主题:关于乌坎,我来说几句 -- 萧何月下追虞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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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从这次闹事的人员来看,如果按照程序,那么已经可以罢免了村委会了。而且事实上他们已经选举出了自己的村委会。那么按照法律已经可以实现的东西,为什么非要通过闹事来实现?显然,通过法律实现他们目的的路已经被堵上了。
这个才是关键。堵住了民主的路,那么剩下只有闹事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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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了就不能罢免,这可真是匪夷所思的奇闻怪谈 70 Emyn 字960 2011-12-20 10:36:36
🙂人家说的是上级没法免职, 1 兰州人 字205 2011-12-21 23:37:58
🙂结合楼主上下文来看 往前走 字118 2011-12-21 17:35:05
🙂其实罢免与否不重要,而是具体事,村民反对的话,能否取消。 1 隔路山贼 字104 2011-12-20 21:01:08
🙂罢免当然是可以的,但不能由上面直接下令罢免。 7 njyd 字136 2011-12-20 19: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