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美式民主,谁主沉浮 -- 端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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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美式民主,谁主沉浮 之 首座

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举行听证会的前两天, John G. Robert 来到了佛罗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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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 1979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做过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的执行编辑(managing editor) .

相比之下,奥八1991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 做过哈佛法学评论的第一个黑人主席(president).

八卦一下,今天看到, 奥八之前的哈佛法学评论的主席竟然是一个华裔, Peter M. Yu. 看来华裔自知从政希望不大,就去当了资本家.

Roberts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后,在1980-1981年度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做过法律助理(law cle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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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hnquist于1971年被 尼克松提名成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又于1986被里根提名成为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所以,在2000年大选时, Rehnquist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关于大法官提名和确任,请看河里以前的扫盲帖:

涧蓬:补充一下大法官的情况

涧蓬:美国没有独立的宪法法院

回到Roberts,他在2000年时是首都华盛顿的一个著名律师(他在美国最高法院辩护过39个案子),老布什当总统时曾提名他当联邦DC巡回法院的法官,但是在参议院的民主党阻挠下没当成.

简介一下,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方法院(初审),13个联邦上诉法院(第一到第十一联邦巡回法院, DC巡回法院,和一个专门的联邦巡回法院)和一个联邦的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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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光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所有上图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是宪法要求由总统提名, 参议院投票通过的.这些法官是美国宪法Article III 里点明的,所以又称为Article III judges. 野博:这个不是这里所说的法院

与之区别的是一些其他的所谓联邦法院,比如说, 税物法院(Tax Court),移民法院(Immigration Court),等等.这些在严格意义上都不是法院.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美国,它们属于行政部门的一部分. 这些法院的”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简称ALJ)其实是行政人员,他们的任命不需要总统提名, 参议院投票.

上面提到, Roberts在老布什当总统时曾被提名他当联邦DC巡回法院的法官, 但是在参议院的民主党阻挠下没当成.这是一个常用的政治伎俩.

比如, 奥八前几年提名台湾移民的儿子 Goodwin Liu当第九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在的共和党阻挠下也是无法得到一个被投票的机会.

言归正转, Roberts帮真小人团队准备了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听证会.输了之后, 虽然大家普遍认为美国最高法院不会趟这个混水, 但是Roberts信誓旦旦美国最高法院一定会趟这个混水.

因为他需要在美国最高法院辩护另一个案子,所以先回了华盛顿, 但真小人的团队还是按他的建议在十一月22日, 星期三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大家现在知道, 美国最高法院果然如Roberts所说趟了这个混水,而且真小人当年最终在美国高法院赢了官司,当了总统.

“好人有好报”, 2003年, 真小人提名John G. Roberts当了联邦DC巡回法院的法官. 然后, 2005年, Rehnquist去世,真小人提名他当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参议院以78:22票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 奥八和拜登都是参议员并都投了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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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是开门听证,闭门投票决定案子该如何判.虽然最后的判决书是公开的,但中间投票的过程是一个拉帮结派搞统一战线的过程.作为首席大法官,在投票时也就是一票而已.但当首席大法官属于多数派时,他可以指定谁来写最后的判决书.

因为需要理解最高法院判决书的意义,在此简单介绍一下.

美国的庭审(初审)法庭都只有一名法官审案.上诉法院(包括联邦和州)都是多名法官同时参于一个案子. 所以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都代表了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有时是全票(Unanimous) (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

一般来说, 多数意见也是由某一个法官写的,其他法官同意(join),有反对意见的法官可以写反对意见(dissent), 其他同意的法官如果有更多的意见还可以写附议(concurrence).

比如说, 多数意见认为最后判决应为E. 最大的统一战线是A->B->C->D->E. A,B,C,D 为中间逻辑推理的前提和条件,那么法院的判决书会写A->B->C->D->E. 其他同意的法官没准还会觉得其他的逻辑推理的前提和条件(比如,A’->B->C->D->E)也可以,那他也可以写附议.如果其他的法官认可这个附议,也可以表示同意.

同样, 持反对意见的法官也可以同意别的法官的反对意见.一般来说, 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在反对意见中会驳斥多数意见的某个逻辑推理的前提和条件. 比如说,A或B不成立,所以多数意见的A->B->C->D->E是错误的.

英美法系的所谓”案例法”,只有多数意见才是以后必须执行的法律.在美国, 各个联邦上诉法院的多数意见(只针对联邦法律)只在它的上诉管辖区才是以后必须执行的法律.不同上诉法院的多数意见对联邦法律的同一条款经常有不同的解释,这叫做circut split.

只有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才是以后必须在全国执行的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只可能被国会专门立法来推翻(这个专门立的法有被最高法院推翻的可能)或最高法院自己以后推翻自己以前的多数意见.

以著名的Roe v. Wade 最高法院判决书为例. 最后判决7:2确立堕胎合法.但是法院的判决书里其实有六份意见,除了多数意见外,还有三份附议意见和两份反对意见.

Roe v. Wade Case opinions

Majority Blackmun, joined by Burger, Douglas, Brennan, Stewart, Marshall, Powell

Concurrence Burger

Concurrence Douglas

Concurrence Stewart

Dissent White, joined by Rehnquist

Dissent Rehnquist

决定Roe v. Wade的九个大法官都不在了.现在的九个大法官中, Roberts以前在老布什手下在司法部的时候曾经签过法律文件支持推翻Roe v. Wade. 在参议院确认他当首席大法官的听证会上, Roberts被问到了他对堕胎是否合法的看法,他说:”I was a staff lawyer; I didn't have a position." 不过,基本可以把他归为支持推翻Roe v. Wade一派.

后续篇将介绍其他八个现任大法官的立场.

待续

通宝推:被明月兮佩宝璐,乱翻书nn,97年的鱼,路远无轻,回旋镖,联储主席,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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