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春运轶事(36)普通一兵(上)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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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这件事上我觉得铁路做得并不好

这种规定绝对是好的,但在换票问题上铁路有告知义务。从A站到B站的车票可以有不同的解读:

第一种是持票人同意在A站乘坐某日某次列车并在B站下车,卧铺使用权在换票时成立,换票在A站发车后一小时内有效。

第二种是持票人购买了某日某次列车某铺在A站到B站之间的使用权,买了以后不用也不算违约。这也是有先例的,就像租了房空着,只要按时付租金房主就不能租给别人。

如果没有任何其他限制和通知,有人在心里解释成第二种不能算作刻意找碴吧?

铁路自然可以选择第一种,但这种涉及到权利和义务的东西显然应该在合同中注明,也就是印在车票上。如果没有注明权利何时生效何时失效,那么正常情况下一个铺的使用权在交钱买票时就已成立,即使不另行通知(换票)应仍然有效。既然已经掏了钱,而且没有其他合同上的约定,那么是否浪费就只是一个道德问题,不应左右使用权的变更。

买房之后空放着也是浪费,但房产公司不能因为浪费就卖掉客户的空房子。如果合同上写明“从某日起房主必须每3天确认一次确实住在此处,3次未确认者房产公司有权无偿收回房产并另行出售”,那确实可以卖掉,但这种事很明显应该在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谁都挑不出毛病来。否则,单以“规定”和浪费为由,或者说“合同上没写着买家可以让房子空置”就随意变更付过钱的使用权,似乎并不占着绝对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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