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茗谈(102):加拿大小镇 -- 本嘉明
现有的法律依据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定性为“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这里有三条红线,一,必须在承包期以内。通常转包、出租都不超过20年。二,不得改变农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三,不得改变土地属性(比如说“集体所有”)。
这个“物权”中,现在并不包括抵押权。如果从单纯的市场自行定价来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价值并不大,不值得大动干戈。但我们可以这样设想:把土地所有权所天然具备的“优质资产”,注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这个“壳”里,借壳上市。
事实上,现在中国的商品房,就是借壳上市,因为只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永久的地权。如果任志刚们拘泥于这个细节,怎么会傻到炮制一个个“地王”?
这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价值就大大增加了。如果全国都如此,那么“点石成金”,大家也就习惯了。
全国18亿亩耕地,考虑到国营农场,轮作等因素扣减一些,那么在未来30年内,有5亿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陆续进入抵押市场(即向“农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是完全可能的。在初期,以沿海发达地区1000元/亩x年 来计(这个文件所定最低价是必然会逐年上升的),算他全国平均600元,抵押期平均30年,那就是一个“抵押物价值9万亿人民币”盘子的封闭金融市场。一旦形成气候后,私人资本投资于“农地银行”,相对应的债券市场等等,能盘活一大块。
而这个9万亿的抵押物,其实农民没有出一分钱,流一滴汗。这是对中国农民建国数十年来以“剪刀差”哺育工业的一次彻底的感谢和反哺,是一次公平的回报。有了这个抵押贷款市场,农民世代相传的对农地的经营和劳苦耕作,就有了一次量化的“红包”,千年发一回,不算过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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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茗谈(102)-4 13 本嘉明 字2787 2013-04-02 23:54:28
🙂如果把中国分成“三元”地带的话 9 本嘉明 字694 2013-04-01 17:23:27
🙂茗谈(102)-3 16 本嘉明 字6224 2013-04-01 00:04: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只看一句就明白你的意图了 4 超级拖拉机 字584 2013-04-03 04:27:21
🙂奇怪,为啥老想着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呢?? 2 蒜末菱角藤 字554 2013-04-06 15:45:14
🙂思考问题要多看历史,多动脑子 1 超级拖拉机 字743 2013-04-06 21:18:46
🙂别屁股决定脑袋,一个拆迁就可以衡量说明整个农村了? 1 蒜末菱角藤 字638 2013-04-07 01: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