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我所了解的中国“棱镜”情况 -- 汴梁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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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其实希望看到高手科普一下老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目前为止看到的大多是从技术角度来讲这个事情的,这个楼从头看到尾,干货相当多。所以要感谢楼主,感谢大家。微博上,还有很多论坛,大量的毫无干货,完全是屁股决定脑袋,站队骂架的,让人厌烦。

但是俺作为一个贪得无厌的人,忍不住吃了碗里的,又想吃锅里的……希望看到高手科普一下老美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怎么个情况。主要是经过长年的好莱坞作品灌输,感觉老美这方面似乎有点说不过去。

老美不是无论查老百姓的什么,都必须搞warrant的吗?拿着warrant当面出示,然后才能搜查。

在美国,警方的搜查证申请要想获得法官的支持,其必须首先以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相信以下事实的存在:[2]一是需要搜查的特定的物体和犯罪活动有关;二是这些物体将会在被搜查的地方发现。

(三)敲门告知规则(knock and announcement rule)

根据普通法,除非在特定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不经允许强制执行搜查证外,作为一般性的原则,执法人员在执行搜查证时应该进行如下一系列行为:敲门、表明作为执法人员的身份、说明进入的目的、请求准许进入。只有在采取完上述行为,在请求遭拒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进入。

但是现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却说拿就拿,尤其是没有出示warrant的流程节点,无差别攻击式的、无告知的大量的全民的信息的收集,在实体生活中,相当于全国上下挨家挨户入门搜查(秘密侦查),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暴君也不敢做也不曾做的事情。一面在教科书中宣扬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一面这样做,这个国家的分裂和大乱斗指日可待。

如果按照“比特/人”算,这些年美国公民(暂且不说美国之外的)人均每个人头上已经被收集了多少多少信息,却连个告知都没有过,就算是为了国家安全,也太说不过去了。毕竟绝大多数普通美国公民根本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根本不应该受到暗中监视。

老美似乎应该补充点什么东西,告知义务什么的之类的,不应该就这么不声不响的。起码发个白皮书什么的补救一下。

想法很乱,稀里糊涂的,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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