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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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左传》中的成语03

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稽首而告曰:“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子罕置诸其里,使玉人为之攻之,富而后使复其所。(《襄十五年传》(p 1024)(09150801))(093)

这里的成语是不贪为宝(bù tān wéi bǎo)。首先要说几句什么是宝(寶),《汉语大字典》对“寶”字的解释如下:

《说文》:“寶,珍也。从宀,从王,从貝,缶声。寚,古文寶省貝。”商承祚《殷虚文字类编》:“貝与玉在宀内,寶之谊已明……古金文与篆文又增缶。”按:缶即钵本字。最初为人所宝重,故宝古字作“点看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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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宀下缶]”。是形声兼会意字(孳乳字,当时宝与缶读音相同或相近)。

以陶器“缶”在“宀”下为宝,我猜意为小心地把那个钵保护起来,后来在很多青铜彝器的铭文中都会提到“子子孙孙永宝用之”,也表明“宝”有好好宝藏的意思。不过以“缶”在“宀”下来表征宝藏的意思可能也是汉字出现于青铜时代之前的佐证,只有在青铜时代之前,人们所宝藏的才会主要是精美的陶器。下面是取自徐中舒先生主编的《汉语古文字字形表》页二八八“寶”字的甲骨文和金文字形,那时宝藏的就不仅仅是陶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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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各种当时宝的字形可以看到,宝就是在屋宇之下宝藏了各种宝贵的东西。这些宝贵的东西,包括各种礼器、钱贝等等家当,在当时的贵族看来都是值得好好宝藏的东西,所以称之为宝。

“宝”之所以要好好宝藏,是因为这些“宝”是一个“氏”族(包括各诸侯国)的重要资产。但这些重要资产在当时的诸侯国那里,既能起到好的作用,也可能招来祸患,例如:

晋献公用国宝贿赂虞国,假途灭虢,进而灭虞:

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与垂棘之璧假道于虞以伐虢。公曰:“是吾宝也。”对曰:“若得道于虞,犹外府也。”……乃使荀息假道于虞,……虞公许之,且请先伐虢。宫之奇谏,不听,遂起师。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僖二年传》(p 0281)(05020201))(032)。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僖五年传》(p 0311)(05050803))(032)。

反过来也可以说,虞公是因为贪图晋国的国宝而为自己招来了祸患。

鲁昭公去访问楚国,楚灵王送给他著名的好弓“大屈”,当时人也认为这是“宝”,后来楚灵王又后悔了,派手下薳启彊去吓唬鲁昭公,说齐国、晋国、越国都会来抢这个“宝”,吓得鲁昭公把这个“宝”又还给了楚国:

楚子享公于新台,使长鬛者相。好以大屈。既而悔之。薳启彊闻之,见公。公语之,拜贺。公曰:“何贺?”对曰:“齐与晋、越欲此久矣。寡君无適与也,而传诸君。君其备禦三邻,慎守宝矣,敢不贺乎?”公惧,乃反之。(《昭七年传》(p 1289)(10070601))(116)。

鲁昭公流亡在外,卫灵公为了要帮助他回国,曾把自家的“宝”拿出来悬赏:

昭公之难,君将以文之舒鼎,成之昭兆,定之鞶鑑,苟可以纳之,择用一焉。公子与二三臣之子,诸侯苟忧之,将以为之质。(《定六年传》(p 1556)(11060201))(128)。

虽然由于晋国的压力,没人应许卫灵公的悬赏,但这里把派公子作质子与赠送这些“宝”并提,也可见这些“宝”在当时的重要性。

郑国的大夫子大叔则认为“宝”是要用来“保民”的:裨灶曰:“不用吾言,郑又将火。”郑人请用之,子产不可。子大叔曰:“宝以保民也,若有火,国几亡。可以救亡,子何爱焉?”子产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灶焉知天道?是亦多言矣,岂不或信?”遂不与。亦不复火。(《昭十八年传》(p 1395)(10180302))(111)。

但是卫灵公也有爱财如命的时候,他在国内发生变乱时还不忘从外地赶回宫中,“载宝以出”,结果逃跑过程中差点被人射中,幸亏有人替他挡了一箭:

公闻乱,乘(chéng),驱自阅门入。庆比御公,公南楚骖乘(cān chéng)。使华寅乘(chéng)贰车。及公宫,鸿駵魋驷乘(sì chéng)于公。公载宝以出。褚师子申遇公于马路之衢,遂从。过齐氏,使华寅肉袒,执盖以当其阙。齐氏射公,中南楚之背,公遂出。(《昭二十年传》(p 1411)(10200404))(123)。

但是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明理的人也会拿出“国宝”来换取和平,而在“国宝”的诱惑下,这也经常会奏效:齐侯使宾媚人赂(lù)以纪甗(yǎn)、玉磬与地。……晋人不可,……鲁、卫谏曰:“齐疾我矣。其死亡者,皆亲暱也。子若不许,雠我必甚。唯子,则又何求?子得其国宝,我亦得地,而纾(shū)于难,其荣多矣。齐、晋亦唯天所授,岂必晋?”晋人许之……(《成二年传》(p 0796)(08020308))(069)。

由于“宝”有这么突出的作用,后人就也用“宝”来比拟对于“氏”族(包括诸侯国)的生死存亡有重要意义的各种因素,有好几段《左传》提到过这种比拟,例如:

晋国的大夫韩厥提出:“夫山、泽、林、盬,国之宝也。国饶,则民骄佚。近宝,公室乃贫。不可谓乐。”(《成六年传》(p 0827)(08060501))(074)。盬音gǔ,指盐池,应是解州盐池,在今山西省西南部。

关于“近宝,公室乃贫”,还可以多说几句,当时的观念是国君不可“专利”,即不可把“山、泽、林、盬”之类的封闭起来,不让民众从中自由取得各种生活物资;周厉王就是因为“专利”,结果悲剧了(《周語上》);《昭二十年传》也记载了晏子批评齐景公“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huán)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云云((p 1415)(10200601))(102);“官山海”则是后来的事了;就是说当时的“公室”只能从开发好的田地中获利,而且是按比例分成,收得多就得的多。但是当国都“近宝”即接近那些“山、泽、林、盬”尤其是“盬”时,国都附近直属于“公室”的那些农夫难免分心求利,田地的收成必然下降,也就会直接影响“公室”的收入,“公室乃贫”。

陈国的大夫五父则以“亲仁、善邻”为“国之宝”:往岁,郑伯请成于陈,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仁、善邻,国之宝也。君其许郑!”陈侯曰:“宋、卫实难,郑何能为?”遂不许。(《隐六年传》(p 0049)(01060402))(016)。

晋文公却以“信”为“国之宝”:冬,晋侯围原,命三日之粮。原不降,命去之。谍出,曰:“原将降矣。”军吏曰:“请待之。”公曰:“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得原失信,何以庇之?所亡滋多。”退一舍而原降。(《僖二十五年传》(p 0435)(05250401))(044)。

另外,《国语楚語下》中也有一段著名的以“寶(宝)”来比拟的言论:

王孫圉聘于晉,定公饗之,趙簡子鳴玉以相,問于王孫圉曰:“楚之白珩猶在乎?”對曰:“然。”簡子曰:“其為寶也,幾何矣。”

曰:“未嘗為寶。楚之所寶者,曰觀射父,能作訓辞,以行事于諸侯,使無以寡君為口實。又有左史倚相,能道訓典,以敘百物,以朝夕獻善敗于寡君,使寡君無忘先王之業;又能上下說乎鬼神,順道其欲惡,使神無有怨痛于楚國。又有藪曰云連徒洲,金木竹箭之所生也。龜珠角齒皮革羽毛所以備賦,以戒不虞者也。所以共幣帛,以賓享于諸侯者也。若諸侯之好幣具,而導之以訓辭,有不虞之備,而皇神相之,寡君其可以免罪于諸侯,而國民保焉。此楚國之寶也。若夫白珩,先王之玩也,何寶之焉?”

“圉聞國之寶六而已。明王聖人能制議百物,以輔相國家,則寶之;玉足以庇蔭嘉穀,使無水旱之災,則寶之;龜足以憲臧否,則寶之;珠足以御火災,則寶之;金足以御兵亂,則寶之;山林藪澤足以備財用,則寶之。若夫譁囂之美,楚雖蠻夷,不能寶也。”

《礼记》中还有总结:楚书曰:“楚国无以为宝,惟善以为宝。”舅犯曰:“亡人无以为宝,仁亲以为宝。”(《大学第四二》)

如上所述,当时的人对“宝”的意义的探讨往往联系到什么才是使一个“氏”族能长久延续的最重要的因素,而这里所说的“不贪为宝”就是这种探讨的结果之一。

本文开头这段《左传》里还有另一句话,也很有意思,就是“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这就引出了另一段《左传》,其中也包含了一个著名的成语:

初,虞叔有玉,虞公求旃。弗献,既而悔之,曰:“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吾焉用此,其以贾害也?”乃献之。又求其宝剑。叔曰:“是无厌也。无厌,将及我。”遂伐虞公。故虞公出奔共池。(《桓十年传》(p 0128)(02100401))(019)。

先说“无厌”,这应该与后来的成语“贪得无厌”(tān dé wú yàn)有些渊源。“贪得无厌”这个成语正好是“不贪为宝”的反面,也反映了当时人对“宝”的认识,就是不能太“贪”,如果太贪了,“宝”也能变成祸患。

不过这里还有另一个更著名的成语,就是“匹夫无罪,怀璧其罪”(pǐ fū wú zuì,huái bì qí zuì)。从“周谚有之”看,这句话在当时就是成语了。

现在用到“匹夫无罪,怀璧其罪”这个成语,一般是要说本来没什么罪,只是因为怀里揣了宝玉,就招来了祸患。但研究前面那段《左传》中所说的“小人怀璧,不可以越乡”,我们就会发现,这“怀璧”在当时还真可能有罪,就是说当时的“小人”如果揣着这宝玉要越过关卡,被查出来就会受惩罚,而且并非欲加之罪。这就涉及另一条《左传》:

韩子买诸賈人,既成賈矣。商人曰:“必告君大夫!”韩子请诸子产曰:“日起请夫环,执政弗义,弗敢复也。今买诸商人,商人曰‘必以闻’,敢以为请。”子产对曰:“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弊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吾子得玉,而失诸侯,必不为也。若大国令,而共无艺,郑鄙邑也,亦弗为也。侨若献玉,不知所成。敢私布之。”韩子辞玉,曰:“起不敏,敢求玉以徼二罪?敢辞之。”(《昭十六年传》(p 1379)(10160303))(111、118)。

这里是说当时霸主晋国的首席执政大臣韩起出访郑国,看上了郑国“商”人那里的一个“环”,他要占那些“商”人的便宜,“商”人就搬出了郑国的执政当局:“必告君大夫!”韩起于是去和当时郑国执政的子产交涉,结果子产告诉他:其实这些“商”人是有特别的独立性的,他们和郑国的执政族群“世有盟誓,以相信也”,“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

这件事反过来说明,如果没有这种连韩起也不知道的、当时郑国特有的“盟誓”,则那些“利市宝贿”执政当局是可以也必定会“与知”的。也就是说,那些“宝”是受控制的,只有那些君子(贵族)才可以拥有,再就是特许的“商”人,这和我们现代的想法不大一样。我们现在说怀璧其罪的时候,都是用来形容本来没有罪,只是因为被人惦记上所拥有的好东西才会获罪,所谓罪也是莫须有的罪。而在当时,如果匹夫怀璧,又要把这宝玉转移,在关口被查到,还真是有罪的。

不过我想当时人都生活在各个“氏”族的统治之下,以“氏”族或部族为单位集体行动,所有人都有不“自由”之处,包括那些“氏”族的族长——所谓“君子”。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这是当时人的生存方式,和当时的条件相适应。我们当然可以认为他们落后,不愿意生活在他们那个时代,但他们有他们的条件,不可能揪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拔到现代来,只能根据当时的情势来分析当时人行动的得失,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大师所谓同情的理解,我是举双手赞成的。

所以后人用这个成语不完全符合当时的条件。但再说回来,那时的虞叔已经这么用了,这和当时断章取义的风气有关。中国人从那时起就有这种断章取义的习惯,而这种技巧在文学方面产生了绚丽的效果。但把这种东西带到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一种附会的思想方式,这就不能算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了。

与附会的思想方式相关联的就是汉字作为象形文字也容易望文生义,这当然有好处,使广大的人群更容易大体上互相理解,但也有坏处,就是科学上不够严谨。这有两方面的不利结果,一方面是容易有上面说到的附会的习惯,不利于科学方法的养成,再就是容易忽略科学概念的确认:

对于拼音文字而言,绝大多数专业词汇是不见于日常生活的,这样每见到一个专业词汇,首先要从定义开始,而中文(汉字)似乎没有这个问题,往往看见就认得,却容易忽略其实专业词汇在科学上的概念与同一个词在日常用语中的概念(或者根据组成专业词汇的字素日常的意思推断出来的概念)是有差异的,于是就容易省略了(注意是省略了)定义这一步,这种省略其实是不能省的,是有害的,容易造成以为懂了,其实没懂,一旦运用,就会出错的现象。这与其说是两种文字的根本差距,不如说是在教育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而且我相信很多老师在实践中是注意到并解决了这个问题的。但也有很多老师不太强调这个问题,恐怕也有他们的实际考虑,就是说实际上只有那些从事科学工作的人才必须要有这种训练,多数人并不一定需要这样咬文嚼字,只要你不想准确地了解。但是我还是想呼吁所有使用中文的人,如有可能还是要尽量准确地了解每个词汇的意义和覆盖范围,以及与之对应的(或有意义重叠部分的)外语词汇的意义和覆盖范围,以便我们更好地互相理解。

当然在这种差异之下,采用这两种文字的人群的相关行为会有不同的特点,也就会有不太一样的文化,对比起来可能会比较有意思。例如:使用汉语的普通人容易掺和到科学讨论中来,但容易出现偏颇;而使用其他拼音文字的普通人更多只能一头雾水,很多人容易与科学产生隔膜。所以两方的科普也会有不同的特点。等等……

下面是《春秋经》和《左传》中的相关段落以及我的粗略翻译和一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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