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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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哇,好专业呀,原来如此!

我国刑法学说与司法实践采前两种,其中第二种为一般标准,第一种为特殊标准。即:强奸罪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为成立,即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当受害人为特定对象时,强奸以男性生殖器接触女性生殖器为成立,即刑法典同条第二款关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通常说的强奸幼女罪)的规定。顺便说一句,刑法典同条第三款共五小节规定了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李案符合第四小节关于轮奸的规定。

恩,这部分是知道的~~~这几年什么嫖宿幼女啊,给大家都科普的差不多了。

根据案情,本案适用一般标准即插入说,插入后是否必然留下DNA痕迹,这点尚请方mm解答。但这楼里有很多法盲但不自知的人强调没有检出李的DNA或没有精液痕迹的,只是充分证明他们法盲属性罢了。

这部分应该与检验方式有关系。因为生物检测主要是以PCR方法,pcr方法的原理,理论上来说,只要有一个DNA分子即可测出。所以,理论上来说只要有接触,甚至没有接触只要距离较近,都可能沾染上对方的DNA。比如,皮屑、头发、唾液、汗液,都含有少量DNA,故此,插入后应该是能有少量生物物质残留在受害人的皮肤和黏膜表面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一定能够检测出来。实际实验操作中很难检测出痕量DNA。当然这可能跟实验试剂、实验条件都有关系。

举个例子,古墓中早已腐朽的人骨,甚至地层中的生物化石,仍可以检出少量的DNA分子。但是这不是普遍情况。甚至可以说有时候有些碰运气的成分。在国外可能情况好一些,比如看美国的CSI,我记得很清楚的是有一集,收集到一个嫌犯遗留在现场的饮料罐,时间已经过了三天,就凭上面的唇印检测出了嫌犯的DNA,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国内恐怕比较困难。我们实验室实验生物最小的约有0.7mm,粗细大概在0.1mm左右,近似圆柱体,这样的小生物,大概一只很难提取出足够我们实验用的DNA。我一般都是用起码二十只以上来提DNA。提取一份DNA加上PCR的成本大概不到一百块。大概是所用试剂还是有点太便宜的原因吧,效果不好。但是我相信,目前国内除非特殊用处的研究单位,一般也就这个水平了。所以,一次排出的精液理论上来说一定是能检出,但是不能以未检到DNA来排除作案可能。有可能量太少,或者其他缘故导致实验出现偏差,最终导致实验不能检出。如果带套,那更是肯定检不出来了。

DNA技术成熟才有多少年历史?方mm自然比我清楚。DNA在我国只是给出一个更加科学更加准确的证据而已,一个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的证据。

PCR技术还没有我年龄大,自然不能跟强奸入罪的历史相比。

1985年,Kary Mullis在Cetus公司工作期间,发明了PCR。Mullis要合成DNA引物来进行测序工作,却常为没有足够多的模板DNA而烦恼。

1983年4月的一个星期五晚上,他开车去乡下别墅的路上,猛然闪现出“多聚酶链式反应”的想法。

1983年12月,Mullis用同位素标记法看到了10个循环后的49 bp长度的第一个PCR片段;

1985年10月25日申请了PCR的专利,1987年7月28日批准(专利号4,683,202 ),Mullis是第一发明人;

1985年12月20日在Science杂志上发表了第一篇PCR的学术论文,Mullis是共同作者;

1986年5月,Mullis在冷泉港实验室做专题报告,全世界从此开始学习PCR的方法。[1]

感谢业内人士的普法,让河里各位筒子们长了不少知识,嘿嘿。

通宝推: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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