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 梦鸽亲手将全家送上了祭坛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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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从审判书全文看李天一案的疑点。

为了不破坏审判书的结构,采用逐段提出的方式。故会有重复。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

杨某喝了多少酒?以及醒酒用了多长时间?为何这段时间比较短,就清醒了?中间杨某有无做决定的能力,做了何种决定(出台也好,回家也好,大半夜跟着继续玩也好)?所有被告均供述的不想带杨某了的供词为何未被提及采用?杨某一直跟着的目的是什么?

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张某是什么角色?如判决所陈述——酒吧服务员张某参与将杨女搀扶出去,且杨上车不知张某已离去。那么张将酒醉杨女带出酒吧,且后来不告而别将杨置于5男的危险境地,为何杨始终未对张某提告?未查清。

山庄管理员的证词为何未提及?既然离开餐厅时候,杨已经非常清醒,他们在车库聊了什么?张是先离开,杨居然没有发现?为何这部分供词又都不作为采用的证据且无解释?

既然这是强奸公诉案件,那么服务员张某某的行为公检都没有侦查,杨也未追究?要知道杨可是他弄出去的!且杨行为性质的判断和张的行为存在紧密关联。这部分在杨案是绕不过去的,可公检法居然都没有提及。作为原告可以含糊过去,但作为法院怎么能不去弄清这个问题?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殴打。除了口供有无物理证据?判决书提到“当时被害人挣扎动作激烈,有踢踹司机的强烈反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力控制。”既然是挣扎反抗,有踢踹司机的强烈反应,那么应该不会有意识的避开车厢地板、车座正面侧面等地方,有没有留下原告的脚印,车座套撕拽破损等物理痕迹?未查清。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

之前还来到过京国奥,那么既然已经遭到殴打,那么在有机会独处的时候,为何没有偷车逃跑,下车逃跑,大声呼救,拨110等自救行为而坐等开房?在京国奥已经开房未成,那么被挟持到湖北大厦,在有保安的情况下收银员等在的情况下为何不求助?判决多处反驳被告辩护人证据,那为何此处略过京国奥,又不解释异常之处?须知法院的责任是根据证据来做出判决,显然必须对每项证据的疑问之处做出判定,而不是略过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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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大厦部分。

魏某某(兄)、张某某。这二人经常 在供词书证里成对出现。五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何杨女总是上魏某某(兄)的车?开房又由魏某某(兄)办理?李某某对其中“分工”有无认识?为何公检对此重大细节不去查证?

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这个被告辩护有不同解释,不同看法。则有无权威机构鉴定,出示鉴定意见?

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

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除了口供有无物理证据?被殴打过程中,衣物有无留下脚印、撕扯破损、被告人遗留物(手掌油脂撕拉衣服,皮屑等)等物理证据?未查清。

这部分钱的性质为何?相关物证书证显示是什么性质?杨女为何开始不承认,在证词里虚假陈述?

2月17、18日间,杨某某先后到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2月19日,杨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x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x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21日1附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杨某某为何没有立即报案。以便立即采证排除其他可能?如果这可以理解。那么为何用假名,戴口罩,分两日去不同医院就诊?中间时间段杨某行踪、行动公检有无了解,有无证据?未查清。既然如此,那是如何排除其他可能的?现在的医学技术能不能前推到伤是谁打的,什么时间打的?哪怕具体到几个小时(比如3个小时设为一时间段)? 怎么个“能够排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法?

二、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纵观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至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他人搀扶行走,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

张某是什么角色?如判决所陈述——酒吧服务员张某参与将杨女搀扶出去,且杨上车不知张某已离去。那么张将酒醉杨女带出酒吧,且后来不告而别将杨置于5男的危险境地,为何杨始终未对张某提告?未查清。

从被告人在金鼎轩与他人发生争执,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人济山庄,被害人已能自主行走,但该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在深夜中跟随张至金鼎轩是为吃饭,那此处没吃成后,杨的目的是什么?等着被送回家?继续跟随去玩?为何又跟随至人济山庄,未查清。杨仅因在酒吧驻台帮助提高在酒吧消费而与李有关系,那么已经脱离酒吧之后,杨女的动机是否应该查清?这和本案严密相关。(某些人不要告诉我就是为了陪李瞎转悠)

第二阶段中,五名被告人带被害人寻找宾馆,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

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殴打。除了口供有无物理证据?判决书提到“当时被害人挣扎动作激烈,有踢踹司机的强烈反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力控制。”既然是挣扎反抗,有踢踹司机的强烈反应,那么应该不会有意识的避开车厢地板、车座正面侧面等地方,有没有留下原告的脚印,车座套撕拽破损等物理痕迹?未查清。

第三阶段中,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

之前还来到过京国奥,那么既然已经遭到殴打,那么在有机会独处的时候,为何没有偷车逃跑,下车逃跑,大声呼救,拨110等自救行为而坐等开房?在京国奥已经开房未成,那么被挟持到湖北大厦,在有保安的情况下收银员等在的情况下为何不求助?判决多处反驳被告辩护人证据,那为何此处略过京国奥,又不解释异常之处?须知法院的责任是根据证据来做出判决,显然必须对每项合法证据的疑问之处做出判定,而不是略过不提。

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

这个被告辩护有不同解释,则有无权威机构鉴定,出示鉴定意见?

在酒店房间内,被害人因不肯脱衣,再次受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

除了口供有无物理证据?被殴打过程中,衣物有无留下脚印、撕扯破损、被告人遗留物(手掌油脂撕拉衣服,皮屑等)等物理证据?未查清。原告所受伤害有无其他可能造成,有没有进行排除?

三、结合证据评判辩方意见

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本案事实认定、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方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是否存在非法证据:2、五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3、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4、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针对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我院经审查认为,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事由,故对于辩方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予支持。关于辩方申请观看法庭上未出示的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像资料,我院认为该申请内容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围,没有必要提取审查。

本案物证极为缺乏,作为本案极其重要依据口供,原告、其他被告、其他证人有无做出过有利于被告未出示证据?这和非法证据无关,且有明确法条支持,为何拒绝被告提取审查未出示的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像资料的要求?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1)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2)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

(3)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五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被告李某某为何向证人李某提及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是犯了法炫耀这种恶劣行为?还是夸大性质,仅仅是为了表示下未成年人的虚荣心理吹牛?比方是嫖娼,却夸大描述成轮奸以赢取面子,这是广为存在的现象。这需要参考被告有否经常吹牛夸张的表现?作为强奸重案,未案发向别人主动提及强奸事实似乎不符合常理。作为重要证据之一,需要查清。(其实这开车打人案就可以看出一点了,为了显得很牛,动手,被劳教) 且所有被告均无潜逃表现,亦有所疑问。

李某的证词——李某某对其的叙述后面判决又多次提到。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多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暴力。

(1)被害人陈述在车上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压和殴打,在去酒店房间过程中被李某某拉扯,在房间内被多名被告人殴打。其中,李某某多次抽打其头面部,王某踢踹其头部,其被几名被告人强行脱光衣服。

还是物理证据。供词则是哪几人的供词,为何大多数是大魏某某和张某某的供词相互印证?而缺乏他人指证?

(2)湖北大厦监控录像显示,在穿过大堂时,被害人不是挽扶着李某某,而是一边被李某某抓着右手臂,夹拉着前行,另一边被王某把持着左臂,符合被强制的状态特征

电梯内,李某某向被害人头面部击拍的过程中,先抬手并停顿,再行击拍,属于暴力行为:走向房间的过程中,李某某在被害人后倾不愿前行时有明显拉拽动作。

这个被告辩护有不同解释,则有无权威机构鉴定,出示鉴定意见?

(3)宋某、岳某等证人证实事后见到被害人脸上有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生证言和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就诊时脸上有淤斑等,从后果上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被殴打及强暴的事实。

(4)结合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法医检查及鉴定报告分析,能够排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可以认定被害人伤情系本案被告人所为。

这个我不想吐槽。现在的医学技术能不能前推到伤是谁打的,什么时间打的?哪怕具体到几个小时(比如3个小时设为一时间段)? 怎么个“能够排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法?这公文写惯了么??

(5)证人李某证明事后李某某告知其对被害人有过殴打行为。

同上,被告李某某为何向证人李某提及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这符合常理吗?

(6)找宾馆途中,李某某及王某坐在被害人两侧,当时被害人挣扎动作激烈,有踢踹司机的强烈反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力控制。大部分被告人均曾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张某某、魏某某(弟)曾供认看到被害人在被殴打后脸部有红肿。上述供述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有客观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一共5个人,除了李某某、王某,那个大部分又有“大魏某某和张某某”吧?为何不把每处结语的出处证词说明是哪几位被告供称?这是负责人的严谨的判决书么?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1)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跟五名被告人去开房,在寻找宾馆的路上、下车进入房间过程中、宾馆房间内均请求对方让其离开,不愿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杨某陈述为案发后证词陈述,并不能作为案发时真实意思表示。那当时杨某的意愿究竟为何?有无证据证实?未查清。

(2)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系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电梯并走向房间,在楼道里有不愿向前走的后倾举动,印证了被害人陈述。

被告有不同理解,有无权威鉴定。对描述的有无科学解释,判定。

(3)五名被告人供述、证人张姓服务员、李某证言及酒吧监控录像表明,被害人走出酒吧包间时已呈醉态,其发现张姓服务员离开后行为反差巨大,印证了其不愿意单独与五名被告人出行的心理。

中间过程未描述清楚。事实包含了酒吧——餐厅——山庄——车上几个环节。在餐厅时杨已清醒。可见出酒吧“醉态”和之后并无必然联系。

那么杨某喝了多少酒?以及醒酒用了多长时间?为何这段时间比较短,就清醒了?中间杨某有无做决定的能力,做了何决定(出台也好,回家也好,大半夜跟着继续玩也好)?所有被告均供述的不想带杨某了的供词为何未被提及采用?杨某一直跟着的目的是什么?

在山庄杨已经非常清醒,此地张某和被告的供词是什么,他们聊了什么?杨是否知道?

张具体是什么时候离开的?有无明确给杨交代清楚。既然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 那么杨为何未立即发现?反而要到上车,在魏某某(兄)的车上和5人在一起的时候才发现?

张某是什么角色?如判决所陈述——酒吧服务员张某参与将杨女搀扶出去,且杨上车不知张某已离去。那么张将酒醉杨女带出酒吧,且后来不告而别将杨置于5男的危险境地,为何杨始终未对张某提告?未查清。

山庄管理员的证词为何未提及?既然离开餐厅时候,杨已经非常清醒,他们在车库聊了什么?张是先离开,杨居然没有发现?为何这部分供词又都不作为采用的证据且无解释?

既然这是强奸公诉案件,那么服务员张某某的行为公检都没有侦查,杨也未追究?要知道杨可是他弄出去的!且杨行为性质的判断和张的行为存在紧密关联。这部分在杨案是绕不过去的,可公检法居然都没有提及。作为原告可以含糊过去,但作为法院怎么能不去弄清这个问题?

(4)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

进行殴打的是谁?殴打有无检测到痕迹。脱衣的又是谁?脱衣又有无检测到痕迹?谁发起的?莫非他们有默契?为什么不是一拥而上进行威胁?

(5)被害人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符合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特征。

墙壁电视柜有无发出响声?有无隔壁房间房客,或者服务员一类发现诸如争吵、打斗声等异常情况(其实我觉得这挺搞笑的。时候觉得自己脏,拼命洗澡,或者自残,或者哭闹,都有的。撞墙撞电视柜这哪部古代电视剧的桥段)。出宾馆时有无状态异常表现,目击证人证词如何?

(6)李某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志状态。

又是李某。那么李某某和李某关系如何?为何向证人李某提及“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这样的细节。是否可靠?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系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等辩护意见,我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入主观意愿的认定。

“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权利,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违背其意愿的强奸行为。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正因为难以客观判断杨某意愿。杨仅因在酒吧驻台帮助提高在酒吧消费而与李有关系,而脱离酒吧之后,双方关联即可宣告结束。那么此后杨行为应该也必须得到合理解释判定。所以杨某在深夜中跟随张至金鼎轩是为吃饭,那没吃成后,查清杨的目的动机才尤为重要,和本案严密相关。等着被送回家?继续跟随去玩?为何又跟随至人济山庄。那么已经杨女的动机是否应该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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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按李在轲的说法,杨女前后有20多处虚假陈述,那法庭是根据什么取舍最后采纳证据的真实性?这个你好歹提一下吧?

量刑那部分我就懒得说了。我国多种犯罪并罚,采取不叠加的方式。为何各种减刑条件可以叠加?认罪的至少减了60%,两个甚至减刑超过最少应判刑罚的70%且缓刑的地步?这可以理解为弥补证据不足,采取了污点证人的待遇吗?那么他们供词是否值得相信?为何中间一点物理证据的蛛丝马迹都没有?

PS:为什么我编辑字体颜色很多时候都不对,是圈的太长的原因吗?改了N遍,郁闷。

通宝推:zhikantie,天高风云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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