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去国不怀乡-一个90后从爱国到跟中国拜拜的故事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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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说一点我的理解。

《去国》一文是一件事情。 你的文章被删是另一件事情。 我分开来说说个人的理解。

《去国》一文我认为是发泄情绪吵架来了,并没有认真讨论问题的意思。 《去国》主要也是两件事。 一是社会应该怎么看待同性恋 二是中国歧视同性恋,我讨厌中国。 之所以说没有认真讨论问题的意思是因为首先这两件事就不该扯在一起。 第二件我就算不说是错的,至少河内很多人是不会认同的。 第一个问题呢,我觉得话题比较老,该讨论的基本也讨论清楚了, 不能达到认同的怎么也无法达成认同。 但你们讨论我愿意看。

既然你删的文章是同性恋相关的,那我大概说一下我理解的河里对同性恋的态度和我个人的态度。

河里的态度比较杂。 赞同,反对,不想考虑的都有。 基本的共识应该是同性恋和和异性恋是平等的。骗子宫,滥交,歧视同性恋,都是要反对的。 有争议的大概是 同性恋领养儿童是否合理, 欧美的政治正确是不是有些走歪了,把非主要议题上升到了极端重要的议题,不同的人群获得社会关注应该怎么分配...

还有一个是我这次意识到的,一部分人主张“人群不同就会互相歧视或联盟,在合法框架内,谁也没资格要求其他人群喜欢或不喜欢己方人群” . 这个我拿不准,一方面喜欢不喜欢谁也管不到。 另一方面,所谓不违法的“不喜欢”往往事实上会导致非法的歧视和对合法权益的侵犯。

我个人的意见是,性取向平等,不可歧视,儿童性取向如果真是天生的,那就要按医疗检查标准,到一定年龄测定儿童性取向后,按其性取向进行性教育。 如果是后天养成的,那应该将性取向按宗教信仰处理,家庭进行性取向教育是违法的。 学校按世俗标准进行异性恋教育。 不允许因为性取向不同而“不喜欢”,这就是歧视。

到你的文章被删的事情。 我理解是你觉得河里有一个执“法”主体,觉得判决与河规冲突,可以向主体申诉。 我对河内删帖的理解是, 铁手可能是按美国“town hall meeting"之类来执行河规的。 一事一议,每次的判决都由当时的六位监察决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执”法“主体。河里占主体的观念-通过监察体现,就是当时的正义, 事后也无法追溯。 如果当时监察的主体由于观念与你文章冲突而行事不公, 事后也没有争论的途径和必要。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我觉得你的文章不违规,不应该被删。 当时监察判定删除,有可能是运气不好,当时撞上了几个和河里主流观念不同的监察。 你改改再发一次,没准什么事都没有(我不清楚河里是否对每个帖子只有一次判罚的规矩以防恶意重复投诉)。

也有可能我判断错误,河里主流观念反对你的文章。 那再来一次也是被删除的命运。 这种情况我觉得要么道不同不相为谋一走了之。 要么吃亏受累多写些文章改变河里主流观念。这种情况我是肯定支持你的。

再有一种情况是一小伙人抱团整你,目前为止,我倒不觉得是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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