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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基因食品是怎么逃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的 -- qq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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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查证太不认真了

2001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2年7月1日,卫生部颁布施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从2001、2002年这两条农业部和卫生部各自的法规可以看出,农业部负责监管转基因生物安全,卫生部负责监管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当时两个部的立法原则是一致的,可以互相印证。

而2011年1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94条 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条关键的修改,就是将原第四条第三款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改成了“有关部门”,这就是我在主贴中写到的

2011年,国务院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笼统地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打一个擦边球,算是完成了对转基因水稻逃避卫生部监管获取安全证书的一系列法律修改。

你所提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际上是2011年的修订版,是已经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改成“有关部门”的版本。网上查到的绝大部分都是这个2001的修订版本,是下面这样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你自己看看有没有跟着后面的粗体部分。你说这个版本找不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那当然找不到,因为已经被改成了“相关部门”,这正证实了我在主贴里所说的事实。主贴都说了2001年颁布,2011年修订,为什么就不去查查2001的首版呢?

这是你犯的第一个查证的错误。

再回到2007年12月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其第27、28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卫生部原关于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法规废止了,从此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不再归卫生部管。

你的第二个错误,或者说是有意的障眼法,就是去扯具体条文,而不提这里的关键: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权利从卫生部让渡到农业部了。都私设公堂了,纠缠公堂和法院的法律条文不是转移视线吗。

你的查证太不仔细了。

通宝推:陈王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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