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转基因食品是怎么逃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的 -- qq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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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转基因食品是怎么逃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的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布施行,其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001年,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工作。

    2002年7月1日,卫生部颁布施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 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2004年,华中农业大学的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完成生产试验,开始向卫生部申报安全证书;直至2007全年,未获卫生部通过。

    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施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不再负责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原《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8年,农业部组织对华恢1号的验证;

    2009年8月17日转基因水稻华恢1号获得农业部安全证书。

    巧合的是,几乎就在同时,2009年7月8日,网上曝出农业部机关幼儿园禁用非转基因油。

    2011年,国务院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笼统地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打一个擦边球,算是完成了对转基因水稻逃避卫生部监管获取安全证书的一系列法律修改。

    从这个事件序列可以推断,如果仍是由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监督局监管,转基因水稻是拿不到安全证书的,而农业部机关的内部干部对他们自己审批通过转基因的食品安全是不信任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转基因推手的实力之强大,居然可以推动修改法律。

    通宝推:盈盈若水,空瓶子,gzdcl,吃土的蚯蚓,bluestarry,陈王奋起,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试着用奥卡剃刀律来解释一下农业部的事

      假设一:转基因水稻没问题(是指没有毒性什么的),但是因为通不过某些有针对性的不合理要求而没法拿到证书;农业部的官员基于虽然不知道哪里有问题,先不吃再说的原则在食堂禁用转基因食物(毕竟国外转基因已经妖魔化那么多年,农业部好歹要与国外接轨么)。

      假设二:转基因水稻产生了毒素,导致实验鼠的肝脏受损;有某些丧尽天良的官员强压着实验结果,强行转换监管部门来通过有毒的转基因水稻;农业部的官员也知道毒素有害,但是胳膊扭不过大腿,只好明哲保身,先保住自己的孩子。

      假设二是不是有些太考验大家智商了?2004年至今13年了,找出毒素对现在的病理学来说不是难事,尤其是要封住那么多当事人的口。但是现在收到的举报,都是些程序性瑕疵而已,没有一项实质性证明水稻本身有毒的证据。

      • 家园 又来个四六不通的奥卡姆剃刀

        真的应用奥卡姆剃刀原则,那就是你想多了,简单的推论就是:

        1,转基因水稻没通过卫生部的安全认证;

        2,改变法律框架是非常非常难的,对任何一个企业,让法律对自己网开一面几乎都是不可能的,但转基因推手认为转基因食品通过卫生部安全认证比改变法律更难,所以他们宁愿用几年时间去修改一系列法律,也不愿踏踏实实做研发改进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去通过卫生部的安全认证;

        3,了解农业部食品安全认证内情的农业部人士,自己也不信任农业部的安全认证。

    • 家园 反转的说谎简直是不打草稿。

      2001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负责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部的法规,规定卫生部的职能?所谓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工作”是哪条?

      原法: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新法名称: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卫生部不再负责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呵呵。其实质是扩大了,逻辑上除了转基因,其他改造食品都应该属于这个范畴。

      那么新法后,有没有可能导致转基因食品不再受到新法约束。有可能,如果没有成分和结构改变的话,的确可能。因为新法明确说明采取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问题是原法也明白说:第八条 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替换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没有变化,仅仅是转基因名头,还审查个什么劲头。都以为和反转这帮人一样无聊。

      华恢1号获得商业化生产资格了吗?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安全证书后,还需通过品种审定,并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商业化生产”。

      国产的还没有进入生产阶段,也就轮不到卫生部门来监管了,这个明摆的逻辑。

      神马叫做捏造罪名。我是看到了。

      通宝推:往往外,journal,
      • 家园 你查证太不认真了

        2001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2年7月1日,卫生部颁布施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从2001、2002年这两条农业部和卫生部各自的法规可以看出,农业部负责监管转基因生物安全,卫生部负责监管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当时两个部的立法原则是一致的,可以互相印证。

        而2011年1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94条 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条关键的修改,就是将原第四条第三款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改成了“有关部门”,这就是我在主贴中写到的

        2011年,国务院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笼统地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打一个擦边球,算是完成了对转基因水稻逃避卫生部监管获取安全证书的一系列法律修改。

        你所提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际上是2011年的修订版,是已经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改成“有关部门”的版本。网上查到的绝大部分都是这个2001的修订版本,是下面这样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你自己看看有没有跟着后面的粗体部分。你说这个版本找不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那当然找不到,因为已经被改成了“相关部门”,这正证实了我在主贴里所说的事实。主贴都说了2001年颁布,2011年修订,为什么就不去查查2001的首版呢?

        这是你犯的第一个查证的错误。

        再回到2007年12月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其第27、28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转基因食品,卫生部原关于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法规废止了,从此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不再归卫生部管。

        你的第二个错误,或者说是有意的障眼法,就是去扯具体条文,而不提这里的关键: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权利从卫生部让渡到农业部了。都私设公堂了,纠缠公堂和法院的法律条文不是转移视线吗。

        你的查证太不仔细了。

        通宝推:陈王奋起,
    • 家园 孙政才(2006年12月至2009年12月)
    • 家园 不挺也不反,别搞双重标准,把"转基因"和"诱变"等同对待

      就行了。

      腻歪透了反转的“恐惧式”营销。

      • 家园 转基因水军现在开始抄娱乐圈的水军模板啦

        这种水军套路在微博看了无数遍了

      • 家园 转基因推手应该做的就是

        就是转基因食品不要另类化,不要做唯一的法外之地,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权力交还给卫生部,继续改良种子,老老实实地通过卫生部的安全认证。

        不要因为通不过卫生部的安全认证,就走歪门邪道。

        至于转基因粉们要拉辐射育种下水,是于事无补的,且不说学术上法规上是否应该,给老百姓的感觉就是,一个小偷被抓了,大喊冤枉,说隔壁阿二跟我差不多,为啥不抓他?

        • 家园 我对转基因是路人态度,被反转的双重标准恶心得说两句而已。

          转基因大豆压出的油通过食品认证了,"反转的"照样反对。

          总之就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为了让“反对”看上去合理,拉各种虎皮。

          就像“爱狗爱猫人士”拿“检疫”、“正规屠宰”说事儿反对吃猫狗,真的要建立正规屠宰场,制度化检疫,“爱狗爱猫人士”仍然是反对的。

          这条反对的理由不存在了,马上换个姿势继续反对,熟悉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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