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2姓氏宗族家室 1: 序 一、姓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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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补充与修正-姓与媵-中

三、两种“gens”与相关的四种“姓(生)”

不过,虽然有“迷信”的成分,但由于上述总结而产生的“gens”还是反映一部分古人类已经对自身所在群体的组织形式进行过比较,有相当深入的思考,总结了经验教训。所以,这是从猿到人的重要标志之一。

林耀华先生提到:“在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中期时,原始人类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发展到智人阶段。智人体质比直立人进步,智慧也比较发达,与智人体质发展相适应的是人类文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由于智人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和开始实行外婚制,引起了社会结构的改变,导致了以母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组织的萌芽。”(《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135)。

杨堃先生也曾提到:“到了古人阶段,即从猿人向新人阶段过渡时期,相当于旧石器时代中期(约一二十万年至四、五万年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要求结成较为牢固和稳定的生产力共同体。加之,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使人类不断改变其两性关系的形式,从群内婚逐渐演变为群外婚,最初是偶然的,最后成为传统,禁止群内两性关系,强迫在群外结婚。这就开始出现了氏族的萌芽。”(《民族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 p 190)。

两位先生说的“氏族”,就是杨希枚先生与朱凤瀚先生建议的“姓族”,或可干脆称之为“gens”,其中的人们共同生产生活、财产共有。这种最初的“gens”很小,大约是一百人上下的规模,上限取决于自然条件。由于当时是“伙婚”,“只知有母不知有父”,只能以母系传承,子女和母亲共同生活,其中的男性到一定时间会离开。

而在古代中国,估计我们祖先根据“生”的意思把这种“gens”也叫做“生”,那时虽然已经有了语言(这也是从猿到人的重要标志之一),但还没有文字,从文字上把“生”变成“姓”是后来的事。

恐怕既叫了“gens”或“生”,这样的组织也就难免被下意识地与生殖、与婚姻、与“乱伦禁忌”、与血缘等联系起来。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第一种“gens”——母系“gens”,可以延续若干万年。而这也是古代中国的第一种“姓(生)”——小“生”,最开头和母系“gens”是一回事。

在这若干万年中间,这里的人口规模大大上升,“gens”——“生”也不会不发展,但人的主要活动范围也就是能够供养他们的地域范围必然有限,因为“gens”的规模受限于供养地域的资源,当“gens”规模太大以后,本来聚居在一起共同生产生活的“gens”就只能分开,在别的地域形成新“gens”。

在世界其它地方,分裂出去的新“gens”大都不再使用原有名称,也大都逐渐不再自认为属于原来的“gens”。同时,分裂后的各个“gens”可能还属于同一个上层组织,不叫“gens”,而为这种新兴的上层组织另起了新名称,例如“胞族”。

但在古代中国,分裂后的新“gens”现在看来大都自认为仍然属于原来的“姓(生)”,于是在这里,“生”就升级成了这些同出一源的各个“gens”的上层组织,类似于“胞族”,和原来的“gens”不再是一回事,不再是原始社会“基本单位”,不再是小“生”,但仍被称为“生”。而且升级后的“姓(生)”大概仍然沿用原来的名称,好比“姜、姬、嬀、姒、嬴、姞、姚、妘”等。

这可以说是古代中国的第二种“姓(生)”——大“姓(生)”——母系大“生”,已经与“gens”分离。

从“姓(生)”与“gens”分离这个微小差别出发,后来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和世界其他地方相比出现了明显差异。

在古代中国范围内,大“姓(生)”的规模后来发展得很大,最大的人口规模可大到百万的数量级,而能传下来的大“姓(生)”的数量则很有限,应该不到一百个。《春秋经》和《左传》所涉及的“姓(生)”,据我统计,不过二十个。谢维扬先生讨论“姓(生)”的起源,统计先秦的“姓(生)”,也不过三十几个(《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125起)。那时的人夸称“百姓”,正反映“姓(生)”的数量当不足一百。

由于有了大“姓(生)”,而且这些大“姓(生)”后来往往发展成为某种政治军事势力,古代中国的这些大“姓(生)”在某些方面就不仅是与“胞族”相像,而是有些类似于世界其它地方的“部落”了,例如传说中的黄帝、炎帝,就可能主要是大“姓(生)”的首领(“黃帝為姬,炎帝為姜”——《晉語四》)。

而在“姓(生)”变成大“姓(生)”以后,古代中国原有的“gens”——小“生”就不会再被称为“生”,不过这样的组织显然还继续存在,我从《左传》中的称呼体会,这种聚居在一起的“基本单位”后来被称为“族”。这里,我姑且还称之为“gens”,或称之为“gens(族)”。这种“gens(族)”此时仍然是第一种“gens”——母系的“gens”。至于“族”,将来还会演变出各种形态,但大都没远离“聚”这个基本性质,不提。

随后,“gens(族)”这个概念也会发生一个重大转变,就是母系“gens”向父系“gens”的转变:

从母系“gens”向父系“gens”转变首先要形成固定配偶,改变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状态,为父系提供必要条件。其次得是男子在生产和战争中角色重要性有了提高,对于“gens(族)”而言是留下男子比留下女子更划算,对于个人而言则是父亲对遗产的传承有了不满:在“gens(族)”那种财产共有的条件下,只有儿子不离开,父亲的遗产才可能传到儿子身上,包括精神方面的遗产,都需要儿子留下来才可能继承。第三个偶然的推动力应该是战争的损耗,有了对战士乃至军事领袖的急切需要,于是成为要把男性留下来(拉回来)的最后一击。另外,所谓双首长制,可能最初也是母系“gens”为应付战争产生的,有男性当了军事首长。

其实我想,母系“gens”向父系“gens”的转变并非一个简单的改变,而是包含了一系列有关联但相互独立的改变,其中主要的应是下面几项改变(这些改变不一定是同时发生的,发生顺序也不一定依照下面的序号):1. 产生了男性的军事首长;2. 成年男性留下; 3. (或经过族长由军事首长继承)族长变为男性;4. 成年女性在某一时间离开(有抢婚之类现象,反映女子不很情愿);5. 族长不再推举,改按父系血缘传承;6. 也需要配合某种“迷信”。

最初可能只是把部分男子留下来(拉回来)而已,但这么干在战争环境下益处十分明显,久而久之,留下男子,以男性为族长的“gens(族)”越来越多,送出男子、以女性为族长的“gens(族)”越来越少,前者成为主流。

据谢维扬先生:“从考古上看,像张家坡、侯马、磁县那样的适合个体家庭和小型扩展家庭居住的小型房屋,自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便已开始出现和逐渐流行了。如在郑州大河村遗址仰韶文化晚期和龙山文化早期地层上发现的九座房屋基址,面积大多在十到二十平方米左右。其中有两座先由两套间建筑而扩展成四间一体的房屋,一座仅两两相通,另一座有三间相通,每间面积都在十平方米以下。发掘者认为,这些房屋“是适应个体家庭为社会经济单位的需要而建筑的”。……意味深长的是,在进入夏代以后纪年的遗址中,像淅川下王岗那样的大型长屋基址就没有再发现过。所有这些材料都清楚地说明,我国自龙山文化时期以来,普通居民,尤其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居民的家户规模都已大体越过了新石器时代的大房子阶段,而进入以个体家庭和简单扩展家庭为主的小型家户(有时甚至是微型家户)阶段。”(《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p 258)。

而据林耀华先生:“我国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氏族部落,大约在五、六千年前先后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从现有具有代表性的考古资料看,黄河流域的大汶口文化(中晚期)、龙山文化和齐家文化,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青莲岗文化和良渚文化,基本上就属于这个时期的人类文化遗存。”(《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 p 295)。

又据许宏先生统计,中国城邑的数量在龙山时期出现剧增,许先生认为这反映了当时战争增多,有了加强防御的需要。(《先秦城邑动态观察四题》)。

就是说,大约在五千年前,在古代中国,由于出现了对偶家庭,随之很快又出现了专偶家庭,在母系“gens”内部已经有了知其父的条件,加上其他条件包括战争的推动,“gens(族)”就变成主要以父系传承了。在文献方面,基本与此同时而稍后的、传说中的“禹传子”,也反映了这种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产生了父系“gens”,但在中国,母系“gens”也没有完全灭绝,甚至有的还一直延续到了近代,这也是中国的地缘状况造成的吧,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平衡造成了中国社会状况的多样性。

这新形成的父系“gens”是古代中国的第二种“gens”,在中国,这父系“gens”也延续了几千年。

同时,由于所属“gens”的首领大都由女变男,原先的第二种“姓(生)”——母系大“生”的首领也就由女变男,而且由于所属“gens”大多改为男子留下,女子离开,原先的第二种“姓(生)”——母系大“生”的传承也只能变为父系的,于是产生了古代中国的第三种“姓(生)”——父系大“生”,在其存续期间产生了文字,其后从“生”字孳乳出“姓”字,于是有了父系大“姓”

因为当时在中国地域范围内、甚至只在中原范围内就有多种文明共存并互相碰撞,那时的父系大“姓”恐怕不会只有一种形态。虽然,其后古代中国主流的“乱伦禁忌”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禁止父系大“姓”在内部通婚,但有很大可能还存在别的不一样的“乱伦禁忌”,也就可能有过例如内部可以互相通婚的父系大“姓”。

其实在商代乃至之前,占据了殷商上层的那个父系大“姓”——“子姓”以及当时与他们结盟的部分其他父系大“姓”或者还有另外一些父系大“姓”,恐怕就并不实行“同姓不婚”之制,王国维先生有云:“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6月第1版1961年6月第3次印刷第二册p 473《殷商制度论》)。

因此,周代那种相对理性的“乱伦禁忌”形态——“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也就可能是在后期重新增强过的“迷信”,像是姬姓周人为扩张自家势力提出来的策略性规则,好让自家族人更好地控制并融合各地分属不同“姓(生)”的“gens(族)”,更好地控制并融合其他那些“姓(生)”。由于后来姬姓周人占了统治地位,这种相对理性的“迷信”也才扩散传播成为主流的“迷信”。

看来,“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种相对理性的“迷信”也是那种在某些方面比其他形态的“乱伦禁忌”更正确一点的总结,用这种“迷信”指导自身行为的族群会得到某种好处(到底是什么样的乃至多大的好处另说),让他们在生存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

朱凤瀚先生亦曾比较过子姓与姬姓以及分别以他们为核心的其他“姓(生)”:

(商王国的)社会成员在组织上是比较单纯的,商民族的成员是商王国的公民,异族成员往往被充作奴隶或人牲;以子姓商族为核心的商民族诸宗族成为王朝统治主要的社会支柱,宗族组织同时也是经济的、行政的,以至于军事的组织单位。血缘关系的影响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尤为突出,造成了大面积的血缘聚居与对异族的排外心理等。

周族自形成之时起即与其他姓族组成民族共同体,以姬姓族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西周王朝统治下的社会,更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杂居共处的社会,……作为征服者的周民族诸贵族家族分散在各地,与被征服地的其他异族相杂居。……于是,在这样的各个政治区域内,种姓之间的隔阂,即那种排外的纯血缘的心理相对淡化了……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227《第二章:西周家族形态》)。

由于姬姓周人得了天下,“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成为主流的“乱伦禁忌”,这样一来,周代以降的父系大“姓”虽然早已不再一起居住,但在“别婚姻”功能上,却与世界其他地方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小“gens”相同,于是延长了“姓(生)”的寿命,其规模也逐渐扩大。而由于这些大“姓”不能在内部通婚,就加强了不同族群的通婚。

但同时,这里自然还会存在那种作为社会基层组织的、在一起聚居的小“gens(族)”,不过由于不需负担“别婚姻”的功能,对于聚居在一起的“gens(族)”成员的血缘要求就更不是那么严格,这虽然是个很小的影响因素,但中国古代社会演变得与其它地方类似社会的面貌不完全相同,可能就是这个因素起了重要作用。

朱凤瀚先生曾提到:“商周时代(按:这里主要指商代至春秋时期这一历史阶段,下同)虽已进入阶级社会,即恩格斯所谓组成国家的社会,代表少数贵族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器已建立,然而如我们在本书所要揭示的那样,社会的基层单位却并未立即转变为纯粹的地区性团体,而血缘性的家族组织仍长时期地作为社会的基层单位存在着。地区性组织虽在这种社会中缓慢地形成、发展,但直到春秋时期仍未能全部代替家族组织,这点显然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论的国家的基层单位已非血缘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不尽相合,因此这也可以认为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态的特点。”(《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 p 02《绪论》)。

这样说来,在古代中国,由于不负担“别婚姻”的功能,这里的“gens(族)”首先并未演变成地区性团体,而是演变成了小型且灵活、能够吸收非血缘成员乃至族群但仍具血缘性质的家族组织,即朱先生所说的“家族共同体”。这种“家族共同体”一度与上层庞大的父系大“姓”相对,成为当时主流社会的“基本单位”,或者说是“基层单位”。

后来到周代,在当时基层以上的各层级也都采用了“家族共同体”这种组织形式,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乃至行政结构,让原本在上层组织形式中占一席之地的父系大“姓”也失了业。

我意,采用“家族共同体”制的当主要是周代的统治阶层,但从西周到至少春秋前期,“家族共同体”属下的农奴恐怕都是以农村公社形式聚族而居,在一定程度上仍保留着原有“gens(族)”。而财产共有的所谓“井田制”,可能就反映这些农奴是以整族方式接受周人统治的。《定四年传》提到“土田陪敦”((p 1535)(11040104))(131)、《鲁颂?閟宫》提到“土田附庸”(《诗经今注》 高亨 注 (p 517))、《召伯虎簋铭文》中的“僕庸土田”,可能说的也都是这种保持了原有族群形态而与土地附着在一起的农奴。

就是说,在当时,那些统治族群的组织形态是“家族共同体”,而下面基层单位“家族共同体”内部的被统治族群,其组织形态则是保留了“gens(族)”的公社,边远地区的社会状况可另论。

由于有了“家族共同体”,“gens(族)”逐渐被取代,退出古代中国上层主流社会的舞台。其后,在下层,农奴中的“gens(族)”也在小农出现后逐渐解体。这第二种“gens”——父系“gens”就在古代中国的核心地带消亡了。

同时,父系大“姓”在组织形态方面既已失业,其所以还能存留,除因为保守性,主要因为还有“别婚姻”的功能。而在实际上,到西周后期乃至春秋时期,这种父系大“姓”已经既无法追溯其真正的先祖,也不再有实际的组织,逐渐变成了虚拟的存在。

这就是古代中国的第四种“姓(生)”——虚拟的“姓”。《左传》中提到的当时的“姓”,就都是这种虚拟的“姓”,已经与“gens(族)”有很大距离了。

而到秦代以降,经过社会大动荡,多数人已不再清楚或不再在意自己的“姓(生)”身份,没有了“姓(生)”之间的竞争,是否“其生不蕃”难以考见,于是“姓(生)”之“别婚姻”功能逐渐退化,不再被人们当回事,“姓(生)”也就日渐枯萎,新的“姓氏”开始萌芽。

说到这里,再说说我理解的秦始皇大一统的意义,其实在我看来,秦始皇带来的最主要改变并非大一统,而是上面提到的“家族共同体”制度的崩溃,包括下层公社制的农奴转变为小农。因此,这也不是一代人的事。同时,也是到了这个阶段,在这数百年中,才发生了恩格斯所言的,“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由于新形成的各社會階級的沖突而被炸毀﹔代之而起的是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而國家的基層單位已經不是血族團體﹐而是地區團體了。”(《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1884年第一版序言)。

这样,细究起来,如果说秦-汉以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那这个“封建”社会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在本质上也不是一回事,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可不是血缘性团体而是地区性组织,他们那里也不流行“家族共同体”这种特别的血缘性团体。翻译之难,于此可见一斑。

通宝推:mezhan,ton,楚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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