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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简单梳理——夫妻共同债务 -- 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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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简单梳理——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理解,结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主要是产生了两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一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关系,二是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所负债务其实有一种当然的、默认的担保,即债务人的财产。这种担保无需由担保法另行规定,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也无非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并不否定这种当然的、默认的担保。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导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担保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具有特殊性,与普通债务的处理殊为不同,在这里做一些简单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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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二、三款为2017年2月20日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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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常用规定。

个人观点,从婚姻法到后来三个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这个过程中审判机关即法院对不同权利的保护是有变化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简单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司法解释二则向保护夫妻中未具名举债一方权利迁移;2018年新解释则在我看来主要倾向于保护夫妻中未具名举债一方权利。按理说,新的司法解释更公平一些,但我本人对此还不是很理解。当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是必须适用。

信马由缰,说到哪里算哪里,土鳖抗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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