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简单梳理——夫妻共同债务 -- 三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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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对的,桥上老师。

按照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的说法:

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故应优先考虑。

链接在此,这个比较完整[URL=链接]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2486505102491599oo559211[/URL]

我个人认为,夫妻因为财产共同共有,对外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债务;夫妻关系是一种联系紧密的关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知情、掌握应该远比债权人容易的多;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场合下,应当弱化夫妻独立的人格,否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通宝推: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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