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简单梳理——夫妻共同债务 -- 三笑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理解,结婚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主要是产生了两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一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关系,二是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所负债务其实有一种当然的、默认的担保,即债务人的财产。这种担保无需由担保法另行规定,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也无非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并不否定这种当然的、默认的担保。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导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担保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具有特殊性,与普通债务的处理殊为不同,在这里做一些简单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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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二、三款为2017年2月20日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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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常用规定。
个人观点,从婚姻法到后来三个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这个过程中审判机关即法院对不同权利的保护是有变化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简单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司法解释二则向保护夫妻中未具名举债一方权利迁移;2018年新解释则在我看来主要倾向于保护夫妻中未具名举债一方权利。按理说,新的司法解释更公平一些,但我本人对此还不是很理解。当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是必须适用。
信马由缰,说到哪里算哪里,土鳖抗铁牛。
前面说到,结婚的法律效果之一是产生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准确的说,应该是财产的夫妻共有关系。共有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百度百科中给出的定义是
按照上述定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有下列规定:
替换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与夫妻共同债务比较相关的是下列两条规定:
替换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照上述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基于此种共有,夫妻对外承担连带债务。
东鳞西爪说了半天,其实就是一句话: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对外承担的连带债务。
有意思的多。
法律和法治体系是社会管理的工具,从这个角度讨论也很有意思。
我有个中学同学自考律师执照,转行在有个房产公司做律师,做过几年拆迁事务。去年北京清理外来务工人员时,在微信群里的讨论就很有意思。
某银行诉A、B、C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为某银行。
被告为A、B、C。A为借款人,B为A之妻,C为保证人。
简要案情:2010年某月某日,某银行与A、C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A由C担保从某银行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煤炭。借款到期后A未还款,某银行于某年某月某日起诉,要求AB还款,C承担保证责任。
A、C未到庭。B辩称:1、未在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签字,对借款不知情;2、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驳回某银行对我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提供的证据除合同、催收文件外,有A、B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上有A、B签字;B的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上有B签字。B发表质证意见:1、结婚证、身份证上均不是本人签字;2、本人于2009年即使用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已作废,系A盗用。
B提交的证据:1、2011年A起诉B离婚的起诉状、开庭笔录及判决书。A在起诉状、开庭笔录中称与B分居已三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结果为不准离婚。2、 2015年离婚调解书,查明部分载明A、B长期分居,2011年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结果为准予离婚。3、B的二代身份证,有效期起始时间为2009年。
案件处理结果:A还款,C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对B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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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事案件,最关键的是认定事实的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前面说过,从婚姻法到后来三个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这个过程中审判机关即法院对不同权利的保护是有变化的。这个变化的倾向性,主要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完成。
本案例的处理主要依据主贴里面全文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后在本楼简称2018解释。该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归纳为三种情况:替换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3、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情况相对简单,夫妻共签,或者未具名举债一方追认,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主张举债不是为家庭生活所负,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三种情况就很明确了,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详细谈处理该案的理由,实际就是判决的说理部分,篇幅会很大。如果有兴趣讨论,可以在讨论中进行。
银行用A提供的伪造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做证据。这里面是否应该有人承担伪证的责任?
比如长春长生疫苗,滴滴等,以及P2P、长租公寓公司爆雷。
把日常生活债务与经营债务分开,日常生活债务是共同的,经营债务则不一定,这样一来,似乎太大的债务都不属于共同的了,至少是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不知是否对?
好像有限责任公司与此类似,或者说不再有无限责任了。
不知是否对?
要牵扯到刑法行政法,我都没有接触过。
比如这次顺风车强奸杀人案,滴滴公司应该没有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没有连带这一说的。行政责任应该有,但具体哪些方面违法,我不清楚。民事责任应该是要承担的,但要具体分析滴滴和顺风车司机之间的协议才能确定。
对滴滴公司上市是不是有影响,我感觉如果没有主管部门的干预,从法律角度应该是没有影响。
按照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的说法:
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故应优先考虑。
链接在此,这个比较完整[URL=链接]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2486505102491599oo559211[/URL]
我个人认为,夫妻因为财产共同共有,对外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债务;夫妻关系是一种联系紧密的关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知情、掌握应该远比债权人容易的多;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场合下,应当弱化夫妻独立的人格,否则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银行审查不严格,但不属于伪证。
关于日常生活债务与经营债务分开这个问题,不太理解。
夫妻共同经营,或者夫妻一方经营,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支配使用的权利,为什么经营负债和生活负债要分开?应该是经营负债数额都比较大吧?
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确实就是无限责任了。
我是想说,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至多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相对于经营债务的规模,夫妻共同财产,日常生活的那一部分,都是小数,所以自然给了活路,不会逼死人。所以我说把日常和经营分开,是想说实际上分开了。当然也变相的变成有限责任了。那么如果是有限责任,就对信用产生一定影响,不致对经营有何影响?是否都把老婆拉出来签字?如果都把老婆拉出来,对于立法原意是否有影响,因未考虑实际情况而实际流产?在实践中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