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A国用国内法在B国抓了C国人。不是赤裸裸的霸权主义是什么 -- 友来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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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是简单的属人或属地法

美国法中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关键的有两点:对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和对事管辖(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对人管辖通俗来说,就是这个法庭能不能管到你。本地法院对本地居民一般都是有对人管辖的,不管你走到哪儿。另外,如果能“拘到堂前”,不论手段如何(只要合法),那么该法庭对“堂前人犯”也都是有对人管辖的。毕竟我都把你抓到手了嘛,这也是为啥纽约法院要求加拿大把人引渡过去。随便就缺席审判是不行的。

对事管辖,则是指对于你干的事儿,法庭有没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来源很多,有宪法州法联邦法甚至总统令。而且各个法庭差别也很大,比如专利法庭海事法庭就管不了别的。一般来说,本地居民不管你干了啥事咱都可以管,这叫一般管辖(general jurisdiction)。对于外州乃至外国居民,情况就复杂多了,有没有特别管辖(special jurisdiction)要看依据的法律。

然而就像我一直说的,具体到孟这个案件分析这些法理意义不大,因为这是个政治案!依据的法律是个政府政策(类似对台湾关系法,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这类法律,以我在美国法学院的体会,那理由是上下嘴唇一碰就随便能白活出来的,只要大体上自圆其说不自相矛盾就能通过,毕竟主要目标是对外而非针对本国。比如孟女士这次:任何支援恐怖主义国家伊朗的公司和个人都对美国国家和公民安全构成了威胁,所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逻辑有没有问题?当然没问题。不但没问题而且前例众多,美国这么干多少年了。这种情况下我搞一些有的没的证据,然后想办法把你人先弄到手,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就齐活了。呵呵,什么叫做玩弄法律武器啊,可不是随口说说的。

至于什么法人自然人的区分,就更不是问题了。我加上一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个人责任,就是了。

所以说啊,出了这个事,或者说任何事,只会见招拆招,斤斤计较于你这个贸易制裁欺负我是不是合理,你这个抓人的法律根据是不是有效,都是无趣无益短视愚蠢的行为。正确做法,是掀起棋盘劈头盖脸地砸回去,当然对于目前的中国,恐怕是不能指望了。

暂时。

通宝推:本嘉明,ccc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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