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A国用国内法在B国抓了C国人。不是赤裸裸的霸权主义是什么 -- 友来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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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A国用国内法在B国抓了C国人。不是赤裸裸的霸权主义是什么

    孟晚舟的事件根本问题是:A国用国内法在B国抓了(在C国本土“违反”了A国国内法的)C国人。

    如果这个逻辑能够对等成立,那世界还有秩序吗?那意味着中国可以因为马斯克在美国抽过大麻就派人把他出差时从东京抓到中国并判刑。可以因为特朗普在大西洋城开过赌场把他抓起来并起诉。沙特可以因为伊万卡在美国上街没戴面纱就把她抓到利雅得去坐牢!英国甚至可以因为你在美国开车时在路右侧“逆行”把你抓起来!

    如果这个逻辑只能单向成立,美国做得别的国家都做不得,这不是赤裸裸的霸权主义是什么?

    • 家园 有霸权主义,但也不完全是霸权主义

      更多属于挖空心思的选择性执法——三星是伊朗第二大手机供应商。国内不怎么报道的是,抓孟晚舟的理由不是因为skycom和伊朗的交易被捕,而是银行欺诈,就是在与汇丰银行人员会面时,以个人名义担保skycom和华为是分开的,让银行涉及触发违反美国伊朗制裁法案的风险。

      检方提到,纽约东区对孟晚舟的逮捕令是在8月22日签发的,加拿大司法部在11月批准,无法知道加方是得知在孟的转机信息之前还是之后批准的逮捕令,但比较大的概率是在12.1日这个时间点逮捕有随机性,毕竟孟的行程里只是过境加拿大转机,不是正式目的地。

      这个事件的很多信息,国内的报道非常不完整或者有明显瑕疵,引发了很多过度的联想。比如中国企业高管以后在海外是不是就是随便可以被抓了,从这次事件的细节上看,美方并不能直接因为违法他制裁伊朗的国内法要求第三国跨境抓人。

    • 家园 这个不全是坏事

      如果当年泰国说傻大康在运河杀了中国人,我们将他绳之以法判死刑。事实不是这样。

      事实是,我们引渡了傻大康,判死刑,执行死刑的是中国子弹。

      这是同样的道理。对付肖小必须要有大棒。

    • 家园 可行司法反制措施-

      中止承認長臂管轄國家主權豁免。

      • 家园 也可以提出引渡孟晚舟回中国,因为罪名既然是诈骗。

        那作为汇丰一个香港based的英资银行,既然汇丰被处罚了,我们也可以认为中国的国家利益受损了。而且孟还是中国人,中国寻求将孟引渡回香港,法理上也说的通!

    • 家园 “世界秩序”其实就是西方集团,记住,人家是个集团

      平时所说的“国际社会”也是人家,他们的核心就是杨格鲁萨克森人的5个英语国家,美英加澳新,北约是他们的军事联盟

      其实一直就没有真正国际过。最近西方经常引用的所谓“规则基础上的国际秩序”,规则从来都是他们制定的

      所以跟国际接轨,其实就是跟西方接轨,接到后来,总会遇到难题,那就是是保持独立,还是继续接轨下去成为人家的马仔....

      关键词(Tags): #西方集团通宝推:猪啊猪,
    • 家园 假设一个日本人在中国杀了人跑到美国

      中国可不可以去美国抓人,或者说中国法庭能否要求美国引渡呢?

      法律问题不要纯粹凭感性想当然。

      • 家园 给你普个法,看看国际法上的管辖权都是啥样的!

        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其中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是主要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时对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的扩展。

        1、属地管辖原则。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国人,除根据国际法上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和领事特权和豁免享受豁免权的人外,一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属地管辖之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管辖的基础。

        2、属人管辖原则。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是依据国籍的管辖。依据国籍管辖,国家可以对其所有国民实行管辖而不论其在何地。属人管辖权是辅助的。

        3、保护管辖原则。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国际主张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其罪行一般限于直接针对国家本身的犯罪和针对其国民的犯罪一般属于世界公认的犯罪行为。保护性管辖是国家属地管辖的例外。

        4、普遍管辖原则。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不是属地管辖原则,不是属人管辖原则,也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和客观适用,而是基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的利益的维护。

        • 家园 美国到底是属人法还是属物法?

          这里有个人剖析了,但提到的是属物法原则,希望有懂法的朋友详细解释一下:

          华为的事闹的沸沸扬扬,那咱们就讲讲事情的来龙去脉,摆事实,讲道理,千万别义愤填膺。上周五在加拿大的保释听证会确认了华为任正非的女儿,孟晚舟案确实与违法出口管制设备给伊朗有关,但抓捕孟小姐的理由和提出的起诉并不是出口违规这个事,而是华为为了出口设备给伊朗,欺骗金融机构,掩盖华为和它的白手套公司SkyCom之间的真实关系。其实谁和伊朗做生意美国管不着,但是因为美国禁止把美国的产品卖给伊朗,所以你不能把美国的东西买来,再转卖给伊朗。而且买东西的时候你也向美国保证了(签字画押)你买的东西保证不会买给伊朗。但是即便签了字,你还是把东西卖给伊朗了,美国也没辙,也没办法处罚你。美国只能自认倒霉被骗,但绝不会再买东西给你,不和你玩就是了。可是如果你还要继续买美国的东西,那么美国就开价了,认错,罚款,派人监督, 等等。。。,,总不能说你骗了美国,美国还继续卖东西给你吧?如果不同意的话,一拍两散,大家各玩各的,美国的东西也不卖给你了。对待你这家公司和对待伊朗一样,禁运。你如果同意,就接受处罚条件,中兴就是这么个案子,只是中兴没辙,非要买美国的东西,也就只能低头接受处罚。如果你为了绕开美国的规定,想即把东西卖给被禁运国,同时美国也没办法和理由不继续卖给你东西。于是就成立一家中间公司,从而欺骗在美国营业的银行来完成交易,不过这么一来就是刑事犯罪了。比如你支付乙方一笔购货款,但告诉银行这是私人借款,以逃避交税(这事在中国太平常了, 而且在中国换外汇,在用途上都会骗银行),但这在美国欺骗银行是联邦重罪,刑期可达30年。华为就是干了这样的事,孟大小姐被起诉的就是这样的罪名。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同样是违反出口管制,中兴只是罚款而华为高管要坐牢。 因为中兴"笨",什么都自己干,直接出口给伊朗。华为"聪明",搞了个白手套挡在前面,以为可以避开管制,结果犯下"欺诈金融机构"的严重刑事犯罪。这就需要自然人而不是公司法人承担责任了。在中兴法务部印发的"学习材料"里详细叙述了华为如何规避管制通过SkyCom出口(文件就贴在美国商务部的网站上),中兴本来是要照华为的葫芦画自己的瓢,结果瓢还没画成呢就被擒了,也幸亏如此,中兴才被罚款了事。但是中兴法务部的这份材料被美国所掌握成为重要线索。也可以说华为是被中兴给坑死的。 至于说美国凭什么用国内法来管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做生意,美国是不是手伸得太长,是不是霸权主义呢? 这就牵扯到所谓的“域外管辖”的概念。替换美国的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是“属物管理”, 也就是说只管东西,只要是用了我的东西, 我就要管。对中兴的行政处罚就是根据这来的。那么刑事司法管辖呢?这就要看事情发生在那里,是不是发生在美国境内,也就是说如果事情发生在美国,那美国就要管。其实中国的法律也是一样,总不能说一个美国人在中国犯了法,中国不能管, 一管就是霸权主义吧?华为在美国买了美国的产品,骗美国银行说最终用户是SkyCom,然后通过SkyCom又转卖给伊朗,并且通过美国的银行完成了交易。现在美国拿到的证据。包括孟小姐的PPT,SkyCom和华为实际上就是一家公司(人员, 员工邮箱,甚至信纸都是华为的)。所以美国要起诉,要抓人,可是嫌疑人不在美国,那美国只能通过有引渡条约的国家请求帮忙抓捕引渡。加拿大同意抓人,结果孟小姐在过境温哥华时被抓了。如果中国和美国有引渡条约的话,美国就会请中国警方帮忙抓人了,当然美国也要帮中国抓捕引渡那些跑到美国的中国贪官。可惜是中国没有和美国签署引渡条约, 所以这些贪官逃犯至今还在逍遥法外。 其实孟小姐被美国抓了也没啥了不起的,雇个好律师打官司呗。周立波在美国开车,被警方在车里找到毒品和子弹上膛的枪支,所谓人赃俱获这种板上钉钉的案子都能全身而退。更何况目前看来美国检方的证据还是有漏洞可抓的,孟小姐打赢官司也不是没有可能,这就要看牛逼律师的本事了。说了半天,就事论事,讲事实,摆道理。其实不想被美国整是有办法的,最好就是像50、60年代,或者和北朝鲜那样,和美帝一刀两断,不买你的东西,不做你的生意,我自力更生,自己做的东西爱卖谁卖谁,谁也管不着。

          • 家园 这个案子凭啥直接适用美国法,孟是美国人还是孟在美国?
          • 家园 楼下这位确实是美国法学院学出来,直接拿美国法替代国际法!

            楼下这位确实是美国法学院学出来,直接拿美国法替代国际法!

            美国法学好没有不知道,美国的霸权主义思维模式倒是学了个像。

            美国法,美国国内法,就是国际法原则吗?

            法官:到目前为止,美国方面还没有正式提出引渡申请。通常,美国方面需要60天的时间来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引渡申请。

            鉴于美国正式引渡申请还没有提出来,他引渡的依据还没有,我觉得河里给美国霸权主义辩护和叫好的,先别着急,等他正式引渡依据出来后,再辩护叫好也来的及。

          • 家园 不是简单的属人或属地法

            美国法中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关键的有两点:对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和对事管辖(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对人管辖通俗来说,就是这个法庭能不能管到你。本地法院对本地居民一般都是有对人管辖的,不管你走到哪儿。另外,如果能“拘到堂前”,不论手段如何(只要合法),那么该法庭对“堂前人犯”也都是有对人管辖的。毕竟我都把你抓到手了嘛,这也是为啥纽约法院要求加拿大把人引渡过去。随便就缺席审判是不行的。

            对事管辖,则是指对于你干的事儿,法庭有没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来源很多,有宪法州法联邦法甚至总统令。而且各个法庭差别也很大,比如专利法庭海事法庭就管不了别的。一般来说,本地居民不管你干了啥事咱都可以管,这叫一般管辖(general jurisdiction)。对于外州乃至外国居民,情况就复杂多了,有没有特别管辖(special jurisdiction)要看依据的法律。

            然而就像我一直说的,具体到孟这个案件分析这些法理意义不大,因为这是个政治案!依据的法律是个政府政策(类似对台湾关系法,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这类法律,以我在美国法学院的体会,那理由是上下嘴唇一碰就随便能白活出来的,只要大体上自圆其说不自相矛盾就能通过,毕竟主要目标是对外而非针对本国。比如孟女士这次:任何支援恐怖主义国家伊朗的公司和个人都对美国国家和公民安全构成了威胁,所以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逻辑有没有问题?当然没问题。不但没问题而且前例众多,美国这么干多少年了。这种情况下我搞一些有的没的证据,然后想办法把你人先弄到手,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就齐活了。呵呵,什么叫做玩弄法律武器啊,可不是随口说说的。

            至于什么法人自然人的区分,就更不是问题了。我加上一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个人责任,就是了。

            所以说啊,出了这个事,或者说任何事,只会见招拆招,斤斤计较于你这个贸易制裁欺负我是不是合理,你这个抓人的法律根据是不是有效,都是无趣无益短视愚蠢的行为。正确做法,是掀起棋盘劈头盖脸地砸回去,当然对于目前的中国,恐怕是不能指望了。

            暂时。

            通宝推:本嘉明,ccceee,
            • 家园 你确实是美国法学院学出来,直接拿美国法替代国际法!

              美国法学好没有不知道,美国的霸权主义思维模式倒是学了个很像。

              美国法,美国国内法,就是国际法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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