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投票【原创】第41届mardi gras -- 核动力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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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参与 77 / 29

    8、海外华人,硕士及以上学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25/13
    7、海外华人,硕士以下学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1/1
    6、海外华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4/0
    5、海外华人,硕士以下学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0/1
    4、国内华人,硕士及以上学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23/6
    3、国内华人,硕士以下学历,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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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内华人,硕士及以上学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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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内华人,硕士以下学历,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0/0
    弃权(不想表态、无所谓)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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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抛开现象看本质

面对婚姻法律制度所覆盖的范围,如果单纯的枚举个案,我们总可以找到足够多的样本来控诉婚姻制度带来的不幸。在这个讨论里,拿周邓的情况说事,不能增加任何说服力。

法律首先是用来调和利益的,法律本身也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任何一部法律都隐含着权利和义务。抛开对婚姻制度一些华丽的辞藻,背后还是赤裸裸的利益。我没有看到你对此有任何分析。

稍微引申一下,发个链接给你看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7147974345285157&wfr=spider&for=pc

郭长刚的建议是,将家犬定义为“伴侣动物”,与“财产性”动物相区分。家犬被视为人类的朋友,对普通人家而言,家犬看家护院,是主人的忠实追随者;对军人、警察、救援人员而言,军犬、警犬、搜救犬亲如同事;对宠物狗主人来说,他们的狗就是家庭的一员。因此,家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动物、牲畜或者财产,而是具有浓厚的情感依托的生灵。

另外,可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或“中国白海豚保护计划”“斑海豹保护计划”等,出台“伴侣动物保护法”,像惩罚盗猎野生动物一样,加大对盗狗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构建更好的国际形象。

按照郭的观点,引用LGBT们的推论方法,有一天是否应该承认“人-狗”之间缔结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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