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没人说说长沙货拉拉案吗?第二个南京彭宇案 -- 田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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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当年药家鑫闹出过 “激情杀人” 的一幕,虽然被舆论骂了个狗血淋头,但是故意杀人罪当中,确实有这么个子类。另外一个子类,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教科书里面,有以下典型案例。
(1)小偷偷了某甲的钱包,某甲追逐小偷,小偷慌不择路跳入水中。某甲在岸上看着,没有报警也没有施救,最后小偷不再浮起(淹死),某甲离开。
判决是某甲放任小偷死亡,间接故意。
(2)两公司经济纠纷,某乙与某丙争执,某乙开车离去,某丙用身体挂在车上,试图阻拦,某乙继续开车,某丙摔下死亡。
判决是某乙 “继续开车” 是放任某丙死亡,间接故意。
老实讲,这跟我们普通人的理解不符合,这里某甲和某乙都没有(主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不过是 “管我鸟事” ,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身上,对方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法律还是认定他们有责任,从某种角度上讲,这跟人类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也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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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推论 5 六十年代 字258 2021-09-14 03:43:52
🙂来,我跟你较真一下你的推论 1 潜望镜 字502 2021-09-15 11:56:19
🙂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2 六十年代 字159 2021-09-15 19:42:13
🙂这个是有争议的,(间接)故意杀人有典型案例,可以参照
🙂对法律不懂,不过个人认为这两个还是不一样 3 四十千 字349 2021-09-16 01:56:14
🙂问题是,过失致人死亡,也还是刑事责任啊 1 潜望镜 字139 2021-09-16 04:31:59
🙂不对,这两个例子是典型的过失杀人 4 田昭明 字393 2021-09-16 14:09:48
🙂第一个,未履行救助义务,心态上是放任其死亡,属于故意。 1 四十千 字147 2021-09-16 22: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