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没人说说长沙货拉拉案吗?第二个南京彭宇案 -- 田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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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小偷落水,是某甲是在维护正当权益时出现的意外,人命关天,理应施救或报警,判间接故意杀人没有问题。
第二个,某乙驾车离开,乃是正常行为,某丙阻拦本身是非法行为,而采取高风险方式,应自负风险,承担主要责任,某乙顶多是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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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我跟你较真一下你的推论 1 潜望镜 字502 2021-09-15 11:56:19
🙂刑事或者民事责任 2 六十年代 字159 2021-09-15 19:42:13
🙂这个是有争议的,(间接)故意杀人有典型案例,可以参照 3 潜望镜 字1094 2021-09-15 23:30:40
🙂对法律不懂,不过个人认为这两个还是不一样
🙂问题是,过失致人死亡,也还是刑事责任啊 1 潜望镜 字139 2021-09-16 04:31:59
🙂不对,这两个例子是典型的过失杀人 4 田昭明 字393 2021-09-16 14:09:48
🙂第一个,未履行救助义务,心态上是放任其死亡,属于故意。 1 四十千 字147 2021-09-16 22:20:26
🙂第一,根据法学教材,不是过失杀人,而是故意杀人 2 潜望镜 字787 2021-09-16 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