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茗谈201:海上余绪 -- 本嘉明
前文提到的《26年关于中国治外法权施行情况的报告》,在美国两所大学收藏有副本,我这里稍微翻译一部分。这种涉及法律用词的文件,我是外行,翻译起来比较累,所以有兴致就翻一点,进度不靠谱。原文的照片见附。
译文如下:
在华治外法权涉及的案子,分三种:
一)审理法院与控辩双方,都属于一个国家。比如“上海美国法院”审理一个案子,原告和被告都是美国国籍。
二)涉案双方中,有一方不是法院的国籍。比如“上海美国法院”审理一个案子,原告是挪威人张三,被告是美国人王五。
三)涉案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人。
第一类案子最单纯,就是把美国法院搬过来用一下。第二类案子中,挪威的领事当然也必须来过问一下,以免张三又被美国罗翔吃了豆腐。
第三类案子,首先区分是民事案还是刑事案。当地中国政府有权派遣一名官员旁听审理。如果是民事案(仅限于民事案),在一些特殊安排下,中国官员会参与卷宗审读或提出将审判权回归到中方,在一些比较不正式的方式下(小本我个人理解就是不太声张的方式下),中国官员享有与另一方涉案者背后的领事官员同等的权利。这类官司有时候就称为“Mixed Case(麻瓜案子)”
总的说,“英国在华最高法院”,“上海美国法院”等等行使治外法权的法院,受理这几种案子:
一)本国公民在中国涉及民事案,而且是被告。
二)本国公民在中国涉及刑事案。
所有民事案件都落于一审法院之手,谁受理谁审办(小本我的理解是,假如美国人王五告挪威人张三,那么王五可以选择入禀中国法院。此时王五是原告而不是被告,又是民事案,就算张三很想转去“上海美国法院”,“上海美国法院”不是最先接案的一审法院,就无权受理)。但刑事案件,尤其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尝试转去行使治外法权的外国在华法院。
法庭的组成以及审判流程,有时候受案件特点的影响而略有改变,一案一策,精准施政:
A)民事案,要看该案标的金额以及涉及多个国家的不同法条原则。
B)刑事案,要看情节严重程度。
在某些特殊背景下,这也是可能的:法院或者相应执法机构被授权行使他们的权利,将涉案人驱逐出中国(这句外交式繁文缛节的话,道尽了中国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的心酸)。
如果对一个案件的最终决定是归于高等法院(相当于中国今天的中级法院)受理,或者一个刑事案有严重的情节,那么可供选择的法院有:
1)中国当地法院
2)“英国在华最高法院”
3)“上海美国法院”
4)邻近的日本法院(可能指在旅顺口等地的日本司法机构)
5)在巴塔维亚的荷兰法院
6)西贡以及河内的法国法院
7)澳门和果阿的葡萄牙法院
8)如果涉及的是比利时人、丹麦人、意大利人、挪威人、西班牙人和瑞典人,高等法院在欧洲。
所有这些案件,如果不服判决而继续上诉,则终审法院在各个强权国家法定的首都终审法院。但也有例外:
1)涉及荷兰人的案子,终审在巴塔维亚的高等法院
2)发生在华南、东北、青岛而涉及日本人的案子,终审在台湾岛上的“台北州Taihoku)”、旅顺口、朝鲜汉城这三地的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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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然不是讽刺 燕人 字76 2022-01-27 11:36:19
🙂不在于法官而在于教育 桥上 字0 2022-01-27 00:17:51
🙂我个人有个猜测 3 本嘉明 字1272 2022-01-26 22:35:10
🙂茗谈201-4
🙂掉到历史的细节里被绕晕 25 北纬42度 字899 2022-01-26 11:27:40
🙂想到了上海陆家嘴的几个高楼的风水 3 赵美成 字205 2022-01-28 04:32:38
🙂金茂大厦最先造的,设计思想是钢笔和书 4 阴霾信仰 字259 2022-01-28 21:24:52
🙂三件套来啦: 2 桥上 字249 2022-01-29 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