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茗谈201:海上余绪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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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茗谈201-5

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其中绝大多数时间段里,行政职权与司法职权不分,统由知县处理。迫于亡国压力的清政府于1906年实行官制改革时,初步分离出了司法组织体系,废除了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等制度,转而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即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四个审级,实行三审终审制。三审法院的判决具有终极效力。

在审判制度上,采用辩护、陪审、公开审判等资产阶级诉讼原则,并规定二、三审判决必须“合议决定”,并由大理院“复判”等制度。同步地,也结束了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历史。

鸦片战争前,中国是一个拥有完全主权的封建帝国,中国政府对全部外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侨民之间,或外侨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发生诉讼时,都必须服从中国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司法机关上,设立“会审公廨”是中国丧失司法独立主权的最重要的标志。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民、刑事诉讼案件。会审公廨机关的设立是基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而得以产生的。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所取得的一项特权。其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当其在华侨民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辖,只能由该国的驻华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不同国家在华侨民之间发生诉讼,按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处理;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在华侨民,与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在华侨民之间的诉讼,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则受中国司法管辖。

1864年,英国驻上海领事要求在租界内设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以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外国领事可派人陪审。经清政府同意后,上海道于同年五月派员到公共租界建立了“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于1869年更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由上海道台衙门派员与英国副领事共同审理租界内的各种案件。

1868年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

1)纯属外国人的案件,只由外国领事审理;

2)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会审官只能“观审”;

3)其余案件名义上由外国领事和中国会审官“会审”,但实权仍操纵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时适用的法律,任凭外国领事从各帝国主义国家法律中选择。

这样就在中国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除上海外,其他一些口岸城市也设立了类似的会审机构,如汉口洋务公所、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厦门鼓浪屿的会审公堂等。

以下是《26年报告》第十六页开始的数页:

点看全图

上图: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在开庭

会审公廨的章程最初是基于1869年的规则,尽管该法院实际上在该日期之前几年就开始运作。然而,自1869年以来,形势发展使这些规则基本过时。 1911年革命时,当会审公廨能否继续运作的问题出现时,变得很麻烦,因为中国地方政府派出的法官必须在紧急情况下得到上海领事机构的确认。此后,该机构在没有与中国当局商议的情况下选择和任命了防止法院运转中断的必需职员,直到现在已有六个部门(本注:1911年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设置检察处,设总写字间,下又分为洋务间、华务间、交保间、收支间等机构,其主管人员全部是由领事团委任的洋员)。在 1912 年共和政府成立并得到国际承认之后,就解决该法院的地位问题进行了谈判,并从那时起断断续续地继续进行谈判。由于目前(1926 年 9 月)外国和中国当局仍在就该法院进行谈判,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详细讨论其目前的组织和程序。

然而,应注意其非常广泛的管辖权,因为它延伸到涉及国际解决方案的所有中国和中国境内外侨。而根据目前的安排,在所有案件中,即使是纯粹的中国民事案件(双方均为华人),仍需外国陪审员与中国法官共同裁决。必须指出,这类会审公廨自1911年10月以来,一直在没有新的条约批准的情况下运作。

24. 关于会审公廨的民事诉讼。

当域外外国人是原告时,民事诉讼开始通过原告国籍的领事官员向法院书记处提交立案申请。收到申请书后,被告会收到一份副本和要求他在二十天内答复的命令。

当原告有理由相信,如果以这种方式送达,被告将潜逃,他可以向法院申请传唤,被告在副本送达后立即被带到法院,并被要求交保获释。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在送达此类传票之前交纳保证金,作为善意的保证。在以任何一种方式送达后,案件的审理日期由法院书记官确定,原告和被告亲自或委托律师陈述案件,出示证据并庭上交锋(对证人的交叉询问 cross-examine witnesses)。

开庭后,如果裁判官和陪审员商议后达成一致,即共同作出判决。如果他们不能达成一致,将进行重审。

25. 其他仅涉及中国公民或非域外公民的民事案件,程序同上文第 24 段所述,但此类案件的申请不是通过外国领事转交,而是直接向外国领事提出。支付规定的费用后,法院受理。但立案评估员是上海领事机构每年选出的一名评估员。

26. 关于刑事和警察程序

一般由私人或警察提起诉讼。

如果警察当场逮捕任何人,被告将被带到警察局,进行简要审查,如果警方想起诉,则根据警察填写的指控文件和案件中记录指控的事实,在二十四小时内被带到法庭。

在轻微违反市政法规的情况下,警方也准予保释。

在其他情况下,受害方必须向法院申请传票。

在审判中,程序会有所不同,因为起诉是由私人或警察提起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起诉由原告亲自或由他的律师进行;在后一种情况下,由警局检察官进行。双方均有权出示证人和证据,并有权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

审判结束后,与民事案件一样,在与外国陪审员商议后作出判决。

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会审公廨目前(1926年)的做法是把被告人送到上海的中国当局执行判决,事实上,这通常在进一步审判之前是不会执行的。由中国当局关押。

27. 1869年的《规则》(应指1868年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法国没有签署,其第10条明显违反当时生效的《中法条约》,但这些规则中与该条约不相抵触​​的其他条款仍适用于法租界自己的会审公廨。与法租界会审公廨有关的其他文件有:

1)1902年确定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和法租界会审公廨之管辖权的规则

2)1911年领事机构公告

3)1914年中法协定以及法国的各种法令。

法国总领事尊重这个法庭。

28. 在法租界会审公廨,立案申请书必须提交给书记官。送达和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由书记官办理,但必须有法官的签名。按照中国惯例,原告必须提供个人保证金或金钱担保,除非有其他协议或特许权可以赦免,或者经济能力不足。

民事案件中,有重大事由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法官强制被告交保。但是,如果被告是法租界的土地所有者或商人,如果索赔金额不大于其财产或业务的大致价值,则不会出现逮捕或担保问题。有欺诈证据或者被告方现有担保不足的,可以拘留被告人。

刑事案件中,法捕房的警察可以在公共秩序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没有逮捕令即逮捕公然违法的涉事人。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逮捕令是必需的。

29. 在厦门,鼓浪屿会审公堂的组成最初是基于1902年该租界的土地条例,包括第12条至第14条。 1911年改国号,出现了与上述第23段中提到的上海类似的情况,处理方式也差不多。该法院的地位与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地位不同,因为与上海相比,厦门是一个小地方,其重要性不如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

30. 在汉口,有一个汉口洋务公所,专门审理那个地方租界的轻罪。中国政府为此目的,指定了一名特别裁判官,并设立了专门的监狱来关押被该法院判刑的人。与上海的会审公廨相比,没有特别的程序规则,该法院的管辖权非常有限。

31 略

32.对第 19 段 (a) 和 (b) 中提到的有或没有陪审员开庭审理的会审公廨案件,中国当局外交事务专员有权与有关外国领事同座。

通宝推:燕人,夏侯,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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