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病儿母亲,是否应该绳之以法? -- 疾走他乡爱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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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为啥【受贿从重处罚】?就是为了鼓励行贿者大力举报。这种事谁也不会在大街上搞行贿。人家悄悄闭门做,自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有给了行贿者的豁免,才有可能行贿者自己蹦出来举报。而如果【行贿受贿并重处罚】,那么双方都会闭嘴,你去哪里查去?最后的情况,就是党组织想搞谁,投入大量资源后,才有可能(却不一定)查出问题。否则,就不会有【不受控制的举报】。
如果扩展到学术领域,比如人大女研究生,她去告导师性骚扰,然后导师落马。她自己呢,落一个性贿赂,取消之前发表文章,不得毕业。有这个例子摆在那里,以后谁还敢告导师性骚扰?是,那些求骚扰不得的丑女会去举报,但是这种事情,人家性交双方的两个都不承认,你举报有个毛用?你还能真听床不成?
所以一般金钱贿赂也好,性贿赂也好,你搞【行贿受贿并重处罚】,最后就是海清河晏,形势一片大好。
btw:看您最近发帖很勤,ID也有趣,所以心向往之。欢迎您全家移民,我在美国等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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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病儿母亲,是否应该绳之以法? 疾走他乡爱故乡 字2275 2024-08-06 11:31:44
🙂又是抛开基本事实不谈的脑补 1 寄意寒星 字1137 2024-08-11 05:08:21
🙂法律上还有敲诈勒索罪 假设 字2497 2024-08-09 22:41:57
🙂【行贿受贿并重处罚】本身就是堵嘴的
🙂鼓励行贿者举报,这个逻辑不通 2 潜望镜 字797 2024-08-07 07:39:54
🙂只要事办成了,能少花钱谁不乐意? 5 校长 字104 2024-08-07 20:40:25
🙂一落马,经办的案子不要查? 2 潜望镜 字325 2024-08-07 22:11:38
🙂不要和现实争辩 5 校长 字398 2024-08-08 12: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