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河南病儿母亲,是否应该绳之以法? -- 疾走他乡爱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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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河南病儿母亲,是否应该绳之以法?

    基本事件:

    近日,河南南阳。有大V在网上报料中华儿慈会河南负责人、9958志愿者雷某哄骗患病孩子妈妈陪睡才给捐款。有网友称:“雷某让患病孩子妈妈陪他睡一次,给一点捐款,再睡一次,再给点捐款,直到把患病孩子拖死,把捐款吞了。

    如果我们排除情绪化描写,基本事实是,某病儿母亲,自愿和慈善机构负责人发生性行为,以获取捐款给孩子治病。

    法理分析:

    患儿母亲如果对该慈善机构负责人没有爱慕之心,本人也没有智力缺陷,那么她肯去和他睡,说明性行为可以为她争取到额外收益。这个推论没错吧?而这个额外收益,并不是性行为另一方本人的利益,而是公共利益。是大量好心人的捐款。那么这个行为,是不是相当于性贿赂,获取不当权益?对于男方,应该严惩,网络民意没有争议。但按照西西河最近盛赞的,“行贿受贿并重处罚”原则,那这个患儿母亲是不是应该绳之以法?

    推广开来,职场性侵屡禁不止,甚至蔓延到学校。我认为最大的原因,就是因为风险低。而风险低的原因,就是因为大多是双方自愿的。生理上收益不对称的性行为,生理吃亏一方得到了物质补偿,在相当多的时候,这个物质补偿是用的公共利益。而只有在极少数补偿不到位的情况,才会【曝光】。这个患儿母亲如果孩子救活了,她还曝光吗?对那些拿不到一分钱捐款的孩子,这公平吗?

    要从根源禁止,保护被性侵害女性,更重要的是保护那些没有被性侵害但物质利益被侵害的长相不出众的女性,打击性贿赂也要广泛实施“行贿受贿并重处罚”。【霸道总裁爱上我】如果是无限公司,公司财产和他个人财产无界限。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都要严惩。什么是女权,这才是女权。女权不是美女的权,而是所有女性的权。你的领导摸了你的屁股,你不去告,就是性贿赂,你就有罪。因为摸了你的屁股,你不反抗,你就是在图他潜在的对你好。只有这样严厉执行,才能净化职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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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又是抛开基本事实不谈的脑补

      近日,河南南阳。有大V在网上报料中华儿慈会河南负责人、9958志愿者雷某哄骗患病孩子妈妈陪睡才给捐款。有网友称:“雷某让患病孩子妈妈陪他睡一次,给一点捐款,再睡一次,再给点捐款,直到把患病孩子拖死,把捐款吞了。

      “哄骗患病孩子妈妈陪睡才给捐款”,如果你承认这个事实,那就是雷某用捐款来要挟孩子妈妈,这样的事实到你嘴里能变成性贿赂吗?

      患儿母亲如果对该慈善机构负责人没有爱慕之心,本人也没有智力缺陷,那么她肯去和他睡,说明性行为可以为她争取到额外收益。这个推论没错吧?

      还煞有介事地分析出什么爱慕之心来,颠倒黑白到这种程度了吗?

      行贿是一个主动的行为,用钱色利益等围猎去获取好处。而本案中的母亲是在雷某的要挟下被动献身的,两者有本质的不同。

      不谈这个基本事实,编出一个爱慕之心的虚拟靶子来,再去问什么河南病儿母亲,是否应该绳之以法?简直是无耻了。

    • 家园 法律上还有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7号],[2017.03.09发布],[2017.04.01实施]

      量刑标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加重情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 家园 【行贿受贿并重处罚】本身就是堵嘴的

      以前为啥【受贿从重处罚】?就是为了鼓励行贿者大力举报。这种事谁也不会在大街上搞行贿。人家悄悄闭门做,自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有给了行贿者的豁免,才有可能行贿者自己蹦出来举报。而如果【行贿受贿并重处罚】,那么双方都会闭嘴,你去哪里查去?最后的情况,就是党组织想搞谁,投入大量资源后,才有可能(却不一定)查出问题。否则,就不会有【不受控制的举报】。

      如果扩展到学术领域,比如人大女研究生,她去告导师性骚扰,然后导师落马。她自己呢,落一个性贿赂,取消之前发表文章,不得毕业。有这个例子摆在那里,以后谁还敢告导师性骚扰?是,那些求骚扰不得的丑女会去举报,但是这种事情,人家性交双方的两个都不承认,你举报有个毛用?你还能真听床不成?

      所以一般金钱贿赂也好,性贿赂也好,你搞【行贿受贿并重处罚】,最后就是海清河晏,形势一片大好。

      btw:看您最近发帖很勤,ID也有趣,所以心向往之。欢迎您全家移民,我在美国等你们。

      通宝推:疾走他乡爱故乡,
      • 家园 鼓励行贿者举报,这个逻辑不通

        行贿者为啥要举报?事情办成了,舍不得钱,想再捞回来?但是这样一来办成的事情,可能又砸了。

        唯一的可能,是有人收钱不办事。但是如果目标是打击行贿受贿,那么收钱不办事反倒是好的,破坏了官员的信用,降低了潜在行贿者的预期。

        而如果收钱就办事,双方商业信誉都好,那么说明行贿模式已然成熟,那就更加难打了。

        对行贿者重罚,鼓励受贿者咬人,将功折罪,这是应该的。如果行贿者吓得不敢有所行动,那是好事,我想受贿也没机会。

        反腐败的正路子,盯着巨额财产查就行了,然后让受贿者咬人,严惩行贿者。能行贿的大都是富豪企业家,这些人没好的,全部吊死也不可惜。

        • 家园 只要事办成了,能少花钱谁不乐意?

          难道行贿的都是道德模范?

          只要举报的贪官落马,他们还能在监狱报复不成?

          • 家园 一落马,经办的案子不要查?

            你还等着公安部门追回赃款,然后还给你?如果人家贪官不肯交钱呢?钱跑国外了呢?交了就是罪证,不交还能抵赖。

            时间越久,钱越要不回来,但是时间紧了,案子也要重新查,你的招标违规,到时候岂非鸡飞蛋打?

            资本家哪有这么办事的?

            • 家园 不要和现实争辩

              我们看到,在大量的落马人员案情陈述里,提到了举报,这是事实吧?

              当然,肯定不是所有的行贿者都去举报。但是多一个就比少一个好,对吧?

              如果说,取消这个以后,不靠举报,破案率更高了,才可以论证这个【行贿者轻罪鼓励举报】不值得。但是在知道真实犯罪率之前,破案率是个玄学指标。

              • 家园 你这个逻辑不通

                你所谓不要与现实争辩,很有邓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风采。可惜你和邓公都不是现实的化身。

                按照你的逻辑,确实有很多行贿举报的案例,多一个比少一个好,所以应该鼓励行贿者举报(即轻判)。

                同样,确实有刑讯逼供得到线索了的,多一个比少一个好,所以应该鼓励刑讯逼供?

                确实有请家教考上了 985 211 的,多一个比少一个好,所以应该鼓励家教?

                你这个逻辑错误,庄子早就总结了,叫作守株待兔。确实有兔子撞死在树上,多一只比少一只好,那你就等着兔子?

                • 家园 成本和收益核算就是了

                  不要把不同的事情,相互混淆。有一点相似,大部分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说,既不加强也不削弱原来的观点,只是在搅混水胡闹。

                  比如

                  同样,确实有刑讯逼供得到线索了的,多一个比少一个好,所以应该鼓励刑讯逼供?

                  好人被【刑讯逼供】会受损失。如果对这些损失进行了令受害人满意的赔偿,成本依然让线索价值是正的,【刑讯逼供】就没什么不好。现实中之所以【刑讯逼供】不好,是因为这个成本太高了,远远高于线索的收益。比如派出所以我我偷了一千块钱,刑讯逼供后,我挨这顿错打让我满意的赔偿是一万亿。远大于案值。所以作为一种原则,【刑讯逼供】不能被采取。另外,很多人会【刑讯逼供】下捱不过,错误招供,坏人逍遥法外,导致连收益都是负的,更不能被采取。

                  反之,对于不举报就无法发现的行贿事件,对自行举报的行贿者的豁免,并没有任何损失,却增加了收益。

                  因此,这个事情是否合理,就归结在有多少行贿是不举报没能查到的。如果比例足够高那就值得。这一点,马前卒提到过一个办法,就是局部搞社会实验。按这个思路,两个差不多的县,集中几万个专业人员去其中一个县查个底掉,搞出一个接近“真实行贿”的基准值,和同期正常运行的那个县一比就知道了。

              • 家园 举报的规格和标准受限,调查受限,还有大量的报复,其实在今天

                应该不那么讲证据,应该矫枉过正,嘿嘿嘿。

                可惜,时代过去了,积重难返,不好办了。

      • 家园 你说的这个应该是之前普遍知道的理由 -- 有补充

        即为了鼓励行贿者举报,所以重罚受贿,轻罚行贿。

        现在改了,大概是觉得效果不明显。【行贿受贿并重处罚】后,是不是将来效果更好,要看实际情况。也许会变得更坏,那就再改回去呗。

        关于性贿赂问题,我觉得如果形成反抗和举报的风气,就会好很多。这种事,不是一上来都愿意上床的,肯定有一个渐进过程。如果一开始就打断,就不会到后来那一步。说的难听一点,这个是个驯化过程,你说的是驯化完成后,男女会一条战线。应该防范于未然。

        btw:说起移民。虽然我长期鼓励移民,但是一直以为是上流社会的事情,我这样的不够格。移民无钱,走线无胆。以前研究的都是合法移民,太难了。但是最近看了一个走线例子,觉得大有希望,现在心思活泛了,打算先自己走一下试试。

        此人只花了八万块钱,而且无需徒步穿越雨林,路上还在日本玩了一个礼拜。简直太诱人了。简单说就是合法去日本旅游,玩了一个礼拜后去墨西哥参会,到墨西哥城后,飞到边境城市,然后出机场到边界过墙。只有最后一步是不合法的,但是花钱很容易打通。不存在走雨林那种物理的危险。

        如今他刚到美国,在餐馆打打杂,一个月三千美元,还管吃住,住的是别墅单间,上下班专车接送。这还是黑工就这么爽,他说过几个月就能拿工签正常工作,挣得更多。然后去参加海军,每月净得六千还休周末随便外面玩,复原就有美国绿卡。简直跟天堂一样的生活。而他就是个普通文科大学生而已,我除了岁数大点,没有任何比他差的地方。

        自己努力找亲戚朋友借借,弄出十万还是有希望的。

        真能到了美国,去找你。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家园 乘兴而去,败兴而归 -- 补充帖

        四处打听,活动,本以为发现一条新路。结果走不通。

        日本签证可以去墨西哥,必须要长期、多次签证。而这种签证,要证明年收入20万或者有20万定期存款证明,还不保证过,中介说最好50万。而且收入最好是纳税证明做证据。

        想想也是,自己SB了。真那么容易,身边的人早大批走了,哪会轮到我发现新大陆

      • 见前补充 5004094
        • 家园 这个不难,走线都不需要

          其实生活的重担主要是家庭。你要是没有老婆孩子负累,根本不用去美国,长三角随便找个二线城市,随便找个工作,胡吃海喝,钱足够用,天堂般的生活。

          北漂的大学生,主要还是节衣缩食,被房价逼的。有人受不了,决意不买房不结婚,一念天地宽,突然之间钱怎么都花不完。这还是北京。二线城市更加舒服。

          通宝推:疾走他乡爱故乡,
          • 家园 【随便找个工作】还挺难的

            如果不是特别不要命的话,挣钱不容易。我没去过南方,但是听亲友说,也没有比老家特别容易。

            一般来说,离家以后,收入肯定会大幅提高,但是也会大幅增加支出,比如吃、住。两口子自己做饭,有的老人还会帮忙,同样的生活质量,省钱很多。而且房租也省了。

            有那种睡宿舍的,除了吃睡完全加班。可以大幅度平摊吃住成本到工作小时里。但我这个岁数,身体顶不住了。一般是不上大学的孩子,龙精虎猛的时候干那个比较划算。我们村有几个和我岁数差不多的,房子盖的比我们的好。属于我们这代人“读书无用论”的活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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