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你说的是如果可以证明A(车祸)-->B(精神病),B(精神病)-->C(杀人),是不是就可以证明A-->C。
有没有一种可能,党某就是在被撞那一刻被伤害了,被改变了,外伤在脚,内伤在脑,而医生根本没有检查出来(此处无意将关注点引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那么这些是否都是车祸引起的连带损失,党某,王法官的损失都应该由肇事司机李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党某和王法官的家属是否可以起诉李某某和保险公司?按照某些法官的尿性和逻辑会怎么判?
我说的是如果可以证明A(车祸)-->B(精神病),B(精神病)-->C(杀人),自然就可以证明A-->C。也同样可以引出你假设的赔偿。
如果能提供车祸引发脑损伤,并导致精神损伤,你后面的假设自然成立了,也会被认定。如果没有这个证据,那不就是无稽之谈了吗?
在假设这点上,咱俩是没有区别的。
但我说这些不能靠假设,而是靠证据。证据证明不了的事实,就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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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 10 方恨少 字1206 2025-01-14 18:13:49
🙂想法很好,但你无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 1 寄意寒星 字450 2025-01-15 02:48:41
🙂我们说的不是一个事,或者说是一个事的两种形态 1 方恨少 字214 2025-01-15 12:00:37
🙂非也非也
😄既然你不反对,我就出手了 4 懒厨 字215 2025-01-15 01:42:09
🙂精神损失按身份算 4 贼不走空 字149 2025-01-14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