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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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的37岁女法官王佳佳,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判赔比无责的原告——50岁退伍军人党某某的诉请少了约半——9000多元,被党某某割了喉。官媒发布悼念文章
根据郾城区法院的通报,4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调解未成,党某某7月4日起诉,23日下的判。20天一个案子,一目了然,是个小额速裁、一审终审不得上诉的案子。这中间,当然没发生过鉴定。一般民事案件,如果简易程序,审限是三个月。
通报称:该案“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由是乎,党某某的诉请的18832.93元,被减了半,判赔9384.89元。
这份老子监督儿子性质的案件评查通报“先声夺人”后;有声音说,党某某存在挂床讹人行为;但也有人在我文下跟帖说,是党某某在医院住到没钱先走了。囿于信息公开不充分,从逻辑上说,两种情况都不排除可能性。
但说党某某借挂床讹钱,我倾向于这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
他飞来横祸,冤里冤枉被人撞了,交警定的无责;又不是蓄意主动去碰别人的瓷。
好歹也是个退伍军人,不至于那么不堪。
住院29天,是医院开具的,不是他自己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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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过官司的都知道,庭审会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
医院基于伤情给党某某开单子住院29天,那是书证。法官应是一个中立裁判者。如若保险公司没意见,那这29天法官就得认。至于医院为什么开29天,隔行如隔山,法官无资格也无权力越位轻易去推翻。
如果保险公司有异议,那也得是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鉴定,法官协调鉴定机构来确定党某某科学合理的住院及后续养伤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
而就案子来说,明显保险公司没意见、没申请鉴定——否则都转换成简易程序而非小额速裁了。
那么,王佳佳偏离中立裁判者立场,坐歪屁股,越位给酌减掉14天,进而赔偿款缩水掉一半,这不是随意自我加戏,最后把自己给害了嘛。
而根据网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截取的一些王佳佳既往裁判案例来看,她老是这么干——以实际住院天数来计算误工费等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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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被殴打后身体多处受伤、骨折,出院后休养长达3个月,她只按住院57天计算误工费等,全然不顾“伤筋动骨一百天”的生活常识。
(帖图见原帖,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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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交通事故后多处骨折,出院医嘱休息1-2年,司法鉴定两处十级伤残,她不管医嘱,只按两次住院合计145天计算误工费等(一般出院后,伤情稳定满6个月才好评残;评残出结果一般也要1个月,光这个期间,依法而论,就是210天的误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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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交通事故后,住院70天,医嘱限劳1年,后鉴定为9级伤残;因这人是农民,事故前就因脑出血在家养病,她判本来就无收入,没有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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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交通事故住院82天,医嘱限劳半年,再来医院复查,她判按81天计算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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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判法,就是在枉法。
因为,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得清清楚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医院证明说多少天就多少天,除非被告申请并用司法鉴定结果来推翻,而不是由法官越位酌定来推翻。
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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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9 大胖子 字171 2024-12-23 02:36:15
🙂求助河南网友:“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是否是惯例 6 史料推理 字853 2025-01-15 23:20:27
🙂最近看到一个视频 13 半点儿正经 字592 2025-01-15 06:22:47
🙂“自我加戏”害了王佳佳自己
🙂这篇文章有意思,说得很到位,但是王佳佳们确实真以为在夸自己 4 真离 字1372 2025-01-16 05:17:20
🙂统治术的各种操作,让你发出声也是一种,目标 3 nevermind 字168 2025-01-15 20:04:39
🙂统治术? 2 半点儿正经 字118 2025-01-16 00:32:31
🙂看看这个 7 胡里糊涂 字248 2025-01-14 1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