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某网友对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些看法 -- 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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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赞同的说,只一点
如果仅仅是不信任中国的法院,则在西方内部之间的合同里应该主要走司法程序而不是仲裁程序,则国际私法内不必要有专门的国际仲裁,更不需要设立(或自发形成)相关的机构.
但是情况恰恰相反,老外之间的纠纷也乐意找仲裁而非法院.这里不信任只是一个小因素,因为无论怎么不信任,最后的适用法律多半会落在纠纷所在国法律上.仲裁达成协议后,如果执行不力也要跟当地法院打交道.仲裁协议的效力也要当地法律来保护和体现.所以个人认为,仲裁相对于司法程序仅有一个优点就是流程短且一裁终局.而非其他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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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河里的专业人士们谈谈这方面的问题吧 1 苗子 字74 2005-09-07 03:01:13
说说我的个人看法. 4 糯米园子 字1413 2005-09-07 04:20:25
赞同的说,只一点 禅人 字276 2005-09-07 07:12:39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厄,这个国际仲裁嘛,和圆子探讨一下 禅人 字754 2005-09-07 12:56:56
纽约公约并非仅有程序审查而无实质审查 1 糯米园子 字1733 2005-09-07 20:28:22
您也看到了 禅人 字610 2005-09-07 22:53:09
嗯....对于国际私法俺是很感兴趣的.. 1 糯米园子 字383 2005-09-07 2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