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动物福利无需立法——清华大学赵南元教授专访(1) -- 东湖珞珈
先把我的观点摆出来,以免误读:
1、宣传爱护动物是应该的,应该是对社会有益的。
2、对一般的动物立法保护,属于“食洋不化”或者“己之所欲,施之于人”的没脑子行为,是会危害社会的。在当年设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时候,法律专家对此有过讨论,结论是不宜设立一般的动物保护法(出处:泼熊事件后媒体对当年参与设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专家的采访)。
3、在宣传爱护动物的前提下,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不应过多干涉,或者制定类似于西方电影的分级制度,禁止其公开宣传即可。
赵的文章也不是没有问题,其实“早生华发”朋友对文章的批评是很准确的。
现在来说你糊涂的地方:
不要随随便便给人类揽上这么大的责任,只是因为我们目前和近期之内还必须依靠整个生态系统,所以我们才需要维护它。我们现在虽然无法一般性地知道哪些生物是可以被灭绝的,但是有些个例还是可以知道的。比如有一些隔离的小生态系统,与整个生物圈没有物质和信息的交换,这就是可以灭绝的。目前是因为有生物/生态学上的研究价值并且与人类无明显利益冲突,我们才尽力保护。与人类有利益冲突而和其他生物/生态系统相对独立的生物--比如天花,我们已经从生物学的意义上把它灭绝了。
为了保护一种“正常心态”居然要立法禁止某些事情,而这些事情是不会直接伤害其他人利益的--这个几乎就是“诛心”。强调人与自然的平衡和谐,不以虐待动物为荣是不错,但是这推不出需要立法一般性的保护动物。
到底是为了自然还是为了人类自己?其实还是为了人类自己。
这不是个先进与否的问题,而是经济问题--哪种方法更便宜,多数人自然倾向于便宜的方法。
同样,努力减少动物的痛苦是个个人选择问题,宣传爱护动物,提倡减少动物痛苦就够了,为此立法属于侵害个人自由。而“减少动物使用的数量”也仅仅是个经济问题。
所谓动物的痛苦,根本就不是立法应该考虑的问题。
最后一点是最糊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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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要建立起对“生命”的尊重,我们无法不食用和使用其他的动物。 2 wsxx 字406 2006-07-04 11:39:33
🙂为了延续生命而摧毁其他生命 jazz98 字219 2006-07-06 05:45:45
🙂这个问题确实是关于动物保护的一个焦点 一刀 字2569 2006-07-06 02:34:39
🙂糊涂呀糊涂
🙂温柔地一刀杀死动物和淹死、吊死、打死动物没有太大区别,都是残忍杀害生灵 wsxx 字268 2006-07-06 03:30:40
🙂嗯,貌似死刑中的凌迟跟注射也没啥区别,都是剥夺生命哈~ catchu 字376 2006-07-06 06:15:57
🙂畅所欲言吗,何必出口伤人? 不是老陈 字0 2006-07-04 09:26:51
🙂问题是你没法清楚定义“虐杀”的标准 1 毛锥子 字367 2006-07-04 08: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