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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 国民党时期的军事体系(1) -- 自向荒郊寂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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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国民党时期的军事体系(2)

国民党时期的军事体系(2)

五、训政开始到抗日(1928.10~1937.7)

从训政开始后的十年,直到抗日战争爆发,中国军事体系的各个方面都有长足发展。

1、陆海空军总司令部与国民政府

1928年6月,北伐军张作霖奉军,奉军退出了山海关。28年12月,张学良易帜,北伐宣告胜利,国民党形式上完成了全国统一。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通过《政治问题案》决议转入“训政时期”,并决议召开国防会议,设立军政部,裁军事委员会及各总司令部、总指挥部。28年11月,正式裁军委会,所管事务分别移交军政部、参谋部、军事参议院及训练总监部等机关处理。1929年3月,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亦撤销,随之成立陆海空总司令部。

陆军各部队

陆海空军总司令部 海军各部队

空军各部队

总务厅

各部 陆军署

国民政府 行政院 海军署

军政部 航空署

参谋本部 兵工署

军需署

训练总监 军法司

军事参议院

编遣委员会

陆海空总司令部为全国陆海空最高统率机构,下设参谋总长室, 以参谋本部总长为总司令参谋总长;还设有机要室、参谋处、副官处、经理处、交通处等。

军政部:该部原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政厅,总司令部撤销后,以该厅为基础组建之,隶属行政院,但按《陆海空组织大纲》规定,军政部受陆海空总司令指挥。军政部的职责是掌陆海空军行政事宜。但海军署在29年海军部成立时撤销了。航空署在33年也改隶军委会。

参谋本部:该部掌理国防及其用兵事宜,统辖全国参谋人员、海陆空军学校、测量总局和驻外武官。为“全国陆海空参谋人员之最高机关,与行政院所属各部之性质不同”。参谋本部下设总务、第一、第二、第三厅和测量总局。总务厅由原军委会办公厅改称,掌理人事、文书、章制、治理事宜。第一厅,掌理国防作战事宜;第二厅,掌理谍报、调查事宜;第三厅,掌理后方勤务事宜;测量总局,掌理陆地测量、地图绘制等。

训练总监部:该部是由军委会总政治部、训练处等机关改组而成,掌管全国军队教育及所辖学校教育并国民军事教育事宜。对全国各军队主管教育长官关于教育上有直接指挥监督之权,下设总务厅、步兵监、骑兵监、炮兵监、工兵监、辎重兵监以及国民军事教育处、军事编译处和政治训练处。

军事参议院:该院为军事最高咨询建议机关,实为安置高级军官而设。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二人,置军事参议四十九至九十九人(人数以后有所改动)。军事参议院下署军事、政治两个研究会及总务、军事2厅(以后有所变动)。

2、编遣会议与军队编制

1929年1月,国民党中央召开编遣会议,会议通过《国军编遣委员会进行程序大纲》规定:全国军队一切权力收归中央,取消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各集团军和海军司令部,各军静候原地改编。会议制定的编遣方案规定,将全国180万军队分期整编,陆军不超过65个师,60万人,同时实行统一编制,以师为战略单位,平时不设军一级,军只作为战时指挥机构。师分甲、乙、丙三种,甲种师每师3旅,每旅3团;乙种师每师3旅,每旅2团;丙种师每师2旅,每旅2团。会议还决定设立编遣委员会为全国编遣常设机构。

编遣委员会:职掌为拟定全国兵额、编制及饷章;划分卫戍区域;拟定全国军费;规定现有各部队官兵裁留标准,规定接管现有各军队之程序;厘定军官佐任免、调补各项办法;点验及校阅全国现有之海陆空军;筹办编余官兵之分遣、安置事宜,关于编遣经费之经理事项等。委员会设委员长1名,由海陆空军总司令兼,委员由各集团军总司令、国民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人共同组成,设常务委员会9~11人。编遣委员会下设总务部、编组部、遣置部、经理部。编遣委员会成立后,将全国分为6个编遣区:第一编遣区专管编遣原隶第一集团军各部队,第二编遣区专管原隶第二集团军各部队,第三编遣区专管编遣原隶第三集团军各部队,第四编遣区专管编遣原隶第四集团军各部队,第五编遣区专管编遣原山东省之部队,第六编遣区专管编遣原川、滇、康、黔省各部队。除此之外另设中央直辖各部队编遣办事处和中央海军编遣办事处。各编遣区设立办事处,采取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9人,下设总务、军务、遣置3局。

编遣会议的召开和编遣委员会的成立,使得蒋与各实力派的矛盾急剧升级。1929年3月,蒋桂爆发大战,5月,蒋冯发生战争,30年春,全国性的蒋、冯、阎、李大混战;至此,编遣会议完全破产,国民党中央于1930年11月决定裁撤编遣委员会;国民政府明令,编遣委员会于1930年12月底结束。

中原大战蒋介石依赖与张学良的结盟,最终一一击败各实力派。凭借着军事上的胜利,蒋得以对陆军进行统一编制。(两广军队因两广宣布独立自成体系,东北军张学良部也自成体系),共分26路,42个军,每军一般为两个师。师为战略建制单位,下辖2旅,旅辖2团,团以下“三三制”,此即所谓的“方块制”。对军队的整编事实上是中央军借“剿共”吞并杂牌军队实现的,即以“剿共”消灭杂牌,扩编嫡系,使地方部队“国军化”。1932年6月,全国军队再次整编,共编48个军96个师,后不断扩建。至卢沟桥事变前,国民党步兵发展为182个师另46个旅;骑兵9师另6个独立旅;炮兵4个旅另20个独立团,共170万人。其中1936年购买德械装备调整20个师,均为蒋之嫡系部队,称为“调整师”。其余部队就现有装备补充整理,称为“整理师”,编制大体相同。

3、军委会、国防会议、国防委员会

军委会:1931年11月30日,陆海空总司令部撤销。1932年,“一、二八”淞沪抗战开始,波及南京。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及国民政府临时西迁洛阳。3月1日至6日,在洛阳举行四届二次中央全会,决议再度设立军委会,实行委员长制,以蒋介石为委员长,委员7~9人,由中央政治会议选定,国民政府特任。军委会职掌为:关于国防绥靖之统率事宜,关于军事章制、军事教育方针之最高决定;关于分配、军实重要补充之最高审核;关于军事建设、军队编遣之最高决定。中将及独立任务少将以上之任免审核。军委会成立后,为统管全国军事的最高统率机关。原军政部、海军总司令部、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均受军委会指挥。军委会下设办公厅及第一、第二、第三厅。办公厅:掌军委会印信典守事项、会议通知事项、关于机要文件撰拟收发事项、关于电务及秘本编订事项及其他不属于各厅之重要事项。第一厅:掌关于军令事项,关于参谋本部业务之联络事项;关于国防作战绥清计划事项;关于军事章制事项;关于国内各军事呈报收集及通报事项等。第二厅:掌关于陆军、海军、空军事务之决定审核及联络事项;关于各项军费之核定事项;关于军事教育训练

方针,关于政治训练宣传事项;关于审核中将及独立任务少将以上之任免与管理海陆空铨叙事项等。该厅1935年撤销,所掌业务分归陆海空和铨叙厅等执掌。第三厅:掌军委内人事事项关于;关于文件收发事项;关于本会会议记录事项;关于本会警备及军队风纪事项;关于本会庶务会计经费事项。35年该厅改为审计厅。军委会成立后,蒋介石长期以委员长名义指挥全国军队,军委会也随着其权力的扩大逐步扩充。1934年,为统一掌管全军人事,增设铨叙厅,下辖三处。第一处负责将级人员的任免事宜;第二处负责校级以下人员的任免核审、统计等事宜;第三处负责人事考核及奖惩等事宜。1935年,军委会组织大纲及系统表又作了修改,将原属参谋本部的国防设计委员会扩大为资源委员会。将复兴社特务处扩大为调查统计属,将军委员委员长南昌行营侍从室扩编为军委会委员长侍从室,其中资源委员会的职掌为:关于资源的调查研究,关于资源的开发,关于资源的动员,其工作重点为重工业建设,委员长侍从室到抗战时是个十分重要,地位十分特殊的部门,在36年内南昌行营侍从室设组时,设第一、第二2个处和侍卫长室,分掌军事、政治人事和警卫事宜;第一处,掌军事,钱大钧主任,下辖3个组,第一组,负责全部侍从室的机关事务管理的责任和蒋在驻留、外出活动的一切生活上的供应和安排,第二组,主管参谋业务,凡作战指挥、部队训练等参谋总长不能决定或不敢决定的报告、指示文件等,都由该组参谋人员研究审核、答注意见送给蒋作最后裁定,第三组,主要任务是在蒋介石驻留和出发各地期间担任保卫工作,由保卫股、特务股和警卫大队3部分组成,侍卫长负责指挥第三组和警卫大队,第二处,负责处理国民党政治、经济、外交、党务等有关业务,主任陈布雷辖第四、第五小组,第四组,主管政治、经济和国民党党务,也包括蒋交办的其它机密案件;第五组,主管关于国民党党政高级人员的调查、考核和安排使用业务。

军委会设置之后,国民政府在应付“九•一八”、“一•二八”事件时,感到划清军政、军令取权,加强军令机关之必要,所以继军委会之后,对参谋本部、军政部、训练总监部都作了一些调整。参谋本部32年第一次改组,将第三厅并入第一厅,同时设立边务组和城塞组,专门整理设计现有要塞及边防,又成立国防设计委员会(32年月)专门从事国防上各项资源调查研究与规划,作为统制各种产业的基础,为战争的经济动员作准备,国防设计委员会1935年被扩大为资源委员会,改隶军委会;36年春,第二次改组,主要是厅之下一些部门的调整。军政部也有变化,它成立之初是统管陆海空军军政,但随着海军署分离为行政院下海军部,就只统管陆、空军军政;32年8月,航空署划归军委会指挥,33年8月,改隶军委会,于是军政部就只单一掌陆军行政,陆军署也在35年1月裁撤,其所属各司均改直隶属于军政部;35年7月,军政部实行新的组织法,其下辖组织为总务厅、军务司、交通司、军法司、军需署、兵工署和会计长办公处(后改称军政部会计处)。训练总监部职掌无多大变化,人事及所辖机构略有变动,35年5月,增设交通兵监和通讯兵监,36年10月,增设陆军测量监。

国防会议:1936年7月13日,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国防会议条例》,设置国防会议;这是为应付日军侵华而设置的机构,目的是整理全国国防,《条例》规定,国防会议审议国防方针、国防外交政策,关于国防事业与国家庶政之协进事宜、关于处置国防紧急事变事宜、国家总动员事宜、关于战时一切组织和其他与国防关联之重要事宜等。国防会议设议长、副议长各1名,议长由军委会委员长蒋兼任,副议长由行政院院长蒋兼任,国防议会委员包括中央军事机关各长官,行政院关系各部长,中央特别指定之军政长官;国防会议由议长召集,每年开大会1次,遇必得召集临时会议,国防会议决议事项,由议长呈请中央交国民政府令主管院、部、会执行,国防会议置秘书厅,厅长由参谋总长兼任。1937年2月,第五届中执会第三次会议将国防会议改设国防委员会。

4、地方军事机构

这时期的地方军事机构主要有:军分会行营、绥靖公署、保安处等,其中军分会行营、绥靖公署是方便军事作战的战斗序列,真正属于地方,由地方政府筹办经费,并可直接指挥的,仅有保安处这一机构。

陆海空军总司令部时期,为方便作战,曾设立行营作为总司令派出机构,各行营主任由资历深且有相当指挥作战能力的将官担任,自29年底到30年底,先后设立的行营有:武汉行营、广东行营、洛阳行营、潼关行营、郑州行营、南昌行营等。南昌行营由湘赣两省“剿匪总指挥部”改编而成,是为围剿红军而设;30年10月中原大战结束后,为剿共,绥靖地方,国民党设立了绥靖督办公署这一机构,先后设立的绥署有:豫鄂皖边区绥靖督办公署、豫陕晋边区绥靖督办公署;江苏绥靖督办公署等,“剿匪”区内党务、政务、军务、行营、绥署总揽指挥。

军委会时期,为“剿共”和绥靖地方,在全国重要地方设置行营或绥靖公署,指挥所辖地区的一切部队,在“剿共”之区域,由国民政府训令各省政府,关于政务应受各行营指挥,在“剿共”之区域,由中央党部训令各省党部,关于党务应受各行营之处理,总之,剿共区内党务政要务皆由军委会委员长行营支配,先后设立的行营有:委员长南昌行营、宜昌行辕、武汉行营、西安行营等;先后设立的绥靖公署有:河南绥靖公署、驻鄂绥靖公署、西安绥靖公署、驻闽绥靖公署等,绥靖公署多设在后方或边远地区,属长期的地方性军事组织,军委会时期,最大的区域性地方组织为军分会,比如军委会北平分会,负责华北地区一切军事事宜,军分会的结构相当庞大,设有与中央军委会相适应的一些机构。

保安处:27年国民政府在南建都时,即规定各省成立保安处(后改称保安司令部),下属保安团,保安队,作为维持当地治安之用,保安处改称保安司令部后规模相当于一个军司令部,保安司令多数由省政府主席兼任,所辖保安团,一般三到十数团;省的各行政委员公署也建有保安团、保安队;保安处(保安司令部)是真正属于地方的军事机构。

5、海、空军和各兵种的发展

海军:1928年12月,海军司令部改编为海军署,隶军政部;为了加快海军建设,于1929年4月,扩署为部,隶行政院;海军部下设总务、军衡、军务、航政、军学、军械、海政、军需8个司,同时还辖有海政各机关,包括海通测量局和海岸巡防处。海军部初时所辖的舰队有:第一舰队,第二舰队,练习舰队,及鱼雷游击队,这是从北洋继承下来的。1933年,原东北海防第一、第二舰队编为第三舰队,正式纳入海军编制序列;国民革命军北伐时留在广东的舰艇编为第四舰队,归广东省政府管辖;海军部所辖的部队还有两旅的海军陆战队,它们也是从北洋继承而来的。到1937年抗战开始时,共有各型舰艇120余艘,总排水量约为6.8万吨;与当时日本相比,相差甚远。1937年中日海军舰艇总吨位相比为1:18,中国海军不但数量少,而且质量也差。驱逐舰只有“建康号”1艘,3900吨,炮艇最大者不过100吨,最小仅三四吨;一些鱼雷艇还是光绪年间造的,全军能与日舰作战者,仅“逸仙”等4艘巡洋舰,总吨位9063吨,不抵日军一艘万吨巡洋舰,海军航空兵几乎等于0,原有10余架水上飞机,后来也划任航空委员会。

空军:28年底,训政开始后,国民革命军航空司令部裁撤,军委会航空处改为航空署,隶军政部,所属飞机队改称航空队,扩充为3个队,水面飞机队改称航空第五队,共有24架飞机;30年空军,参加中原大战,编并广东空军一部,增编为航空第六队,并成立侦察一队,32年航空署划归军委会指挥,迁驻杭州,名义上仍属军政部一署,内设总务处、军务处、技术处、经理处四处及情报、建筑、教育3个独立科;航空队缩为4个队;33年8月,航空署改隶军委会,内部组织上又添设防空、统计2个科;航空队增编轰炸、驱逐、侦察3个队,1934年5月,航空署改为航空委员会,蒋自兼委员长,内设办公厅,置主任1员;下设5个处,17个科。第一处参谋处,第二处教育处,第三处总务处,第四处技术处,第五处经理处。1936年,国民政府从美国购进大批飞机,加上35年10月接收湖南航空处,36年秋接收广东空军等,空军力量有所加强。同年,航空委员会下令全国空军统一组织编制,从600多架飞机中挑选能担任作战的314架飞机编成9个大队另4个中队,4个中队分别担任轰炸、驱逐、侦察、运输任务。空军大队的编制是,每大队下设3中队,每中队下设3分队,每分队三、四名飞行兵,至此空军改以大队为基本建制单位成为建制,空军最终发展为独立军种。

多兵种的发展:抗战前,陆军特种兵部队也开始初步建立和发展。

炮兵:1930年前后,自德国购买野、重炮百余门,建立了一个炮兵旅(辖2团)及若干独立炮兵团,至抗战前共有4个旅另20个独立团。作战中,炮兵多以团为单位配属各战区使用,旅一级编制逐步取消,其司令部人员在战区建立炮兵指挥部,指挥配属的各炮兵团,炮兵团编制也为三三制。每连配炮4门,编制人数依炮种不同而有所区别。

通信兵:抗战前仅有2个团,抗战中扩建为6个团另3个独立营,分别配属各战区和驻印军及兵站总监部,负责军事长途电话敷设、管理及集团军以上指挥部的通信业务。主要分为无线电、有线电通信两种,每个营、每个连都具有独立作业能力。

装甲兵:1935年国民政府从英国政府购进威克斯炮坦克及威克斯轻型两栖坦克32辆,组成第一个战车教导营,附属于交通第二团,37年5月,又将新从德国购进的坦克16辆与战车教导营、步兵炮第二营、摩托车连、装甲汽车连、高射炮营合编为装甲兵第一团。

化学兵:抗战前军政部兵工署内曾设有一个化学兵队,专门训练化学兵干部,抗战开始后,才正式组建化学兵,至1940年前后建成4个团。

辎重汽车兵:抗战前仅有1个团,750辆,抗战中发展为20余团,多以团为单位配属到各战区兵站总监部,担负运输任务,编制采用“三三”制,另有器材、修理、油料管理人员编制。

骑兵:抗战前共编有9个师另6个旅,抗战期间发展至22个师另数个旅(团),是陆军中仅次于步兵的第二大兵种,骑兵多分布于北方各省非嫡系部队,作为基本作战力量使用,而不像其他特种兵反配属于各部队协同作战。

6、军事教育

国民党统一全国后,在扩大和整顿军队的同时,也着手军事干部的培养,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军事教育制度,陆军军官教育分养成和深造两级:中央陆军军官学校(由黄埔军校演变而来)招收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培养初级军官,学制3年;陆军大学(继承北洋),招收军官学校毕业后任职两年以上军官,培养高级军官,学制3年。1932年前后,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各兵种军官的培训,仿照日本军事学制,先后军办各兵种学校,作为养成和深造之间的进修教育。兵科学校计有步兵、炮兵、骑兵、工兵、辎重、警官、海军、航空、防空、通信兵等学校,学制多为1年。同时,国民党还创办了兵工、军需、军医、测绘、兽医等专业学校,学制一般为3年(兵工为5年);1933年6月,蒋介石为了“整军饬政”和第五次围剿,又开办了“庐山军官训练团”,对校、尉级军官实行短期轮训,34年夏,蒋又下令全国各部队高级将领分3批赴庐山集训,庐山军官训练团也成为国民党培训军事干部的重要基地。

7、兵役制度

1924年,国民党一大,发表政纲,即规定“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1928年,国民党政府又制定了《兵役法原则》,试图将募兵制改为征兵制,但这段时间军阀混战,国民党根本无法落实征兵制,只能采用募兵制,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男子年满18岁至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又分现役、正役、续役。平时征集合定年满20岁至25岁的合格男子入营服现役,现役3年,期满退役为还役,为期6年,平时在乡须赴规定的演习,战时动员招集回营。正役期满再转为续役,任务与正役同,至年满40岁,转为国民兵役,满45岁退役。这是一个义务兵役制的兵役法。但还保留着常备兵在“地方自治未完成之区域,得就年龄合格志愿服兵役之男子募充之”的募兵制的规定。《兵役法》定于1936年3月1日起施行,但直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才正式实施。为了执行兵役事务,国民政府在军政部下设兵役署(抗战中期扩大为兵役部),在各省设军管区,以指导全国及各地的征兵工作;同时,由军政部划分全国为若干师管区和团管区,职责为:征集现役兵,训练在乡国民兵;管理在乡军人。师、团管区直隶于军政部,受所在地省、军管区的督导,同时受所驻区域的行营、战区长官领导。师、团管区的配置按各省人口多寡,数目不一。有的省师管区设四五个,有的仅一两个,师管区设司令、副司令各1人,司令部设参谋、副官、军医、军需等处,其编制小于一般陆军师司令部。每个师管区通常辖三四个团管区,团管区设司令1人,司令部设少数参谋、副官、军医、军需人员,直辖管理所辖补充团及新兵大队。各团管区范围内各县的乡是征兵的重点。乡设乡队副,先把适龄壮丁编为民兵队,征兵时从民兵队抽答后征入伍。师、团管区征集的新兵都加以初步训练,再向正规军交接。方法有送兵、接兵两种,送兵由师、团管区派员率领新兵开往接兵部队所在地交接;接兵是由接兵部队派员到师、团管区所在地接收。抗战初期,为使征集来的新兵到部队后即可投入战斗,军政部还在各地设立了20多个补充兵训练处,负责训练征集到的壮丁。训练处的编制,设处长、副处长、参谋各一。处本部编制略同于一般师司令部;此制实行不久,因作战需要,补充兵训练处又多直接扩建成野战师,有的二、三个补充兵训练处之上,又设补充兵训练总处,其编制略同于军司令部。

8、军衔制度

国民革命军初建之时,即实行军衔制,基本沿用北洋军等级表。1931年,国民政府增设空军军衔。1934年,又重新制定陆军、海军军官制表及士兵等级表。军官衔为3等9级,即将、校、尉3等,每等分上、中、下3级,少尉下增设准尉一级,但不划入官等。对于非直接指挥部队的现役官员,国民政府另设军佐衔,军佐衔分监、正、佐3等,监分总监、监工级,相当中将、少将;正分一、二、三等3级,相当上、中、少校;佐分一、二、三等3级,相当上、中、少校;对于蒙、藏等边疆省份的现役武职人员,专门设立一套特别衔称,分3等10级,称谓类同晚清军制;士兵分军士和兵卒二等,兵卒通称“列兵”,为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班长、文书等为军士,分为下、中、上士,准尉亦属军士阶层。1935年,国民政府又对军衔制度加以改革,将上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3种,特级上将只授予蒋介石;此后直到1949年,国民党军衔制度无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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