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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失效] -- nj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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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51-2-20 执行日期:1951-2-20

    失效日期:1980-1-1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

      第三条 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条 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其他参与策动、勾引、收买或叛变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加重处刑。

      第五条 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处死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第六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为国内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者;

      (二)为敌机、敌舰指示轰击目标者;

      (三)为国内外敌人供给武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者。

      第七条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受国内外敌人派遣潜伏活动者;

      (二)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

      (三)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

      (四)解放前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解放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五)向人民政府登记、自首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六)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间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第八条 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九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下列破坏、杀害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抢劫、破坏军事设施、工厂、矿场、森林、农场、堤坝、交通、银行、仓库、防险设备或其他重要公私财物者;

      (二)投放毒物、散播病菌或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畜或农作物之重大灾害者;

      (三)受国内外敌人指使扰乱市场或破坏金融者;

      (四)袭击或杀、伤公职人员或人民者;

      (五)假借军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伪造公文证件,从事反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惑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实施者;

     (二)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一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处五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二条 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十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四条 凡犯本条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

      (一)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

      (二)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

      (三)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

      (四)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者。

      第十五条 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第十六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

      第十七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但不得挟嫌诬告。

      第二十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在军事管制时期内由各地军区司令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依照本条例审判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为大家看的方便,全文文摘了,请高抬铁手。

      仵德厚如果判的是反革命罪,依据的大概就是上面红字部分。

      也许有人会说了,按上面红字判的有点牵强,但不管怎么说有法律依据,判他的时候以上条例处于有效期。

      声明一下,我不知道仵德厚判的是不是反革命罪。

    • 家园 我是要证明的是他唯一的罪名是反革命罪,以便公正评价他

      至于对这个罪名的评价留给大家,知道反革命罪是什么东西的人,自然会对仵德厚有公正评价。

      • 家园 我法盲,求教下,间谍怎么处理?
      • 家园 你口口声声说的是判他“没有法律依据”。

          就是判他反革命罪,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个法律是否完善是另一件事。

      • 家园 讨论法律问题,就要有法律常识

        反革命罪是标准的刑事罪

        你可以仔细看条文中的内容,能指出其中一条不是刑事罪的吗?

        我已经在三个帖子里和你讲这个问题了,你还要质疑反革命罪的性质,又无法说明自己的理由。你觉得自己表现很可爱吗

        至于第四条,很显然,作为叛乱政权的下属军队,本来就是反革命罪的执行对象,所以黄是向人民自首立功行为,不再该条例管辖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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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革命和反革命,怎么定的,无非是和共产党的政治观点是否一致

          以这样的法律,同样是武装暴动,如果是共产党搞的,就可以算做革命的,是合法的,如果是被的党派搞的,就可以算作是反革命的,是非法的。共产党想怎么定最,就怎么定罪,这不是政治罪名是什么。注意,不要把讨论引向到底谁是革命的。问题是,在这条法律下,谁革命,谁反革命,全凭共产党的喜好,这不是政治罪名是什么。

          条文可以伪装为刑法,实质却伪装不不了,只要稍微了解一定文革中的冤案,就该明白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央政权,那是49年以后的事了,又何来叛乱政权一说。你可以说国民党是内战中的另一方,你可以说国民党当时没有共产党进步,但不能从法律上裁定其为叛乱政权,至少在49年前不能。

          • 家园 你不仅没有法律常识,还没有历史常识

            无非是和共产党的政治观点是否一致

            1947年,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在没有中国共产党、民主同盟、民进等政协党派的参加的情况下私自召开国名大会,选举伪总统、制定伪宪法,就已经是叛乱政权了

            你不是想告诉我,1946年的政协决议是共产党的意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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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这典型的是以党派观点来判断谁是叛乱政权

              和反革命罪一样高明啊,国民党也可以说,当共产党在抗战后继续武装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改编,已经是叛乱政权了,是不是?

              谁是叛乱政权不是问题的关键,谁是反革命谁不是也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一个法律,不应让政党能够凭着自己的喜好,随意定谁是革命谁是反革命,文革中定的那么多反革命,有几个真是坏蛋?

              • 家园 你又把1946年政协决议视而不见了

                和反革命罪一样高明啊,国民党也可以说,当共产党在抗战后继续武装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改编,已经是叛乱政权了,是不是?

                国民党签署了1946年政协决议,就表明他们不这样认为。

                关键在于一个法律,不应让政党能够凭着自己的喜好,随意定谁是革命谁是反革命

                反革命罪不是凭政党喜好定的,要定一个人“反革命罪”,必须确认其四项要件完全具备。

                文革中定的那么多反革命,有几个真是坏蛋?

                你还是没有分清楚“反革命罪”和“反革命”的区别,这个,真的不是我在这里可以教你的

                河里律师不少,如“一个历史”,“飞马萧”等等,你可以向他们请教一下,看反革命罪和定为反革命有什么区别,看反革命罪是政治罪,还是刑事罪

                文革中的“反革命”,恰恰说明缺乏要件的情况下,是不能定为“反革命罪”的,于是只能借群众运动,打倒法院,然后高呼口号,打为反革命(注意不是反革命罪)了事,蒙混过关。

                • 家园 看待历史要用动态的眼光

                  国民党签署了1946年政协决议,就表明他们不这样认为。

                  但1946年后形式变化,共军方面的扩张备战行动,使国民政府改变看法。

                  反革命罪不是凭政党喜好定的,要定一个人“反革命罪”,必须确认其四项要件完全具备。

                  这四项要件有足够的灵活性,使执政党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定公民为“反革命罪”。

                  你还是没有分清楚“反革命罪”和“反革命”的区别,这个,真的不是我在这里可以教你的

                  这只是无聊的文字游戏,我把原句该为“文革中定的那么多反革命罪,有几个真的是坏蛋”。林昭,张志新,遇罗克是坏蛋吗

                  • 家园 这三句话标明你视法盲

                    但1946年后形式变化,共军方面的扩张备战行动,使国民政府改变看法

                    因果关系倒了,而且看法和决议是两回事,你分不清楚两者的法律效力,就不要谈法律了.

                    这四项要件有足够的灵活性,使执政党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可以按自己的喜好定公民为“反革命罪

                    呵呵,说说如何的“灵活性”?不懂就不要硬撑。就以仵德厚为例,看看是如何“灵活性”的。来吧,依次分析四项要件,看看有没有冤枉他。

                    文革中定的那么多反革命罪,有几个真的是坏蛋”。林昭,张志新,遇罗克是坏蛋吗

                    反革命和反革命罪,你分不清楚,那就分清楚了再来

                • 家园 不过尼,政府好像现在也早不再说

                  反革命罪是刑事罪了,所以人大把法律也改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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