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解救被拐妇女亲历记 -- wydy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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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解救被拐妇女亲历记

    在河里关于奴工的事,我也发了好几个帖子了,

    你转的後一篇中,有一句实在是看不下去

    我没有都否定,我是基本否定

    链接出处

    在这些帖子里,我多次想表达:这是农村基层组织溃烂和封建宗族势力借助基层自治的机会死灰复燃。但没有说清楚。

    我之所以形成如上观点,和我自身参加的一次解救被拐卖妇女的经历有关系

    2000年7月,已经在湖北某报工作了近半年的我拿到了毕业证,也得到了第一次独立的跟踪采访任务

    总编辑安排我,对一次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动进行跟踪采访。

    同去除我以外还有4个人:

    省打拐办副主任张老师(后面可能简称张或老张),约40多岁

    J市妇联的一位工作人员,姓程,也快40岁了

    J市两名民警,一老一小,老王大约40岁,小马26岁(这是他自己说的)

    那天我们凌晨出发,开着一辆依维柯,在车上,我大致了解了案情

    两年多以前,J市下辖某乡共4名妇女被拐卖,被卖入邻省某乡的4个村。大约1个多月以前,其中一人逃了出来,并在当地公安机关资助下得以返家,而她向J市公安局提供了其他三人所在。才有了今天的解救行动。

    在车上,老王我交代的注意事项,由于有采访笔记,故可全文录下

    1、一切行动听指挥

    2、不得未经请示与人交谈,更不得向不相关人谈及我们的来意

    3、来了就要当个人用(原话),要多承担记者身份以外的工作

    4、机灵点(原话)

    历经7个多小时,到达目标所在的县,我们来之前,省里已经和对方相关部门通了气,在当地县委,张老师取得介绍信一封,然后直下目标所在乡,在当地,由乡党委一位干事担任向导,先去较近的a村。

    在这以前,一切都非常顺利,我甚至在想,晚上开车回去,可能要和小马轮换开车,现在要养好精神。

    A村

    解救被拐妇女亲历记 B村

    关键词(Tags): #解救被拐妇女亲历记(landlord)元宝推荐:海天,宁子,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得严惩人贩子,支持楼下说的,赔不起就割器官

      送花成功,可取消。有效送花赞扬。恭喜:你意外获得 4 铢钱。

      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0。你,乐善:1;铢钱:3。本帖花:1

    • 家园 说说俺家的事

      俺一个亲戚,大概16,7岁的时候,被她姨妈卖到江浙一带去了。然后她家人写信来要求俺爹请假去找。里面有些细节不太清楚了,反正她爹妈自己不肯出去找,也不找她小姨算账。后来过了1年不知道怎么她自己回来了,细节家里不让问,老家那边就没法呆了,就直接出来了,俺娘给介绍了个工作,在家私营企业里学点技术。她这个人么,没啥文化,不喜欢读书,但是人非常掘且固执,也相当爱好虚荣(当初她小姨就是谎称带她去什么地方旅游把她卖了),后来还去广东打了段时间工,回来在俺们那边找了个农民,貌似品行还挺不好那种,听说搞了个未婚先孕,俺家里人不高兴,她就直接翻脸搬出去了。嗯,俺家其实也算是直接毁在她手上的,这伤心的地方还没法说。

      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这话虽然毒,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那种被人贩子抢了去的,或是幼女,另外算。

    • 家园 【原创】惩前毖后

      法律不外是惩前毖后,不惩前就无以毖后。

      法律考虑的应该是整个社会的成本而不是一家的成本。也许一些买主于情可恕,但于法难容,为了以后少些拐卖的妇女,必须严惩。

      关键词(Tags): #惩前毖后
    • 家园 解救妇女这事还是应该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

      从法律上讲吧,拐卖妇女肯定是违法的。

      不过有些妇女虽然是被拐卖的,但成家之后也不愿走了。

      还有些生了孩子。

      最难的是那些两边都有孩子的。在这边惦念那边的孩子,走吧又舍不得这边的孩子。

      这种事还是应该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愿意走的帮她回家,已经有感情,不想走的,就让人家留下。

      我知道的情况表明,有些解救行动中根本不征求妇女本人的意见,拉车上就走。因为有时候跟黑社会拐人类似,村民也不名真相,惶恐。造成的后果也不好。

      • 家园 这样不好,法律就是法律

        如果可以开这个例外,那么那些买人的可存侥幸之心,何以禁止拐卖人口?

      • 家园 对于那些被贩卖已经不幸的妇女

        也许有的已经认命了,听从命运的发落安居乐业了.

        但严格执法法律的意义更在于警戒后来人,让人人都知道贩卖妇女不会有好结果,不要存侥幸心理,因此对于那些潜在的受害者来说,对于杜绝这样的事情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否则,如果你自己有女儿姐妹,你会对这样一个贩卖妇女大行其道的社会有安全感吗?

      • 家园 嗯,你说的那些比较符合“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Stockholm syndrome),又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

        1973年8月23日,两名有前科的罪犯Olsson与Olofsson,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警方与歹徒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因歹徒放弃而结束。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更甚者,人质中一名女职员Christian竟然还爱上劫匪Ol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

        这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在出人意表的心理错综转变下,这四名人质抗拒政府最终营救他们的努力。这件事激发了社会科学家,他们想要了解在掳人者与遭挟持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而后来的研究显示,这起研究学者称为「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事件,令人惊讶的普遍。

        研究者发现到这种症候群的例子见诸于各种不同的经验中,从集中营的囚犯、战俘、受虐妇女与乱伦的受害者,都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经验。以人质为例,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任何人都有可能遭受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第一,受俘者必须真正感受到绑匪威胁到自己的存活。其次,在遭挟持的过程中,被绑的人必须辨认出绑匪可能施与的一些小恩惠的举动。再者,除了绑匪的看法之外,受俘者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最后是,受俘者必须相信,逃离是不可能的事情。

        http://baike.baidu.com/view/2096.htm

        • 家园 这个例子不适用吧

          绝大部分被拐卖妇女都是出于母性本能而不忍离开,这个本能也是那些犯罪分子事先就打算利用的.

          而且这个"家庭"和"丈夫"的性质越恶劣,成为母亲以后的受害者就越不忍心把孩子独自留在那个恶劣的环境下,宁愿跟小孩一起受罪.

          • 家园 这正是拐卖妇女最可恨的地方

            一方面他们摧毁了妇女的人格、希望、尊严,一方面又利用妇女的善良继续摧残她们其余的岁月。

            这些被拐卖的妇女,她们的人生从此就完全完蛋了。

            人贩子都该杀。

            • 家园 人贩子 买主都很懂得心理学

              所以一有机会 人贩子就会先把被拐卖的妇女强奸了 一方面满足兽欲另一方面 中国的传统习惯 被强奸的妇女也就往往只好破罐子破摔了

              同样的 一有机会 买主就会赶紧让买来的媳妇怀孕生个孩子 一则传宗接代 另一则这样一来 媳妇就不愿意跑了

        • 家园 谢谢您又让我复习了一下。
      • 家园 我明白你的意思,并不是要替那些罪犯开脱。

        我也认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和解救被拐卖妇女是两码事。被解救的人自愿留下的应该允许。但是凡是收买被拐骗妇女的(一般是所谓的“婆家”)都是犯罪,是不能让他们逃脱罪刑的。虽然他们地位很尴尬,不但人财两空而且还要判刑,但是如果没有他们提供这个市场,也不会有这么多悲剧的发生。实际上仔细想想,他们跟人贩子一样可耻、可恨,没有什么值得同情的。不都是为了私利去侵犯别人最基本的人权吗?

        不管拐卖人口还是收买人口,都是最泯灭人性的犯罪。恐怕没有哪种犯罪对人的伤害能超过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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