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 oil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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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如果你同意这个原则,那么还是彭赔偿

            因为他是第一个从后门下来的,别人不可能撞到

            法官判彭赔偿40%,相当于说他撞人的概率是40%

            • 家园 难道车下只有老太一个人?

                法院的判词中了说了,是在人很多的车站。

                老太急着上车,肯定会有其他人一起急着上车,国内抢着先上车的情况你大概不会不知道。如果老太是被人撞倒的,最大的可能是要与她上同一辆车的人。

                还有老太就不可能自己跌倒?双方都没说就排除了这个可能性?

                我对判决书的理解,是法院肯定了彭宇与老太相撞,而不是

              他撞人的概率是40%
              。法院判赔40%而不是全赔的理由是不能确定是谁撞谁,那么各负50%的责任。

                以下是我的演义:你们两人相撞已确定,不能确定是谁撞谁,所以双方各有50%的可能性。按理你应赔50%,考虑到你事后参与了救援,态度较好,减去你10%。还有什么说的?

                

            • 家园 前提是车站上没有别的人

              就他跟老太太两人,否则在场的人人有份

              就中国现在早上的公共汽车站,就他们俩人的可能性有多大?

              • 家园 注意陈二春的证词

                第一眼,老太太从他身前跑过去

                第二眼,老太太已经跌倒,彭已经在扶她

                如果老太太和陈之间有其他人,老太太怎么超越过去的?身手如此敏捷?

                陈二春如何看到已经摔倒了的老太太的,会透视?

                如果老太太和彭之间有其他人,彭怎么不提那人,那没准儿就是真凶呀?

                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在两辆83(?)路将到站台,站台有其他车,在还没有到正常下站的地方,司机打开车门让下车乘客先下来,此时完全可能周围没有上车乘客,除了跑过来的老太太

                • 家园 公开的陈的证词中并没有说明摔倒时与陈的距离

                  以及经过陈身边和摔倒的时间差,那怎么知道老太太身手是不是很敏捷?等公车的乘客不是解放军叔叔站军姿,一个人在其中穿行很不可思议么?就算视线有部分被挡,看到有人摔倒也不是不可能的吧,难道一定要看全了才知道老太太是摔跤不是在做俯卧撑?等车的人那么多,她一个“身手不敏捷”老太太,怎么就能以如此大的领先优势跑到车跟前,莫非跟刘翔是亲戚?既然她“身手不敏捷”,为什么不可以是在高速运动过程中自行摔倒?

        • 家园 法官对证据的采信角度很不可思议 (改)

          在本案中,法官声称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人是彭宇撞倒的,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人不是彭宇撞到的。鉴此,依据法官根据“常情”的逻辑推断作出了“无过错责任”的裁决。貌似有理,但是在对证据的采信上,很有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得承认,由于即便是证人陈二春,也无法证明当时彭宇是否撞到了徐老太。可以说,直接证据,双方也只有徐老太和彭宇做为原告、被告的一面之词。此外,派出所所长出示的关于事发后第一手笔录材料的手机拍照,证明说彭宇曾经说自己下车时感觉“被人碰了一下”。但彭宇否认了自己曾有这种说法,并否认这份拍照笔录的正当性。

          我们大致画一个图,双方证据是这样的——

          徐老太 VS 彭宇 【对改事的直接描述】

          派出所所长笔录拍照 VS 彭宇 【对笔录可靠性的描述】

          可见,对于事实本身,我们所能收集的直接证据,都不足以支持任何一方的观点,正如审判结果里面所提到的,这一点,没有问题。但非常有问题的是庭审过程中已经证明了有两个重要的当事人撒谎(徐老太、派出所所长),同时有一份证据(笔录的拍照)的可信度很低,但法官的采信非常离奇。

          法官的最后判决是“无过错责任”,即实质上采信了徐老太和所长的证词,认为“彭宇的确撞倒了徐老太”,只不过是有过错和无过错之分。即,法官支持了徐老太“彭宇撞了我”的申诉,而推倒了彭宇“我没有撞徐老太”的应辩。

          徐老太是一个撒谎者,这一点就对证人陈二春的态度而言,已经当堂得到证明。由于看到陈二春的出现对自己不利,徐老太一度声称陈二春并非当时出手相助自己的在场第二人。但这一点已经为陈二春的电话记录得到证明。那么,做为一个撒谎者,徐老太的证词就应该值得怀疑。做为徐老太本人的品行操守值得怀疑,她的证词也理应不能得到倾向性的采信。退一万步,做一个假设,徐老太既然能对在场者二之一的陈二春能够记错(纯粹生物意义上的记忆力缺陷),那么为什么就没有可能记错彭宇是撞他的人这一事实?或者,根据“社会常理”,徐老太既然有否认重要证人的表现,为什么不能得出她诬陷彭宇撞她的推论?这两个推理,都要比法官做的惊世骇俗的推理要合情理得多。

          除了徐老太的一面之词之外,另外一个支持这个观点的证据,即派出所所长所提供的口录的手机拍照版本。但庭审前的电视台的采访已经证明了这个证据的直接提供者——派出所所长——也是一个撒谎者。即在电视台的摄影机面前,派出所所长一度坚持这张手机相片是自己亲自用自己的手机拍下来的,但根据相片本身的技术信息,已经证明了绝非如此。并且所长最终承认了自己撒谎——相片是笔录之后由徐老太的儿子拍摄并提供的(同时笔录离奇地因为派出所装修的原因而丢失)。原始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仅能提供一份拍照,且这份拍照是在无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的儿子制造的,再且当事人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的警察同行。这些因素已经足以说明这份证据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出处上都是无法做为应该采信的证据的;它是由当事人的儿子制造,并由一个撒谎者(所长)提供的。在庭上,被告彭宇已经声明否认这份在程序上不合法的笔录的真实性。

          但法官对证据的采信非常离奇。

          结论是“无过错责任”。注意,重点在于“有无过错”,而不是“有无责任”,即不在于“彭宇是否撞了徐老太”。这个结论包含了法官相信“彭宇撞了徐老太”这一申诉。

          既然法官宣称双方都无证据能够充分说明自己的观点,因此采用了所谓的逻辑推理来作出判决。那么,论证的重心就应该在于是否撞了人上,而不是是否有责任上。但就“是否撞了人”所做的所谓依据“社会常理”的推论,又在事实上偏信于两个撒谎者的证词,即撒谎者徐老太和撒谎者派出所所长。相关证物(笔录照片)居然就是当事人的儿子(警察)。这两重关系——两个撒谎者+一份肮脏的证物都已经在庭上得到了证实,法官已经明了。但法官的判决所依据的“常理”竟然是“只有撞人者才会留下来”“只有撞人者才会给钱”,即“当今中国社会不可能存在见义勇为”这一惊世骇俗的论断,而不是“污蔑者、撒谎者更倾向于在其他事情上也撒谎”“道德品行低下者的证词相比不可靠”这样显而易见的“社会常理”。

          也就是说,法官所向我们展现的世界,是见义勇为荒谬,撒谎污蔑正常的畸形世界。换句话说,他们在精神世界上,法官只不过是年轻些的徐老太,只不过是换了一套制服的派出所所长罢了。

          这个庭审怎能说得上不荒唐!

        • 家园 有过楼上的花盆掉下来砸死人的案子

          大约在89年或者90年,天津的案子。

          可怜死的那个孩子刚考上重点高中。

          找到哪个地方掉下来的了,案子反复了好几次,但也是在在全责和没有责任之间摇摆。最后不清楚结果。

          这种没有责任或者不一定有责任也要承担损失的做法,让人不理解。感觉这样的做法挺可怕的。

          其他国家民事诉讼也如此么?

          • 家园 站在无辜受害人的角度看呢?

            总得有所表示呀

            难道其他地方是政府买单或者有对应的基金会,

            不至于考虑那么周到吧?

            • 家园 凭什么啊

              总得有所表示呀
              ?

              凭什么啊?欺负老实人不是?

              也同情老太。大腿骨折,不良于行。如果搞个网上募捐,说不定还会现点儿爱心。

              现在?姥姥!(此处作者删去7字!)

            • 家园 总应该是有个办法的

              让没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是不对的,但是受伤害的也应该得到补偿。(被打劫了找不着打劫的人不也就自己认了?)

              不清楚其他地方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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