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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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我以前在杂志上(可能是《读者》)看到过美国出的一个类似事件

      在网上搜了一下,有人已经找到了并放在天涯上,现在我贴在下面。

      1994年8月28日夜晚。在康尼迪格州的斯旦福医院里,乃莉.维加生下了她的头胎孩子。产后,残留在产妇子宫内的一片胎盘组织引发了大出血。医生判断,如果不输血,产妇将失血过多而死亡。乃莉和她的丈夫却都拒绝输血,因为他们的宗教,耶和华见证会,认为信徒不能输血。

            

              产妇在继续出血,生命的机会在一点点地离开。医生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拖延就可能是一条人命。医生却仍在犹豫。医生想的是,乃莉和她的丈夫不是不知道后果,他们是明白自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后作出拒绝输血的决定的,这个决定出于他们的宗教信仰。作为一个医生,治病救人,但是不能违背病人出于信仰而作出的决定。可是,如果再不下令输血,就要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在自己面前死去。

            

              护士们无声地注视着医生,等待着决定,输血还是不输血。气氛紧张到了极点。医生脑子里响起当年从医学院毕业的时候,每个即将成为医生的人按照几千年的传统,发下的誓言,即“希波克拉底誓言”:作为一个医生,要尽其所能为患者谋利益。此刻,什么是乃莉.维加的最高利益,是她的生命还是她的宗教?什么决定更符合病人的真正利益,是病人家庭的信仰还是医生的判断?

            

              时间分分秒秒地在过去,面对这样的难题,医生却难以作主。他做了此时此刻世界上只有美国医生才会做的事情:冲向斯旦福高级法院,要求法官发出输血的命令。这时候是深夜二点钟。

            

               耶和华见证会看上去有点怪异孤僻,同政府和其他教派的关系都不很友好。他们坚决不和政府有任何瓜葛,认为世俗政治和政党活动都是魔鬼撒旦的诱惑。对于信徒的行为,他们有很高的道德标准,穿着严肃,举止有礼。他们反对离婚,认为那无异于淫乱。他们的教义里还有一条,那就是,他们根据圣经认定,输血是教规所不能允许的。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决不会同意接受输血,无论是全血还是血制品,一滴都不行。全美国所有的医生都知道这一点,这是他们的宗教信仰。过去,在美国司法史上,他们为争取自己信仰的权利,曾经表现出过令人刮目的勇气,他们所赢得的几个案子,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判例,进入了美国学校的教科书,妇孺皆知。现在在美国,谁都知道,不管你是不是认同他们的教义,不管你是不是讨厌他们,他们的宗教信仰必须得到尊重。

            

              可以想象,半夜二点要找到一个法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许是因为人命关天,也许是病人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再犹豫拖延,法官深夜作出了紧急裁决,允许该医生可以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施行输血。

        在总共输了7品特鲜血以后,乃莉.维加的生命得救了。母子均安好健康。可是,事情还刚刚开始。对于乃莉来说,血管里流着别人的血,这就违背了她的信仰。如果照此办理,往后其他教友的信仰就无法保证。她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控告医院侵犯了她的宗教自由权利,要求推翻斯旦福法院的深夜紧急裁决,禁止医生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病人的宗教信仰给病人输血。

            

              医院方面提出,这一指控已经过时。医生是得到法官命令才输血的,现在病人已经康复出院,不再存在侵权伤害。上诉法院同意,不予受理。

            

              乃莉.维加向州最高法院上诉。

            

              1996年4月9日,康尼迪格州最高法院作出一致裁决,裁定斯旦福医院违反了个人之身体有权自主决定的法律传统,侵犯了乃莉.维加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大法官们指出,不管医院拯救人命的情况是多么紧急,不管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规范是多么崇高,这些都不能压倒乃莉.维加保持自己身体和精神完整性的权利。只要她充分了解事情的后果,并且有能力作出决定,那就有权根据自己的信仰作出决定。

            

              州最高法院说,同样的情况以后还会发生,所以医院需要法律上的行动指南,怎样处理病人不愿输血的情况。医院方面的发言人在州最高法院裁决后说,医院和医生认为,他们是根据病人的最好利益而采取措施的。正因为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才要求法官下令,以得到法律上的指导。

            

              有些人不同意康尼迪格州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乃莉.维加的宗教信仰固然必须得到尊重,但是医生出于“希波克拉底誓言”的救死扶伤的信念也应该得到尊重,那么,生命和信仰,到底什么更重一点?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无论如何不能见死不救。眼睁睁地看着病人死去,明明可以救活而不救,这不就违背了医生的誓言吗?病人来到医院,却又不让医生输血,强迫医生看着病人死去而无所作为,自己的信仰固然得到了尊重,但不就是强迫医生违背医生的誓言了吗?

            

              但是,对于州最高法院来说,这里不仅有生命和信仰孰轻孰重的问题,也许这个问题是永远无法回答的。对于法律来说,法律必须回答的是,谁来作出这个判断,谁有权作出这个判断。在这个特定案例中,生命和信仰都是属于乃莉.维加的,生命和信仰的轻重,只有乃莉有权决定,别人不能用自己的价值标准,强迫乃莉接受。如果生命和信仰两者只能取其一,那么,只有她自己来决定,要生命还是要信仰。如果允许别人强迫她接受他人的判断,那么,宗教信仰的自由就岌岌可危。

            

              可是,真的面临人命关天的时刻,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拒绝输血的宗教信念到底是不是重于挽救他们的生命,这个问题仍然折磨着必须作出决定的世界各地的医生。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这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两难问题还常常被推到法官面前。

      这个事件中的病人及其家属,我觉得从某些地方来说比这回的这一位要糟糕好几倍,基本上是过河拆桥。不过至少美国碰到这种情况可以找法院发个强制命令,到时候救还是不救总有的说;咱们这边法院就管不到吗?(不过据最新消息说貌似还是联系了卫生局,没得到坚决手术的许可)如果能管得到还好些,北京找法院应该不难。还想问一下,河里有没有那位对圣经有研究的,找找里面哪条是反对输血的?沾点边的也算

    • 家园 只有在河里才能看到理性的讨论

      从新浪开始的一帮论坛,其“砖家”和网民的言论之幼稚可笑简直让人无语。

      一群S*B。(对不起忍不住)

    • 家园 死者父母应该可以告那个男的。

      刚才看了大家的议论,我突然发现,死亡孕妇的父母应该可以告那个男的(肖**),提供虚假信息给公安和医院,致使孕妇死亡。

      在孕妇死以前,那个男的一直声称他和孕妇是夫妻,警方(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片警)在匆忙之间无法找到确实情况,只好认定他们二人是夫妻。这导致,孕妇在他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无权对孕妇做手术。而这最后导致孕妇死亡。如果,这个男的开始说出事实真相(两人仅限于同居,不是合法夫妻),已经做好动手术准备的医院,完全可以不理会该男子的意见,直接给孕妇做手术,而不是眼睁睁的看着孕妇死亡。

      我认为,警方可以从这方面入手,追究肖某的责任。就是肖某提供伪证(冒充合法家属,最起码也是虚假信息,误导医院和警方,延误患者的治疗)。这应该是一个突破口,可能还能引出他的其它责任。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这个,如果认为河里,希望有关系的朋友,通知北京警方和北京朝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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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医院没有家属签字根本不会做手术,否则出个什么事没地方说理去

        医院完全可以不理那个人直接作手术,为什么就是不做一定要他的签字,就是怕这帮人翻脸不认人,比如到时为了孕妇安全割了她什么器官,她病一好就告医院,没家属的签字医院肯定败诉

        如今这社会作好事一定要留个心眼。以前上中学时俺做校车,就十来分钟的路,有一次司机好意搭了一个老乡,老东西下车时摔了一跤,他们一家就把我父母所在单位(我上的子弟学校)讹上了,以后单位的司机都经验了,管你什么情况,想搭车没门

      • 家园 从这个角度,可能有难度。

        婚姻有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手续就同居的情况,这类的情况在农村很普遍。

        我不知道在国内的情况,现在是不是承认这种婚姻关系,不过在加拿大这两种婚姻有着相同的效力。我知道的两对儿都是以这个事实婚姻的关系申请移民的,但是不知道具体怎么操作。

        国内如果不承认这个事实婚姻那么按您的这个思路好办,那个男的怕是难逃法网,但是要使国内承认这个事实婚姻就不好说他在撒谎了。

        • 家园 国家在九几年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

          我记得,午间的今日说法,还专门播了一个案例。有个女的在90年左右嫁给一个男的(甲),没有登记,有个男孩。后来夫妻感情不和,女的就跑了;女的后来就和另一位男的(乙)登记结婚过日子。后来,甲就将女的和乙给告了,说他们重婚。二人最后被判刑。这二位都不服,女的因为当初没登记结婚,也无法登记离婚。乙无法知道老婆原来是否已婚状态(民政部门根本就不知道女的原来是否结婚,只能给女的开未婚证明)。当时提这个案例就是说明婚姻法的一个变化,如果,那个女的和乙在90年代末登记结婚的话,就不算重婚(那时已经以登记为准)。

          目前,婚前同居很常见了。如果还认同事实婚姻的话,会出混乱。比如:一对男女(A和B)同居一段时间以后分手,A又和别人(C)好上了。而B对A旧情难忘,一直纠缠。如果这时A和C登记结婚可以不?A和C登记以后,B可以告A重婚,并将A和C送进监狱不?如果是的话,是否侵犯A的自由?如果A和C没有登记,仅仅是同居?B这时可以告两人重婚,并将A和C送进监狱不?

          我经常看央视的《今日说法》。我的感觉是,国家仅仅对事实婚姻所带来的孩子的必要权利予以承认(就是私生子女有继承权,又被抚养的权利等等)。对事实婚姻的双方不管(谁让你们当初不寻求法律的支持,尊重法律)。

          不过在加拿大这两种婚姻有着相同的效力。

          问一下,如果两个在加拿大的小留学生未婚同居,他俩是否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比如其中一个(甲)因车祸丧生,另一方(乙)的拥有高于甲在国内的父母的对甲财产的继承权?我认为不会的,但不知道事实如何。

        • 家园 新的婚姻法好像已经没有事实婚姻,对于现在这种情况

          新婚姻法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 家园 是的,事实婚姻在我国仅存在于1994年2月1日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

            未登记男女。

            现在有人说医院应当核实男方的身份。我觉得按常理看,一般人都不会在身份问题上撒谎,也没听说过有人带着结婚证上医院的,特别是急救情况下。所以让医院信任那个男的身份也没什么不对的。

            但现在未婚生子的情况可能不会少见,特别是打工的农民之间。紧急情况下,另一方是没有权利为手术签字的,医院又出于常识信任他们对彼此关系的表述,这就造成矛盾了,无法实现手术签字对权利人的保护,可能延误治疗等。我觉得专家应该对此想想办法。

      • 家园 是明白人
    • 家园 帖主两帖已经说得很透彻了

      从网上的争论可以看出,许多国人一会儿高呼好制度,一会儿又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就像有人总结的过马路一样:绿灯是大家(走)的,红灯是老爷我(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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