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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今天才知道的“比约克”事件,这帮老外过于无法无天了吧 -- 气吞万里如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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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讨论】今天才知道的“比约克”事件,这帮老外过于无法无天了吧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肖莫雨 环球时报记者 虞 晔 冰岛歌手比约克上周日晚在上海的演唱会上公然宣扬“西藏独立”,引起了中国民众的不满和国际媒体的关注。

      借压轴歌曲显示政治观点

      3月2日晚,比约克在上海国际体操中心举行了“2008世界巡演上海演唱会”。歌曲《宣布独立》被作为压轴之作,而当唱完“高举你们的旗帜,宣布独立吧!”后,比约克突然高喊“Tibet、Tibet(西藏、西藏)”。

      当时在演唱会现场的魏先生向《环球时报》记者介绍,当天气氛热烈,比约克在唱完最后一小节后,台下的观众高声重复歌曲的最后一句“高举你们的旗帜,宣布独立吧”,此时,比约克突然喊出了“Tibet、Tibet”。魏先生说,他身边的人当时有的一愣,有的则没有注意。因为比约克英文发音也不很纯正,也有人以为她是在喊“吼、吼”之类的助音词。

      《宣布独立》这首歌的歌词中反复重复着“制造你们自己的旗帜”、“宣示独立,别让他们那样对你”等词句。据美联社报道,比约克曾用这首歌对不同的事件表达政治观点。她在上个月的日本演唱会上,曾借这首歌支持科索沃独立,结果不得不退出塞尔维亚音乐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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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观众都感意外

      据魏先生介绍,散场后,就有中国观众开始议论比约克的举动。而演唱会后,比约克公然宣扬“西藏独立”的做法也在网上遭到抨击,很多中国民众表达了愤怒和不解。

      当天去听比约克演唱会的有很多外国人。据美联社报道,英国教师史蒂芬说:“比约克喊完后,气氛很奇怪,和其他演唱会相比,让人觉得不太舒服。”在一个以在华外国人为主的论坛上,有人对比约克的做法表示支持,但也有人提出,“如果她在美国大喊‘布什去死’,可能会赢得掌声,但试想,如果她说‘拉登万岁’,情况会怎样?她触及了中国人的敏感神经。”

      自我标榜应顾及他人感受

      比约克的“临场发挥”迅速被德新社、美联社等国际媒体报道。德国n-tv网站在报道时,用了“比约克用支持西藏独立的歌曲挑衅中国”的标题。美联社报道说,比约克引爆了中国歌迷的指责。

      42岁的比约克获得过两次“全英音乐奖”的国际最佳女歌手称号,她一直以另类的造型和各色的处世风格为标签。她此次来上海也耍尽大牌,出发前就放话说,若在机场见到一位记者,她将立即取消演出,并在到达后执意取消新闻发布会。可以说,中国给了比约克足够的尊重和迁就,而她却用无知且无理的举动伤害了中国观众。

      演出结束后,演唱会的主办方爱玛娱乐有限公司一直拒绝对此事发表评论。

      比约克此前曾参加过一些海外歌手组织的所谓“西藏自由音乐会”,但从未真正踏上过西藏的土地。在欧美,很多娱乐明星都将聊政治、扮左派作为塑造形象、突出自我的招数,但就像比约克的一位歌迷在网上留言所说,“她表达她的不同观点没有问题,但她在中国这么做就是对中国歌迷的不尊重,她太自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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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是现在国内的官方媒体异常低调,根本没有好好的讨论一下这次事件;对事件主角也没有做出任何惩罚性措施(兄弟以前是念法律的,比约克这次的行为坐班房绝对是绰绰有余的了,严重质疑TG的法律准绳变成了可以任意拉伸的橡皮筋了)。

    今天又看到法新社3月9日报道:一群身处印度的流亡藏人计划10日踏上返藏之路,并沿途进行示威游行,以此 “纪念达赖喇嘛1959年逃出中国,并抗议即将举行的北京奥运会”。  报道称,参加此次返藏游行的100名流亡藏人是从5个“西藏独立”团体中挑选出来的。法新社援引“西藏流亡政府”妇女协会主席的话说:“游行者接受了大强度训练,已经为克服这次远征路途中的障碍做好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准备。”组织者称,在返藏游行途中,可能还会有数百人不断加入。示威团体计划用6个月的时间穿越边界进入中国境内,但拒绝透露计划翻越的山峰以及具体的抵达地点。

    当真是令人怒不可遏,是不是奥运期间,咱们就只能鸵鸟了?

    • 家园 丫要是来法国,老子一定砸她臭鸡蛋

      上海人在现场的怎么就一点反应也没有呢?

    • 家园 2008年的中国是个跳台

      半红不黑又撑不起个台面的主,自己把自己骟了也抢不来小甜甜走光的版面,不借这个机会蹦达蹦达,怕是要被世界给遗忘了

      越往后,直到奥运会办完为止,这路货怕是越发要多起来。

      跳蚤叮不死人,奥运完了,原来在哪发霉,还回哪发霉去。三秋一过武林就将他们遗忘。

      赫老太太可是垂老之身在非洲为穷孩子奔走呐喊募捐的。这年头人都精,这帮鸡贼还真以为吹着冷气嚎两句丧就能作当今的奥黛丽赫本了?

    • 家园 歌手的个人价值观,你们这么在意干什么?

      她的立场,她得到的资讯,她的心态,她的喜好决定了她的行为,这些东西能够对你们有影响吗?“Give Peace A Chance”可以让美军在越南失败吗?

    • 家园 臊着她又如何?

      上次听到比姐姐的名字还是在大学里,算来有十年了吧.

      现在大家众口纷纷有骂她的有要将其投入监房的,殊不知古人已有法治之:“见怪不怪,其怪自败”。

      对这种没事搞事有事不担事的人最大的惩罚何若干脆不理?

      反正我相信没有上海人听了比姐姐的歌会想去那个地方支持独立吧。

    • 家园 这种人过于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 对很多东西的认识就和白痴差不多

      这种人过于沉浸在自己的世界中, 对很多东西的认识就和白痴差不多。

      就说一件事, 他这么干不是把邀请他的中间商给害了么, 正常人哪有这么办事的。

      自己嘴痛快一下, 感觉良好的以为教育了一把生活在邪恶的集权国家中的被蒙蔽的可怜人。

      然后把所有引发的麻烦都留给其他人, 自己一走了之。

      这么不负责任的人, 真让他去领导藏独, 我们就有福了。

    • 家园 与君探讨

      首先,我对你的“依法办事”,中国法律面前无论本国人、外国人一视同仁的看法深表赞同。外国人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地处理。这是应当坚持的原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处理你提到的“《老外北京街头开车肇事殴打女司机辱骂围观群众》”“《“两外国人殴打男子致重伤”追踪:伤者借钱住院》”时,确实是应当坚持以上原则。

      然后,我想理性探讨一下我不同意你的地方。

      第一,根据目前中国何项法律,可以如你所称:“兄弟以前是念法律的,比约克这次的行为坐班房绝对是绰绰有余的了”?

      这是处理此次事件一个关键的问题。

      (一)你提到了“轻度的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里面的条文”。

      请注意,你所引用的这部法律(以下简称“条例”)早在2年多前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对原“条例”作了大幅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并不能适用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原“条例”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这项简略的规定在新法中予以了比较详细的扩充、解释和描述,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也不符合其定义的任何行为,无法适用。因此,根据本法进行“行政拘留”,也就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处罚,是不可能了。

      (二) 你提到了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那么,是不是本事件中歌手的行为足以构成此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何谓“煽动”?“煽动”, 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构成煽动必需要有鼓动的行为,而不是仅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愿望。而且,这种煽动行为必需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刑法不予干涉”。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图画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刺激、怂恿、引诱、激励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它与分裂国家罪在表现形式上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如它们侵犯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安全,其直接客体都是国家的统一;它们都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行而不以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们在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这种故意都是就危害行为本身而非其行为结果的态度而言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从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属于分裂国家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如果刑法不另行设立煽动分裂国家罪,其煽动行为得以分裂国家罪的共犯论处,但既然刑法已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它与分裂国家罪即具有原则性的不同:(1)就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方式系通过语言、文字、图象、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使没有分裂国家意图的人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坚定其已产生的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煽动者并不需要亲自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被煽动者是否接受煽动从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并不影响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成立。同时,此处的“煽动”应当排除分裂国家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中所包容的“煽动”内容,因为有时候的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行为也是以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为内容的。(2)就犯罪主体而言,分裂国家罪既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又包括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而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并不处罚其他参加者,甚至积极参加者亦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这是因为,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如果属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如果系其他参加者,则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刑法不予干涉。(3)就故意的内容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并积极而为;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所具有的仅仅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积极实施,并无具体的分裂国家的法定行为,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具体行为,并且希望和积极促成该行为的完成。

      (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对于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参与演出的人员处罚,是应有之义,我深表赞同。

      但是,处罚仍然无法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的严厉程度。根据该条例,处罚方式是罚款等。

      (四)你提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

      根据你的引述,

      第19条规定,“…2、人人有表达自由…。3、本条第2款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殊义务及责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必须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并且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权利或者是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第20条规定: “1、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2、任何鼓吹种族、民族或宗教的言论,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之。”

      请注意,这里是“应以法律禁止之”。而从未提到可以予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坐班房”这样的处罚。

      (五)总结

      (1)根据我国法律和世界公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除治安处罚),需要依照《刑法》按照司法程序,经过法院判决方可确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他人身自由。

      (2)刑法上有“罪刑法定”的原则,非经刑法确定地规定有罪,不得推定其犯罪。

      (3)刑法上有“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行政法上有“比例性”原则,根据任何一项原则,都得不出可以根据本案中歌手的行为将其予以收监的结论。

      你说,

      象比约克这样的在公开场合的呼喊与宣扬,可以说是造成了极大的散布面和社会影响,其危害已经超过了所谓一般尺度的自由讨论和传播了(如我们此刻在网络里的讨论),不论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常例上都已经构成了违法。而只要在中国的法理领土上,任何的违法行为我国均享有管辖权,即使对方有外交豁免权,也有特殊条例予以惩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可拘押,坐班房难道厚待了她?“平天下”兄的所说的自由也应该是建立在不妨害他人及群体利益,乃至国家分裂的范围以内的吧。而假如您的“自由”妨碍甚至是有可能伤害到他人,那么您的自由就应当受到限制和惩戒。

      你混淆了违法、犯罪的界限,也没有注意到在“罪、刑、责相适应”原则、行政法“比例性”原则的基础上决定应当采取的处罚措施。

      (4)还有一个实际的问题是,其本人已经出境。即使要按照刑法处罚,也要引渡吧。这时候问题又来了,且不说很多国家与我们没有引渡协定,即使有,也有“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的制约。

      第二,关于政府应对事件的态度。

      再次强调,我对你的“依法办事”,中国法律面前无论本国人、外国人一视同仁的看法深表赞同。外国人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地处理。这是应当坚持的原则,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处理你提到的“《老外北京街头开车肇事殴打女司机辱骂围观群众》”“《“两外国人殴打男子致重伤”追踪:伤者借钱住院》”时,确实是应当坚持以上原则。

      然而,我认为本事件和以上的简单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存在不少区别。这涉及到言论的表达。我不认为“政府并没有真正的依法办事”。我认为,这件事上政府是很为难的,既不能姑息迁就,放任这种外国人在我们的国土上肆意宣传西藏、新疆、台湾等敏感地区独立的行为;又不能不照顾到国际上的种种政治、舆论压力、采取断然的措施。如果真的采取你所说的什么惩罚性措施,特别是“坐班房”,估计又要让政府出丑,让天下人耻笑了。

      奥运就要召开,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就要来中国,发生这样那样的类似事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我不认为,政府没有全面地考虑各种应对措施,没有咨询法律专家的意见。只是,发生的以上事情,政府实在是处于非常为难的境地。

      第三,关于对于本事件众矢之的者的态度。

      世界上有太多的人,他们一辈子没有到过西藏,不了解西藏发生了什么。却因为他们听说西藏那个神秘的地方,有着神秘的宗教,独特的民族和语言,美好的自然环境,而且“被中国统治”,就天真地认为西藏应该独立,而且不遗余力地鼓吹。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大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外国人或是善良的,或是偏执的,或是盲目的,或是天真的,或是幼稚的。但是他们不是不可以说服的。

      正如原文所说,比约克此前曾参加过一些海外歌手组织的所谓“西藏自由音乐会”,但从未真正踏上过西藏的土地。在欧美,很多娱乐明星都将聊政治、扮左派作为塑造形象、突出自我的招数。

      对于他们,我们该怎么办?他们来了中国,难道把他们都抓起来,坐牢去?

      对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和施用暴力并不能改变他们的思想,反而让他们更加抵触和反抗,坚信自己是正确的。我们应当做的,是以耐心来说服,以事实来说服,以真相来回击谎言,让他们看到真正的西藏是什么样的,他们过去所接受的信息是多么的片面和扭曲。

      第四,关于我对你的态度。

      我承认我看到你的言论生气了,所以言语比较冲动,很抱歉。我所生气的,并不是因为你维护领土完整、谴责分离主义的热忱,和对该行为的愤怒。这一点我们是一样的。

      我生气的是,第一,你作为学过法律的人,却对法治的原则,法律的原则、理念和实施这样的盲目,对法律这样的一知半解。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正在慢慢地法治化中,法治的精髓还要经过一代人、几代人才能深入到人们的心中,对法律的淡漠还处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政府依法办事无疑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就连法律人士都持有这样的观点,鼓动政府作出违反法律、违背法治的事情且以法律的名义,我不能不表示遗憾。第二,你将这个事件中政府的作为简单地归结于“并没有真正的依法办事。虽然这种结果在国内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而没有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与普通治安案件的与众不同之处,它的典型性、它在奥运年世界看中国时的敏感性、它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风向标性。在政府的处境已经非常为难的情况下,你对政府太苛求了。

      • 家园 砸你一砖,对你这种态度非常。。。。。

        从你的文章可以看出,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别人到你家拉了泡屎,你还得说香,是吧?!

        既然你懂法律,就应该给政府那些食肉者出一些主意,怎么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惩治这些挑衅者,阳谋不行,就阴谋,总之要杀一儆百,以儆效尤。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让人吃了豆腐,还得礼送出境。你知道那个女人回国后会怎样鄙视中国人吗?她会说在中国如何如何,而中国人连个屁都不敢放,或者说,他在中国如何如何,中国人还很赞成(连一点抗议都没有)。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他们的变相鼓励。这样下去,真不敢想象奥运会时会是什么情景。

        这里的网友有点过激的言语很正常,着急还是不上劲。

        我们中国已经过分理智了,现在需要一些不理智的,甚至流氓的行为,趁着还不太晚,还来得及。

      • 家园 很好很严厉。

        一楼的说了

        兄弟以前是念法律的
        ,现在可能早就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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