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就票贩子告倒上海铁路公安的一点商榷意见 -- 气气

共:💬51 🌺80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4
下页 末页
    • 家园 我提供一点情况说明

      第一、关于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这点并无疑问的,上海市局和铁路公安局之间是有一个文件是关于委托处理也就是说,上海市局是委托铁路公安机关处理有关倒卖车票相关案件 ,在其他的一些省份也有类似的规定(1,这类案件地方不想管,2,有些技术上的操作并不太熟悉)

      第二,营利问题,你车票原价是多少?你买多了原价卖不行么,你加了价不是营利又是什么 ?个人理解并非是非要是经营获得利润才叫营利?

      以上两点供作者商榷

      • 家园 我也再商榷一下

        先说明一点,我不是做行政或者刑事方面实务的,所以一些具体的东西不是很了解,说错的大家多指正。

        1)关于“上海市局和铁路公安局之间是有一个文件是关于委托处理也就是说,上海市局是委托铁路公安机关处理有关倒卖车票相关案件”。首先,即使有这么一个委托关系存在,被委托人也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关于这一点,《行政处罚法》第15-19条有一些参照性的规定(不过说的是委托事业单位执法的情形)。其次,这种委托关系是内部规定还是已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前者,那么对外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营利”不同于“盈利”,营利的意思是“谋取利润”,而不是实际上获得利润,着重的是主观上具有谋取利润的主观动机。具体的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简单的说,就是按照一个人正常人的通常逻辑,在既有证据的基础上能得出这个人做这个事情是出于谋取利润(在违法犯罪中用“牟取”非法利益可能更合适)的目的,就可以认定;复杂的说,可以参看中国期刊网上面的一堆论文,甚至可以就这两个字写一本书了。。

      • 家园 个人有个感觉,如果是一张票,5天是不是过?
    • 家园 支持你!
    • 家园 法律精神是我们一直缺乏的

      如同万科的业主要退房一样。

    • 家园 送花送花

      有利有据,专业人士啊

    • 家园 先花。有一点不太懂

      证明被处罚人违法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被处罚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违法。

      这是普通法的概念, 中国不是普通法国家, 实践上也是这样的吗?

      • 家园 是的,也是这样的

        是的,从法理上说,在中国的刑诉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前者),用的也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原则。通俗的说,就是用正常人的思维,所得到的证据能够高度确认被告人(被处罚人)是有罪(有违法行为)的。

        当然了,在实际中,总体上公检法做的还离理论很远很远,即使从司法文书的撰写上看。

        一个最通俗的例子就是,台湾地区马英九特别费案的判决书能有接近200页,辨控双方的证据采信原则、说理、论证,非常地清晰。

        而中国大陆,可能一个判死刑的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书也不过就3页A4纸,其中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可能就一句话“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以,中国的好律师基本都不做刑事辩护的,风险大(刑诉法306条,只要自己收集的证据和公检法的不一致,没准就成立了“律师伪证罪”,每年因为伪证罪进去的律师都不在少数),收入低(不能风险代理,且有收费限额封顶),地位低(在庭审的辩控交锋中,律师的实际地位比检察院低多了,而且侦查阶段会见被告人还要公安机关实质上的批准)。

        扯远了扯远了。。

        • 家园 花您的法制普及工作

          惊喜:所有在本帖先送花者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 家园 老铁奖了你一个宝。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 家园 多谢详尽专业解答

          附小花一朵。

          我总说中国的问题是管理问题。看来应该加上一句:管理问题首先是规则(法律)问题, 规则问题首先又是观念问题。看来温总说的解放思想, 也是说到了点子上。 可是观念的改变,谈何容易啊。

        • 家园 每年因为伪证罪进去的律师都不在少数

          情况这么严重吗?这些律师“傻”啊?

          • 家园 是的,刑法306条被称为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什么叫做“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呢?

            现实中的一些案例是,只要律师自己搜集的证人证言,和公安、检察院的证据相悖,公安、检察院就会提出中断审理补充侦查的要求。随后,公安检察院就会去问律师提出的那个证人,为什么他的证言和公安检察院的证据不符,是不是在做伪证,作伪证的后果很严重啊云云。

            一些证人在压力下,就会告诉公安检察院,是律师告诉我要这么说的(即使不是)。。。。然后公安检察院就可以拿着证人的新笔录,让律师坐实“辩护人伪证罪”了。。。

    • 家园 送花支持

      这样的回帖好!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4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