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文摘】通往奴役之路    F.A.哈耶克 -- found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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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文摘】通往奴役之路    F.A.哈耶克

    通往奴役之路    

    F.A.哈耶克

    《通往奴役之路》 

    导言

    序言

    引言

    第一章:被离弃的道路

    第二章:伟大的乌托邦

    第三章: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第四章:计划的“不可避免性”

    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第六章 计划与法

    第七章 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

    第八章 谁战胜谁

    第九章 保障与自由

    第十章 为什么最坏者当政

    第十一章 真理的终结

    第十二章 纳粹主义的社会主义根源

    第十三章 我们中间的极权主义者

    第十四章 物质条件与理想目标

    第十五章 国际秩序的展望

    结论

     

    • 家园 首席搬运工真不是盖的。前两天刚提到,就搬来了。谢谢。

      就是不知道我能不能坚持看到完。

    • 家园 导言

      导言

        德特马多林

        世纪之作――F.A.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先生在1944年出版了他的划时代作品《通往奴役之路》,这并非仅仅意味着他的首都畅销书问世。这部著作不仅很快惊动了经济学界,而且很快引发了一场迄今为止仍然令广泛的阶层感兴趣的辩论。它在很大程度上也符合哈耶克的个人兴趣。如果说哈耶克的老师路德维希冯米瑟斯所同属其中的奥地利学派最初追求的是某种如同一种纯粹的――没有经验因素或历史因素也过得去的――经济理论的东西,那么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似乎想至少部分跳出这一狭窄的框框。他自己在后来也曾这样描述过:“我对纯理论有些厌倦。我写作《资本的纯理论》的四个年头里是非常艰苦的。”

        《通往奴役之路》唤醒了所有不同流派的知识分子。或者,如同哈耶克后来所说的那样,“它关注一个瞬间,完全针对英国的社会主义知识分子,在他们的头脑里似乎有着一种想法,以为国家社会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而只是某种可憎的东西。于是,我试图对他们说:‘你们和他们一样在走同一条道路’。”

        毫无疑问,哈耶克成功地唤醒了这些知识分子。在左派的眼里,哈耶克很快成为头号敌人。当丘吉尔在 1946年的竞选讲演中引用了哈耶克的话以对他的工党对手克莱门特.艾德礼的社会主义国有化计划的危险提出警告的时候,左派利用这一点以图搞坏丘吉尔的名声。艾德礼在他的讲演中始终津津有味地强调哈耶克姓名中的“冯”字称呼,以便把对德国的仇视气氛引向丘吉尔。这对哈耶克是不公正的,因为他是一位坚定的亲英人士,国家社会主义的坚决反对者,是本应不容任何怀疑的,更因为他自己从1934年以来就生活在英国并且已经在那里寻求避难。尽管如此,在英国仍有不少的声音在说这些,哈耶克由此被左派打上了敌手的印记,他把丘吉尔“拖下了水”,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丘吉尔的竞选失败。

        尽管本书在很大程度上致力于分析市场经济的衰落,但其大部分篇幅却是集中于一种历史的“时代精神分析”。这一分析不仅是对当时现状的总体描述,而且植根于一种主要针对19世纪面貌的较长距离的历史透视。《通往奴役之路》这一书名本身就已提示,哈耶克把这一历史发展理解为人们在走下坡路。在此,19世纪前年叶以格拉德斯通、科布登和布赖特为代表的英国自由主义的鼎盛时期并不构成下坡路所由开始的高台。即使在自由主义的“核心国”英国,反自由主义的思想现在也成了知识分子的信条,这一事实使得1989年在维也纳出生的哈耶克(1938年作为伦敦经济学院的教授成为英国公民)感到尤其苦恼。

        人们偶尔把《通往奴役之路》的意义与乔治奥威尔1984年的伟大的反极权主义空想相媲美。人们也很容易会拿它同卡尔.波普尔晚于它一年出版的著作《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作对比。毫无疑问,这些比较是有理由的,但是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其区别之处。哈耶克不像奥威尔所做的那样仅仅专注于细致入微地描述极权主义政权。他在从精神方面剖析极权主义思想传统的过程中不像波普尔那样集中于其明显的主要代表人物(如黑格尔和马克思)。哈耶克在更大程度上把那些以较不极端的、但对于时代精神的主流来说更具代表性的方式维护他们的思想观念的思想家置于中心。哈耶克把一些在今天不知名的19世纪人物――如卡尔.洛贝尔图就归属于其中--归入那种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问世之际把几乎整个欧洲拖入暴力之下的极权主义的先驱者之别。哈耶克所追求的目标很快就一目了然。对于他,这不仅仅事关反 击极权主义的残暴行径,因为这种显而易见的残暴形式的极权主义向来会被多数正直者所拒绝。他在更大程度上关心的是,揭露那些来自以为有益无害的观念的、隐蔽着的危险。这些观念远为“容易赢得多数”,但因此也远为危险。只要列举几位“作恶者”,也即弗里德里希诺曼和瓦尔特.腊特瑙,就很容易看清这一点。诺曼虽则一时坚定地主张“自由贸易”,但赞成推行一种社会国家取向性很强的、干预主义的经济政策,他被哈耶克称为典型“德国式的、社会主义和帝国主义之结合体”的代表人物――人们从诺曼的几个创作阶段里完全可以发现这样一些蛛丝马迹。腊特瑙到他被谋害为止一直是魏玛共和国左翼自由主义派德意志民主党的最重要的经济政策思想代表人物之一,他被列为更危险的人物。这位经济管理者的政治荣誉开始于他作为战时经济的组织者(哈耶克给了他一个富有诗意的称谓,即“原始独裁者”),腊特瑙一方面明显表现出在经济政策方面的公司国家及计划经济思想,另一方面还表现出同样明显的对自由主义和共和政治的理解力。真正的危险由此就不言而喻了。哈耶克评价道,“他也许通过自己的作品比其他某个人更多地决定了上次战争期间及随后在德国成长起来的那一代人的经济观,而且他的几位最亲密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后来成为在执行戈林的四年计划的官员当中的骨干。”在今天,显得几乎有些嘲弄意味的是,哈耶克由此就恰好被右翼极端分子谋害的腊特瑙断言,“在较为详尽的国家社会主义思想史中”,腊特瑙有着“一个突出的位置”。但是,哈耶克向他承认,腊特瑙会“不寒而栗而退避三舍,如果他清楚他的极权主义经济政策的后果”。

        在对腊特瑙的批评中,可以明显看出哈耶克所指的是哪一方面。虽然各种派别在目标一一如民主或独裁、自由或压迫等――的取舍方面,绝对存在着差别,但是一种要有更多计划经济成分的共识占据着统治地位。因此,哈耶克把他的书献给"所有政党中"的社会主义者,这就不足为奇了。他认为,如果基于人道考虑的社会主义者所追求的目标从根本上看与自由主义者同出一辙,那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哈耶克甚至把“多数社会主义者”列入为“坚定地”信仰“自由主义的自由理想”的那一类社会主义者。分歧应当在于那些人的手段和方法――它们是集体主义的,是与个人自由不可调和的。集体主义对于哈耶克来说是占统治地位的时代精神的中心特征,在其面前,所有其它特征都黯然失色。对他来说,社会主义只是“集体主义的一个变种”。事实上,他把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如此等同,以至于一些作者(与《通往奴役之路》这一字面意义相反)表达了怀疑,认为“社会主义”概念才是本来的总括概念。也许哈耶克就要唤起这一印象。在许多后来的著作中,他首先把国家社会主义当作一种社会主义的变种来处理,而不是根据流行的解释按照左右派划分模式把它作为社会主义的对立面来处理。 1979年的一次讲座中,他谈到了一种“‘国家’这一修饰词置于前头的社会主义”。哈耶克由此创立了一个完整的国家社会主义解释学派,他的解释与一种(占据支配地位的)受马克思主义影响较大的解释形成了有意识的对照。

        这一解释在(通往奴役之路)出版之时甚至在民主的社会主义者――大概是哈罗德.J.拉斯基,他是哈耶克在伦敦经济学院的一位同事,尤其能够恰当地代表受到哈耶克主要批评的那一类型的知识分子--当中尤其得到欢迎。按照这一解释,国家社会主义是一种市民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就像自由主义那样。由此,国家社会主义只会成为自由主义的一种反常形式,它出现于资产阶级看到他们的统治受到了过分剧烈的社会改革的威胁从而动用暴力确保他们的统治的时候。

        这一学派的理论家们难堪地隐而不谈"国家社会主义"概念,因为它(完全在哈耶克的解释意义上)明显包含了"社会主义"属性,是独特的。人们取而代之以"法西斯主义"的概念,尽管在意大利的(更不说是奥地利的)法西斯主义以及国家社会主义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区别。试图基于他们(自称)由自己所代表的占有关系而解释政治理论的法西斯主义理论家,必须容忍哈耶克所明确提出的问题:难道没有一种根据个人自由和通过正确选择经济秩序来维护个人自由这种衡量标准所进行的归类更适合那些也为左派所宣扬的“人道主义理想”?

        哈耶克的假设本身多么合乎逻辑和有说服力,它们就多么能够适合于对那些误以为完全与自由主义信念一致的"所有政党中"的社会主义者提出挑衅--如果说不是甚至激怒他们的话。本书毕竟由此包含了某种把民主社会主义与斯大林主义以及国家社会主义等同的东西。民主社会主义者反对这种等同处理,这是显而易见的。早在(通往奴役之路)出版后不久,巴巴拉.伍顿以她独特的名为《计划下的自由》的著作成为第一个与哈耶克的著作唱对台戏的人。并非只是这一点表明了哈耶克以其反集体主义的时代批判触痛了时代精神。在出版(通往奴役之路)之前不久,哈耶克成为享有威望的不列颠学会的会员。后来,学会的一位朋友对他说,哈耶克永远也成不了这一机构的会员,如果这部著作早在7月而不是在9月(也就是说在选举之前)问世。

        然而,哈耶克详尽地论证了他的这些论点,这些论点的最初效应如同一些令人不能置信的告密状所产生的效应。一即使是一位民主社会主义者也必须在不久后诉诸最初违心的手段,如果他真的想一如既往地实现他的有关一种值得期望的经济秩序的思想。如果没有市场经济所提供的“那种经济自由”,“过去就绝不会有个人和政治自由。”

        对于尽管那种自由主义秩序明显忧于那些竞争性的集体主义制度,人们为什么仍然离弃了该秩序这一问题,哈耶克的经济解释是否还有效?尽管这一问题高度重要,哈耶克的解释相当模糊并且停留于单纯的简略暗示。不过,我们不应忘记,《通往奴役之路》不是科学论文,而是作为一部通俗性著作来构思的。哈耶克的解释的出发点是,恰恰是自由主义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成就会给自由主义带来灾难。它具有简直是“自我毁灭”的性质,“在将来很可能被看作这一成就的最有意义和最有深远影响的作用的东西,是人们对于由自己掌握自身命运的新感觉,是人们对可以无止境的改善自己的处境的信念,一种由已实现的东西所唤起的信念。”哈耶克在这里所描述的信念,在很大程度上已是他后来称之为“构成主义”的东西,也就是受到有意识的塑造能力之影响的东西。这一态势得到了强化,因为“由于这些已实现的东西……,人们显然不大愿意满足于容忍尚存的、现在似乎不可忍受的和不必要的弊端”。其后果是:“所实现的被看作一种保险的和不可丧失的占有物,是一劳永逸地获得的。人们只是还对新的 权利要求感兴趣,遵循旧的原则似乎妨碍了这些新的权利要求的迅速满足。”

        这听起来非常摩登。即使在现在,虽然“社会”福利国家还没有突变为极权主义国家(在这里,哈耶克也许是过于悲观),但是对于公民们来说,它已成为一种束缚人的和在财政上不堪重负的负担,因此,这一对维护既得利益的思想的批评有着巨大的意义。在(通往奴役之路)最初被左派成功地唾弃以后,最终成为80年代最强有力地启发英国的政策重返市场经济原则的那样一部著作,这就不足为奇了。即使在其它国家,如在美国,哈耶克也成为一种自由主义反思的精神领袖。他也受到了学术界的承认――他获得了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1989年苏联帝国社会主义暴政的终结,也许是在他的人生旅途尽头最值得他欣慰的事情,而且许多东欧国家的知识分子自发地成立了各种"哈耶克俱乐部"和"哈耶克协会"。他们找不到比这更好的镇山之主了。

        

      • 导言
        家园 序言

        序言

        当一位社会事务的专业研究者写了一部政治性的书时,他的首要职责就是清楚地在此加以说明。这是一部政治性的书。我不想以社会哲学论文这种更高雅虚妄的名称来称呼它,以此掩饰这一点,尽管我未尝不可以这么做。但是,无论名称如何,根本点仍是我所说的一切源自某些终极价值。我希望在这部书中还适当履行了另一个同样重要的职责:毫不含糊地阐明全部论证所依据的那些终极价值是什么。

        然而,有一件事我想在此加以补充。尽管这是一部政治性的书,但我像任何人一样可以肯定,书中所申明的信念,并非取决于我的个人利益。为什么似乎如我所愿的那种社会给我带来的好处,会比给这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带来的好处更大,我无法找出任何理由。其实,我的那些信奉社会主义的同事常常告诉我,作为一位经济学家,在我所反对的那种社会里,我应当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当然,前提是我得让自己接受他们的观点。我觉得同样肯定的是,我之所以反对这些观点,不是因为它们不同于伴我成长的那些观点:既然它们正是我年轻时所坚持的观点,而且正是这些观点使我将经济学研究作为职业。对那些依据流行的时尚在每一个政治主张的申明中寻找利益动机的人来说,或许可以容我附带说一声,我有各种合适的理由不必写作或出版这部书。它必定要冒犯许多我希望与之和睦共处的人们:它也迫 使我将我觉得更能胜任并且从长计议我觉得更重要的工作搁置在一边;而且,尤其是,它肯定不利于接受那些更严格的学术工作的结果,而这种学术工作是我倾心向往的。

        假如我不顾这些,而把这部书的写作当成我不可逃避的责任,这主要是由于现时代有关未来经济政策问题讨论中的不寻常的和严重的情况所致,这些情况几乎尚未为公众充分地意识到。

        实际情况是大多数经济学家多年以来已被战争机器所吸收,并因其官职在身而缄口不言,结果,有关这些问题的公共舆论,在令人吃惊的程度上为外行或怪异者、为居心叵测者或卖狗皮膏药的人所操纵。在这种情况下,一位尚有闲暇从事写作工作的人,难以将忧虑缄藏于心;当前的种种趋势必然在许多人心中引起这种忧虑,只是他们无法公开表达它们罢了--尽管在不同的情况下,我会乐于把有关国家政策问题的讨论,留给那些对这项任务更有权威、更能胜任的人去做。

        本书的中心论点最初曾在一篇名为"自由与经济制度"的文章概述过,这篇文章发表于《当代评论》1938年第4期;后来,它被增订重印成为H.D.吉迪恩斯教授为芝加哥大学出版社主编的《公共政策丛刊》(1939年)之一。承蒙上述两种出版物的编辑和发行人的慨允,使我得以引用原文某些段落,在此我谨表谢忱。

        1943年12月

        于剑桥伦敦经济学院

        • 序言
          家园 引言

          引言

          几乎没有什么发现比那些揭示了观念根源的发现更令人恼怒的了。

          ――阿克顿勋爵

          当代种种事件不同于历史之处,在于我们不知道它们会产生什么后果。回溯既往,我们可以评价过去事件的意义,并追溯它 们相继导致的后果。但当历史正在进行时,它对我们来说就不是历史。它带领我们进入未知的境域,而我们又难能瞥见前途是什么样子。假如我们能够运用来自先前见闻的全部知识,把同样的事件重新经历一番,情况就会不相同了。对我们来说,事情将会显得多么不一样,我们现在很少注重的变化将会显得多么重要,而且往往是多么令人惊讶啊!人们从未有过这种经验,而且对历史必然遵循的法则毫无所知,也许是一件幸事。

          然而,尽管历史本身从来不会完全重演,而且正是因为事态 发展并非不可避免,我们才能在某种程序上接受以往的教训,避免相同过程的重复。人们无须成为一位预言家,才能意识到迫在眉睫的危险。经验和利益的偶然结合,往往会向人们揭示出事件中人们还很少了解的方方面面。

          以下文字是一种经验的产物,这种经验相当近似于重新经历了一个相同时期――至少也是对一种颇为相似的思想演变过程的再观察。虽然这是一种人们不可能在一个国家获得的经验,但在某种情形之下可以通过长期轮流居住在不同的国家获得。尽管在绝大多数文明国家中思潮所爱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但它们不一定在相同时间或以相同速度发生作用。因此,通过从一个国家迁居到另一个国家,人们有时可以再次观察到类似的精神发展阶段。那时他的感觉就会变得特别灵敏。当人们再次听到他在20年或25年前首次接触到的主张或方策时,它们就有了新的意义,成为一种明确趋势的征兆。它们意味着,事态的发展如果不是必然地、至少也是可能地会经历类似的过程。

          现在,有必要说出这句逆耳的真言,即我们有重蹈德国覆辙的危险。确实,这种危险并非就在眼前,而且这个国家的形势与近年来德国所出现的形势尚相距甚远,以致人们很难相信我们正朝着相同的方向前进。然而,这条道路虽然漫长,但却是一条愈往前走就愈难回返的道路。如果从长远考虑,我们是自己命运的创造者,那么,从短期着眼,我们就是我们所创造的观念的俘虏。我们只有及时认识到这种危险,才能指望去避免它。

          这个国家并非与希特勒德国,也就是目前这场战争中的德国有任何相似之处。但是,研究思潮的人们很难对此视而不见,即在上一次战争期间及战后的德国思潮与目前这个国家的思潮之间存在着并非只是表面上的相似性。现今,在这个国家中肯定存在着同样的决断,要把出于防卫目的而建立的国家体制保留下来用于创造。这里,也有着对19世纪自由主义的同样蔑视、同样的伪“现实主义”乃至犬儒主义,对“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样的宿命论的接受。而且,在我们那些最吵吵闹闹的改革家竭力要我们接受的教训中,十有八九是德国人从上次战争中得出并且助长了纳粹制度产生的那些教训。在本书的进程中,我们将有机会表明,尚有一大批其它问题,在15年至25年间,使我们看起来会重蹈德国的覆辙。尽管人们不喜欢回想,但那个国家的社会主义政策被进步人士普遍奉为仿效的榜样,正如近年来瑞典已成为进步人士众目所瞩的典范之国一样,这并没过多少年。那些追忆得更久远的人们都知道,至少对上一次战争之前的那一代人,德国思想与德国实践对这个国家的理想和政策产生了多么深刻的影响。

          作者的成年生活大约有一半时间是在他的祖国奥地利度过的,与德国精神生活有着密切的接触;另一半时间则是在美国和英国度过的。在这12年中,这个国家现已成为他的家乡;他在此期间日益相信,在德国摧毁了自由的力量,至少有些也在这里作祟,而且这种危险的特征和根源,可能比在德国更少为人认识到。尚未为人认识的最大悲剧是,在德国,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那些有着良好愿望的人,也就是在这个国家被尊奉为楷模的人,如果不是他们创造了的话,至少也准备了这条道路,准备了现在正为他们所憎恨的那些势力。而我们要避免相同命运的机遇,有赖于我们能否正视危险而且准备修正那怕最为我们所珍视的希望和抱负,一旦他们被证明是危险的根源的话。不过现在还很难看出来,我们有向自己承认可能犯了错误的精神勇气。还很少有人愿意承认,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的兴起并不是对于前一时期社会主义趋势的一种反动,而是那些趋势的必然结果。甚至当共产主义俄国和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内部制度许多令人憎恶特点的相似性已广泛为人承认的时候,大多数人还不愿意看到这个真理。结果,自以为与纳粹主义的荒谬绝伦有天壤之别并真心诚意地憎恶其一切表现的人们,却同时在为一些实现起来就要直接导致可憎的暴政的理想服务。

          对不同国家中各种发展的一切类比当然是不足为凭的,但我的论证主要不是以这些类比为基础的。我也并不认为这些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它们不可避免的话,写这本书就没有意义了。如果人们能及时认识自己的努力会引起的后果的话,他们就能防止这些发展。不过直到最近,使他们看到这种危险的任何尝试还很少有希望获得成功。然而,对整个问题更充分地加以讨论的时机现在似乎成熟了。不仅现在问题已更广泛地为人们认识到,而且还有种种特殊的理由,使我们在此关头必须正视这些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这不是提出这种意见针锋相对问题的时候。但我们所谈的社会主义不是一个党派问题,我们正讨论的问题也与政党之间争论的问题没什么关系。某些集团可能比另外一些集团较少地需要社会主义,某些集团需要社会主义是出于某一集团的利益,而另外一些集团则是出于另一个集团的利益,这些对我们的问题并没有影响。重要之点在于,如果我们要挑出一些其见解能影响各种发展的人,那么在这个国家中,他们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社会主义者。如果强调“我们现在都是社会主义者”已不再时髦的话,这仅仅是因为事实再明显不过了。几乎没有人怀疑我们必须要继续向社会主义前进,大多数人试图做的也不过是按照某一阶级或集团的利益改变这个运动的方向而已。

          正是因为几乎每个人都这样希望,我们才沿着这个方向前进。没有什么客观事实使它不可避免。我们在后文中必须提到所谓“计划”的不可避免性,主要的问题是这个运动将把我们引向何处。如果那些现在由于他们的深信不疑而赋予这个运动以一种不可抗拒冲力的人们,开始认识到迄今只有少数人所忧虑的事情,那他们就可能会因为恐惧而退缩,放弃半个世纪以来吸引了这么多善良的人去进行的那种追求吗?我们这一代人的共同信念将把我们引向何处,并不是某一党派的问题,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有着最重大意义的问题。在我们竭尽全力自觉地根据一些崇高的理想缔造我们的未来时,我们却在实际上不知不觉地创造出与我们一直为之奋斗的东西截然相反的结果,人们还想象得出比这更大的悲剧吗?

          还有一个更加迫切的理由,使我们在此时应当认真地努力理解那些已创造了民族社会主义的力量:这将使我们能理解我们的敌人和我们之间重大悠关的争论。不可否认的是,迄今对我们正为之奋斗的明确理想还很少认识。我们知道我们正在为根据自已的观念塑造我们生活的自由而奋斗。这很有份量,但还不够。敌人运用宣传作为其主要武器之一,这种宣传不仅采取了喧嚣的形式,而且更采取了阴险的形式。对这种敌人,仅仅认识这一点还不足以使我们具有抵抗他们所需的坚定信念。当我们必须在敌人所控制的国家或其它地方反对这种宣传时,仅仅认识到这一点便更不够了,在那些地方,这种宣传后果不会随着轴心国的失败而消失。如果我们要向别人表明,我们正为之奋斗的东西值得他们支持的话,仅仅认识这一点是不够的;要它引导我们建立一个能避免旧世界所曾遭到的那种危险的新世界,也是不够的。

          英国在战前同独裁者打交道时,同他们的宣传努力和战争目标的讨论一样,表现出目标内在的不可靠性和不明确性,这种情况只能用他们对自己的理想和他们与敌人之间各种不同之处的性质认识上的混乱来解释。这是一个可悲的事实。我们之所以被迷惑,是因为我们拒不相信敌人在表白我们所共有的某些信念时是真诚的,也同样因为我们相信他的某些其它主张是真心实意的。左翼各政党不是和右翼各政党一样,由于相信民族社会主义党是为资本家服务并反对一切形式的社会主义而上当受骗吗?希特勒体制中有多少特点,不曾从那些最出人意料的方面推荐给我们模仿,而不了解它们是那个体制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与我们希望维持的自由社会不相容呢?在战前和战争爆发以来,由于我们不了解我们所面对的敌人而酿成错误的数量是惊人的。好像我们不想去了解那些产生了极权主义发展似的,因为这样一来就会毁掉某些我们决心抱住不放的最心爱的幻想。

          在没有了解现在支配德国人那些观念的特征和成长之前,我们与他们打交道是永远不会成功的。那个一再被提出的理论,即德国人本身生来就是邪恶的,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对那些坚持这个理论的人来说也是不可信的。它污辱了为数众多的一系列英国恩想家,他们在过去100年中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德国思想中最好的,而且不只是最好的东西。它忽略了这个事实,当 80年前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写作他的第一部伟大论著《(论自由》时,他从两个德国人――歌德和威廉?冯?洪堡――吸取的灵感比任何别人都多;它也忘记了这个事实,民族社会主义的两个最有影响的思想先驱托马斯?卡莱尔和豪斯顿?斯图尔特?张伯伦,一个是苏格兰人,一个是英格兰人。对那些采用了德国种族主义中最恶劣的特点借以维持自己的看法的人来说,这种观点的粗陋形式也是一种耻辱。问题不在于德国人本身何以是邪恶的,从先天方面看他们或许不比其它民族坏;问题在于确定什么环境使过去70年中某一思潮得以逐步发展并最终取得胜利,并弄清何以这种胜利最终使其中最坏的成分登峰造极。再说,仅仅仇恨德国人的一切,而不仇恨支配德国人的那些特别的观念,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使满足于此的人看不出真正的威胁。恐怕这种态度常常不过是一种逃避主义,其原因在于不愿意认识那些并不限于德国的倾向,也在于不愿重新审查,并在必要时放弃那些从德国接受过 来的信念,即我们现在仍和德国人过去那样沉迷于其中的那些信念。仅仅由于德国人特有的邪恶才导致了纳粹体制,这个说法可能会成为一种口实,把不是产生那种邪恶的制度强加于我们头上,因而,它是加倍危险的。

          本书将要提出的对德国和意大利发展的解释,和大多数外国观察家以及来自这些国家的大多数流亡者所作的解释,有很大不同。但是,如果本书的解释是正确的话,它也就会说明,一个像大多数流亡者和英美报纸的国外记者那样特有现时流行的社会主义观点的人,为什么几乎不可能从正确的角度来观察那些事件。将民族社会主义仅仅看作是在社会主义进展下其特权和私利受到威胁的人们所推行的一种反动,这个肤浅而又使人误解的看法,很自然地受到所有这样一些人的支持,他们虽然曾在那导致民族社会主义的思想运动中活跃一时,但在发展过程的某一阶段却中止了活动,并且因此和纳粹发生了冲突,被迫离开了本国。但是,就人数而论他们是仅有的重要的纳粹反对派这一事实,只不过说明了,在广义上看,所有德国人几乎都成为社会主义者,而旧有涵义所指的自由主义已为社会主义所排斥。像我们希望加以说明的那样,德国民族社会主义中“右翼”和“左翼”现存的冲突,是敌对的社会主义派别之间常常发生的那种冲突。但是,如果这个解释没错的话,那就意味着许多仍然坚持他们信念的流亡社会主义者,现在虽然怀有最善良的愿望,却正在帮助其寄居的国家走上德国所走过的道路。

          我知道,我的许多英国朋友有时会在偶然听到德国流亡者表达出来的半法西斯主义观点时感到震惊,而这些流亡者真诚的社会主义信仰是不容怀疑的。但是,虽然这些英国观察家将这归咎于他们是德国人的缘故,正确的解释则是他们是社会主义者,不过他们的经验已把他们带到远远超出这个国家的社会主义者所已达到的各个阶段。当然,德国社会主义者在本国曾从普鲁士传统的某些特征中得到极大的支持;普鲁士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渊源,为德国双方都引以为荣,这更加支持了我们的主要观点。但是如果相信产生极权主义的是一种德国特有的因素而不是社会主义因素,那就错了。民族社会主义之所以兴起,是由于社会主义观点的流行,而不是由于德国与意大利和俄国所共有的普鲁士主义――同时,民族社会主义是从群众中兴起,而不是从深受普鲁士传统熏陶并深受其惠的各阶级中兴起的。

          • 引言
            家园 第一章 被离弃的道路

            第一章 被离弃的道路

              一个纲领,其基本命题是,并非追求利润的自由企业制度己在这一代人中失败,而是尚未经受考验。

              ――F?D?罗斯福

              当文明的进程发生了一个出人意料的转折时――即当我们发现自己没有像我们预料的那样持续前进,而是受到我们将其与往昔野蛮时代联想在一起的种种邪恶的威胁时,我们自然要怨天尤人而不自责。我们不是都已根据自己最高明的见解而奋斗,我们当中许多最优秀的头脑不是已为建立一个更美满的世界而不停地工作吗?我们所有的努力和希望不是已经以更多的自由、公正和繁荣为目标吗?如果结果与我们的目标如此地不同,如果我们面对的不是自由和繁荣,而是奴役和苦难,那么,邪恶的势力必定已挫败我们的意图,我们成为了某种邪恶力量的牺牲品,对这些邪恶力量,在我们能继续走上通往美好事物的道路之前,我们一定要加以征服,不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吗?无论我们在指出罪魁祸首时分歧多大,无论它是不义的资本家,还是某一民族的邪恶精神,是我们前人的愚蠢,还是那个我们曾与之斗争了半个世纪但仍未完全推翻的社会制度――我们大家,至少在最近以前,都肯定了这样一件事:前一代人中为大多数善良的人们所共有的、决定着我们社会生活主要变化的主导观念不会有错。我们准备接受对于我们文明当前危机的任何解释,但除开这一点:世界的现状或许是我们自身真正错误的后果,对我们所珍爱的某些理想的追求,明显地产生了与我们的预期大相径庭的后果。

              当我们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争取这次战争胜利结束时,有时难以想到,即使在战前,我们现在正为之而战的价值,在这里已受到威胁,而在别处则已毁灭。虽然现时为生存而交战的敌对各国代表着不同的理想,我们却绝不能忘记这种冲突来自各种观念的斗争,而这些观念不久以前还存在于一个共同的欧洲文明之中;那种最终将创造一种极权主义体制的趋势并不局限于深陷于这种趋势之中的国家。虽然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赢得这场战争,但赢得这场战争只不过使我们获得另一次机会去面对根本问题,并寻求一种途径以避免重蹈类似文明的覆辙。

              现在,要不把德国和意大利或俄国看作不同的世界,而把它们看作我们所共享思想发展的结果,还是有些困难的;至少就我们的敌人而言,将他们看作与我们完全不同,在他们那里发生的事不会在我们这里发生,是比较心安理得了。然而,这些国家在极权主义体制兴起以前的那些年的历史所表现的特征,几乎没有我们不熟悉的。外在冲突是欧洲思想转变的后果,在这种转变过程中,别的国家进展得更快,以致于使它们与我们的理想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而我们自身并未置身于这种转变之外。

              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使世界形成现在的状况,虽则 人们预见不到后果,而且事实中又没有任何自发变化迫使我们这样与我们的思想相适应,这一点对英国人来说特别难以理解,正是因为在这种发展中英国人落后于欧洲大多数民族的缘故,这对他们倒是件幸事。我们仍然把现在正引导人们和在过去的一代人中引导人们的各种理想看作仅能在未来实现的理想,我们也没意识到,近25年中在多大程度上它们不仅改变了世界,也改变了这个国家。直到最近,我们仍然相信我们为那种被含糊地称为19世纪的观念或自由放任的原则所支配。与其它各国相比,并从那些急于加速变革的人们的观点看,这种信念或许有些道理。但是,尽管直到1931年这个国家只是徐徐地遵循其它国家引导的道路,即使在那时,我们已进展得如此之快,以致于只有那些记忆能溯及上次战争之前那个年头的人,才能了解自由世界是什么样子。

              然而,这里的人民仍很少觉察的关键问题,不仅是发生在上一代人中变化的程度之巨大,而是它们意味着我们观念和社会秩序演变方向完全改变这一事实。至少在极权主义的魔影变成真正威胁之前的25年中,我们己经日益偏离了作为欧洲文明基础的基本观念。我们怀着如此崇高的希望和雄心走进的这个运动,居然使我们直接面对极权主义的威胁,这对仍然不愿将这两个事实联系在一起的当前的这一代人来说,不管是一次深深的震动。然而,这一发展仅仅证实了我们仍然奉行的自由主义哲学之父辈的警告。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离开这种自由,就绝不会存在已往的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尽管我们受到德?托克维尔和阿克顿勋爵这些伟大的 19世纪思想家的警告,即社会主义意味着奴役,但我们仍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步前进。而现在我们已看到这一种新的奴役形式在我们面前兴起,而我们却把这种警告忘得一干二净,以致我们很难想到这两件事情可能联系在一起。

              现代的社会主义趋向,不仅对不久的过去,而且对西方文明的整个演进过程意味着多么鲜明的决裂,如果不仅以 19世纪为背景,而且以更长远的历史观点来看,就显然很清楚了。我们正在迅速放弃的不仅是科布登和布赖特、亚当?斯密和休谟、甚至洛克和弥尔顿的观点,而且是在基督教以及希腊人和罗马人奠定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的西方文明的显著特点之一。不仅是19世纪和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而且连我们从伊拉斯谟和蒙田,从西塞罗和塔西伦、伯里克利和修昔底德那里继承来的基本的个人主义,都在逐渐被放弃。

              纳粹领袖把民族社会主义革命说成是一次反文艺复兴运动,可能不由自主地说了真话。它是毁灭现代人从文艺复兴时代起建立的尤其是个人主义文明的一个决定性步骤。个人主义在今天名声不佳,这个词和利已主义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但我们所说的与社会主义和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相对立的个人主义,与这些东西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本书的进程中,我们才能逐步搞清这两种对立原则之间的不同。由基督教与古典哲学提供基本原则的个人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一次得到充分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明。这种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纵然这个范围可能被限制得很狭隘;也就是相信人应该发展自已的天赋和爱好。“Freedom”和“liberty” 这些字眼儿常常被滥用,以致我们在使用它们表明它们当时所代表的理想时,也颇费踌躇。宽容或许是唯一还能保留这个原则完整意义的字眼儿,这个原则在那个时期整个过程中部处于上升状态,只是在近来才又趋低落,且将随极权主义国家的兴起而彻底消亡。

              从一个严格组织起来的等级制度逐渐转变成另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人至少能尝试去创造自己的生活,有机会了解和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这种转变是和商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新的人生观随着商业从意大利北部的商业城市传到西部和北部,通过法国和德国西南部传到低地国家和不列颠诸岛,坚实地扎根于没有受到专制政治势力压抑的地方。在低地国家和不列颠,它长期得到充分的发展,并且第一次有机会自由生长,成为这些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而正是从那里,在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它再次以充分发展了的形式开始传到西方和东方,传到新大陆,传到欧洲大陆的中部,在那里,毁灭性的战争和政治上的压迫严重地压制了类似发展较早的开端。

              在近代欧洲历史的整个时期中,社会发展的总方向,是使个人从他从事日常活动时束缚他的那些习惯和成规的羁绊中解放出来。至于自觉地认识到个人的自发的和不受拘束的努力能够产生一种经济活动的复杂秩序,则只有在这种发展已有某些进展之后才能达到。随后到来的拥护经济自由的有系统的论证,乃是经济活动自由发展的结果,而这又是政治自由的一种无计划的和预见不到的副产品。

              个人活力解放的最大结果,可能就是科学的惊人发展,它随着个人自由从意大利向英国和更远的地方进军。人类早期的创造能力并不很差,通过工业技术还处于停滞状态时的许多高度机巧的玩具和其它机械装置,以及那些还没受到限制性管制的工业,如矿业和钟表业的发展,这一点就可以得到证明。但是,只要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被认为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即大多数人关于是非曲直的信念能够阻碍个别发明家的道路,少数企图把机械发明更广泛地应用干工业的尝试,尽管其中有些非常先进,仍很快地被压制了,寻求知识的欲望也被窒息了。只是在工业自由打开了自由使用新知识的道路以后,只是在凡是能找别人支持和承担风险的每件事都可尝试以后,而且这种支持还必须是来自不是官方指定的提倡学术的当局,科学才得以迈步前进,并在过去150年中改变了世界的面貌。

              如常有的情况那样,对我们文明的性质,敌人往往比多数朋友看得更睛楚:像19世纪的极权主义者奥古斯特?孔德所描述的那样:“西方的长年痼疾,个体对种属的反抗”,实际上是构建我们文明的力量。 19世纪对前一世纪的个人主义的增益,仅仅是使所有阶级都意识到自由,把偶然地和拼凑地成长起来的东西加以系统和连续的发展,并将其从英国和荷兰传播到欧洲大陆大部分地区。

              这种发展的结果超出所有预料。无论何处,只要除去自由运用人类天才的阻碍,人很快就能满足不断扩大的欲望。虽然标准的提高不久便导致发现社会的最阴暗的污点,而人们不再愿意容忍这些污点,但是或许没有一个阶级没有从普遍进步中获得显著的好处。对于这种惊人的进步,如果我们以现在的标准去衡量的话,那就不会是持平之论,这个标准本身就是这种进步的结果,而现在又使许多缺陷显现出来了。要评价这种进步对那些参与其事的人的意义所在,我们必须得用它开始时人们所抱的希望和心愿去衡量;无疑,它的成功超过了人们最狂热的梦想,到20世纪初西方的劳动者所达到的物质舒适、安定和个人独立的程度,在100年以前似乎是很少可能的。

              这一成就在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最有意义和最深远的影响,是一种对控制他们自己命运力量的新感觉,是那种对于改善自己命运的无限可能性的信心,这些都是已经取得成就在人们中间创造的。随着成功也就发展出雄心――而人们是具有一切权利怀有勃勃雄心的。曾经激励人心的承诺似乎不再足够了,进步的速度太迟缓了;过去曾使这一进展成为可能的那些原则,现在则被视力阻止更快进展的障碍,迫切需要消除掉,而不把它视为保持和发展已经取得成就的条件了。

              ***

              在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没有什么东西能使它成为一个静止的教条,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一劳永逸的规则。在安排我们的事务时,应该尽可能多地运用自发的社会力量,而尽可能少地借助于强制,这个基本原则能够作千变万化的应用。深思熟虑地创造一种使竞争能尽可能地有益进行的体制,和被动地接受既定的制度,二者之间的差别尤其悬殊。也许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单纯从某种经验主义出发的顽固态度,而尤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然而在某种意义上这又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无数的利害关系都能指出某种措施,这会给某些人带来直接的和明显的利益,而它们造成的损害却是远为间接的,而且很难看得到,对于这些利害关系,只有某种一成不变的规则才行之有效。况且既然有利于工业自由的有力假定己经毫无疑间地建立了起来,将其当作毫无例外规则的诱惑力,总是强大得让人无法抗拒。

              但是,由于自由主义学说的众多推广者们采取了这种态度,那么,一旦他们的阵地在某些点被突破,就几乎不可避免地立刻全线崩溃。一个以逐渐改善自由社会制度结构为目标的政策,其不可避免的缓慢进展也进一步削弱了这个阵地。这种进展依赖于我们逐步增进对社会力量和最有利于这种力量的适宜的方式起作用条件的理解。由于我们的任务是在于帮助并在必要时补充这些力量的作用,至关重要的前提是要先了解它们。自由主义者对社会的态度,像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了创造最适宜于它成长的条件,必须尽可能了解它们的结构以及这些结构是如何起作用的。

              任何有见识者都不应该对这一点表示怀疑,即表达了 19世纪经济政策原则的那些粗陋的规则只不过是一个开端,我们尚有许多东西要了解,而且在我们己经走的道路上,仍有极大进步的可能性。但是只有我们越来越能够对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力量从精神上加以掌握,这种进步才得以实现。有许多明显的任务,如我们对货币制度的管理,垄断的防止和控制,以及其它方面更大量的虽不如此显著但也同样重要的任务有待于着手,在这些方面各国政府无疑都掌握着为善为恶的巨大权力;有各种理由可以这样希望:只要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些问题,我们终将能够成功地动用这些权力。

              虽则导致一般称为“积极”行动的进展必然是缓慢的,而且虽则为了及时的改善,自由主义心得主要凭借于自由所带来的财富的逐渐增长,但是它仍必须经常抵抗威胁这个进展的种种建议。由于自由主义对于某一个人不可能提供多于共同进步中的一份,结果它便被看成是一种“消极”的信条。这种进步越来越被视为理所当然之事,而不再被认为是自由政策的结果。甚至可以这样说,自由主义的衰退,正是它的成功所造成的。由于已经取得成功,人们己经越来越不能容忍还存在着的缺点,这些缺点现在看来是不可忍受的和不必要的了。

              ***

              由于对自由主义政策的迟缓进展日益不能忍耐,由于对那些利用自由主义的用语为反社会特权辩护的人的正当愤懑,以及由于已经取得的物质进步而被认为似乎是有根据无限度的雄心,结果到世纪之交时,对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信仰,愈来愈被人放弃。已经取得的成就,被视为永保无虞、万无一失的财产。人们的目光专注于新的需求,这些需求的迅速满足,似乎由于墨守旧的原则而受到阻碍。要继续前进,就不能期望因循那条使往昔的进步得以可能的总的框架中的老路,而只能完全改造社会,这一点已越来越广泛地为人所接受。问题不再是补充和改进现存机制,而是要完全打碎并更换它。而且由于新一代的希望完全集中到全新的东西上,对现存社会职能的关注和了解迅速下降;而对于自由体制的运转方式了解的衰落,我们对依赖于自由体制存在事物的理解也减少了。

              这里不是讨论这种看法的改变如何受到以下因素促进的地方:即由于专注于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思维习惯不如批判地就转变到社会问题上去,而这种思维习惯是自然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思维习惯;以及这些思维习惯是如何同时企图否定与它们的偏见不合的已往的社会研究的成果,而把一些组织的理想强加给不适宜它们的领域中去。我们在这里所要表明的一切,不过是我们的社会态度转变得多么彻底,尽管这种转变是渐渐地而且是几乎觉察不到地一步一步地进行的。在变化过程的每个阶段,那些似乎只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的东西,已经以其日积月累的影响,造成了旧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态度相目前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之间根本的分歧。这种变化对我们叙述过的那种趋势,最终形成一个彻底的逆转,完全放弃了曾创造了西方文明的个人主义传统。

              根据目前占统治地位的见解,问题已不再是如何才能最好地利用自由社会中可以发现的自发力量。实际上,我们已经着手取消那些产生不可预知后果的力量,并对一切社会力量加以集体的和“有意识”的指导,借以达到审慎选择的目标,以此取代那些非人化的无以名状的市场机制。说明这种分歧的最好例子莫过于一本受到广泛赞扬的著作所采取的极端立场,有关这本书中所谓“为自由而计划”的纲领,我们还要不止一次地提到。

              (卡尔?曼海毋博士写道:)我们从来不必建立和指导整个自然体系,就像我们今天迫不得已对社会所做的那样,??????人类越来越倾向于调节全部社会生活,尽管从来不曾打算创造一个第二自然。

              ***

              这种思想倾向的转变与思想在空间传播的转向之间的一致性,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200多年以来,英国的思想始终是向东传播的。曾在英国实现的自由法则似乎注定要传播全世界。至1870年左右,这些思想的流行或许已扩展到其最东端。从那时起,它开始退却,一套不同的、并不是真正新的而是很旧的思想,开始从东方西进。英国丧失了它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思想领导权,而成为思想的输入国。此后60年中德国成为一个中心,从那里,注定要支配20世纪世界的那些思想向东和向西传播。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李斯特还是施莫勒,桑巴特还是曼海姆,无论是比较激进形式的社会主义还是不那么激进的“组织”或“计划”

              ,德国的思想到处畅通;德国的制度也到处被模仿。尽管绝大部分的新思想,尤其是社会主义,并非起源于德国,但正是在德国它们得到完善,并在19世纪的最后25年和20世纪的最初25年,得到最充分的发展。现在,人们常常忽略了,德国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际的发展中起了多么巨大的领导作用;在社会主义成为这个国家的一个严重问题以前的那一代,德国国会中已有一个很大的社会主义政党;并且在不久以前,社会主义学说的发展,几乎完全是在德国和奥地利进行的,以致于今天俄国人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德国人中止的地方进行的;绝大部分英国的社会主义者尚未意识到,他们才开始发现的大多数问题,德国社会主义者很早以前已彻底讨论过了。

              德国恩想家在这个时期对整个世界在思想上产生的影响,不仅得力于德国的伟大物质进步,甚至更得力于这100年中,德国再度成为共同的欧洲文明的主要的甚至是领导的成员时,德国思想家和科学家所赢得的非凡声誉。但是不久,它就转而支持那些从德国向外传播的与那种文明的基础对立的思想了。德国人自己――至少是他们当中传播这些思想的那些人――是充分了解这种冲突的:对他们来说,从前便是欧洲文明的共同遗产的东西,在纳粹之前便已成为“西方的”文明――这里“西方的”不再像以前那样指亚洲以西,而是指莱因河以西。在此意义上“西方的”就是指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资本主义与个人主义,自由贸易与任何形式的国际主义或对和平的热爱。

              但是,尽管数目不断增长的德国人对于那些“浅薄的”西方理想掩饰不住轻蔑,或许正因为这一点,西方的人民仍不断输入德国思想,并被诱骗得相信他们自己以前的信念,只不过是把自私的利益合理化,自由贸易是为了促进英国的利益而创造出来的学说,而且英国人赋予世界的政治理想已陈旧不堪,成为一件可耻的东西。

            • 家园 第二章 伟大的乌托邦

              第二章 伟大的乌托邦

                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

                ――F?荷尔德林

                社会主义已经取代自由主义成为绝大多数进步人士所坚持的信条,这不只意味着,人们己经忘记了以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有关集体主义后果的警告。事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他们相信与这些思想家所作的预言正好相反的东西。令人惊讶的是,同一个社会主义,不仅在早先被公认为是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而且从一开始便十分公开地作为对法国大革命的自由主义的反动,却在自由的旗帜下获得普遍的认可。现在难能有人还记得,社会主义从一开始便直截了当地具有独裁主义性质。奠定现代社会主义基础的法国作家们毫不怀疑,他们的种种思想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独裁政府才能付诸实行。对他们来说,社会主义意味着,它只不过是通过等级制度的路线审慎地改革社会,并强加一种强制性的“精神力量”,以此“终结革命”的一种尝试。论及自由之处,社会主义的奠基者们毫不掩饰他们的意图。自由思想,在他们看来是19世纪社会的罪恶之源,而现代计划者中第一人圣西门甚至预告,对那些不服从他所拟议的计划委员会的人,要“像牲畜一样来对待”。

                只是在1848年革命前强大的民主潮流的影响下,社会主义才开始与自由力量联系起来。但新的“民主社会主义”用了很长时间,才改变了做法并消除了其先驱所引起的疑虑。没有人比德?托克维尔更清楚地意识到,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制度,与社会主义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他在1848年说:)民主扩展个人自由的范围,而社会主义却对其加以限制。民主尽可能地赋予每一个人价值,而社会主义却仅仅使每一个人成为一个工具、一个数字。民主和社会主义除了“平等”一词毫无共同之处。但请注意这个区别:民主在自由之中寻求平等,而社会主义则在约束和奴役之中寻求平等。(1)为了减少这些疑虑,并将一切政治动因中最强烈的动因――渴求自由为己所用,社会主义开始日益利用一种“新自由”的允诺。社会主义的来临将是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它将带来“经济自由”,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值得拥有”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完成长期的为自由而进行的斗争,而在这场斗争中,政治自由的取得仅仅是第一步。

                将自由一词的意义稍加改变,使这个论点听来似乎应当合情合理,这种意义上的微妙变化是重要的。对政治自由的伟大倡导者们来说,这个词意味的是免于强制的自由,是摆脱了他人专断权力的自由,是从种种束缚中的解放,这些束缚使个人除了对他们隶属的长官唯命是从之外别无选择。然而,所允诺的新自由却是摆脱了必然性的自由,是从环境的强制中的解放,这些环境不可避免地限制了我们所有人的选择余地,尽管对有些人来说选择余地比对别的人更大些。在人们能真正获得自由之前,必须打破“物质匮乏的专制”,解除“经济制度的束缚”。

                当然,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不过是权力(1)或财富的代名词。然而,虽则这种新自由的允诺常常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物质财富大大增加的不负责任的允诺相提并论,但并非出于这种对自然的吝蔷的绝对征服,经济自由便指日可待。这个允诺实际上指的是,不同的人在选择余地上现存的巨大悬殊将被消除。因此,对这种新自由的要求,不过是对平均分配财富旧要求的代名词而已。但这个新名词却给了社会主义者一个与自由主义者共有的代名词,他们对其充分地加以利用。而且虽然这个词为两个集团在不同意义上加以利用,但很少有人注意到这点,更少有人自问,所允诺的这两种自由能否真正地结合在一起。

                毫无疑问,对更大自由的允诺己经成为社会主义宣传最有效的武器之一,而且,对社会主义将会带来自由的信念是真心实意的。但是,倘若允诺给我们通往自由的道路一旦事实上被证明是一条通往奴役的大路的话,悲剧岂不更惨。勿庸置疑,对更多自由的允诺使越来越多的自由主义者受到引诱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使他们受到蒙蔽不能看到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的冲突,并常常使社会主义者得以僭用旧有的自由党派的名字。社会主义被绝大多数知识分子奉为自由主义传统的当然继承者,因而,他们不能接受社会主义会导致自由的对立面的看法,是不足为奇的。

                ***

                然而,近些年来,对社会主义无法预料后果的旧有恐惧,再一次从意料不到的方方面面表露出来。一个又一个的观察家,尽管在研究他们的题目时期待迥异,但对“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之下许多方面情况的相似性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当这个国家和其它地方的“进步人士们”仍在自欺欺人,认为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代表着对立的两个极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问,这些新的暴政难道不是同一种趋势的后果。即使共产主义者们也想必多少已为诸如列宁的老友马克斯?伊斯门先生所作的那类宣言所震撼;他自己不得不承认,“斯大林主义与法西斯主义相比,不是更好,而是更坏,更残酷无情、野蛮、不公正、不道德、反民主、无可救药”,并且它“最好被称为超法西斯主义”;当我们发现同一作者承认“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斯大林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它是国有化和集体化不可预料但却是不可避免的政冶附属物,而这两者都是他赖以建立一个无阶级社会计划的一部分”,他的结论明显地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伊斯门先生的例子或许是最显著的,然而他绝不是第一个或唯一一个对俄国的实验表示同情却作出类似结论的观察家。早在几午前,在俄国住了 12年的美国记者W?H?张伯伦先生眼见他的全部理想破灭,便将他在那里和德国、意大利所做的研究总结成这种说法:“社会主义者肯定会证实,至少在其开始时,不是通往自由的道路,而是通往独裁和反独裁、通往最惨烈的内战的道路。以民主手段实现并维持的社会主义,看来确实属于乌托邦世界。”同样,一位英国作者F?A?沃伊特先生,以对外记者的身份对欧洲的发展进行了多年详密的观察,得出结论:“马克思主义已经导致了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因为就其全部本质而言,它就是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而沃尔特?李普曼博士也已获得这种信念:

                我们所属的这一代人现在正从经验中懂得,当人们放弃自由,转而强制性地将其事务加以组织的时候,情况会怎么样。尽管他们期望一种更富裕的生活,但他们在实践中肯定放并了这种期望;随着有组织管理的增加,目标的多样化必定会让位于一体化。这是对有计划的社会和人类事务中独裁主义原则的报应。

                人们从近年来的出版物中,可以挑选出许多有能力做出判断的人所作出的其它类似叙述,特别是由那种人所作的叙述,他们作为现在的极权主义国家的公民,亲历了这种转变,他们的经验迫使他们对许多珍爱的信念加以修正。我们将再引用一位德国作者的话作为例子,他所发表的相同结论比我们己经引用的那些更加公正:

                (彼得?德鲁克先生写道:)通过马克思主义可以达到自由与平等的信念的完全崩济,已经迫使俄国走上德国一直在遵循的相同道路,即通往极权主义的、纯粹消极的、非经济的、不自由不平寺的社会。这等于说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本质上是相同的。法西斯主义是在共产主义已被让实为一种幻想之后所达到的一个阶段,而在斯大林主义的俄国和希特勒之前的德国,共产主义已经同样被让实是一种幻想。

                同样重要的是许多纳粹领袖和法西斯领袖的精神史。每一位注意到这些运动在意大利或德国发展的人,都曾对许多领袖人物留下深刻印象,他们从墨索里尼向下数起(并不排除赖伐尔和吉斯林),开始时都是社会主义者,最终都成为法西斯主义者或纳粹分子。这个运动的领袖们是这样,下层的徒众们就更是如此了。在德国,一个年轻的共产主义者能比较容易地转变为纳粹分子,或者情形正相反,这是尽人皆知的,两党的宣传家们尤其了解这一点。 20世纪30年代,这个国家的许多大学教师看到从欧洲大陆回来的英国和美国的学生,无法确定他们是共产主义者还是纳粹分子,只能确定他们都仇视西方的自由主义文明。

                当然,在1933年以前的德国和1922年以前的意大利,共产主义者与纳粹分子或法西斯主义者之间的冲突的确比他们和其它党派之间的冲突更为频繁。他们竞相寻求同一类型思想的支持,而彼此保持对异端的仇视。但他们的实践表明他们的关联是多么密切。对两方面而言,真正的敌人是旧式的自由主义者,他们与这些人毫无共同之处,也不能指望使他们信服。共产主义者之于纳粹分子,纳粹分子之于共产主义者,社会主义之于这二者,都是潜在的招募对象,他们都由合适的材料构成;虽则他们听信了虚伪的预言家,但他们双方都知道,他们和那些真正确信个人自由的人之间毫无妥协可言。

                为了使这一点不至遭到受来自任何一方官方宣传误导的人的怀疑,让我再来引用一位不应受到怀疑的权威人士的叙述。在一篇冠以“自由主义的再发现”这一有意义的标题的文章中,德国宗教社会主义的领袖之一爱德华?海曼写道:

                卡特勒主义者称自巳既是真正的民主主义,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而可怕的真相是,在诸如此类的声称中 有一些微不足道的真实――当然,这是小得不能再小了,但无论如何足以构成这种荒谬歪曲的基础。卡特勒主义甚至于还声称扮演了基督教保护者的角色,而可怕的真相是,即使这种严重的歪曲也能给人留下一些印象。但有一个事实却十分清晰地从弥天大雾中凸现出来:卡特勒从来不曾声称代表真正的自由主义。可见,自由主义具有成为最为卡特勒所痛恨的学说的特点。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仇恨之所以几乎没有机会在实践中表现出来,仅仅是因为希特勒上台之时,自由主义在德国实际上已无声无息。而消灭它的正是社会主义。

                ***

                对许多就近观察过从社会主义向法西斯主义转变的人来说,这两种制度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明显了,而在这个国家中,大多数人仍然相信社会主义和自由可以结合。毫无疑问,这里的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自由理想深信不疑,如果他们认识到他们纲领的实现将意味着自由毁灭的话,他们是会回头的。这个问题仍然几乎未被看出,最不可调和的各种理想仍然相安无事,以致我们仍然能听到诸如“个人主义的社会主义”这类词语矛盾的说法还在一本正经地讨论着。如果这是使我们趋向一个新世界的精神状况的话,那么当务之急莫过于我们应当认真地考察一下其它地方所发生的这种演变的真实意义。尽管我们的结论只不过证实了别人已经表达过的恐惧,但如果我们不对这种社会生活转变的主要方面加以相当充分的考察的话,就不会看出不能将这种发展视为偶然的原因了。民主社会主义,最近几代人的伟大乌托邦,不仅不能实现,而且为之奋斗还会产生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以至现在对之抱有希望的那些人中几乎没有人会准备接受这种结果;除非这种关联全方位地展开,否则是没有人会相信它的。

                

              • 家园 第三章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第三章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者信仰两种截然不同甚至也许是相互矛盾的东西:自由和组织。

                  ――埃利?阿列维

                  在我们继续我们的问题之前,还有一个障碍尚须克服。必须澄清一种混乱,使我们不知不觉地陷入谁都不愿遭遇的光景的,正是这种混乱。

                  这种混乱指的正是社会主义概念本身。它可能意味着,而且常常被用来说明的,仅仅是社会正义、更大程度上的平等和保障等理想,这些理想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但是它也意味着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希望达到这些目标的特别的方法,以及许多有能力的人视为为了充分而迅速地实现那些目标的唯一方法。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意味着废除私有企业,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创造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中央的计划机构取代了为利润而工作的企业家。

                  有许多人自称为社会主义者,虽然他们关心的只是第一个意义,热烈地信仰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但他们既不关心也不理解这些目标何以才能实现,他们确信的仅仅是这些目标一定会实现,无论其代价如何。但对几乎所有那些把社会主义不仅当做一个希望也当做实际政治中的一个目标的人来说,现代社会主义特有的方法与目标本身同样重要。另一方面,许多和社会主义者一样重视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的人们,由于看到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方法对其它价值的危害,而拒绝支持社会主义。因此,有关社会主义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正成为有关手段而不是有关目标的争论――尽管社会主义的不同目标能否同时实现这个问题也被提到。

                  这已足以造成混乱了。而这种混乱,又由于通常的习惯否定那些反对其手段的人会重视其目标而进一步增大。但这还不是全部。使这种情况更加复杂的是这个事实,即作为社会主义改造首要工具的同一种手段“经济计划”,也可以用于许多其它目的。我们如果想使收入的分配符合流行的社会正义观念,就必须对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管理。因而,所有要求以“为使用而生产”代替为利润而生产的那些人,都需要“计划”。但是,如果收入的分配以一种在我们看来违背正义的方式进行调节的话,这样的计划就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了。世界上的好东西大部分应归于某个高贵的种族,如北欧日耳曼人,还是应归于某一党派的成员或一个贵族阶级,对此我们必须采取的方法,是和那些能确保一种平均分配的方法相同的。

                  用社会主义一词说明其方法而不是其目标,把一个对许多人来说代表一个终极理想的名词用于一种特定的方法,或许是不公平的。也许更好的是,把那些能应用于多种多样的目标的方法称为集体主义,并把社会主义视为这个类属中的一个种类。尽管对大多数社会主义者来说,只有一种集体主义能代表社会主义,然而,必须时常牢记的是,社会主义是集体主义的一种,因而符合集体主义本身的一切东西也必定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和自由主义之间争论的各点,几乎涉及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所共有的方法,而没涉及社会主义者运用这些方法想要达到的特定目标;我们在本书中将要提到的一切后果,都源于集体主义的方法,而与这些方法所运用于的目标没有关系。同样绝不可忘记的是,社会主义不仅是集体主义或”计划”中最最重要的一种,而且正是社会主义劝说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再一次屈从对经济生活的管辖,而这种管辖他们曾推翻过,因为照亚当?斯密的说法,这使政府处于“为了维持自身,他们有责任实行压迫和专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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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我们同意用集体主义一词总括所有类型的“计划经济”,而不管计划的目标是什么,那么由共同政治术语的模糊性所引起的困难,仍然没有解决。如果我们澄清我们指的是实现任何既定的分配理想必不可少的那种计划的话,这个词的意义就会稍加明确些。但是,集中的计划之所以能打动人心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个词含义的模糊性,因此,在我们讨论它的后果之前,应该必须就其精确意义达成一致。

                  “计划”受欢迎的原因很大程度应归于这个事实,即每个人当然都希望我们应当尽可能合理地处理问题,并在这样做时,应该尽量运用我们所能获得的预见。在此意义上,每一个人只要不是彻底的宿命论者,就是一个计划者,每一个政治行为都是(或应当是)有计划的行为,而只有好的和坏的、聪明而有远见和愚蠢而短视的计划之分。一个以研究人们实际怎样做和人们如何计划他们的事务为全部己任的经济学家,是最不可能反对这种一般意义上的计划的人。但是,我们当中热衷于一个有计划社会的人们,现在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也不仅仅在这个意义――即如果我们想要收入或财富的分配合乎某种特定的标准的话,我们就必须得计划――上使用这个词。在现代计划者看来,出于他们的动机,仅仅设计一个永久的合理框架,在其中个人根据他们个人计划指导他们的各种活动,这是不够的。在他们看来,这种自由主义计划就是毫无计划――而且实际上它也不是一个为满足关于谁应该有什么个别观点而设计的计划。我们的计划者所要求的是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对一切经济活动加以集中管理,规定社会资源应该“有意识地加以管理”,以便按照一种明确的方式为个别的目标服务。

                  因此,现代的计划者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的争论,不是关于我们是否应当在各种可能的社会组织之间明智地选择的争论,也不是关于我们是否应当运用预见和系统思考来计划我们共同事务的争论。它是有关这么做的最好方法是什么的争论。问题在于,出于这个目的,强制力量的控制者是否应该将自己限制于笼统地创造条件,以便最充分地发挥每个人的知识和创造力,使他们能成功地做出计划,或者为了合理地利用资源,我们是否必须根据某些有意识构造的“蓝图”对我们的一切活动加以集中的管理和组织。各派社会主义者都把计划一词用于后一种类型的计划,而现在这个词通常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接受。虽然这意味着说,这是处理我们事务的唯一合理的方法,但却未证实这一点。它仍然是计划者和自由主义者的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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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的是不要把对这种计划的反对意见与教条的自由放任态度混淆起来。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它是以这种信念为基础的: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就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它并不否认,甚至还强调,为了竞争 能有益地运行,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而现存的和以往的法律无不具有严重的缺陷。它也不否认,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地方,我们就必须采用其它指导经济活动的方法。然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竞争。它将竞争视作优越的,这不仅因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们所知的最有效的办法,而更因为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的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的唯一方法。确实,赞成竞争的主要论点之一,就是它免除了对“有意识的社会控制”的需要,而且,它给予每个人一个机会,去决定某种职业是否足以补偿与其相关的不利和风险。

                  成功地将竞争用作社会组织的原则,就排除了对经济生活的某种形式的强制性干预,但它承认有时会有助于其运作的其它形式的强制性干预,甚至还必需某种形式的政府行为。但是,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些消极的要求,强调强制不能行使的地方,还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市场上各方必须应该自由地按照他们能找到交易伙伴的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必须应该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迸任何有可能生产和出售的东西。进入各种贸易的通道也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法律必须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秘的力量限制这些通道。任何控制某些商品的价格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失去它有效地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因为这时价格的变化不再显示客观条件的全部有关变化,也不再对个人的行动提供一个可靠的指南。

                  但是,对于那些仅仅限制已获允许的生产方法的措施,只要这些限制对所有潜在的生产者同样发生影响,而且不被用作一种间接地控制价格和数量的方法,这个原则就不一定适用了。尽管所有这些对方法或产品的控制都造成极大的代价,即使生产一定的产品需要更多的资源,但这么做还是很值得的。禁止使用有毒的物质或对其使用加以预防,限制工作时间或规定某种卫生设施,这些与维持竞争完全相容。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某种情况下,所得利益是否大于所造成的代价。维持竞争也并非与广泛的社会服务制度不相容――只要这种服务的组织所采取的方法不至于在很大范围内使竞争失效。

                  遗憾的是,尽管不难解释,过去对于使竞争制度成功运行的积极条件,较之那些消极条件受到的注意少得多。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编制,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法律仅仅承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是根本不够的,它更有赖于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对使竞争制度有效运行的种种形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已经令人痛心地遭到忽视;人们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论点,说明这方面的严重缺陷,尤其是在公司法和专利法方面,不仅使竞争远较可能运行的糟糕,而且甚至已经到在许多领域摧毁竞争的地步。

                  最后,无疑在有些领域中,没有什么法律措施足以创造行使竞争和私有财产的制度所依赖的主要条件,也就是,所有者从其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有益的服务得到好处,而负担使用其财产对别人造成的一切损害。例如,在不可能依靠偿付代价的情况下享用某些服务的地方,竞争就不可能产生这些服务;而当使用财产对别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有效地使财产所有人担负责任时,价格制度也同样变得没有效用了。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在个人考虑的项目和影响社会福利的项目之间,都存在一种分歧;当这个分歧重要但来时,就必须在竞争之外寻求某种方法来提供这种服务。因此,有关在道路上设路标的费用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道路本

                  身的费用,都不可能由每一个单独的使用者来支付。砍伐森林、某种耕作方法、或工厂的烟尘和噪音等某些有害的后果,也不能仅限于财产所有者,或者仅限于因取得议定的补偿而甘受损害的那些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求不用价格机制来进行调节的办法。但是,在不可能创造有利竞争适当运行的条件的地方,我们不能不采用当局直接管理的办法取而代之,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在可以使竞争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应压制竞争。

                  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给竞争提供补充,提供那些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虽则能够在最高的程序上有利于一个伟大的社会,但却具有这一性质,即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来说,利润不足以补偿耗费”的服务,这些任务实际都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在没有那种能被合理地加以维护的制度时,国家绝不会袖手旁观。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它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适当发挥作用所必须的最根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诈和诡骗(包括利用无知),都给立法活动提供一个伟大的但远未充分实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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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当创造一个合适的框架使竞争得以有利地运行这个任务尚未进行得很彻底时,各国政府却已放弃了这个任务而改用另一种不可调和的原则来代替竞争。问题不再是使竞争得以运行和加以补充,而是完全取而代之。重要的是弄清这一点:现代的计划运动是一种反对竞争本身的运动,是一面将竞争的一切宿敌都集结其下的新旗帜。虽然各种利害关系现在都试图在这面旗帜之下重建自由主义时代扫除的种种特权,但正是社会主义的计划宣传,才在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当中重振反对竞争的声势,才能有效地平息了任何消灭竞争的企图时常引起的健全的怀疑。实际上使左、右翼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东西,就是对竞争的共同敌视,以及用一种管理经济来代替它的共同希望。虽然一般仍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两个名词来说明过去和将来的社会形态,但这些名词隐蔽了而不是阐明了我们正经历着的过渡的性质。

                  不过,虽然我们正在观察的所有这些变化,趋向于对经济活动进行广泛的集中管理,但普遍的反对竞争的斗争,势必将首先产生某种从各方面看来甚至是更坏的东西,一种既不能满足计划者也不能满足自由主义者的状况:即一种工团主义的或“法团的”产业组织,其中竞争多少被抑制了,但计划的工作则委之于各个产业中的独立垄断者手中。这是一种局面――人们因憎恨竞争而联合起来,但对别的东西并没有什么一致的意见――的不可避免的首先出现的结果。在一个接一个的产业中破坏了竞争,这种政策使消费者只能听任那些组织得很好的产业中的资本家和工人联合垄断行动的摆布。不过,虽则这种情况早已在广阔的领域中存在了一个时期,并且虽则许多胡乱的(以及大多数有利害关系的)宣扬计划的人也希望达到这种情况,但它毕竟不是一种易于持久和能够在理性上认为正当的情况。事实上,产业垄断组织的这种独立计划,将会产生和提倡计划的人所要达到的相反的结果。一旦到了这种阶段,除了回复到竞争以外,唯一的途径是由国家控制垄断――这种控制,如果要使它见效,必须变得越来越完整越详细。我们正在迅速接近的正是这样一个阶段。在战争爆前不久,有一家周刊曾经指出:“有许多迹象说明至少英国的领袖们是越来越习惯于用受控制的垄断组织去进行全国发展的想法”,这也许是对当时存在的形势的正确估计。从那个时期起,这个过程因战争而大大加速了,并且随着时间的进展,它的严重缺陷和危险会越来越趋于明显。

                  经济活动的完全集中管理这一观念,仍然使大多数人感到胆寒,这不仅是由于这项任务存在着极大的困难,而更多地是由于每一件事都要由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心来加以指导的观念所引起的恐惧。但是,如果我们是在迅速地向这种状况前进,那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人仍然相信,一定有可能在“完全的”竞争和集中管理之间找到某种中间道路。诚然,乍看起来,似乎没有比这种观念――即认为我们的目标,必须既不是像自由竞争那样极端分散,也不是完全集中于一个唯一的计划,而是这两种方法的适当结合――更使人觉得似乎有理或更加容易打动明理的人们了。但是,在这方面仅凭常识来指导是要坏事的。虽然竞争制度可以容许掺入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但是它不能和计划结合到任何我们喜欢的程度而仍能不失真作为生产的可靠指南的作用。“计划”也不是这样一种药剂,只要施加小量即可产生其在彻底应用时可望产生的那些结果。竞争和集中管理二者如果是不完全的,都将成为拙劣的和无效率的工具,它们是用来解决同一问题的只能任择其一的原则,把两者混合起来就意味着哪一个也不能真正地起作用,其结果反而比始终只凭借二者之一的情况还要糟些。或者换一种说法:计划与竞争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运用计划反对竞争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

                  对于本书的论证来说,最重要的是,读者要牢记:我们一切批评所针对的计划只是指那种反对竞争的计划――用以代替竞争的计划。这一点之所以更加重要,是因为在本书范围内,不能讨论那种用来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和有益的非常必要的计划。但是,由于在流行的用法上,“计划”几乎变成前一种计划的同义词,因此为了简便的缘故,有时不可避免地在提到它时,便简单地叫做计划――纵使这样做意味着留给反对我们的人一个非常好的字眼,听任它获得更好的命运。

                  

                • 家园 第四章 计划的“不可避免性”

                  第四章 计划的“不可避免性”

                    是我们首先主张,文明的形态趋复杂,个人自由也必定变得越受限制。

                    ――B?墨索里尼

                    很少有计划者甘愿说集中计划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是一个富于启发性的事实。他们中的多数人肯定地说,我们不再选择,而是为控制不了的环境所迫以计划代替竞争。人们精心培育了这样的神话:我们正在从事的新事业,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竞争因为技术变化自发地消除了,这种技术变化,我们既不能使其逆转,也不应希望加以阻止。这种论点几乎还未详加发挥――它是一种从一个作者传到另一个作者的主张,仅仅由于多次重述,它才成为公认的事实为人接受。然而,这个论点缺乏根据。倾向垄断和计划的趋势,并不是我们不能控制的“客观事实”的结果,而是种种看法的产物,这些看法已酝酿和传播达半个世纪之久,最后它们达到了支配我们一切政策的因素。

                    用来说明计划的不可避免性的各种论证中,最常听到的是,技术的改变已经在数量逐渐增多的领域中使竞争没有可能,而留给我们的唯一选择是由私人垄断组织控制生产还是由政府管理生产。这个信念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有关“产业集中化”的学说,尽管像许多马克思主义的观念一样,这个学说在各界人士中经过第三、四手才得以接受,而其出处也不知晓。

                    过去50年中垄断组织不断发展,竞争法则的领域愈来愈受限制,这个历史事实当然是无可争辩的――虽然这种现象的程度常常被大大地夸张了。重要的问题是,这一发展是技术进步的必然后果,还是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政策的后果。我们不久就会看到,这种发展的实际历史强有力地使人想到后者。但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一下,现代技术的这种发展在多大程度上使广泛领域中垄断的发展不可避免。

                    人们所说的垄断发展的技术原因,是指大企业对小企业的优越性在于现代大规模生产方式的效率更大。人们认为,现代的方式在大多数产业中创造了一些条件,使大企业的生产能以递减的单位成本而增加,其结果,大企业到处以低价位挤垮和排斥小企业;这个过程必定持续进行,直到每一个产业中只留下一个或至多不过儿个巨型企业为止。这个说法只是孤立地看待有时随技术进步而产生的一种影响,而无视相反方向起作用的其它影响;它也很难从对事实的认真研究之中得到支持。我们不能在这里详细调查这个问题,而只能满足接受所能获得的最好的证据。近年来对这些事实进行的最全面的研究,是美国“全国经济临时委员会”对“经济力量集中化”中的研究。这个委员会的最后报告书(它肯定不能被指责为具有过分的自由主义偏向)得出的结论是,这种观点,即认为大规模生产的更大效率是使竞争消失的原因,“从现有的任何证据中很难得到支持”。为该委员会准备的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专题论文,可用这段话来概括:

                    大企业的高效率并未得到证明。被认为是破坏竞争的那种有利条件,在许多领域内并未显示出来,大规模的经济,在它们存在的地方也并不一定产生垄断??????对效率来说最合适的一种或几种规模,可能在大部分供给量受这种控制的支配以前很久就达到了。大规模生产的有利条件必定不可避免地导致竞争的消灭这个结论是不能接受的。并且,应当注意,垄断的形成常常是规模大成本低以外种种因素的结果。它通过互相串通的协定而形成并为公开的政策所促进。当这些协定失效和当这些政策扭转过来时,竞争的条件是能够恢复的。

                    对这个国家的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将会得出非常近似的结果。任何一个曾经注意过垄断者如何热心地经常寻求并常常获得国家权力的援助使他们的控制生效的人,绝不会怀疑这种发展是没有什么不可避免性的。

                    ***

                    竞争的没落和垄断的兴起在各国出现的历史顺序,有力地证明了这个结论。如果这些现象是技术发展的结果或“资本主义”演化的必然产物的话,我们理应希望它们会在那些具有最先进的经济制度的国家里首先出现。事实上,在19世纪的最后三分之一的年代里,它们却首先出现在当时还是比较年轻的工业国家美国和德国。特别是在被视力代表资本主义必经的演进过程的典型国家德国,自从1878年以来,卡特尔和辛迪加的发展,受到周密的政策的有系统的扶植。政府不仅使用了保护手段,而且用直接诱导最后并使用强制的方法,推动管制价格和销售的垄断组织的产生。在这里,在政府的帮助下,对“科学的计划”、“工业的自觉的组织”首次伟大的实验,导致了巨型垄断组织的产生。这些发展在英国出现同样情况以前50年的时候,已被认为是不可避免的。主要是由于德国的概括该国经验的社会主义理论家,特别是桑巴特的影响,竞争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的理论才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在美国,一种高度保护性的政策才使某种类似的发展成为可能,这似乎证实了这个概括的结论。但是德国的发展比美国的发展更多地被视为一种普遍趋势的代表;引用一篇近来广泛地为人们阅读的政治论文中的一句话说:“在德国,现代文明中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力量,己经达到了它们最先进的形态”,这已成为司空见惯之事了。

                    所有这一切的不可避免性何其少,而为深思熟虑的政策的结果又何其多,当我们考虑这个国家在1931年以前的情势以及从这一年起英国也实行了普遍保护政策以后的发展情况时,就会明白。除了少数已在较早时期获得保护的工业以外,这只不过是十多年以来的事,英国工业就整体而言,也许和历史上任何时期一样是竞争性的。虽然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在工资和货币方面所采取的不相容的政策英国工业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但是至少1929年以前各个年头,从就业和一般经济活动方面来看,还是比20世纪30年代的情况好。只是在过渡到保护政策并随之而使英国经济政策普遍改变之后,垄断组织的增长才以惊人的速度进展,并使英国工业变化到一种大家还几乎不了解的程度。说这种发展和这一时期中的技术发展有任何关联,说在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曾在德国起过作用的技术上的必然性现在又在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出现,这种说法的荒谬程度,并不逊色于墨索里尼的话(本意开头所引)中所包含的主张,即意大利必须先于其它欧洲民族废除个人自由,因为意人种的文明比其它民族先进得多!

                    就英国而论,认为看法和政策的改变仅仅是实际情况的无情改变的结果,看来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这个国家总是远远地跟随着其它国家的思想的发展。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尽管公众舆论仍然拥护竞争,但是外部事件使他们的希望落空,因而工业的垄断组织仍不断成长。但是,当我们考察这种发展典型即德国的情况时,理论和实际的真正关系就变得更清楚了。在那里,遏制竞争是一项深谋远虑的方针大计,它是为了实现我们现在叫做计划的那种理想而采取的,这是没有疑问的。在继续走向完全有计划的社会的进程中,德国人以及一切模仿他们的人们,只不过是遵循19世纪思想家们,特别是德国思想家,为他们设计出来的方针而已。其实,过去60年或80年的思想发展史就是一个说明这个真理最好的例证:在社会演进中,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

                    ***

                    认为现代技术进展使计划成为不可避免的这一主张,也能用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加以解释。它可能是指我们现代工业文明的复杂性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除了集中的计划以外,我们不能希望有效地加以处理。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对的――但是在他们所主张的那种广泛的意义上则不然。例如,大家知道,现代都市所产生的许多问题,像由于地域密切相联而产生的许多问题一样,并没有通过竞争而得到适当的解决。但是在现代文明的复杂性作为要求集中计划论点的那些人的心目中,最重要的并不是像“公共事业”这类问题。他们通常提出的是,由于对整个经济过程获得条理分明的了解越来越困难,如果要不使社会生活因混乱而解体的话,就有必要用某种中央机构来进行调节。

                    这种论点完全是从一种对竞争作用的误解上产生的。使竞争成为适当的实现这种调节的唯一方法的,正是在现代条件下劳动分工的这种复杂性,而绝不是竞争只适用于比较简单的条件。如果条件是如此简单,以致只要一个人或一个机关就足以有效地观察到所有有关事实的话,那么要实行有效的控制或计划就根本不会有什么困难。只有在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此复杂,以致不可能对此得到一个概括的印象的时候,才使分散的权力成为不可避免。但是,一旦分权成为必要,调节的问题就发生了――这种调节就是让各个企业单位调节它们自己的活动去适应只有他们才知道的事实,进而促成他们各自计划的相互调整,由于没有一个人能够有意识地权衡所有必须顾及的因素,它们关系到如此众多的个人的决定,因而使分权成为必要,很显然,要完成这种调节,不是通过“有意识的控制”,而只有通过具体安排,向每个企业单位传播它必须获悉的消息,以便使它能够有效地调整自己的决定以适应其他人的决定。并且因为常常影响着各种商品供求条件的变化的细节,绝不可能由任何一个中心对它加以充分的了解,或很快地把它收集起来和传播出去,这时候需要的是某种记录工具,自动地记录所有的个人活动的有关结果,于是它所表现的征象便同时既是一切个人决定的结果,又是一切个人决定的指南。

                    在竞争之下价格体系所提供的正是这种记录,而且这种任务没有任何其它东西可望完成。价格体系企业家只要像工程师注视少数仪表的指针那样,注视较少数的价格变动,就可调整他们的活动以适应他们同行的行动。此处的重要之点在于,只有竞争普遍发生时,也就是说只有在个别生产者必得调整自己的活动以适应价格的变化但不能控制价格的变化时,价格体系才能完成这种职能。整体越复杂,我们就越得凭借在个人之间的分散的知识,这些个人的个别行动,是由我们叫做价格体系的那种用以传播有关消息的非人为的机制来加以调节的。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我们曾经必须凭借有意识的集中计划发展我们的工业体系的话,我们就绝不会达到它现在所达到的这样高度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灵活性。和分权加上调节这种解决经济问题的方法相比,集中管理这种方法便更显得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笨拙、原始和范围狭小的方法。分工之所以能达到使现代文明成为可能的程度,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并不是被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而是人们无意间摸索到的一种方法,它使分工能够远近超过计划所能达到的限度。因之,它的复杂性的任何进一步的增长,并没有使集中管理成为更加必要,而是使我们应当使用一种并不依靠有意识的控制技术这一点比以往更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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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另一个把垄断组织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联系起来的理论,它所使用的论据几乎正和我们适才讨论过的相反。虽则这种理论不常被清楚地说明,但它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它认为并不是现代技术破坏了竞争,而是正相反,除非给予保护使它免受竞争的影响,就是说除非给予垄断权,否则便不可能利用许多新的技术的潜力。这样的论证不一定像有些有鉴别力的读者可能猜疑的那样是欺骗人的论证,因为明显的答辩――即如果一项用以满足我们需要的新技术确是比较好的话,它就应该能够经得起一切竞争――并不能抹煞这个论证所涉及的一切事例。无疑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论证仅仅被有关方面用作一种辩护的形式。甚至更为常见的是,它也许是基于一种混淆――即从狭隘的工程观点看的技术上的优越性和从整个社会观点看值得想往性这两者之间的混淆。

                    但是,在不少情况下,这种论证还是有说服力的。例如,至少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我们能够使每一个在英国的人使用同一种汽车的话,英国的汽车工业或许就能供应一种比美国常见的更便宜和更好的汽车;或者如果能够使每一个人都只用电而不用煤和煤气的话,就能使使用各种用途的电比使用煤或煤气便宜。在诸如此类的事例中,至少是有可能这样:如果我们有这种选择的话,我们大家都有可能更富裕些,并宁愿选择这种新的处境――但是从来没有人有过这种选择,因为可代选择的途径是,或者我们都使用同一种便宜的汽车(或者所有的大都只用电),或者我们必得在价格都很高的许多东西中进行选择。我不知道这在上述两种事例中是否真确,但我们必须承认:通过强制的标准化或禁止超出某种程度的多样性,在某些领域中富裕的程度可能会增加到足以补偿对消费者的选择的限制而有余。甚至可以想象到,将来总有一天会有一项新的发明出现,如果采用它的话,毫无疑问是有利的,但只有在使许多人或所有的大都同时利用它的情况下才能够采用。

                    不管这些例子是否具有任何重大的或长远的重要性,但肯定地说它们并不足以成为可以合理地主张技术进步使集中管理成为不可避免的例证。这些事例仅仅说明,有必要在下列两者之间有所选择,通过强制获得某种利益,或者是无法获得某种利益――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迟一点得到,等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克服了特殊的困难时。诚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许不得不牺牲可能的眼前利益作为我们自由的代价,但在另一方面,我们避免了使将来的发展必得依靠某些人现在具有的知识这种必要性。牺牲这种可能的现时利益,我们保存了推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刺激力。虽然在短时期内我们为多样化和选择的自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有时可能是很高的,但在长期内即使是物质福利的进展也将有赖于这种多样性,因为我们不能预见从那些可以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许多形态中,究竟哪一种可能发展出更好的东西来。自然,不能推定,为了保存自由而牺牲眼前的物质福利上的某些增益,在所有情况下,都会如此得到补偿。但是为自由而辩护的理由,正是我们应该替难以预见的自由发展保留余地。因此,根据我们现在的了解,当强制似乎只会带来利益,并且即使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实际上可能并无害处时,这种论证也同样适用。

                    目前许多关于技术进步影响的讨论,把这种进步当成好像是某种我们身外的、能够迫使我们非按一种特殊的方法使用这种新知识不可的东西。发明给了我们巨大的力量,这诚然是对的,但如认为我们必须使用这种力量来破坏我们最宝贵的遗产――即自由,那就是荒谬的了。不过,它的确意味着,如果我们希望保全自由,我们就必须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珍惜地保卫它,并且我们必须为它做出牺牲。虽然在现代技术发展中并没有什么东西迫使我们趋向全国的经济计划,但其中确有很多因素,使计划当局拥有的权力具有无穷的更大的危险性。

                    ***

                    毫无疑问,趋向计划的运动是一种深思熟虑的行动的结果,并且没有什么外在的必然性迫使我们非走向计划不可。但是值得研究一下的是,为什么这么多的技术专家竟会居于计划者的前列。这个现象的阐释,是和计划者的批评家们应当牢记于心的一个重要事实有密切关联的。这个重要事实就是,如果我们使那些专家的技术理想成为人类的唯一目标,则几乎每一个理想都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这是没有问题的。我们都同意,既有可能又非常适意的好事是多得无比的,但是在我们的一生中只能希望完成其中很少一部分,或者我们只能希望很不充分地去完成它们。正是由于这些专家在自己的领域之内的雄心受到阻碍,才使得他们反抗现存的秩序。眼看着那些人人都会认为是既有需要又有可能的事情无法完成,我们大家都觉得无法忍受。至于这些事并不能同时都做,和要完成这一件事就得牺牲其它的事,这些只有在考虑到属于任何专门业务范围之外的因素时才能看到。这一点只有通过艰苦的思想上的努力才能体会到――这思想上的努力所以格外艰苦,是因为我们必须面对着更广阔的背景去了解我们大部分劳动所指向的目标,并且必须把它们和在我们眼前利益范围之外因而我们便很少加以注意的那些目标相权衡。

                    孤立地看,许多事情中的每一件,都可能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完成,这个事实使许多人热衷于计划,他们相信能够把他们对某一特定目标的价值的感观灌输到这个社会的指挥者心里去;而他们当中某些人的希望无疑是能够得到满足的,因为一个有计划的社会肯定地会比现在的情形更能促成某些目标。我们所了解的有计划的或半计划的社会确实提供了恰好的例证,说明这些国家的人民所享有的那些好事完全是由计划产生出来的。否认这种情况是不明智的。德国和意大利的那些壮丽的公路是常常被引用的例子――虽然它们并不能代表一种在自由主义社会里不是同样可能的计划。但是引用这种某一方面技术上的高超的事例来证实

                    计划的普遍优越性也同样是不明智的。这样说也许更正确:这种和一般条件不相适应的非凡的技术的卓越成就,是资源被误用的证明。任何曾在有名的德国汽车公路驱车而过,发现路上的运输量比英国次等公路还要少的人,他们不会怀疑,就和平的目的而论,它们是没有什么根据的。至于这是属于这样一种情况,即计划者决定以“大炮”代替“牛油”的情况,则是另一问题了。不过,以我们的标准来衡量,实在是没有什么热衷于此的理由。

                    专家们幻想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他最关心的目标将会受到更多的注意;有这种幻想的人并不限于专家们。在我们所偏爱和关心的事情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称是专家。我们认为我们个人排列各种价值的顺序不仅是个人的排列顺序,而是在有理性的人们的自由讨论中,我们会使别人相信我们的顺序是正确的。喜欢乡村田舍的人,他最希望的就是应当保存它的传统风貌,工业在它的美丽面貌上己经造成的污点则应当予以清除;正如热心于卫生的人,希望所有风景如画的但不卫生的古老茅屋都要去除一样;或者驱车游览的人之希望全国都有纵横交错的公路,迷信效率的人之希望最大可能的专业化和机械化,不亚于理想家为了发展个性而希望尽可能保存独立的手艺人。所有的大都知道他们的目标只有通过计划才能充分实现――并且他们都是为了那个理由而希望制订计划。不过,采用他们所叫嚣强求的社会计划,当然只能把他们的目标之间潜伏的冲突暴露出来。

                    倡导计划的运动现在之所以强大有力,主要是由于这一事实,虽则计划现在主要还是一种雄心,但它却结合了几乎所有钻牛角尖的理想家和献身于一种单一任务的男女。可是,他们寄托于计划的希望并不是对社会全面观察的结果,而是一种非常有局限性的观察的结果,并且常常是大大夸张了他们所最重视的目标的结果。这倒并不是低估像我们这样的自由社会里的这种类型的人的重大的实际价值。相反,这种价值使他们成为正当尊崇的主体。但是这些最渴望对社会进行计划的人们,如果允许他们这样做的话,将使他们成为最危险的人――和最不能容忍别人的计划的人。从纯粹的并且真心真意的理想家到狂热者往往只不过一步之遥。虽然失望的专家的激愤强有力地推动了对计划的要求,但如果让世界上每一方面最著名的专家毫无阻碍地去实现他们的理想的话,那将再没有比这个更难忍受和更不合理的世界了。“调节”工作也不能像某些计划者所想象的那样成为一项新的专门业务。经济学家最不会自命是拥有调节者所必需知识的人。他要求的是一种既能实现这种调节而又不需要一个无所不知的独裁者的方法。但这就意味着要把某些加在个人行动上的、但为一切专家所愤恨的非人为的而且往往不可理解的限制保留下来。

                    

                  • 家园 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第五章 民主与计划

                      试图指导私人以何种方式运用其资本的政治家,不仅是其本人在瞎劳神,也是在僭取一种无论如何也不能安心地授权给枢密院和参议院的权力;由一个愚蠢和专断到幻想自己是适于行使这种权力的人掌握它,是再危险不过的了。

                      ――亚当?斯密

                      所有集体主义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用一个各个流派的社会主义者都乐比不疲的词句,描述为一个为了一个明确的社会目标而精心构筑的社会劳动者组织。当今社会的社会主义批评家们的主要指责之一就是,我们当今的社会缺乏这种对一个单一目标的“有意识”的指导,其活动受着不负责的人们的奇思异想的左右。

                      这在许多方面使得基本争论非常清楚,而且立刻把我们引向个人自由和集体主义之间发生的冲突的要点。形形色色的集体主义,如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等等,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它们想要引导社会努力所要达到目标的性质的不同。但他们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同,则在于他们都想组织整个社会及其资源达到这个单一目标,而拒绝承认个人目的至高无上的自主领域。简言之,他们是极权主义者这个新词真正意义上的极权主义者;我们采用这个新词是为了说明在理论上我们称之为集体主义的不期而然却又不可避免的种种现象。

                      社会为之组织起来的“社会目标”或“共同目的”,通常被含糊其词地表达成“公共利益”、“全体福利”或“全体利益”。无须多少思考便可看出,这些词语没有充分明确的意义以决定具体的行动方针。千百万人的福利和幸福不能单凭一个多寡的尺度来衡量。一个民族的福利,如同一个人的幸福,依赖于许许多多的事物,这些事物被以无数种组合形式提供出来来。它不能充分地表达为一个单一目标,而只能表达为一个种种目标的等级、一个每个人的每种需要都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全面的价值尺度。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指导我们的一切活动,就预先假定了我们的每一种需要都在一个价值序列中占有一个等级,这个价值序列必须十分完整,足以使计划者在必须加以选择的各种不同的方针中有可能做出决定。简而言之,它预先假定存在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其中人类的各种不同的价值都适得其位。

                      一个完整的伦理准则的概念是生疏的,它需要尽力想象才能搞清它的含意。我们不习惯把道德准则想象为一个或多或少的完整的东西。我们总是在不同的价值之间选来选去而没有一个规定我们应该如何选择的社会准则,这个事实并不令我们吃惊,对我们也并不意味着我们的道德准则是不完整的。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在这种情形下对应该干些什么形成共同的观点。但是,在人们使用的所有手段都是社会财产、并且是根据一个单一计划以社会名义加以使用的地方,一个关于人们应该干什么的“社会的”观点必定要指导一切决定。在这样一个世界中,我们随即就会发现,我们的道德准则充满缺陷。

                      这里,我们并不涉及是否值得有这么一种完整的伦理准则。这里只能指出,迄今为止,随着文明的发展,个人行动受成规束缚的范围在不断地缩减。构成我们共同道德准则的条规,为数越来越少而性质上却越来越普通。原始人几乎在每一件日常生活中都受一种复杂仪式的束缚,受无可胜数的禁忌的限制,几乎想象不出可以按照一种与众不同的方式行事。从原始人起,道德已越来越倾向于成为只是对个人随心所欲的范围的限制。采纳一种广泛到足以决定一个单一的经济计划的共同伦理准则,将意味着与这种趋势背道而驰。

                      对我们而言,根本点在于根本就不存在这种完整的伦理准则。根据一个单一计划指导各种经济活动,这种企图将会引起无数问题,这些问题的答案只能由一个道德条规提供,而现存的道德根本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况且对人们应该做些什么也根本不存在一致的看法。人们对这些问题,要么不会有明确的看法,要么有的就是相互矛盾的看法,因为在我们生存的自由社会里,根本没有必要考虑这些问题,更没必要对此形成共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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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不仅没有这样包罗万象的价值尺度,而且对任何有才智者而言,去理解竞取可用资源的不同人们的无穷无尽的不同需求,并一一定出轻重,将是不可能的。对我们的问题来说,任何人所关注的目标是否仅仅包括他自己的个人需求,还是包括他所亲近甚至疏远的伙伴的需求――就是说,就这些字眼的通常意义而言,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还是一个利他主义者――是无足轻重的。十分重要的东西是这个基本事实,即任何人都只能考察有限的领域,认识有限需求的迫切性。无论他的兴趣以他本人的物质需求为中心,还是热衷于他所认识的每个人的福利,他所能关心的种种目标对于所有的人需求而言,仅仅是九牛一毛而已。

                      这就是整个个人主义哲学所根据的基本事实。它并不像通常人们所断言的那样,假定人是或应该是利己的或自私的。它仅仅从这个毫无争议的事实出发,即我们想象力的限制,使我们只能我们的价值尺度中包含全社会需求的部分,而且严格地说,由于价值尺度仅能存在于个人头脑中,除了种种局部的价值尺度,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存在,而这些价值尺度不可避免地有所不同并常常相互矛盾。由此,个人主义者得出结论说,在限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已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

                      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排除对社会目标的认可,或者更确切地说,对个人目标的一致性的认可,这种一致性使人们为了追求的目标联合起来成为可取之事。但是,它把这种共同行动局限于那些个人观点一致的事例上;就此而言,所谓“社会目标”不过是许多个人的相同目标――或者说,是个人为了回报他们在满足自身欲望所接受的帮助而愿意有所贡献的那种目标。因而,共同行动局限于人们对共同目标一致同意的那些领域。习以为常的是,这些共同目标不会是个人的终极目标,而是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将其用于不同的意图。实际上,在共同目标对人们并非一种终极目标而是一种能够用于多种多样意图的手段的地方,人们才最可能对共同行动达成共识。

                      当人们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他们共有的目标时,他们为此意图形成的组织,如国家,才被赋予他们自己的目标体系和手段。但是,这样形成的任何组织仍然是其它组织中的“一分子”;诚然,如果它是国家的话,就比其它组织更强有力,但它仍然有其独特的和有限的领域,仅在此领域中,它的目标才是至高无上的。这个领域的限度取决于个人对待定目标达成一致的程度;而他们对特定的行动方针达成一致的可能性,随着这种行动范围的扩大而减少。有些国家职能在行使时,公民中间会达成实际上的一致;另有一些职能会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依此类推,我们就会达到这种境地,即尽管每个人可能都希望国家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但在政府应该干些什么的问题上,几乎是有多少不同的人,就有多少种看法。

                      国家行为只是在限定于存在一致意见的范围时,我们才能依赖自愿的同意对其进行指导。但并非只是在没有这种一致意见之处国家行使直接控制时,个人自由才一定受到压制。不幸的是,我们不能无限地扩大公共行动领域而仍让个人在其自己的领域中自由自在。一旦国家控制所有手段的公共部分超过了整体的一定比例,国家行为的影响才会支配整个体系。尽管国家直接控制的只是对大部分可取资源的使用,但它的决策对经济体系其余部分所产生的影响是如此重大,以致于它几乎间接地控制了一切。例如,像德国早在1928年的情形那样,中央和地方当局直接控制了对一大半国民收入(根据当时德国官方的估算,是53%)的使用时,它们几乎间接控制了国家的整个经济生活。于是,几乎没有一个个人目标不依赖国家行动才能实现,而指导国家行为的“社会价值尺度”实际上必定包括所有个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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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民主政体着手一项计划方针,而其执行需要比实际存在更多的一致时,不难看出其必然后果如何。人民或许己经同意采纳一种指导型经济制度,因为他们相信它会产生巨大的繁荣。在导致决定的讨论中,计划的目标将会被冠以“共同福利”之类的称呼,这类称呼不过是对计划目标缺乏真正一致的掩饰。事实上,只是在要使用的手段上存在一致的意见。但是,这是一种只能为共同目标而使用的手段。当行政权力必须得将对一个单一计划的要求转换为对一个具体计划的要求时,就产生了一切活动所趋向的精确目标的问题。于是乎就将看到,对需要计划这一点上的一致看法,并未受到计划所服务的目标上的一致看法的支持。人们一致同意一定要有一个中心计划而在目标上却没有一致意见,其后果十分类似于一群人决定一起旅行,而在想去的地点上都没达成一致,结果他们全体可能不得不进行一次他们大多数人根本不想作的旅行。计划创造这样一种情景,使我们必须同意其数量大大超过我们已习惯的论题,而且在一种计划制度里,我们不能把集体行动都限定在我们能够同意的任务上,而为了任何行动都能完全实行,我们却迫不得已要在一切事情上部达成共识。这是最有助于决定计划制度性质的特点之一。

                      人们或许会一致表示这种愿望,即议会应该拟定一个无所不包的经济计划,然而无论是人民,还是他们的代表,并不因此必然能在任何具体计划上部达成一致。民主的议会在贯彻似乎是人民的明确授权方面的无能为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民主制度的不满。议会渐渐被视为“清谈馆”,不能或无力贯彻他们被选出担负的任务。人们越来越相信,倘若有效的计划要落实的话,管理必须要“与政治分家”并交由专家――常设的官员或独立自主的机构――掌握。

                      社会主义者非常了解这种困境。自韦伯夫妇开始抱怨“下院日益无力应付其工作”时起,已将近半个世纪之久。更晚近一些,拉斯基教授详尽阐述了这种观点:

                      现行国会的机构非常不适于迅速通过大批复杂的法则,这已是老生常谈。甚至联合政府在实施经济和关税措施时,就不通过下院的详细争论,而是通过一整套授权立法的制度,这实质上己经承认了这一点。在我看来,工党政府会将此先例推而广之。它将把下院限定在其所能胜任的两项职能上:发泄不满和讨论政府措施的普遍原则。它的法案将采取授予有关部门广泛权力的通则的形式;这些权力将通过枢密院敕令来行使,但这种敕令在下院愿意时可用投不信任的否决票的方式受到弹劾。最近,多诺莫尔委员会又着重地重申了授权立法的必要性和价值;而且,如果社会化的进程不为现行议会程序认可的阻碍议事的正当方式所破坏的话,授权立法的扩充就在所难免。

                      为了把社会主义政府必定不让自身过分地受制于民主程序这一点说清,拉斯基教授还在同一篇文章的末尾,提出“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工党政府能否冒其措施由于下一次普选被推翻的风险”这个问题――而且意味深长地未置可否。

                      ***

                      当论及一国经济事务的详尽管理时,弄清这种公认的议会低效率的原因是重要的。毛病既不在于个别议员,也不在于议会机构本身,而在于议会所承担的任务中的内在矛盾。他们并未被要求做他们所能一致同意的事,而是被要求对每件事情――国家资源的全盘管理――都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任务,多数决定的制度是不合适的。在有限途径中选择,多数还是会找得出的;但相信事事都必定有一个多数看法,那就是迷信了。如果积极行动的各种可能途径为数众多时,就没有理由会有一个赞成其中之一种途径的多数了。立法会议的每个成员,或许都觉得某种特定的经济活动管理计划相对于毫无计划而言聊胜于无,然而,似乎没有一个计划会使多数人觉得宁愿选择它而不愿完全没有计划。

                      一个连贯的计划也不能通过将其分成几部分并就特定问题投票表决而得以实现。一个民主的议会,像商议普通议案那样对一个全面的经济计划逐款进行表决和修改,那是毫无意义的。一个名副其实的经济计划,必定有一个单一的观念。即使议会能按部就班地就某个方案达成一致,它最终也必然不能令任何人满意。一个各部分必须极其精心地相互适应的复杂整体,不能通过各种冲突看法的妥协而达成。以这种方式制订一个经济计划,甚至比诸如成功地通过民主程序筹划一次军事战役之类的实例,可能性更小。如同军事战略一样,这个任务不可避免地要授给专家。

                      然而,不同的是,负责一场战役的将军受托的是一个单一目标,在战争持续期间,由他控制的所有手段必须全部专用于这个目标;而授给经济计划者的却不可能有这样的单一目标,对施予他的手段也没有类似的限制。将军无须权衡各种互相对立的独立目标;对他来说只有一个至高的目标。但是,一个经济计划或它的任何部分的各种目标,脱离了特定的计划就不能确定。制定一个经济计划,必然要在种种相互冲突和相互竞争的目标――不同人们的不同需求――之间进行选择,这正是经济问题的实质。然而,哪些目标这样冲突,哪些目标在我们想要实现其它目标时必须牺牲,简言之,哪些是我们必须选择的途径,这些只有那些了解各种实际情况的人才会知道;而且对于各种目标中哪一个应给予优先选择权,也只有他们这些专家才处于能做决定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他们将他们的选择尺度加诸于他们为之计划的集体。

                      这一点并非总能被人清楚地认识到,而授权通常只是由于这个任务的技术特征才有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授权的只是技术细节,也并不意味着议会没有理解技术细节的能力是困难的根源所在。(1)民法结构的更改,相对于弄清这些更改的全部内涵,其技术性并不更差,其难度也不更大;然而并未有人认真地建议过,应该把立法权授予给一个专家机构。实际上在这些领域里,立法并未超出可以达成真正的多数同意这一通则之外;而在管理经济活动方面,需要调停的利害关系是如此地分歧,以致于在一个民主议会中要达成这种真正的一致是不可能的。

                      然而,应当承认,并非立法权的授予本身如此值得反对!反对授权本身就是反对症状而不反对病因,而且在其可能是其它病因的必然后果时,就忽略了病例的严重性。只要所授予的权力只是制定通则的权力,那就可以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说,这种规则应该由地方当局而不应由中央当局制定。值得反对的现象是,之所以诉诸授权,是因为有待处理的事情不能由通则来规定,而只能就特定情况相机酌定。在这些情形下,授权意味着赋予某些当局权力,使其能运用法律力量作出实质上是专断的决定(通常被说成“酌情裁决”)。

                      把特别的技术性任务授予各个机构,虽是正常现象,但只是开始走上计划道路的民主政体逐渐放弃其权力过程的第一步。授权这种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消除使全面计划的倡导者对民主政体无能如此难以忍受的原因。把特定的权力授予各个机构,对于实现一个单一的协调的计划来说,创造了一个新的障碍。即使通过这种权宜之计,一个民主政体在计划经济生活的各个部分时取得成功,它仍然必须面临将这些分别的计划综合成一个单一整体的问题。许多分别的计划没有形成一个有计划的整体――实际上,计划者应该首先承认――它们或许比没有计划还要糟糕。但民主的立法机构在放弃对真正重大的问题做决定时会长期犹豫不决,而且,只要这样做的话,就会使别的任何人都不能去制定全面的计划。不过,对计划必要性的一致看法以及民主议会在产生一个计划时的无能,将唤起越来越强烈的要求,希望赋予政府或某些个人权力,使他们能尽其责。如果要有所作为的话,负责的当局必须得摆脱民主程序的羁绊,这种信念变得越来越流行。

                      为一个经济独裁者而呼吁是转向计划运动中的一个特有的阶段,并不为这个国家所熟悉。几年前,最敏锐的外国英国研究者之一,已故的埃利?阿列维提出:“如果你为尤斯塔斯?珀西勋爵、奥期瓦德?莫斯利爵士和斯塔福德?克里普斯爵士照一张合影,我想你会发现这么一个共同面貌――你将发现他们会异口同声地说:‘我们正生活在经济混乱中,只有在某种独裁领导下,我们才能摆脱这种混乱。’”有影响的知名人士的数目,自那时起已有显著的增加,但即使把他们包括进去,也不会使这张“合影”的面貌发生多大改变。

                      在德国,即使在希特勒上台以前,这种运动己经进展得很远了。在1933年以前的一些时间里,德国已经达到一个实质上不得不实行独裁统治的阶段,记住这一点是重要的。那时没有人会怀疑,当时的民主己经破产,像布吕宁这样的真诚的民主主义者,也不再比施莱歇尔或冯?巴本更能进行民主统治。希特勒无须摧毁民主;他只是利用民主的衰败,在紧要关头获得许多人的支持,对这些人来说,他们虽然憎恨希特勒,但他仍然是唯一一个足够坚强的能有所作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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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者通常试图使我们与这种发展保持一致的论点是,只要民主政体仍然保持最终的控制,民主的本质就不会受到影响。卡尔?曼海姆这样写道:

                      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与 19世纪社会的唯一[原文如此]不同之处,在于越来越多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最终这些领域的每一方面和听有方面,都屈从于国家的控制。但是,如果议会的最高权力能对一些控制加以防范的话,那也就在许多方面都能做到这一点……,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的最高权力能通过全权无限地加强而无须放弃民主的控制。

                      这种信念忽略了一个致命的差别。在议会首先能就目标达成一致而且仅仅授予解决细节的权力之处,议会当然能在能给予明确指导的地方控制任务的执行。当授权的理由是由于对目标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当负责计划的机构不得不在议会意识不到其冲突的种种目标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而且当充其量能做的是提供给它一个只能全盘接受或全盘拒绝计划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批评可以,也可能会有的;但由于对一项可供选择的计划不能达成多数的同意,而且遭到反对的部分又几乎能被说成是整体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而批评仍然会完全无效。议会的讨论可以保留下来作为一个有用的安全阀,甚至还可以作为传播官方对各种指责答复的便利媒介。它甚至可以防止臭名昭著的弊端并有效地坚决要求纠正某些缺点。但它不能进行指导,充其量它只能选出实际上拥有绝对权力的那些人。整个制度将趋向于那种全民公决的独裁制,在这种制度下,政府首脑一次又一次地通过人民投票巩固他的地位,使其能确保投票将按他所想往的方向进行。

                      有意识控制的可能性只限于存在真正一致的领域中,而在一些领域中必须听任事情自由发展,这就是民主的代价。但在一个依赖中央计划行使其职能的社会中,就不可能让这种控制依赖于能达成多数一致;将一个微弱少数的意志强加给人民,这往往是必要的,因为这个少数将是人民中间对有争议的问题能达成一致的最大的集体。只要政府的职能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念,能限定在多数人中通过自由讨论能达成一致的领域时,民主政府便能有效地运行;自由主义信条的最大优点,就是把那些有必要达成一致的问题的范围,减少到一个自由人社会中可能存在一致的问题的范围。现在人们常常说,民主不会容忍“资本主义”。倘若此处“资本主义”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当这个制度由一个集体主义信条支配时,民主不可避免地将自行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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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我们并不打算将民主供为神灵。的确,我们这代人可能对民主谈的和想的过多,而对民主所服务的价值谈得和想的大少。民主不能像阿克顿勋爵正确地论述自由时所说的那样,“是更高的政治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标。它并非是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才被需要,而是为了保障对市民社会和私人生活的最高目标的追求。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它本身绝不是一贯正确和可靠无疑的。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的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能想见,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的政府和一个教条主义的多数民主的政府统治下,民主制度也许和最坏的独裁制度同样暴虐。但是,我们的要点与其是独裁必然不可避免地消灭了自由,毋宁是计划导致独裁,因为独裁是强制推行各种理想的最有效工具,而且,集中计划要在很大程度成为可能的话,独裁本身是必不可少的。计划与民主之间的冲突只不过起因于这个事实,即对经济活动管理所需的对自由的压制来说,后者是个障碍。但是,只要民主不再是个人自由的保障的话,那么它也可能以某种形式依然存在于极权主义政体之下。一个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即使形式上是民主的,如果它集中管理经济体系的话,可能会和任何专制政体所曾做的一样完全破坏了个人自由。

                      把民主看成受到威胁的主流价值,而专心于此的流行做法,并非不存在危险。它在很大程度上要对这种错误的和无稽的信念负责,这种信念就是,只要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权力就不会是专横的。许多人以这种信念来获得的这种虚假的保证,是对我们面临的危险普遍缺少认识的重要原因。没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会变成专断的权力。

                      

                    • 家园 第六章 计划与法

                      第六章 计划与法

                        近年来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再一次证实:成文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承认。根据这种原则,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依据具有一般性的理性规则,这种理性规则把例外的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以某些逻辑前提为基础。

                        ――卡尔?曼海姆

                        最能清楚地将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原则。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大都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虽则每一条法律,通过变动人们可能用以追求其目的的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但是在法治之下,却防止了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

                        这样,我们己经将创立一种个人在其中自由决定生产活动的永久性法律体制与由中央当局管理经济活动作了区分,这种区别实际上是=法治=和专制政府之间的更具普遍性的区别的一种具体表现。在第一种情况下,政府的行动只限于确定那些决定现有资源得以使用的条件,至于使用这些资源于何种目的,则听由个人去决定。在第二种情况下,政府管理生产资料以用于一定的目的。第一种类型的规则可以预先制定,具有=形式规则的外部特征,不针对特定的人愿望和需要。它们仅被用来充当人们追求各种个人目标的工具。它们的目的是(或应当是)针对这样长的时间,以致不可能知道它们对于某些人是否比对于其他的人更有帮助。几乎可以把它们说成是一种生产的工具,用来帮助人们预测他们必须与之协作的另一些人的行为,而不是致力于满足特定的需要。

                        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计划当局不能约束自己只限于给陌生的人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这些机会。它不能事先用一般性的形式规则约束自己以防专断。当人民的实际需要出现时,计划当局必须预为准备,然后必须在这些需要之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计划当局必须经常地决定那些仅仅根据形式原则无法得到答案的问题,并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区分出尊卑轻重。当政府要决定饲养多少头猪,运营多少公共汽车,经营哪些煤矿或按什么价格出售鞋子时,这些决定不可能从形式原则中推论出来,或者事先做出长期的规定。它们不得不取决于当时的环境,并且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常常必须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予以比较权衡。最终必得由某个人的观点来决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这些观点也就必定成为那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即政府的强制工具强加于人民的一种新的等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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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刚才谈到的在成文法或形式上的法律或公正和实体性质的法规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而同时在实践上也最难精确地加以划分。但是这里所涉及的一般原理是很简单的。这两类规则的区别是和制定一个道路使用规则(像“公路章程”)与命令人民向何处去之间的区别一样,或者更明白一些说,和设置路标与命令人民走哪一条路之间的区别一样。形式法律事先告诉人们在某种情况下,政府将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规则用一般性的措词加以限定,而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它们所针对的是一种任何大都可能遇到的典型情况,在那种情况下,这种规则的存在将会对各式各样的个人目的都有用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按照确定的方式采取行动,或要求人民按确定的方式行事;提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目的在于使个人可用以制定自己的计划。人们期望,形式规则对于那些尚不知其为谁的人们,对于他们决定用其来达到的目的和不能预见其详情的环境,可能是有用的。在这一意义上讲,形式规则只是工具性的。我们并=不=知道这些规则的具体效果,并不知道这些规则将会有助于哪一种目的或会帮助哪一种特定的人,它们只不过是被赋予了一种大体上最有可能使一切受到它们的影响的人们都能得到好处的形式,事实上,所有这一切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形式规则的最重要的标准。正因为我们事前无法知道谁会使用并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这些规则,所以它们并不涉及在某些特定目的和某些特定的人们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

                        在我们这个时代,人们热衷于对每件事都要加以有意识的控制,如果说在某一个制度之下,我们对于政府所采取的措施的具体效果要比在大多数其它制度下了解得少是个优点,并且认为,在某一社会控制方法是较好的方法,因为我们不知道它的具体效果,这似乎是很荒谬的。但是这种考虑实际上是法治的伟大的自由主义原则的理论基础。在我们进一步加以论证以后,这种外表上的自相矛盾就会立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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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论证分两方面:第一方面是经济方面,在此只能简短地说明一下。政府应当只限于订立适用于一般类型的情况的规则,听任个人在那些以时间、地点等情况为转移的每一件事情上自由行动,因为只有与每一种情况有关的个人,才能最充分地了解这种情况,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如果要使个人在制定计划时能够有效地运用他们的知识,他们就心烦能够预见可能影响到这些计划的政府的行动。但是如果要使政府的行动能为人所预见,它就必须决定于不以既不能预见得到,也无法事先加以考虑的具体环境为转移的、固定的规则,在这种情形下,政府行为的特殊影响也就无法预见。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必须指导个人行动以便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它的行动就必得根据当时全部环境来决定,因此,也就无法断定。因此,一件人所共知的事实是,政府“计划”得越多,对于个人来说,计划就变得越困难。

                        第二个方面,即道德的或政治方面的论证,与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更直接的关系。如果政府要精确地预见到其行动的影响,那就意味着它可以不让受影响的人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凡是当政府能够精确地预见其各种可能的行动对某种人的影响时,也恰恰是政府能够对各种目标进行选择。如果我们要创造新的对一切人都开放的机会,要给人们提供他们能够随意加以利用的机会的话,那么其精确的结果就是难以预见的。因此,普遍性的规则,有别于具体命令的真正的法律,必须意在适用于不能预见其详情的情况,因而它对某一特定目标,某一特定个人的影响事前是无法知道的。只是在这种意义上,立法者才可能说得上是不偏不倚的。所谓不偏不倚的意思,就是指对一定的问题没有答案――如果我们一定要解决这类问题的话,就只能靠抛掷硬币来决定。在一个每一件事都能精确预见到的社会中,政府很难做一件事而仍然保持不偏不倚。只要政府政策对某种人的精确的影响是已知的,只要政府的直接目的是要达到那些特定影响,它就不能不了解这些影响,因而也就不能做到不偏不倚。它必定有所偏袒,把它的评价强加于人民,并且,不是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而是为他们选择目标。只要当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预见到这些特定影响,那么,法律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供人民使用的工具,反而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的工具。政府不再是一个旨在帮助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的实用的机构,而成为一个“道德的”机构――这里的“道德的”一词不是作为“不道德的”反义词来使用的,而是指这样一种机构,它把它对一切道德问题的观点都强加于其成员,而不管这种观点是道德的或非常不道德的。在这种意义上,纳粹或其它任何集体主义的国家都是“道德的”,而自由主义国家则不是。

                        也许有人会说,所有这一切并不会引起什么严重的问题,因为在经济计划者所必须决定的这类问题中,他不需要也不应当受他个人的偏见的引导,而能够凭借关于公平和合理的一般信念。

                        这种论点常常得到一些人的支持,这些人具有在某一行业进行计划的经验,他们发现要达到一个使一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视为公平而予以接受的决定,并没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这种经验之所以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当然是因为当计划只限于一个特定行业时,对有关的利益进行了选择。在某一特定问题上最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不一定是全社会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只举一个最突出的例子:当某一工业的劳资双方协议某项限制生产的政策来剥削消费者时,通常在按照双方以前收入的比例,或根据其它类似的原则分配既得利益的问题上是没有什么困难的。至于千百万人所分担的损失,则常常被简单地抛之脑后,或被考虑得不很充分。如果我们要检验在解决经济计划工作中产生的那类问题时公平原则是否有用,我们必须把这原则应用到所得和所失同样看得清楚的某种问题中去才行。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认识到:并没有什么如“公平”之类的一般性原则可以给我们提供答案。当我们必得在下列一些事情之间进行选择――如给护士或医师以高工资还是为病人提供更广泛的服务,使儿童得到更多的牛奶还是使农业工人获得较好的工资,或使失业者就业还是使那些在业者得到较高的工资――的时候,为了得到答案,就需要有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人或每个集团的每种需要都占有确定的位置。

                        实际上,由于计划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就经常需要越来越多地参照什么是“公平的”或“合理的”来限定的法律条款。这就意味着,有必要越来越把有关具体事件的决定委诸有关裁决人或当局去裁夺。人们可以根据这些模糊的定则之逐渐引入立法和司法的情况,根据法律和司法中越来越增加的专断和不确定性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对它的不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司法不能不成为政策的工具),写一部法治衰落法治国家消失的历史。很有必要在这里再次指出:在德国,法治衰落的这种过程,已在希特勒上台之前发展了一段时间,一种高度的趋向于极权主义计划的政策已为希特勒手中完成的“工程”进行大量的铺垫。

                        无疑,计划必然要涉及对于不同的人们的具体需要予以有意识的差别对待,并允许这个人做一定要禁止另一个做的事情。它必须通过法律规则来规定,某一种人处境应如何富裕,和允许各种人应当有什么和做什么。这就意味着实际上回到身份统治的局面,是“进步社会的运动”的逆转,这种运动用亨利?梅恩爵士的有名的话来说,“到现在为止是一种从身份、地位转变到契约的运动”。其实,也许法治比凭契约更应当被看成是人治的真正对立物。正是在形式法律这一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不存在当局指定的某些特定人物的法律上的特权,才能保障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才是专制政治的对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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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而来的必然而且仅在表面上看来有点荒谬的结果是,在法律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是和政府有意识地致力于使各种人在物质上或实质上达到平等的活动相冲突并在事实上是不相容的,而且任何旨在实现公平分配的重大理想的政策,必定会导致法治的破坏。要为不同的人产生同样的结果,必须给予他们不同的待遇。给予不同的人以同样客观的机会并不等于给予他们以同样主观的机会。不能否认:法治产生经济上的不平等――关于这一点唯一的解释就是这种不平等并不是为了要用特定的方法影响特定的人们而设计出来的。很重要而又很具典型性的是,社会主义者(和纳粹党人)常常反对“纯粹的”形式上的公平,他们常常攻击那种对于某些人应当多么富裕不表示态度的法律,他们总是要求"法律的社会化",攻击司法的独立,同时支持所有像"自由权利学派"(Freirechtsschule)那种破坏法治的运动。

                        甚至可以这样说,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还是次要的。回到以前提到过的一个例子,究竟我们大家沿着马路的左边还是右边开车是无所谓的,只要我们大家都做同样的事就行。重要的是,规则使我们能够正确地预测别人的行动,而这就需要它应当适用于一切情况――即使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我们觉得它是没有道理时。

                        一方面是在法律面前形式上的公平和形式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是试图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的各种理想,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关于"特权"的概念被普遍地混淆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滥用。这里只提及这种滥用的一个最重要的例子,印把 “特权"一词用于财产本身。从前有过的这种情形,地产只能由贵族阶级的成员占有,这当然是一种特权。又如在我们这个时代里,如果把某些商品的生产和出售的权利,由当局指定给某些人,这也是一种特权。但是私有财产是任何人根据同样的规则都能够获得的,因为只有某些人在取得私有财产方面成功了,就把私有财产本身称做一种特权,那就便"特权"这个字失去它的意义了。

                        特定影响之不能预见,是一个自由主义制度的形式法律最显著的特点,因为它能够帮助我们澄清另一个关于自由主义制度本质的糊涂观念,因而也是很重要的。这种观念认为自由主义的典型态度是政府的无为。究竟政府应当或者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完全错误的选择对象,而"自由放任"一词是对于自由主义政策所依据原则的非常模糊不清的和容易引起误解的描述。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有所行动,而政府的每一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在制定自己的计划时,利用这种了解作为依据;其结果是政府不能控制公众对于政府机构的利用,而个人精确地了解他将被保护到什么程度以免于来自别人的干涉,或者政府是否能够阻碍个人的努力。政府的管制度量衡(或用其它方法防止舞弊和欺诈)肯定地是在有所为,而政府容许罢工纠察员使用暴力则是无所为。但是在这一种情况下政府才是在遵守自由主义原则,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没有。同样地,关于政府在生产方面所制订的大多数的普遍性的和永久性的规则――例如建筑管理条例或工厂法规,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也许是明智的或不明智的,但只要它们目的在于使其成为永久性的规则,并且并不是用来偏袒或损害某些个人的时候,它们并不和自由主义原则发生矛盾。除开不能预见的长期影响不谈,在这些情况下,也确实会出现能被人了解到的对于某些个人的短期影响。不过,对这种类型的法律来说,短期影响一般并不是(或至少不应当是)有决定作用的考虑。当这些当前的可以预见的影响与长期影响相比变得更为重要时,我们便接近了那种区别的界线,这种区别尽管在理论上是一清二楚的,但在实践上却显得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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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正像康德所说的那样(并且在他以前,伏尔泰也用非常相似的措词说过),“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但作为一个朦胧的理想,它至少从罗马时代以来就已经存在了,并且,它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严重的威胁。立法者的权力无限制这一观念,部分地是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的结果。它又由于下面这种信念而得到加强,这种信念是:只要政府的一切行动都经过立法机关正式授权的话,法治就会被保持下去。然而,这是对于法治意义的完全的误解。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法律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某些人在法律规定上有权按他的方式去行动,但这并没说明法律是否给他权力采取专断行动,或法律是否明白地规定他必须如何行动。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因而在法律的意义上说,他的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

                        因此,如果说,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法治不能保持,这并不是说,政府的行动将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样一种社会就一定是没有法律的。它只是说,政府强制权力的使用不再受事先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决定。法律能够(并且为了集中管理经济活动也必须)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动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地不是在受法治原则的支配。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

                        但是,如果法律是要使当局能够管理经济生活,它就必须给当局以权力,使他们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和按不能用一般的形式而加以规定的原则作出决定并予以实施。结果,当计划扩大时,把立法权授予若干个部门和当局的事变得越来越普通了。关于上次大战以前的一件案子(已故的霍华德勋爵最近引起大家对这件案子的注意),法官达林先生说道:“国会只是去年才规定,从事自己工作的农业局和国会本身一样不应受到弹劾”,这种情况在那时还是罕见的。此后它几乎成了家常便饭。经常把广泛的权力赋予新的权力机构,它们不受固定规则的约束,并在管理人们的这种或那种活动方面,几乎具有无限的自行处置权。

                        因此,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的强制权力的立法。它的意思不是指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规定,而是指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够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因此,特定的立法能够破坏法治。那些要否认这一点的人,恐怕就得力陈这种观点:法治在今天的德国、意大利或俄国是否占优势决定于独裁者们是否是通过宪法的手段取得他们的绝对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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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的主要应用是否像在某些国家一样,由权利法案或宪法条文加以规定,或者原则是否仅仅是一种牢固确立的传统,这都关系不大。但是,有一点很容易理解:不管采取什么形式,任何对这种立法权力的公认限制,都意味着承认个人的不可让渡的权利,承认不可侵犯的人权。

                        像威尔斯这样一位最广泛的集中计划的主要鼓吹者居然也同时写出热忱地为人权辩护的著作,这是令人悲哀的事,但却说明我们的许多知识分子被他们所信奉的一些自相矛盾的理想引入迷途的情况。威尔斯所希望保留的个人权利,不可避免地会阻碍他所希望实行的计划。在某种程度上他似乎理解两难抉择的局面,因而我们发现,他所建议的“人权宣言”的条文附加着许多保留和限制,结果使它失去了一切重要性。例如,一方面他的宣言宣称,“每个人将有权买卖任何可以合法进行买卖之物,而不受任何歧视性的限制”,这是极好的,可是他马上又加上一个限制说,这只适用于买卖“这么多的数量,并附带着这样一种保留,即以符合公共利益为限”,因而使整个规定失效。但是,既然过去强加于任何物品的买卖的一切限制,当然都被认为是为“公共福利”所必需,因此实际上这个条文也就不能有效地防止什么限制,也不能保障什么个人权利。另举一个基本的条文来看,宣言说,“每一个人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并且,“他有权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并当有许多对他开放的就业机会时,他有权自由选择”。但宣言没有说,究竟由谁来决定某一职业对某一个人是否“开放”,而附加的条文――“他可以为自己提出就业的建议,并且要求他的请求得到公开的考虑,被接受或被拒绝”证明,威尔斯所想的是一个权威,由它来决定一个是否“有权”从事某一职业――这肯定是与自由选择职业背道而驰的。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不仅通讯手段和货币受到管制而且工业也被有计划加以配置时,怎样才能确保“旅行与迁居自由”呢?再者,如果纸张的供应以及所有发行渠道都被计划当局所控制,那么,又怎样才能确保新闻自由呢?对于这些问题,威尔斯先生同其他所有当时搞计划的人一样,未提供什么答案。

                        在这方面,那些自从社会主义运动诞生以来就一直攻击关于个人权利的“先验的”观念并坚持认为在一个受理性支配的社会中不存在个人权利、只有个人义务的人数更为众多的改革者们,表现出更多的一致性。这确实已成为我们那些所谓的进步分子的更为普遍的态度。如果一个人基于一项措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而反对这项措施,几乎没有其它事像这件事那样必定会使一个人作为一个反动分子而遭到非难了。甚至连像《经济学家》这种自由派的报纸几年以前也向我们展示了法国人以及所有那些汲取了下面这个教训的人的例子:

                        民主政体同独裁政体一样,必须总是[原文如此]尽可能地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并不牺牲其民主性和代表性。在个人权利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领域是政府进行管理时在任何情况下却不能触及的。对于由人民自由选择的政府所能够并且应该行使的统治权力,对于可以由反对党公开地充分地予以批判的统治权力,是不该有任何限制的。

                        当战时甚至连自由和公开的批评都必定要加以限制时,这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上面引语中的“总是”说明,《经济学家》并不把这看作是值得遗憾的战时必要措施。然而,作为永久性的制度,这种观点当然是同维护法治相违背的,它会直接导致极权主义国家的建立。而这种观点正是所有那些希望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人所必定持有的观点。

                        在一个经济生活受到彻底管制的国家中,甚至形式上承认个人权利或少数人的平等权利都会失去任何意义,对于这一点中欧各个国家的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说明。那里的经验还表明,完全可能通过运用公认的经济政策方面的工具来推行一种无情地歧视少数民族的政策,同时又对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中的文字没有任何侵犯。这种以经济政策为手段的压迫由于以下事实而得到极大的促进,这个事实是:某些产业或活动基本上是由少数民族来从事的,因此,许多表面上针对一个产业或一个职业阶层的措施实际上是指向一个少数民族的。这一切极其充分地向所有那些希望了解计划怎样在实际中造成政治后果的人证实了,像“由政府控制产业发展”这种表面上无关痛痒的原则,会为那种歧视和压迫政策提供几乎无限的可能性。

                        

                      • 家园 第七章 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

                        第七章 经济控制与极权主义

                          对财富生产的控制,就是对人类生活本身的控制。

                          ――希莱尔?贝洛克

                          大多数曾经认真地考虑过其任务实践方面的计划者并不怀疑:一个受指导的经济必须或多或少地遵循独裁性的路线。如果要对那种互有关联的活动的复杂体系加以有意识的指导的话,就必须由一批专家来进行,而最后的责任和权力则必须置于一个总指挥之手,他的行动必须不爱民主程序的束缚,这是中央计划的基本观念的很明显的结果,不会不博得十分普遍的同意。我们的计划者给我们的抚慰是,这种独裁主义的管理“仅仅”适用于经济事务。例如美国最著名的经济计划者之一蔡斯向我们保证说,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政治民主是能够保持的,如果它把自已几乎仅限于经济事务的话”。这种保证往往伴随着这种暗示:只要放弃我们生活中属于(或应当是)比较不重要的方面的自由,我们就会在追求更高的价值方面获得更多的自由。因此,那些憎恶政治独裁这一观念的人往往叫嚷着要求有一个经济方面的独裁者。

                          这些论证常常能够打动我们最好的本能并往往能够吸引那些最有才智的人士。如果计划真正能够使我们摆脱那些不太重要的忧虑,因而使我们的生活成为不求奢华而思想高超的那种生活,那么,谁还会愿意贬低这样一种理想呢?如果我们的经济活动真的仅仅涉及生活中次要的或者甚至是比较低级的方面的话,我们当然就应当竭尽心力去找出一个途径,便我们不必过分关心物质的目标,而是让某种功利的机构去考虑这些物质的目标,使我们的心灵得以自由地追求生活中更高尚的事物。

                          不幸的是,人们从这样一种信念所得到的保证是完全不可靠的。这种信念认为,施加于经济生活的权力,只是一种施加于次要问题的权力,它会使人忽视我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所面临的威胁;这主要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所造成,即认为有一些纯粹的经济目的,与生活的其它目的是毫无关系的。然而,除开守财奴的病态案例以外,就不存在纯粹的经济目的。有理性的大都不会以经济目的作为他们的活动的最终目标。严格说来,并没有什么“经济动机”,而只有作为我们追求其它目标的条件的经济因素。在日常用语中被误导性称为“经济动机”的东西,只不过意味着对一般性机会的希求,就是希冀取得可以达到不能一一列举的各种目的的能力。如果我们力求获得金钱,那是因为金钱能提供给我们最广泛的选择机会去享受我们努力的成果。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我们是通过货币收入的限制,才感到那种由于相对的贫困而仍然强加在我们身上的束缚,许多人因此憎恨作为这种束缚的象征的货币。但这是错把人们感到一种力量存在的媒介当作原因了。更正确地说,钱是人们所发明的最伟大的自由工具之一。在现存社会中,只有钱才向穷人开放一个惊人的选择范围――这个范围比在以前向富人开放的范围还要大。大量运用“非经济刺激”以代替“金钱动机”,许多社会主义者都有这种主张,这是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建议实际上意味着什么,我们就能够对货币所起的作用的重要性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了。如果所有报酬,不是采取提供货币的形式,而是采取提供公开荣誉或特权、凌驾别人之上的有权力的位置、或较好的住宅或较好的食物、旅行或受教育的机会等形式,这只不过是意味着,接受报酬者不再可以自行选择,而任何决定报酬的那个人,不仅决定报酬的大小而且也决定了享用报酬的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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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我们了解到并没有孤立的经济动机,了解到一种经济上的得和失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性质的得失,它还允许我们有权决定让我们的哪些需要或欲望受这种得失的影响,这也就便我们更容易理解那种普遍见解的真实的重要核心,这种见解认为,经济问题只影响生活中比较次要的目的,并且还使我们更容易了解人们对于那种“单纯的”经济考虑所常持的蔑视。在一定的意义上,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倒是十分有根据的――但也仅仅在这样一种自由经济中才是如此。只要我们能够自由地处置我们的收入和我们所有的财产,经济上的损失永远只能使我们失去我们所能满足的那些欲望中我们认为最不重要的欲望。因此,一个“单纯的”经济损失就是一种我们仍能使其影响落到我们比较次要的需要上的损失,而当我们说,我们所损失的某一事物的价值远近超过它的经济价值,或者说,它甚至不能在经济的意义上加以估量的时候,它的意思是说,如果发现这种损失的话,我们必须承受它。对于经济上的得,也是如此。换言之,经济变化往往只能影响我们的需求的边缘或“边际”。有许多事情远比经济上的得失可能影响到的事情来得重要,对于我们来说,它们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受经济波动影响的生活上的舒适品,甚至超过许多生活必需品。和它们相比,“肮脏的金钱”,也就是我们在经济上是否拮据一些或是否宽裕一些的问题,似乎没有多大重要性。这就使许多人相信,像经济计划这类只影响我们经济利益的任何东西,并不能严重地干涉到更为基本的生活价值。

                          但是,这是一个错误的结论。经济价值对于我们之所以没有许多东西那么重要,正是由于在经济事务上,我们能够自由决定什么对我们比较重要,什么对我们比较次要的缘故。或者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是由于在现在的社会中,必须去解决我们生活中的经济问题的,乃是我们自已。在我们的经济追求中受控制意味着,除非我们宣布我们具体的目的,否则我们将总是受控制。或者,因为当我们宣布我们具体的目的时,也必须使它获得批准,因而实际上我们将在每一件事上都受到控制。

                          因此,经济计划所引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我们是否会按照我们所喜欢的方法满足我们认为是重要或不太重要的需要的问题,而是是否会由我们自已来决定什么对我们是重要的和什么是次要的、或是否这必须由计划者来加以决定的问题。当我们轻蔑地谈论纯粹的经济需要时,经济计划所影响到的,将不仅是我们心目中的那种边际的需要。它实际上意味着,我们作为个人将不再被允许去决定我们认为是边际需要的那种东西。

                          指挥一切经济活动的当局将不仅控制那种只牵扯到次要事情的我们的那一部分生活,它将控制用于我们所有的目标的有限手段的分配。而任何控制一切经济活动的人也就控制了用于我们所有的目标的手段,因而也就必定决定哪一种需要予以满足和哪一种需要不予满足。这实际上是问题的关键。经济控制不仅只是对人类生活中可以和其余部分分割开来的那一部分生活的控制,它也是对满足我们所有目标的手段的控制。任何对手段具有唯一控制权的人,也就必定决定把它用于哪些目标,哪些价值应得到较高的估价,哪些应得到较低的估价――总之,就是决定人们应当相信和应当争取的是什么。集中计划意味着经济问题由社会解决而不由个人解决,而这就必然也要由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由社会的代表们,来决定各种不同需要的相对重要性。

                          计划者们允诺给我们的所谓经济自由恰恰是指免除我们解决我们自己的经济问题的麻烦,以及是指这种事情常常包含的选择可以由别人为我们代劳了。由于在现代条件下,我们的每一件事几乎都要依赖别人来提供手段,因而经济计划几乎将涉及我们全部生活的各个方面。从我们的原始的需要到我们和家庭、朋友的关系,从我们工作的性质到我们闲暇的利用,很少有生活的哪一个方面,计划者不对之施加“有意识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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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计划者不拟用权力来直接控制我们的消费,他们控制我们私人生活的权力也同样是完整无缺的。虽然一个有计划的社会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用定量分配以及类似的措施,但计划者控制我们私人生活的权力并不依存于这一点,并且即使消费者名义上能自由地随意花费其收入,这也并不减少这种权力的效力。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中,当局所掌握的对所有消费的控制权的根源,就是它对于生产的控制。

                          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我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一事实: 如果某一个人拒绝满足我们的希望,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但如果我们面对一个垄断者时,我们将唯他之命是听。而指挥整个经济体系的当局将是一个多么强大的垄断者,是可以想象得到的。虽然也许我们用不着害怕这样一个当局会跟一个私人垄断者一样使用它的权力,因为我们假定:它的目的大概不会是勒索最大的财政收入,但它会有完全的权力来决定给我们什么和按照什么条件给我们。它将不仅决定可供利用的商品和劳务是什么以及数量多少,而且,也将能够决定这些商品和劳务在各个地区和集团之间的分配,并且,只要它愿意,它也能在人们之间实行它所喜欢的任何程度的差别待遇。如果我们还记得何以计划被最大多数人所倡导的话,那么,我们还会怀疑,这种权力将会被用于当局认可的目的,并防止追求其不能同意的目的吗? 由于控制生产和价格而授予的权力几乎是无限的。在一个竞争性社会里,我们对一个物品需付的价格,和物与物的交换比率,决定于我们取得一物而使社会其他成员失去的另外一些物品的数量如何。这个代价并不决定于任何人的自觉的意志。如果达到我们目的的某种方法证明对我们来说耗费过人的话,我们可以自由地去试用另一种。我们道路上的障碍并不是由于某人不赞同我们的目的,而是由于其它地方也需要这种手段。在一个受指导的经济中,当局监视着人们所追求的各种目的,它肯定会运用它的权力协助某些目的的实现,和阻止其它目的的实现。决定我们应该取得什么的,并不是我们自己对何者应喜爱何者不应喜爱的看法,而是他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且由于当局将有权力阻挠逃避其指挥的任何努力,它将像直接告诉我们应当如何花费我们的收入那样有效地控制我们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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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局的意志,并不是仅仅在我们作为消费者这方面,而且甚至主要不是在这方面来计划和“指挥”我们的日常生活。它甚至更多地是在我们作为生产者这方面来进行这种计划和“指挥”的。我们生活中的这两个方面不能截然分开;而且由于对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花在工作上的时间占我们整个生命的大部分,由于我们的职业通常也决定了我们生活的地点和将和哪些人在一起生活,因而选择职业的某种自由,对我们的幸福来说,甚至也许比在闲暇时花用我们收入的自由更为重要一些。

                          诚然,甚至在最好的社会里,这种自由也是很有限的。很少有人拥有许多可供选择的职业机会。但重要之点是:我们确有某种选择;我们并不是绝对地被束缚在为我们过去选择好了的或可能会选择的某一工作上;如果某一位置变得令人十分难以容忍,或者如果我们钟情于另一工作时,能干的人几乎总有路子可走,也就是以某种牺牲为代价,他就可以达到他的目的。没有比知道我们怎么努力也不能使情况改变这件事更使一个人的处境变得令人难以忍受的了;即使我们从来没有精神上的力量去做出必要的牺牲,但只要知道这一点,即只要我们努力奋斗就能够摆脱这种处境,就会使许多令人难以忍受的处境成为可以容忍的了。

                          这并不是说,在这一方面,我们现在的社会一切都已尽善尽美,或者,在过去的最自由的时代里曾经达到这种地步;也不是说,在改善向人们开放的可供选择的机会方面,没有多少事情可做了。和别处一样,政府在这里可以做很多的事,帮助传播知识、信息和促进人的流动。但问题在于:这种真正会增加机会的政府行为,却几乎正好是和目前被广泛倡导及实行的“计划”相反的东西。诚然,大多数计划者都承诺说,在新的有计划的社会中,选择职业的自由将会谨慎地予以保留,甚至还会增加。但是,在这方面,他们所承诺的东西中许多无法履行。如果他们要进行计划,他们就必须控制各种行业和职业的大门,或控制报酬条件,或者两者都控制。几乎在所有已知的计划工作的例子中,建立这种控制或限制常常是所采取的措施中首要的措施。如果这种控制普遍实行,并且由一个单一的计划当局来推行的话,我们用不着多少想象力就可以知道他们所承诺的这种“选择的自由”将变成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所谓“选择的自由”将会是纯粹虚假的,仅仅是一个不实行差别待遇的诺言,而根据情况的性质,差别待遇是必须实行的,这样,我们所能期望的只是当局将会根据它所承认的客观标准进行选拔。

                          如果计划当局把它的行动限于规定就业条件,并通过调节这些条件来规定就业人数的话,情况也没有什么不同。通过规定报 酬,当局会同明确排除许多人参加一样有效地阻止他们进入许多行业。一个相貌不漂亮的、十分希望成为一个售货员的女郎,一个体弱的、十分向往那种他的屠弱身体不利于他担任的工作的男孩,以及一般地说那些很明显的比较不胜任或不适合的人,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未必一定被拒之于门外;如果他们对这个位置估价很高,他们常常能够用一种经济上的牺牲来得到一个从头做起的机会,并在将来通过自己在起初并不那样明显的长处来得到补偿。但当当局规定了整个部类的报酬,并用一种客观的考试在志愿参加的人们中进行挑选时,他们参加这种工作的感望所发生的力量就微不足道了。其条件并不是属于标准类型的人,其天资气质不属于通常类型的人,将不再能够和一个其意向会适合他的特殊需要的雇主达成特殊的协议;那种喜欢不规定时间的工作,甚至喜欢随遇而安,宁愿为此得到较少的、也许是不确定的收入而不愿做例行公事式的固定工作的人,将不再有选择的机会。情况将会跟在一个大的组织中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出现的情况一样,没有例外,或者还要更坏,因为在那种情况之下将没有任何脱身的可能。我们将不再能够只是在我们认为是值得的时候和场合,根据自己的意志合理地或有效率地进行工作;计划当局为了简化它的工作一定会定出一套标准,我们大家必须都要遵行。为了使这项莫大的工作可管理,就必须把多样性的人类能力和倾向归纳为几种很容易相互交换的单位,而且有意识地忽视次要的个人差别。虽则公开宣布的计划的目标是,人应当不再仅仅是一个工具,而事实上――由于在计划中不可能考虑到个人的好恶――个人之仅仅作为工具将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是一种由当局用来为所谓“社会福利”、“社会利益”之类的抽象观念服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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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里,大多数事物都能以某种代价得到虽然我们得付出的往往是非常高的代价,这一事实的重要性是怎样估计也不会过高的。但是,除此之外,就不会有完全的选择自由,而只有颐指气使,不许越雷池一步,最后,还有权势人物的偏爱。

                          关于这些问题,现在流行着的混乱观念中的突出的一点,就是居然把在竞争性的社会中任何事物都可以花一定的代价取得这种现象作为非难它的一个理由。如果人们反对使生活中较高尚的价值和“现金交易关系”相结合,指的是我们不应当被容许为了保存较高尚的价值而牺牲比较次要的需求,并且应当由别人为我们做选择的话,那么,这种要求必定会被认为是颇为奇特的,而且很难证明是对个人尊严的高度尊重。生命与健康,美与善,荣誉与精神的安宁,往往只能以相当的物质牺牲为代价才能得以保存,并且还必须有人情愿这样选择,这些都是不能否认的,正如我们每一个人有时并不愿意不惜忍受物质上的牺牲以保全这些高尚的价值,使之不受伤害。只举一个例子,如果我们愿意承受由于废除汽车而造成的损失(假如没有其它办法)的话,我们当然能够把汽车意外事件所引起的伤亡减少到零。这同样也适合于其它千万个例子,即我们经常使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同类冒牺牲生命、健康和美妙的精神价值的危险,去促进我们同时轻蔑地称之为物质上的舒适。它也不能不是这样,因为我们的目的都为着这同样的物质财富而竞争,并且,如果这些绝对价值无论如何不能遭受危险的话,我们也只能为了这些绝对价值而奋斗。

                          冷酷的事实常常迫使人们进行痛苦的选择,人们希望解除这种痛苦,这不足为奇。但是几乎没有人愿意通过由别人替他们进行选择来解除它。人们所希望的是根本不需要进行这种选择而他们又过于轻信这种选择并不是真正必须的,过于轻信这仅仅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样一种经济制度所强加在他们身上的。他们所愤慨的事实上是还存在着经济问题。

                          人们认为确实不应再有经济问题这种一厢情愿的想法,还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关于“潜在的丰裕”的谈论而得到加强,因为所谓“潜在的丰裕”,如果竟是事实,自然将意味着没有什么经济问题使选择成为不可避免的事。虽然这个圈套自从社会主义出现以来一直在各种名义下为社会主义宣传所利用,但它仍然是和l00多年以前首次使用它时一样明显的不真实。在这样长的时间内,那些使用它的许多人中,没有一个曾经拿出一个可行的计划,说明应如何增加生产以便哪怕是在西欧消除我们所认为的贫困现象――且不说在全世界。读者可能认为:任何谈论所谓“潜在的丰裕”的人或者是不诚实,或者是不知道他所谈论的是什么。但是这个虚幻的希望驱使我们走上计划的道路,在这方面它不亚于任何别的事物。

                          虽然当下流行的运动仍然由于这个虚幻的信念而得益,但认为计划经济会比竞争性制度生产出更高额的产品的论调,已逐渐为研究这个问题的多数学者所放弃了。纵然是那些具有社会主义观点并认真地研究过集中计划问题的许多经济学家,现在也满足于希望一个有计划的社会将和竞争性制度在效率方面旗鼓相当。他们之所以倡导计划,不再是由于它的生产力高,而是由于它能使我们得到一个比较公正和平等的财富分配。这确实是能够认真地坚持要求计划的唯一理由。如果我们希望获得符合于某种预定标准的财富分配,如果我们想有意识地决定谁将会有什么,那么,我们就必须计划整个经济制度,这是无可置疑的。然而,问题仍然是,为了实现某些人的公平理想,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较之受到众多攻击的经济力量的自由竞争所引起的后果,是否一定不会造成更多的不满和压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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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们为这些疑虑寻找安慰自已的理由,认为采用集中计划只意味着自由经济在一个短暂的时间之后,又回归到多少世纪以来曾经统治经济活动的束缚和管制而已,并因此认为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并不一定会超过自由放任时代以前的程度,我们就大错特错了。这是一种危险的幻想。即使在欧洲历史上对经济生活的组织达到最高程度的时候,也只不过建立一种一般性的和半永久性的规则构架,在其中,个人保留有宽广的自由领域。当时所用的控制机器也还不足以把超过一般管理以上的约束强加于人。即使在控制最完备的地方,它也不过是扩展到一个人借以参加社会分工的那些活动而已。在远为广阔的领域内,个人仍依赖自已的产品为生,并可以投己所好自由地行动。

                          而现在,情况完全不同。在自由主义时代,分工的进展造成了一种局势,使我们几乎每一个活动都是社会过程的一部分。这种发展是我们不能够加以扭转的,因为仅仅是由于这种发展,我们才能够按现在的那种标准供养大量增加了的人口。但是以集中计划代替竞争因而将要求对我们的生活实行比以往人们所企图的程度更为多得多的集中管理。它不能停留在我们看作是经济活动的范围内,因为现在几乎我们生活中的每一部分都依存于他人的经济活动。对“集体地满足我们的需要”的热衷,要求我们在指定的时间,按规定的形式,从事娱乐和满足必需,我们的社会主义者曾以此而为极权主义很好地准备了道路,这当然也部分地有利用它作为一种政治教育的工具的意图。但它也是计划迫切要求的结果,其基本内容在于剥夺我们的选择权,以便于在由计划决定的时间,给我们以最适合于计划的任何东西。

                          人们往往说,没有经济自由的政治自由是没有意义的。这当然很对,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和我们的计划者使用这句话的意思几乎相反。作为任何其它自由前提的经济自由,不能是那种社会主义者允诺给我们的、免于经济劳心的自由,也不可能是只能通过同时解决个人选择的必要性和权力才能获得的自由;经济自由必须是我们经济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其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可避免地也带来那种权利的风险和责任。

                          

                        • 家园 第八章 谁战胜谁

                          第八章 谁战胜谁

                            由于对平等的热衷,使自由的希望落了空,曾经赋予这个世界的大好机会因而被抛弃了。

                            ――阿克顿勋爵

                            对于竞争所持的最普通的异议中有一个说它是“盲目的”,这一点是很有意义的。值得重新提醒人们的是对于古代的人来说,盲目性是其正义之神的属性。虽然竞争与正义很少有共同之处,但值得同样称道的是,二者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我们不能预测,谁将是幸运的或者谁将受到灾难的打击;赏罚并不是根据某人对人们功过看法来加以均摊的,而是要取决于他们的才干和运气,这和我们在制订法律规则的时候不能预测执行这些法律规则将对哪一个人有利和对哪一个人不利是同样的重要。并且,这也是同样的正确,因为在竞争中,在决定不同的人的命运方面,机会与幸运常常是和技能与先见同样重要的。

                            可供我们选择的,不是下面这两种制度,即一个是在其中每个人都按照绝对和普遍的权利标准来得到他所应得东西的那种制度,另一个是他所应得东西部分地应由偶然事件或幸与不幸来决定的那种制度;可供我们选择的两种制度是,谁应得到什么是由几个人意愿来决定的那种制度以及谁应得到什么至少部分地是靠他们的才能和进取心,部分地是靠难以预测的情况来决定的那种制度。这一点并不由于在一个自由企业的制度下机会不是均等的而减少其恰当性。因为这种制度必须以私人财产和遗产(虽然这或许不是同样的必要)以及由两者所造机会差别为基础的。其实,很有理由要把这种机会的不平等尽量地减少到先天差别所许可的限度,并且以能够这样做而不破坏这个过程的非人为的性质为界限,这种过程就是每个人必须通过它来利用他的机会,并不让关于何者是对的以及何者是合适的个人意见来支配他人的意见。

                            在竞争的社会里,穷人的机会比富人的机会所受到的限制要多得多,这一事实丝毫也不影响另一事实的存在,那就是在这种社会里的穷人比在另一不同类型的社会里拥有很大的物质享受的人要自由得多。虽然在竞争制度下,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致富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但前者不但是可能致富,而且他只有在竞争制度之下,才能够单靠自由而不靠有势力者的恩惠获得成功,只有在竞争制度下,才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挠他谋求致富的努力。只是因为我们忘记了不自由意味着什么,所以我们常常会忽略了这个明显的事实,即在这个国家里,一个待遇很差的非技术工人,比德国的许多小厂主,或俄国待遇很高的工程师或经理享有更多自由去计划自己的生活。无论是改变工作或住处的问题,公开发表见解的问题,或者以特定的方法消磨闲暇的问题,尽管为了遵从自己的意愿,他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有时是很高的,并且对很多人来说,似乎是过高的,但都没有绝对的阻力,不存在对人身安全与自由的危险,来粗暴地把一个人局限于上级为他指定的工作和环境里。

                            大多数社会主义者的公平理想只满足于取消私人财产得到的收入,而对于不同的人所得的收入差别则听其自然,这是事实(1)。这些人忘记了,在把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移交给国家时,就是把国家置于实际上其行动必须决定其它一切收入的地位。赋予国家以这种权力和要求国家应当用这种权力来作出“计划”只意味着,国家应当在充分地了解到所有这些影响的条件下,来使用这种权力。

                            相信授予国家这种权力,只不过是将这种权力从其他人手中转移给国家而已,这是错误的想法。这是一个新创造出来的权力。是在竞争的社会里任何大都不会拥有的权力。只要财产分散在许多所有者当中,他们之中的任何独立行动的人,都没有特权来决定某某人的收入和地位――没有人会依赖于一个所有者,除非他能够给前者以更优厚的条件。

                            我们这一代已经忘了的是: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生产资料部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例如,在一个少数人的、种族或宗教的社团里有一个成员,他是一个无产者,但这个社团的其他成员是有产者,因而他们能够雇用他:但在私有制取消之后,他在名义上成了一部分公有财产的主人。对于他在受雇于人的期间要比他在名义上当了主人翁的时候要更自由这一点,试问谁会真正地怀疑呢?又例如,有个亿万富翁是我的邻居和我的雇主,而同时有一个行使国家强制权力的最小的公务员,这个富翁能够控制我的势力,远不如小公务员能够控制我的势力那样大,我们是否可能以及怎样生活和工作到底取决于谁的斟处权?对此又有谁会认真地怀疑呢?一个富人得势的世界仍比一个只有得势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要好些,试问谁会否认这一点呢?

                            一件令人悲哀、同时也令人鼓舞的事是:看到像伊斯门这样有名的老牌共产党人重新发现了这个真理:

                            虽然,我必须承认,我缓慢地得出了下面这个结论,但它现在对我来说是很明显的(他最近在一篇文章中写道):私有财产制度是给人以有限的自由与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消除这个制度来给与人们以无限的自由与平等。奇怪得很,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其自由市场的发展成了我们一切民主自由的发展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是他所说的那样,那些其它的自由,恐怕就会随着自由市场的取消而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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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回答这些忧虑的时候,有时人们说,个人的收入并不是非要计划者来确定不可的。在决定不同的人们在国民收入中每人应得份额时所要遭遇社会和政治上困难那样的明显,以致甚至最顽固不化的计划者,在委派任何机构承办这项任务之前可能也会踌躇不前。每一个了解到它所带来困难的人或许都宁愿把计划局限于生产,只用计划来保证“工业的合理组织”,而收入分配工作尽可能地留待非人为的力量来解决。虽然不可能在管理工业时对分配不发生影响,虽然没有计划者会愿意把全部收入分配工作留待市场的力量来解决,但他们也许都宁愿只担任使分配适合于某些平等和公平的一般原则,避免极端的不平均,使主要阶级报酬之间的关系保持公允这些工作,而对他们阶级内部个别人的地位,或者在较小集团和个人之间的厘定等级或作出区分,则不去负责。

                            我们已经见到了,各种经济现象之间密切的相互依存使我们不容易使计划恰好停止在我们所希望的限度内,并且市场的自由活动所受的阻碍一旦超过了一定的程度,计划者就被迫将管制范围加以扩展,直到它变得无所不包为止。这些经济上的考虑说明了何以不可能使有意识的控制恰好停止在我们想要它停止的地方,并且,某些社会的和政治的倾向又特别加强了这些考虑,而这些倾向的力量随计划范围的扩展而会越来越趋于明显。

                            个人地位不是由非人为的力量来决定的,也不是许多人竞争性活动的结果,而是当局有意识地作出的决定所造成的,当这种情况变得日益真实,并获得普遍承认的时候,人们对于他们在社会组织里地位的态度就必然发生变化。不平等随时都存在,而这在那些受到不平等之害的人看来,是不公平的;失望总是有的,而这在那些感到失望的人看来,是不当的。不幸的打击总是有的,而这在那些遭遇这些打击的人看来,是不应有的。但当这些事情发生在一个有意识的指导之下的社会里时,人民的反应方式,与当这些事并不是出于任何人有意识的选择时,是大不相同的。非人为的力量所造成的不平等比有计划地造成的不平等,无疑地更容易忍受些,其对个人尊严的影响也小得多。在竞争的社会里,任何一个企业对某个人说,它不需要他的服务,或者说,它不能给他提供一个更好的工作,这不算是小看他,也不算是有伤他的尊严。在持久的大规模失业的时期,许多人所爱的影响也确实很相似。但要预防那种灾祸,除了集中管理之外,还有其它的并且更好的方法。不论在什么社会里,随时都会有一部分人受到失业或收入减少的影响,但如果它是某种不幸的结果,而不是当权者存心强加的,其使人掉价的程度肯定要少些。不管这种经验如何痛苦,如果是在有计划的社会里的话,其痛苦必定会严重得多。在那里,个人必须作出决定,不是某一个工作是否需要他,而是他是否对任何事有用,以及有用到什么程度。他在生活中的地位必须由他人来指定。

                            虽然人们将会忍受任何大都有可能遭到的痛苦,然而当这种痛苦是由当局作出决定的结果时,人们就不会那样容易忍受。如果我们只是一部无人性的机器中的一个齿轮,这也许是不好的,但如果我们再也不能脱离它,如果我们被束缚在我们的地位上,被束缚在为我们选定的那些上级的身边,那么情况就不知道要糟糕多少倍。当每个人意识到他的命运是某些人有意地作出的决定的结果时,他对其命运的不满,就会同他的这种意识一齐增长。

                            政府一旦为了公平的缘故而走上计划的道路,他就要对每个人的命运或地位负责。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我们都将要知道:我们日子之所以比他人过得好些或坏些,并不是因为那些没有人加以控制和不可能肯定地加以预测的情况所造成的,而是因为某些当权者希望这种结果。并且,我们对于改进我们的地位所作的一切努力的目标,将不在于预测我们无法控制的那些情况,和对那些情况尽量地作出准备,而在于设法使握有全权者作出有利于我们的决定。 19世纪的英国政治思想家们的梦魇,即“除了通过政府之外,走向富裕的道路是不存在的”(1)那种局面,将会实现到他们所想象不到的天衣无缝的程度――虽然这种局面在某些业已变向极权主义的国家中已是极为司空见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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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一旦负起筹划整个经济生活的任务,不同的个人和集团都要得到应有地位这一问题,事实上就一定不可避免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可以决定“谁应得到什么”,所以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管理权。一切的经济或社会问题将都要变成政治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只取决于谁行使强制之权,谁的意见在一切场合里都占优势。

                            我相信,在俄国引用“谁战胜谁”这个有名短语的人就是列宁自己――这是在苏维埃政权的初期,人民用来概括社会主义社会普遍问题的口头语(2)。谁计划谁,谁指导并且支配谁,谁指定他人在生活中的地位,以及谁应得到由他分配给他的那一份?这一切都必然地成为应由最高权力当局独自解决的中心问题。

                            一位美国政治的研究者,新近详尽探讨列宁的这一用语,并断言道,一切政府的问题就是“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如何得到”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这倒并不错。一切政府都要影响不同人们的相对地位,并且在任何制度之下,很少有我们生活的某一方面不受到政府行动的影响,这些都是事实。政府无论有什么动作,总是会影响到“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如何得到”的。

                            然而,这里有两个基本的区别要搞清楚。第一,可能采取特殊措施,而不知道这些措施对特殊个人影响如何,因而也就不以这种特定的影响为目的。这一点我们己经讨论过了。第二,正是政府行为的范围决定着,一个人在任何时候所得到的每一件东西是否都要有赖于政府;并决定着政府的影响只以便有些人将按某种方法在某个时候得到某些东西为限,自由制度与极权主义制度之间的整个区别就在于此。

                            纳粹主义和社会主义者对“经济与政治的人为的分离”的共同责难,以及他们对政治支配经济的共同要求,突出地说明了自由制度和全面计划制度的对立。这些词语大概不仅意味着经济力量现在可以用来达到不属于政府政策的目的,而且意味着经济力量能够脱离政府的管理,被用来达到政府不见得许可的目的。不过,另一种制度,不单是只应有一种权力,并且,这种唯一的权力,即统治集团,还应当控制人类一切的目的,特别是应当有控制社会中每个人地位的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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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负责指导经济活动的政府,将必定用它的权力来实现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这是确定无疑的。但它将怎样能够和将怎样运用这种权力呢?或者,将要或应当按照什么原则来指导这种权力呢?对于即将出现和必须慎重地加以解决的很多具有相对价值的问题,有没有一个确切的答复呢?有没有一个为理智的人们可望同意的价值尺度来证明社会的一种新的等级体系是正当的,并有可能满足对公平的要求呢?

                            对于这些问题,能够在实际上提供一个确切答案的,只有一个普遍的原则,一条简单的规则;平等,即在凡是人力可以控制的一切地方的、一切个人完全的和绝对的平等。如果这被普遍地认为可取的话(姑且不论它是不是能行得通,也就是它是否能提供足够的刺激作用),那么,它就会赋予公平分配这一模糊观念以一个清晰的意义,并使计划者得到具体的引导。但是,相信人 们一般会认为这种机械式的平等能够受到的普遍的赞许,是极其 荒谬的。从来没一个旨在完全平等的社会主义运动曾经得到过有力的支持。社会主义所允诺的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一种更加公平、更加平等的分配。人们认真想要达到的唯一目标,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而只是“较大的平等”而已。

                            虽然这两种理想听起来很相似,但就我们的问题而言,它们却是极端不相同的。如果说绝对的平等可以清晰地确定计划者的任务,那么要求较大的平等却只是消极的,只是对现状不满的一种表示而已;只要我们不准备承认,有助于实现完全平等的每一步骤都是可取的,那么它对计划者必须解决的任何问题都没有提供什么答案。

                            这不是字面上的一种诡辩。在这里,我们面临着一个重大的争论之点,它容易被我们所用的类似词句所掩盖。对于完全平等的同意,可以解答计划者必须解答的一切价值问题,而达到较大平等的公式实际上却不能答复任何问题。它的内容不比“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福利”这些用语有更明确的意义。它并未使我们能够不必在每一特定的场合里,在特定个人或者集团的价值之间作出决择,并且,它无助于我们作出这种决定。它告诉我们的一切,实际上就是要尽量向富有的人们索取一切。但一到分配这种掠夺品的时候,问题依然如故,就好像"较小平等"这个公式的从未被人想起过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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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数人感到难以承认的是,我们不拥有能使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道德标准――这种解决方式,如果不是完美无缺的,至少也比竞争制度提供的解决方式更能令人满意。对于“公道的价格”,或者“合理的工资”是什么,我们不是都有一些概念吗?我们不能依靠人民强烈的公平感吗?即使我门此刻对某一种特定的情况下什么是公平,或什么是合理的看法未必完全一致,但如果人民能够得到机会实现他们理想的话,大众的意见不会很快就集中起来,成为更加明确的标准吗?

                            不幸的是,这种希望没有多少根据。我们所有的标准是从我们所了解的竞争制度中得来的,并且在竞争消失之后,这些标准也必然迅速消失。我们所指的公平的价格或合理的工资,就是依照惯例的价格和工资,就是已往的经验使人们期望得到的报酬,或者,就是在没有垄断剥削的条件下将会存在的价格和工资。在这方面,唯一重要的例外,就是工人们习惯于要求“他们劳动的全部生产物”,这是社会主义学说最乐于追究的一点。但今天却很少有社会主义者还相信,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里,每项产业的产品都让由该项产业的工人来全部分享;因为这就意味着运用大量资本的产业中的工人比运用少量资本的产业中的工人所得的收入要大得多,大多数社会主义者将认为这是很不公平的。现在比较一致的意见都认为这种要求是因为对事实作了错误的解释而产生的。然而,一旦个别工人对“他的”全部产品的要求遭到拒绝,并且从资本得来的全部利润必须分给全体工人时,怎样分配它的问题就会引起同样根本的问题。

                            究竟何为某种商品的“公道”价格和某种服务的“合理”报酬,如果需要的数量真的可以孤立地确定的话,那么可以想象它们可能用客观的标准来加以确定。如果真的可以不必顾及成本而确定它们,计划者倒是可以设法弄清为了产生这么多的供给量所必需的价格或工资是多少。但计划者还必须决定每种货物应生产多少,并且在做出这种决定的同时,也把什么价格是公平的,或什么是应支付的合理工资确定下来。如果计划者决定需要为数较少的建筑师或表匠,而这种需要可又由那些所得报酬虽然较低,但仍愿意留在这个行业里的人们来满足的话,那么,所谓“合理的”工资就比较低些。在决定各种不同目标相对重要性的同时,计划者也就决定了不同集团或个人的相对重要性。由于他不应该把人民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因此他必须考虑到这些影响,并且有意识地让不同目标的重要性同其决定的种种影响保持平衡。但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对各种人们的情况加以直接控制。

                            这种解释适用于各种行业的相对地位,也同样适用于个人的相对地位。一般说来,我们很容易把某一种行业或职业内部的收入想象为多少是一致的。然而,在最有成就的和最无成就的医生或建筑师,作家或电影演员,拳术家或赛马骑手之间的收入差别,以及在较大成功或较少成功的钳工或市场蔬菜种植者,杂货商人或成衣匠之间的收入差别,是同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收入差别一样大的。虽然无疑有人企图用分门别类的方法把收入加以标准化,但差别对待不同个人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无论这是用规定他们个人的收入,还是把他们编列在某一类别内的办法来实施的。

                            关于自由社会里的人们服从这种控制的可能――或者关于他们是否仍能保持自由,如果他们服从了的话――我们已经用不着多说。就这整个问题而论,穆勒在将近100年前所写的一段文字,在今天来看,也同样适用。他写道,

                            可以默认一种像平等规律那样的固定规律,并且,也可以默认偶然性或客观必然性;但由一小撮的人来衡量每一个人,给与这个人的多些,那个人的少些,都全凭他们自已的爱憎与判断,这种事是不能容忍的,除非它是来自被认为是超人一等,并以超自然的恐怖为后盾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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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社会主义仅仅是一个人数有限的志同道合的团体的一种抱负,这些困难就不一定会引起公开的冲突。只有在社会主义政策得到组成人民多数的许多不同集团的支持,并被试图实际推行的时候,这些困难才会表面化。那时候,在各种成套的理想中,究竟应将哪套强加给所有人,以便把国家的全部资源都用来为它服务,就马上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由于成功的计划要求对主要价值产生共同的看法,因而对我们物质上自由的限制就直接地影响到我们精神上的自由。

                            社会主义者,即其所产生的野蛮子孙的文明祖先,一贯希望通过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但在这方面教育意味着什么呢?我们确实已了解到:知识不能够创造新的伦理价值标准,无论多大的学问,也不会使人们对有意识地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所引起的道德问题,持相同意见。证明某种计划是正当的这一工作所需要的不是合理的说服,而是接受信条。其实,各地的社会主义者都最先承认:他们所承担的任务要求普遍承认一个共同的世界观,一套明确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者正是在发动一个受到这样一个单一世界观支持的群众运动的努力中,首先创造出了这些灌输工具中的最大部分,这些灌输工具也是纳粹和法西斯主义者看效地加以利用过的。

                            实际上,在德国和意大利,纳粹和法西斯主义者无须首创好多东西。渗透于生活各个方面新政治运动的各种做法,已由社会主义者采用过了。将个人从生到死为一切活动囊括在内的一个政党的观念,要求指导个人对每一事物的意见,并且喜欢把一切问题都变成党的世界观问题,这些都首先由社会主义者付诸实践了。一位奥地利社会主义作家,在谈到他本国的社会主义运动时,自豪地报告说:“它的鲜明特点是为工人和雇员每一方面的活动都建立了特别的组织。”(1)虽然奥地利的社会主义者在这方面比其它的社会主义者更前进了一些,但其它地方的情况并没有很大的差别。那些最早把儿童纳入政治组织中去,以保证他们长大成为优秀的无产者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首先想到在党的俱乐部里把运动和竞技、足球和徒步旅行组织起来,以便其成员不妥其它观点传染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首先主张应以敬礼的方法和称呼的形式来使党员区别于其他人的,不是法西斯主义者,而是社会主义者。那些通过人们的“小组”的组织和手段来经常地监督私人生活,创造了极权主义政党原型的人们,也就是他们。“法西斯少年组织”和“希特勒青年团”“意大利职工业余活动组织”和“德国群众业余活动组织”、政治的制服和党的军事化编制,都不过是社会主义者原已有过的制度和模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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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社会主义运动在一个国家里同一个特定的集团――通常是技术较高的工人――的利益密切地结合起来的,对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应有地位形成一种共同观点的问题,就比较简单。这种运动直接关涉到某个特定集团的地位,并且,它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那个集团与其它集团之间的相对地位。但在向社会主义继续前进的过程中,这个问题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每个人越来越明显地看到,他的收入和一般地位要由国家的强制性机器来决定,为了保持或改善其地位,唯有成为一个有组织集团的成员,那个集团能够根据其利益影响或者支配国家机器。在这个阶段发生的各个压力集团之间的拉锯战中,并不一定是最穷苦的和为数众多的集团利益就占优势。对那些宣称代表一个特定集团利益的老牌的社会主义政党来说,他们首先出现在这个领域之内,并且规划了他们的吸引工业中体力工人的整套意识形态,这也并不一定是一种有利条件。他们的成功和他们对接受全部信条的坚持,一定会引起一种强有力的反运动――这种反运动不是来自资本家,而是来自为数众多的、同时也一样无财产的阶级,因为他们看到他们的相对地位由于工业工人中的精英的进步而受到威胁。

                            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策略,即使在其并不曾受到马克思主义教条支配的地方,也已普遍地以这样一种思想为基础:即把社会划分成两个阶级,它们有共同的利益,但这些利益又是互相冲突的,那就是资本家和产业工人。社会主义预期老的中等阶级要迅速消灭,但完全忽视了一个新的中等阶级的产生,其中包括无数的职员和打字员,行政工作者和学校教师,小本经营者和小公务员,以及各种专门行业的低级人员。有一个时期,这些阶级中时常出现劳工运动的领导人物。但是,越来越清楚的是,这些阶级的地位相对于产业工人的地位来说变得日益恶化,因此指引着产业工人的那些理想,大大地失掉了对其他人的感召力。他们憎恨资本主义制度,并且要按照他们的公正观来有意识地均分财富,在这一意义上讲,他们都是社会主义者,但这些概念显示出与旧有的社会主义政党的实践中所体现的观念是有很大出入的。

                            旧有的社会主义政党成功地用来获得一个职业团体支持的那种手段――即相对地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现在无法用来获取所有人的支持。一定会出现一些同他们竞争的社会主义运动,这些运动唤但那些地位相对恶化了的人们的支持。时常有人说,法西斯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是一种中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这个常听到的说法中包含着许多真理――只不过在意大利和德国,这些新运动的支持者在经济上已不再属于中产阶级了。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种新的无特权阶级对产业工人运动所形成的工人贵族的反抗。毫无疑问,最有力地助长这些运动的经济因素是失意的自由职业者,即受过大学教育的工程师或律师,以及一般“白领无产者”对收入比他们高几倍的属于最强大工会的火车司机,或排字工人及其他成员的嫉妒。就货币收入而言,一个纳粹运动的普通成员,在运动开始的初期,比普通的工会会员或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的党员更穷苦些,这也几乎是毫无疑问的。由于前者曾经有过更好日子,并且仍然生活在他们过去的条件造成的环境里,因此,这种情况变得更加不堪忍受。当法西斯主义兴起时,在意大利流行的“阶级斗争=逆转=”这一措词确实指出了这个运动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存在于法西斯主义者或民族社会主义者与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主要地应当被看作是在相互竞争的社会主义派系间一定要发生的一种矛盾。每个人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应由国家的意志来指定这一问题,在他们当中是没有异议的。但什么是各个不同阶级和集团应有的地位,对此他们从前有、将来也永远会有最深刻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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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前一向把自己的党看作是未来走向社会主义普遍运动天然先锋的那些老的社会主义领袖们,现在感到难以理解的是,随着社会主义方法运用范围的日益扩展,广大贫苦阶级的怨恨竟会转而对准他们。但当原有的社会主义政党,或者说,某些产业中有组织的劳工,通常并不感到同该产业的各雇主们达成井同行动的协议特别困难时,大多数阶级却被丢在一边,不曾受到他们的关怀。在这些阶级看来,劳工运动中的比较得势的那些部分,与其说是属于被剥削的阶级,毋宁说是属于剥削阶级,这也是不无理由的。

                            给这个中产阶级的下层,即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从中获得很大一部分支持者的那个阶级的不满火上浇油是下面这一事实:他们所受的教育和训练,在很多场合下使他们对领导地位怀有渴望,他们认为自己有资格成为领导阶级的成员。虽然年轻的一代,由于社会主义教育培养了他们对牟利伎俩感到轻蔑的原故,摈弃了带有风险性的独立地位,越来越多地蜂拥到稳定的薪金岗位上去,但他们所要求的是既有收入又有权力的一种地位,这在他们看来,是他们所受训练使他们有资格享受时。虽然他们信仰一种有组织的社会,但他们希望在那个社会里得到的地位,是与一个由劳工统治的社会可能提供的那种地位很不相同的。他们很愿意接受老牌社会主义的那些方法,但他们的意图是想把它们用来为另外一个不同的阶级服务。这个运动能够吸引所有那些承认国家控制一切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但不承认产业工人贵族用其政治力量所要达到的目标的人。

                            新的社会主义运动开始时在策略上具有若干有利条件。在此之前,劳工社会主义已在一个民主的和自由的世界里成长起来,它使它的策略适应这个世界,并且接受许多自由主义的理想。它的首倡者仍然相信,建立社会主义本身即可解决一切问题。而法西斯主义和民族社会主义却是从这样一种越来越受到控制的社会的经验中产生出来的,这个社会已警觉到民主的和国际的社会主义目标是一些互不相容的理想这个事实。它们的策略,是在一个己经被社会主义政策和这个政策所引起的问题所支配的世界中发展越来的。它们并不幻想有可能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那些需要人们有相当一致的意见才能解决的问题,而这种一致意见的取得是没有根据的。它们不幻想用理智的力量来解决一切不同人们和集团的需要之间哪个比哪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计划”所不可避免地要引起的,它们也不幻想用平等的公式来提供答案,它们知道,一个最强大的集团,集合了足够的支持者拥护一种新的社会等级秩序,同时又对它所号召的那些阶级公开地许以特权,它是易于获得所有感觉失望人们的支持的,因为这些人起初曾获得过实现平等的许诺,但后来发现他们只是促进了某个阶级的利益。最重要的是,它们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们提供了一个理沦,或者一个世界观,这个理论或世界观似乎足以证明他们所许诺他们支持者的那些特权是正当的。

                            

                          • 家园 第九章 保障与自由

                            第九章 保障与自由

                              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列宁于1917年

                              在一个政府是唯一的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地饿死。 “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代替。

                              ――托洛茨基于 1937年

                              经济保障,像杜撰的“经济自由”一样而且往往是更有理由被人看成是真正自由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条件。在一定意义上,这是既正确而又重要的。在那些没有信心靠自己的奋斗找到前途的人们当中,很难找到独立的精神或坚强的个性。然而,经济保障这一概念与在这个领域内的许多其它用语一样,是不明确的,是含糊其词的,因此,对要求保障的普遍赞同可能是对自由的一种危险。其实,如果人们在过于绝对的意义上理解保障的话,普遍追求保障,不但不能增加自由的机会,反而构成了对自由的最严重的威胁。

                              首先,我们不妨把两种保障对比一下。一种是有限度的保障,它是大家都能够获得的,因而,不是什么特权,而是人们可以期望的正当目标。一种是绝对的保障,在自由社会里,这种绝对的保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得到,也不应当把它当作特权给予任何人,除非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官,其完全的独立才是非常重要的。这两种保障中的第一种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第二种是,某种生活水准的保障,或者说,一个人或集团与其他的人或集团相比较的相对地位的保障;或者,我们可以简单地说,一个最低限度的收入的保障和一个人被认为应有的特定收入的保障。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这种区别大体同下面这种区别相一致,即为一切在市场体系以外和补充市场体系的人提供的保障,与只能为一部分人提供,并且只有控制或取消市场才能够提供的保障之间的区别。

                              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达到了像我们这样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会中,不应向所有人保证提供第一种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至于在应该予以保证的具体标准方面,是有一些困难问题的;特别重要的问题是,那些依赖于社会的人们是否应当无限制地享受一切同其余的人一样的自由呢?①处理这些问题时,稍不经心,就很可能造成严重的也许甚至危险的政治问题;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足够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的、衣食住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上,可向每个人提供保证。实际上在英国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早已获得了这种保障。

                              也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应该帮助个人对那些生活中的普通意外事件作出准备,因为这些意外事件是不确定的,所以很少有人能够为之作好充分的准备。在那些避免这种灾害的愿望和克服这种灾害的后果所付出的努力,通常不会因政府提供了援助而被削弱的领域,如疾病和事故――简单的说,这里所探讨的,是真正可保险的那些灾害――在这些领域里,要求政府协助组织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是很充分的。对于这些计划的细节,那些愿意保持竞争制度的人和那些想以另外一种不同的制度来代替它的人的意见,在许多方面是不会一致的;在社会保险的名义下,有可能推行一些促使竞争或多或少地失掉效力的措施,但在原则上,政府用这种方法提供较大的保障,是与维护个人自由没有抵触的。属于这一类的,还有通过政府对遭受天灾(像地震和洪水)的人的救助来增加保障。凡是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作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都无疑是应当采取的。

                              最后,还有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即向经济活动的普遍波动和随之而来的、间歇发作的大规模失业的浪潮作斗争的问题。这当然是我们今天最严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虽然它的解决需要大量正确的计划,但它不需要,或者至少不一定需要,那种特别的计划,那就是按其倡导者的主张,要用它来代替市场的那种计划。其实,许多经济学家都希望在货币政策方面找到根本的解决办法,这甚至与19世纪的自由主义都不会相容的。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只有通过对大规模进行的公共工程进行灵活的调节,才能有希望获得真正的成功。这或许会对竞争的范围产生更严重的限制;并且,在进行这种实验时,如果我们要避免使一切经济活动越来越依赖于政府支出的方面和数量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仔细注意我们的步骤。但这既不是唯一的,并且,在我看来,也不是对付这个经济保障最严重的威胁的最有希望的办法。无论如何,我们为保护经济活动不遭受这些波动作出的必要努力,并不会导致对我们的自由构成威胁的那样一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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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自由具有潜在的危险影响的这种保障计划,是另一种保障计划。这种计划意在保护个人或集团不会发生那种虽然并不是应有的,但在竞争的社会却是司空见惯的收入减少;保护他们免于遭受给人带来极大困苦的损失,虽然这种困苦在道义上并没有正当的根据,但它们却是与竞争的制度形影不离的。因此这种对保障的要求就是对公平报酬的要求的另一种形式――即一种适用于主观评价的报酬,而不是和个人努力的客观结果相适应的报酬。这种保障或公平似乎是与个人选择自已的工作的自由不相容的。

                              在任何一种人们在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依靠这些人自已来选择的制度下,都必须使这些行业的报酬符合于它们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有用性,即使这与主观的评价无关,也必须如此。虽然所达到的结果,常是与他们的努力和决心相适应的,但这在任何形式的社会里都不可能总是如此。尤其在某些职业和特殊技巧的有用性由于不能预料的情况而发生变化的许多情况里,更不会是这样。我们大家都了解,当某种对社会其他的大有很大利益的新的发明,使一个受过高级训练的人辛辛苦苦学得的技能忽然失去了价值时的这种惨状。过去100年来的历史充满了这一类的例子,其中有一些顷刻间便影响到数以万计的人们。

                              尽管一个人努力工作,尽管他有特殊的技能,但他都会受到不是他自已的过失造成的收入的急剧减低和痛苦的失望,这无疑是有伤我们的正义感的。那些遭受这种不幸的人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愿望,这种要求当然是会得到群众的同情和支持的。对于这种要求的普遍赞同的结果是,各地的政府都采取行动,不但保护受到这种威胁的人们免受严重的困苦和贫乏,而且使他们继续获得与从前一样的收入和保护他们不受市场变迁的影响。

                              然而,如果允许人们有自行选择职业的任何自由的话,那么,就不能够给予一切人以一定收入的保障。并且,如果给一部分人提供这种保障,那它就会成为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以牺牲他人利益为条件,因而就必然会减少别人的保障。只有取消自己选择工作方面的全部自由,才能够确保每个人收入不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不过,这样一种对正当愿望的普遍保证,虽然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理想,但人们对它并没有认真地加以争取。真正随时都在做的,倒是零碎地把这种保障给予这个集团或那个集团,结果使那些感到受到冷落的人的不安全感不断地增加。因此,难怪对保障方面的特权的重视不断增高,对这种特权的要求变得愈来愈迫切,直到最终,对它付出任何代价,都没有人嫌其过高,甚至以自由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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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人的用处,由于既不能预测又不能控制的环境的缘故而减少了;又有些人的用处,由于同样的缘故而增加了,如果前者由于受到保护而得免于遭致不应受到的损失,而后者由于受到阻碍而不能获得其不应有的利益,那么,报酬立即就会不再和实际用处有任何关系。一切都要凭当权者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应该预见到什么,以及他的用意是好是坏所持的见解来决定。这样作出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专断的。运用这个原则必然会形成做同样工作的人得到不同的报酬这样一种局面。这样一来,报酬的差别就不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诱导,使人们做出社会所需要的变动,并且,就连那些受到影响的个人,也无法判断是否值得承担某种变动所要带来的麻烦。

                              但是,如果在任何社会里总是必须的、人们在不同职业之间的分配的那些变动,已不可能再用金钱的“奖”“惩”办法(这同主观评价并无必然的关系)来得到实现的话,那就必须直接用命令来执行。当一个人的收入受到保障的时候,他既不能够仅仅因为他喜欢那个工作便被允许留在原岗位上,也不能够选择他所喜欢的其它工作。由于取决于他的工作变动或不变动而得到好处或受到损失的人不是他自己,因此,就心得由那些掌握有效收入的分配的人代替他作出选择。

                              这里所出现的关于适当刺激的问题,通常都是被当作一个主要是人们是否有尽最大努力工作的意愿的问题来讨论的。这虽然是重要的,但不是这个问题的全部,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问题不仅是在我们要人家作出最大努力的时候,我们必须给以相当的报酬。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要让他们自由选择,如果要让他们能够判断他们应做什么的话,那就必须给他们某种容易理解的准则,使他们可用以来衡量各种职业的重要性。如果人们提供给一个人的好处同他们对社会的用处没有关系的话,那么,即使具有世界上最好的意愿的任何人,也不可能在各种各样的取舍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要知道一个人应不应该由于一种变动离

                              开他已开始爱上了的一个行业和环境而另换一种行业和环境,就必须把这些职业已经改变了的对社会的相对价值表现在这些职业所提供的报酬上面。

                              这个问题当然是更加重要的,因为事实上除非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直接相关,不然的话,世界上的人们是不大可能作出最大努力的。对大多数人来说,要竭尽全力做某事,就需要施加某种外来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刺激的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无论在一般的劳动中或管理活动方面都一样,把工程技术应用于整个国家(这就是计划的意义)“会引起一些难于解决的纪律问题”,这是一位对政府计划有很多经验,并且把这一问题看得清楚的美国工程师所讲的话。

                              为了进行一项工程,围绕着这项工程,应该有一个大量的非计划的经济活动。应该有一个地方,可以从那里吸收工人,并且,当一个工人被解雇时,他就应该离开那个工作,他的名字也应在工资簿上被注销。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自由的后备,要维持纪律就得像对待奴隶劳工那样非用刑不可。

                              在行政工作领域内发生的对工作疏忽的制裁问题,虽然形式不同,但也一样严重。竞争经济的最后手段是诉诸法警,而计划经济的最后制裁则诉诸绞刑官,这句话说得很好。不得不赋予任何一个厂长的权力仍然会是相当大的。但在一个有计划的制度中,厂长同工人的情况一样,他的地位和收入不能单单取决于他所指导的工作的成败。由于风险和利润都不属于他,因而作出决定的,不可能是他个人的判断,而是他是否按照成规做他应做的工作。一个他“应该”避免而没有避免的错误,不是他的个人问题;而是一种对社会的罪行,并必须这样来加以处理。只要他平平稳稳地尽好他能够客观确定的责任,他的收入或许会比资本主义厂主的收入更稳定,但如果真的失败了,那么对他形成的危险就比破产还要严重。只要他能使上级满意,他可能在经济上是有保障的,但这种保障是以牺牲自由与生命的安全为代价的。

                              我们必须要讨论的那个冲突,实际上是两种不相容的社会组织之间的一个基本冲突,这两种组织,往往被人根据它们表现出来的最独特的形式描述为商业式社会和军事式社会。这两个用语或许是不幸的,因为它们让人们注意的是那些本质的东西,并且使我们难以看出,我们面临的只是在两者之间进行实际的选择,而没有第三种可能性。要么就是选择和风险两者都系于他一个人,要么就是让他将两者都免除。事实上,军队在许多方面的确是我们熟悉的并最接近第二类组织的,在那里工作和工作者都同样由当局者分配,在那里,如果缺粮,大家都同样减食。只有在这种制度下,个人才被给与充分的经济保障,并且通过将这种制度扩大到整个社会,能使所有成员都得到这种保障。然而这种保障是和对自由的限制与军事生活的等级制度分不开的――这是兵营的保障。

                              当然,把一个在其它方面完全是自由的社会的某些部分,按照这一原则组织越来,是有可能的,而且,也没有理由说明这种形式的生活,以及它必然会有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为什么不应该让那些喜欢它的人来实行。其实,按照军事形式组织志愿劳动队,可能是政府为一切人提供工作机会和最低收入保障的最好形式。这一类型的一些建议,在过去很少被人接受的原因,是由于那些愿意用自由来换取保障的人总是要求,如果他们放弃他们的全部自由,那就也得剥夺那些不准备这样做的人的全部自由。要为这种要求找到正当理由是很困难的。

                              但是,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军事化组织并没有说明,如果把军事化组织扩展到整个社会,那么,社会将是什么样子。只要仅仅是社会的一部分才是按军队的方式组织的,这个军队式的组织成员的不自由,就会由于这一事实而减轻,即如果那些限制变得过分令人讨厌的话,他们还有可以移往的自由区域。假使依照吸引着许多社会主义者的那个理想,把社会组织成一个大的单一的工厂,我们想描绘这种社会究竟像什么样子的话,我们就得看古代的斯巴达,或者当代的德国――它经过了两三代人朝这个方向努力以后,现在也差不多达到那样的社会了。

                              ***

                              在一个习惯于自由的社会里,似乎不可能有很多人真心愿意以这种代价来换取保障。目前,各处都在奉行的政策,即把有保障的特权时而给与这一集团,时而给与那一集团的政策,却很快地在造成一种对保障的追求比对自由的热爱更日趋强烈的局面,其原因是,随着每一次把完全的保障赐予某一个集团,其余的人的不安全就必然增加。如果你保证把一块大小不定的饼的固定的一部分给与一些人的话,那么,留下来给其余的人的那一部分波动的比例肯定要比整块的饼的大小的变动为大。并且,竞争制度所提供的保障的重要因素――多种多样的机会――就越来越少了。

                              在市场制度的范围内,只有像所谓限制主义(但它几乎包括实际上实行的一切计划!)那样的计划,才能够把保障给与特定的集团。所谓“控制”,即限制产量,使价格能够获得“适当的”利润,乃是在一个市场经济中能够保证生产者获得确定收入的唯一方法。但这一定会使向他人开放的机会减少。如果生产者,不管他是厂主或是工人,得到免受外人杀价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其他那些境遇更坏的人遭到排挤,不能在这个相对地比较繁荣的受控制的工业中分享一份。每一种对进入某个行业的自由的限制都会减少行业以外的人的保障。并且,由于其收入用这种方法得到保障的那些人日渐增加,对收入受到损失的人开放的可供选择的机会的范围就受到限制;对于那些受到任何变动的不利影响的人,想要避免他们收入锐减的机会也相应地减少。日益增多的事实证明,如果许可每个情况改善的行业的成员排斥其他人,以便自己的获得通过较高工资或利润表现出丰盛收益的话,那些在需求下跌的行业里的人就无路可走,而且每次变动便成为大规模失业的根源。毫无疑问,基本上最近几十年来用这些方法来争取保障的结果,才大大地增加了大部分人的失业和从而引起的无保障。

                              在这个国家,这样的限制,特别是那些影响到社会中中等阶层的限制,仅在较近的时期才获得其重要性,我们目前尚难认识它们的全部后果。在一步变得严酷了的社会里,一些人被摈弃于有保障的职业范围以外,并且有一个鸿沟把他们同那些有工作的幸运者隔离开来,而后者的无人与之竞争的保障使他们没有必要稍为退让一步以便为那些无保障者留出一席之地。无职业保障者之地位的完全绝望以及他们同有职业保障者之间的鸿沟,只有亲身经受过的人才能体会得到。这不是幸运者放弃他们的地位的问题,而只是他们应当通过减少自己的收入,或者往往甚至只是通过对改善自己处境的希望作出某种牺牲的办法来分担共同的灾难的问题。妨害这样做的乃是他们认为他们自己有资格享受“生活水准”的保护、“合理价格”的保护、或者“职业收入”的保护以及在这种保护中他们所受的政府的支持。因而,现在产生剧烈波动的不是价格、工资和个人收入,而是就业和生产。在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残酷剥削中,从来没有哪种剥削比一个较不幸的生产者集团中的成员从一个基础稳固的集团那里受到的剥削更恶劣、更残酷的了,而这是对竞争进行“调节”所造成的。很少有什么口号比“稳定”特定价格(或工资)的理想为害更大了,因它在稳定一部分人的收入的同时,却使其余的人的地位越来越不稳定。

                              因此,我们越试图用干涉市场制度的方法来提供更充分的保障,有些人就越缺乏保障;并且,更糟的是,在作为一种特权而得到保障的那些人的保障和没有这种特权的人日益增加和无保障之间的对立也变得越大。并且,保障越具有特权的性质,而没有特权的人所面临的危险越大,保障就越为人们所珍视。随着有特权的人数的增加,在这些人的保障和其他人的无保障之间差别的增加,就逐渐形成了一套全新的社会价值标准。给人以地位和身份的不再是自立,而是有保障,一个青年人拥有领得年薪的确定权利比对他怀有飞黄腾达的信心更是其结婚的资格,而无保障则成为贱民的可怕处境,那些在青年时就被拒绝于受庇护的领薪阶层之外的人,要在这种处境下终某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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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默认或加以支持的、以限制性措施来寻求保障的普遍努力,随着时间的进展已经产生了进步性的社会转变――在这种转变中,像在其它许多方面一样,是德国人领先,而其它的国家则继而仿效。这个发展已由于社会主义教育的另一种影响而被加速了,这种影响就是轻蔑一切带有经济风险的活动,以及对那些值得冒险去争取但只有少数人能得到的利润,加以道德上的诽谤。当我们的青年人喜欢薪水稳定的职位而不喜欢企业的风险的时候,我们不能责怪他们,因为他们从小就听人说过,前者是高级的,更不自私和更公平的职业。今天这一代的青年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成长起来的,即无论在学校中或在报纸上,都是把商业企业精神看成是不名誉的,把赚取利润说成是不道德的,把雇用100个人视为剥削,却把指挥100个人说成是光荣的。年纪大些的人也许认为这种对当前情况的说法未免言过其实,但大学教师日常的经验无疑证明:由于反资本主义的宣传,在英国价值标准的改变远远地走在迄今已发生的制度改变的前面。现在的问题是,在通过改变制度的方法来满足新的需要的时候,我们会不会并非不知不觉地把我们仍然估价较高的那些价值标准毁灭掉呢?

                              用一、二十年前还能够被人们看作是英国式社会和德国式社会的对比,来说明保障的理想战胜自立的理想所必然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再好不过的。无论在德国其军队势力有多么大,如果把英国人所认为的德国社会的“军事”性质,主要地归因于它的军队势力,那是大错特错的。这两种社会的差别远比能用那种理由进行的解释更为深刻,并且,德国社会的特质,无论在军人势力软弱或很强的社会阶层里,都同样存在着。使德国社会具有特质的,与其说是差不多在所有时期,在德国比在其他国家有更大的一部分人民为进行战争而被组织起来,勿宁说是德国把这一类型的组织用于许多其他的目的。赋予德国社会结构以特点的,是和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有更大部分的社会生活被有意义地自上而下组织起来了,并且德国有那么多的一部分人民不把自己看成是独立的,而把自己看做是被指派的官员。正像德国人自己所夸耀的那样,德国早已成了一个“吏治国家”,在这种国家中,不但在公务员中,而且几乎在一切生活领域内,收入和身份都受到当局指定的保证。

                              虽然自由的精神是否可能在一切地方都被强力所消灭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否任何人都能成功地抵抗住在德国自由被慢慢窒息的那个过程也同样不是肯定的。在那些想要获得荣誉和地位,几乎只有靠当一个国家薪给人员来实现的地方,在那些担任被委派的任务比选择自己擅长的工作被认为是更应受到称赞的地方,在所有那些官阶制度中没有一个被认可的地位,没有要求固定收入的权利的职业,都被看作是低级的,或者甚至是不体面的地方,要想有很多人都长期地宁愿要自由而不要保障,这未免是奢望。在那些除了从属位置上获得的保障外其它一切位置都很不安全,并且处于其中的人,无论成功或失败都同样会受到轻视的地方,只有少数人才能抵抗得住那种以自由的代价来换取保障的诱惑。事情一旦到了这种地步,自由在实际上就差不多成了一种笑柄,因为只有牺牲世界上大多数的好东西才能买到它。在这种状态下,难怪愈来愈多的人开始感到,没有经济保障,自由就“没有占有的价值”,并且,都感到情愿牺牲自由来争取保障。但使我们感到不安的是,我们发现拉斯基教授所采用的正是同样的一个论证,这个论证比其他任何论证都更有助于诱导德国人民牺牲自由。

                              防止出现赤贫的适当保障,和减少那些会把努力带到错误的方向上去的可以避免的原因以及随之而来的失望,必须是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这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要这些努力获得成功而又不损害个人自由,那就必须在市场以外提供保障而让竞争自然地进行而不受到阻挠。为了保存自由,某种保障也是不可少的,因为大多数人只有在自由所不可避免地带来的那种风险不是大大的条件下,才愿意承担那种风险。这虽然是我们决不应忽视的一个真理,但危害最大的是现在流行在知识分子的领袖们当中的,以自由为代价来赞扬保障的那种风尚。重要的是,我们应当重新学习坦白地面对这一事实:即只有花代价才能得到自由,并且,就我们个人来说,我们必须准备作出重大的物质牺牲,以维护我们的自由。如果我们希望保存自由,我们就必须恢复作为盎格鲁――萨克逊国家的自由制度之基础的那种信心;这种信心曾经被本杰明?富兰克林表现在一个适用于我们个人的生活,同时也适用于一切国家的生活的句子里:“那些愿意放弃基本自由来换得少许暂时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 

                              

                            • 家园 第十章 为什么最坏者当政

                              第十章 为什么最坏者当政

                                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会腐化。

                                ――阿克顿勋爵

                                我们现在必须审视一下一种看法,正是从这种看法中许多把极权主义的到来看作是不可避免的人得到了安慰,并且,这个看法大大削弱了很多其它如果彻底了解极权主义的性质,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反对它的那些人的抵抗力。这种看法就是认为极权主义政权最令人讨厌的特点应归之于这一历史的偶然巧合。即这种政权是由流氓和杀人犯的集团建立起来的。有人说,德国极权主义政权的建立导致了施特赖歇尔和基林格尔、莱伊和海因斯、希姆莱和海德里希之流的当政,这或许可以证明德国人性格上的邪恶,但并不能证明这些人的得势是极权主义制度的必然结果。如果同样这种制度是为达到一些重大目标所必须的,那么为什么它不可能由一些正派的人物领导,为整个社会谋福利呢?

                                我们决不应当自我欺骗式地相信,一切善良的人们都一定是民主主义者,或者说,必然会愿意参与政府工作。很多人无疑宁愿把国事委托给他们认为更能干的人去做。这可能是不明智的,但赞成好人的专政并不是坏事或不光荣的事。我们已经听见有人争辩说,极权主义是一种可以为善也可作恶的强有力的制度,并且,运用这个制度达到何种目的,完全取决于独裁者。那些认为我们应当怕的不是这个制度,而是它可能被坏人来领导的危险的人们,可能甚至想通过确保及时地由好人建立这种制度的办法来预防这种危险。

                                毫无疑问,一个英国的“法西斯”制度一定会同意大利或德、国的那种模式区别甚大;毫无疑问,假使向这种制度的转变不足使用暴力来完成的,我们还可望得到一种更好的领导人。并且,如果我不得不生活在一个法西斯主义制度之下的话,那找无疑会宁愿生活在一个由英国人而不是其他人领导的这种制度之下。然而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按照我们目前的标准来衡量,一种英国法西斯制度归根到底会大大不同于它的原型,或者更容易忍受。我们很有理由相信,在我们看来似乎是构成了现存的极权主义制度的最坏特点的那些东西,并不是偶然的副产品,而是极权主义迟早一定会产生的现象。着手计划经济生活的民主主义的政治家很快就会面临这样的选择:是僭取独裁权力,还是放弃他的计划,而极权主义的独裁者不久必定会在置一般的道德于不顾和遭受失败之间作出选择。正是因为这个缘故,那些无耻之徒和放荡不羁之火,才在一个趋向极权主义的社会里有更多的获得成功的希望。凡是没有看到这一点的人,他就还没有领会到把极权主义和自由主义政体分开来的那个鸿沟的全部内容,还没有领会到集体主义下的整个道德氛围和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西方文明之间的全部区别。

                                当然,过去已经有过许多关于“集体主义的道德基础”的争论;但是我们在这里要谈的,不是它的道德基础,而是它的道德后果。通常,对于集体主义道德方面所作的讨论,涉及的是集体主义是不是为现有道德信念所需要的问题;或者是,如果要使集体主义产生出预期的结果,需要一些什么样的道德信念的问题。然而,我们现在的问题是集体主义的社会组织的将会产生什么样的道德观念,或者说,支配集体主义社会组织的将是一些什么观念。道德和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很可能产生的结果是,集体主义所产生的道德和导致人们要求集体主义的道德理想,将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很容易这样认为,即然要求实行集体主义制度的愿望来自高度的道德动机,那种制度就一定会是最高品德的源泉,然而事实上却没有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任何一种制度都准能促进那些服务于这个制度原定目标的各种观点。那些起支配作用的道德观念将部分地取决于引导个人在集体主义或极权主义制度下取得成功的才能,还部分地取决于极权主义机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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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刻,我们必须暂时回过头来谈一谈在压制民主制度和创立极权主义政权之前的那种局面。在这个阶段,要政府采取迅速的、果断的行动的普遍要求乃是这种局势的主导性因素,人们不满意以“为行动而行动”为目的的民主程序的缓慢而不灵活的进程。这时,正是那些似乎具备足够的力量与决心“使问题得以解决”的人或政党才具有极大的号召力。在这一意义上所谓“力量”,不仅意味着数量上的多数――人民感到不满的正是议会多数的无效率。他们所寻求的是得到一致的支持,从而能够鼓励人民相信他能做他所要做的任何事情。依照军事方法组织起来的新型的政党这才应运而生。

                                在中欧国家,各社会主义政党已经使群众习惯于那些尽可能多地吞并掉其成员的私生活的半军事性的政治组织。要给与某一集团以占绝对优势的权力,所需要的一切就是把同样的这个原则再推进一步,不是在每逢选举时保证能够得到的大量选票之中,而是在一个比较小但更彻底地组织起来的集团的绝对的无条件的支持中寻求力量。能否把极权主义制度强加于全体人民,取决于这个集团的领袖是否能够首先网罗一批准备志愿地服从某种纪律的人,而这种纪律则是用强力来加在其余的人身上。

                                虽然社会主义各党派,如果愿意使用强力,是能够得到任何东西的,但他们不愿那样做。他们不自觉地要使自已担负担一种任务,这个任务是那些残酷无情的、准备不顾一切已被人公认的道德藩篱的人才能执行的。

                                社会主义只有用大多数社会主义者都不赞成的方法,才能付诸实施,这当然是许多社会主义改革者以往已经学到的教训。旧的各社会主义政党受到了其民主理想的拘束,他们不具备执行他们所选择的任务所需要的那种冷酷。最能说明问题的一点是,在德国和意大利,法西斯主义的成功,都是在各社会主义党派拒绝担负组织政府的责任以后。他们不愿全心全意地运用由他们自已所提出的那些方法。他们仍然希望会出现一个奇迹,多数人同意,实行某种把整个社会组织起来的计划;而其他一些人则已经得到这样一个教训,即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问题已不再是大多数人同意的是什么,而是其成员的一致性足以使一切事情都服从统一指导那个最大的集团是哪个集团;或者,如果没有这种大得足以贯彻它的意见的集团的话,那么,问题就是如何能够建立这样一个集团,以及谁能够把它建立起来。

                                这样一个人数众多、有力量而又相当志同道合的集团,似乎在任何社会中部不可能由最好的分子,而只能由最坏的分子来建立,这其中有三个主要原因。照我们的标准,要挑出这样的一个集团所依据的原则几乎完全可以说是消极的。

                                首先,一般说来,各个人的教育和知识越高,他们的见解和趣味就越不相同,而他们赞同某种价值等级制度的可能性就越少。这或许是事实。其结果必然是,如果我们希望找到具有高度一致性和相似性的观念,我们必须降格到道德和知识标准比较低级的地方去,在那里比较原始的和“共同”的本能与趣味占统治地位。这不是说,多数人的道德标准就是低级的,而只是说,价值标准极为类似的人数最多的集团,是具有低级标准的人民。比方说,把绝大多数人民联系起的乃是最小的公分母。如果需要一个人数众多的、有足够力量能把他们自己对生活的价值标准的看法强加在其余所有的人身上的集团,那么,它的构成者决不会是具有高度不同的和高度发展的趣味的人,而是那些构成“群众”(就这一名词的贬义而言的),很少有创造性和独立性的人,是那些能够把人数方面的分量作为他们的理想后盾的人。

                                然而,如果一个潜在的独裁者完全依靠那些恰好具有极其相似的、简单和原始的本能之人的话,他们的人数就几乎不会对他们的企图提供足够的支持力量。他必须通过把更多的人转变过来信奉同样简单的信条来增加他们的人数。

                                接下来,是第二个消极的选择原则:即他将能够得到一切温驯的和易受骗的人的支持,这些人没有自已的坚强信念而只准备接受一个现成的价值标准体系,只要大声地、喋喋不休地向他们鼓吹这种体系的话。壮大极权主义政党队伍的,正是那些其思想模糊、不健全并容易动摇的人以及那些感情与情绪容易冲动的人。

                                第三个消极的选择因素,或许是最重要的,它恰恰是和训练有素的政治煽动家要把有密切联系的成分相同的支持者团结在一

                                起的那种有意识的努力分不开的。人们赞同一个消极的纲领,即对敌人的憎恨、对富人的忌妒,比赞同一项积极的任务要容易些,这看来几乎是人性的一个法则。若要用一个信条将某个集团牢牢地团结在一起以便共同行动的话,那么,将“我们”和“他们”对立起来,即向一个集团以外的人进行共同的斗争,则似乎是这个信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那些不仅想要获得对一个政策的支持,而且要获得广大群众的无保留的忠诚的人,都总是运用它来为自已服务。从他们的观点来看,这种共同斗争的巨大优越性在于,它几乎比任何积极的纲领更能够留给他们以较大的自由行动的余地。敌人,不管他是内部的,如“犹太人”或者“富农”,或是外部的,似乎都是一个极权主义领导人的武器库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

                                在德国成为敌人的是犹太人,一直到“财阀阶级”"接替了其地位为止。这和俄国把富农挑选出来当作敌人,同样是整个运动都以之为基础的反资本主义的不满情绪的结果。在德国或奥地利,犹太人曾被视力资本主义的代表人物,因为人民当中广大阶层对经商怀有传统的厌恶,致使犹太人更容易接近经商这个在实际上被排斥于更爱人尊敬的职业之外的集团。一个异族只准从事这些不大体面的行业,然后,由于他们从事这些行业的缘故就更加遭人厌恶,这种情形原是古已有之的。德国的反犹太主义和反资本主义系同出一源这个事实,对于那些想要了解在那里究竟发生了些什么事情的大是有重大意义的。但外国观察家们却很少领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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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集体主义政策变成民族主义政策的普遍趋势,完全看作是由于为了获得毫不迟疑的支持的需要,就会忽视另外一个同样重要的因素。当然,人们或许会问:能不能现实地设想一个不是为狭小的集团服务的集体主义纲领,集体主义能不能以不同于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或阶级主义这些单一性的理论的任何其它形式存在。认为同种的大都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这个信念的预设前提是,观点和思想的相似程度,似乎比实际存在于仅仅作为人类的人的与人之间的那种相似程度要大。如果某个集团里的其他成员都互不认识,那他们至少必须和我们周围的大同属一个类型,必须用同样的方式来思考,来谈论同样的事情,这样我们才能跟他们打成一片。一个世界范围的集体主义似乎是不可想象的――除非它是为一个小的进行统治的特殊民族服务的。它不仅一定会引起技术问题,而且,尤其会引起我们的社会主义者都不愿面对的道德问题。英国的无产阶级有权平等地分享目前从本国的资本资源中所得的收入以及平等地参与管理那些资本资源的用途,因为它们都是剥削的果实,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根据同一原则,印度人不仅有权按比例享受从英帝国的资本得来的收益,也有权按比例使用英帝国的资本。但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者会认真地期望把现在的资本资源平均分配给全世界的人民呢?他们都认为资本不属于人类而属于国家――虽然就是在一个国家里也很少有人敢于主张,应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取出一些“它们的”资本设备来帮助那些比较贫苦的地区。社会主义者所宣布的有义务给与他们现存国家的同胞们的那些东西,他们是不准备给与外国人的。从一个彻底的集体主义者的观点出发,那些“不拥有”的国家所提出的重新分割的世界的要求是完全正当的――虽然,如果彻底实行这种分割的话,那些要求非常起劲的人所爱的损失会和最富裕的固家所爱的损失差不多一样大。因此,他们小心翼翼地不把任何平均主义的原则作为其要求的根据,而以自命的拥有组织其它民族的优越能力为根据。

                                集体主义者哲学的内在矛盾之一是,虽然它将自身建筑在个人主义所发展起来的人本主义道德基础之上,但它只能够在一个比较小的集团里行得通。社会主义只有停留在理论的层面上时,它才是国际主义的,但一经付诸实施,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俄国,它就马上会变成强烈的民族主义。这就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西方世界大多数人所想象的那种“自由社会主义”何以是纯理论的,而各处实行的社会主义为什么却是极权主义的。集体主义不能容纳自由主义那博大的人道主义,它只能容纳极权主义的狭隘的门户之见。

                                如果“社会”或国家比个人更重要,如果它们自己的目标独立于个人的目标并超越于个人目标的话,那么,只有那些为社会所具有的共同目标而努力的个人才能被视为该社会的成员。这种见解的必然结果就是,一个人只因为他是那个集团的成员才受到尊敬,也就是说,并且只有他为公认的共同目标而工作才受到尊敬,并且他只是从他作为该集团成员的资格中获得他的全部尊严。单纯依靠他作为人的资格却不会带给他什么尊严。其实,人道主义的真正概念,因而也是任何形式的国际主义的真正概念,完全都是人的个人主义观点的产物,而在集体主义思想体系中,它们是没有地位的。

                                只有在存在着、或者有可能建立各个人的统一目标的地方,集体主义的社会才能得到扩展,这是一个基本事实,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因素助长了集体主义的门户之见和唯我独尊的倾向。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个人认同于一个集团的愿望,这常常是一种自卑感所引起的,因而,只有那个集团的成员资格能够使他比这个集团之外的大有优越性,他的需要才会得到满足。有时,一个人知道他在集团里必须加以抑制的那些强烈的本能,能够在对付集团以外之人的集体行动中自由发挥这样的事实,似乎成了进一步使他将自己的个性融入集团个性的诱导力量。在尼布尔写的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这本书的书名里,表达了一个深刻的真理,尽管我们很少能够同意他从他的命题中得出的结论。诚然,像他在其它地方所讲的那样,“在现代人中,有一种趋势正在增长,即把自己设想是道德的,因为他们已把自己的不道德转嫁给越来越大的集团。”以一个集团的名义去行动,就似乎是将人们从控制着作为集团内部的个人行为的许多道德束缚中解放了出来。

                                在当今这个世界中,一个集团的一切对外接触,都会阻碍他们对某个本可能实行计划的领域进行有效的计划,这个事实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大多数计划者对国际主义采取明确的敌对态度。因此,一项对计划进行最全面的集体研究的编辑者懊恼地发现,“大多数‘计划者’都是好战的民族主义者”,这并非偶然。

                                社会主义计划者的民族主义和帝国主义倾向,远比一般人所认识到的更为普遍,但并不总是都像韦伯夫妇和其他一些早期的费边派社会主义者那么露骨――他们对计划的热情特别是和崇拜强大的政治单位而鄙视小国的观点结合在一起的。历史学家埃利?阿列维在谈到40年前他初次认识韦伯派社会主义者时写道,

                                他们的社会主义从骨子里是反自由主义的。他们不恨托利党人,实际上他们对托利党人是异常宽容的,但对格莱德斯通派的自由主义则是无情的。那时正是布尔战争爆发的时期,进步的自由党人和那些正在建立工党的人,都在为自由和人道而慷慨地支特布尔人反对英帝国主义的斗争,但韦伯夫妇和他们的朋友肖伯纳却是袖手旁观,因为他们都是明目张胆的帝国主义派。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者还可能把小国独立当回事,但对像他们那样的集体主义者来说,却不值一提。我还清楚记得悉尼?韦伯对我解释说:“将来的世界属于伟大的行政性的国家,在那里,官吏管理国事,警察维持秩序”。

                                在其它地方,阿勒维引证萧伯纳大约在同一时期所提出的主张说:“世界注定属于强大的国家,小国必须并入大国的版图,否则就一定要被消灭。”

                                在对于国家社会主义的德国祖先所作的描述中,我详细引证了上面这儿段话,这不会使人感到惊奇,因为它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典型的赞美强权的例子,这种对强权的赞美,不费吹灰之力就把社会主义导向民族主义,并对一切集体主义者的道德观念产生深刻的影响。就小国的权利而论,马克恩和恩格斯的见解也不比大多数其他坚定的集体主义者好多少,他们时而发表的关于捷克人或波兰人的见解和当代的国家社会主义者的见解如出一辙。

                                ***

                                对于19世纪伟大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哲学家们,如像阿克顿勋爵和像布尔克哈特那样的人来说,对于像罗素这样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的当代社会主义者来说,权力本身似乎就是首恶,而在严格的集体主义者看来,权力本身却是目标。罗素说得好,想按照一个单一的计划来组织社会生活的那种愿望本身基本上来自一种对权力的要求。不仅如此,它甚至更多地是这个事实的结果:即集体主义者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必须建立起前所未有的臣大权力――人支配人的那种权力――并且他们的成功也取决于他们获得这种权力的程度。

                                这一论点仍然是正确的,即使有许多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者在其追求中受到下面这个悲剧性的幻想的引导,即以为剥夺了个人主义制度中的个人拥有的权力,并把它转让给社会,他们就能够消灭权力。凡是提出这样主张的大都忽略了以下几点:为了能够用来为一个单一的计划服务的权力的集中,不仅是权力的转移,并且也使权力得到无限的扩张;把从前许多人独立行使的权力集中在某个单个集团的手里,会使权力膨胀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影响极为深广,几乎使它变成了另外一样东西。有时有人认为,中央计划部门所行使的大权“不会超过私人董事会集体行使的权力。”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在竞争的社会里,没有任何人能够行使那怕是一小部分社会主义计划部门所掌握的权力,既然没有任何人能够自觉地行使这个权力,那么,说它为全体资本家所掌握,就是胡说八道。如果董事们并没有联合起来协调行动,“私人董事会集体地行使的权力”这种说法,就不过是玩弄字句。如果他们真的联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当然就意味着竞争的终结和计划经济的建立。把权力分裂或分散开来就一定会减少它的绝对量,而竞争制度就是旨在用分散权力的办法来把人用来支配人的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唯一制度。

                                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将各种经济和政治目标分离是怎样成为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的,以及一切集体主义者因而是如何对它加以攻击的。对于这一点,我们现在必须补充的是:目前,人们时常要求的“以政治权力代替经济权力”必然意味着,用一种无处不在的权力代替一种常常是有限的权力。所谓经济权力,虽然它可能成为强制的一种工具,但它在私人手中时,决不是排他性的或完整的权力,决不是支配一个人的全部生活的权力。但是如果把它集中起来作为政治权力的一个工具,它所造成的依附性就与奴隶制度没有什么区别了。

                                ***

                                每一个集体主义制度都有两个主要特征,首先,需要有一个为整个集团共同接受的目标体系,另外,还需要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而给与该集体以最大限度的权力的压倒一切的愿望,从这两种特征产生了一个特定的道德体系,这个道德体系有些方面是同我们的体系相符的,而有些地方则与我们的体系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但其中有一点同我们的体系不同,这使我们怀疑是否能够称之为道德,即它不让个人的良心自由地运用它自己的规则,甚至也没有个人在任何环境中都必须或可以遵守任何一般性的规则。这就便集体主义道德和我们所知道的那些道德有那样大的区别,以致我们很难在他们仍然保持的那些道德中发现任何原则。

                                原则的区别,在很多方面是和我们在讨论有关法治问题时的区别相同的。像形式法律一样,个人主义道德的规则,尽管在很多方面不很精确,但都是一般的和绝对的,它们规定或禁止一个一般类型的行为,不管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最终目标是好的还是坏的。欺诈或盗窃,歪曲或背弃信任,被认为是坏事,不管在个别场合里它是否造成危害。即使在一个情况之下没有人因此受害,或者,这样行为可能是为着一个高尚的目标,但这两种情况 都不能改变它是坏的这个事实。虽然我们有时也许会不得不在不同的坏事之间作出选择,但它们仍然是坏事。目的说明手段的正当性这个原则,在个人主义道德里面被认为是对一切道德的否定。而它在集体主义的道德里面却必然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坚定彻底的集体主义者绝对不许做的事简直是没有的,如果它有助于“整体利益”的话,因为这个“整体利益”是他判定应当做什么的唯一标准。国家政策是集体主义道德最明确的表述,它的唯一界限就是利害的权宜――一定的行为对于眼前的目标的适宜

                                性。凡是国家政策所肯定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集体主义国家里面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集体主义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限制界定什么是公民一定不要去做的事情;他的良心不许可他做的事是没有的,只要这是为集体已经确定的目标所需要的,或者这是他的上级命令他要达到的目标。

                                ***

                                在集体主义道德中缺乏绝对的形式规则,当然并不是说一个集体主义社会没有一些要加以鼓励的有用的个人习惯,和一些它将加以排斥的个人习惯。完全相反,它对个人生活习惯的兴趣,比个人主义社会对个人生活习惯的兴趣要大得多。要做一个集体主义社会里有用的成员,他必须具有很明确的品质,这些品质又必须通过经常不断的实践来得到加强。我们把这些品质称为“有用的习惯”,却很难把它们说成是道德品格,这是因为个人决不可以使这些惯例超越于任何具体命令之上,或者说,决不可让这些惯例成为实现该社会的特定目标的障碍。它们只适用于填补一切直接的命令或者指定特殊目标所留下的缺口,但绝不能成为抵触当局的意旨的正当理由。

                                在集体主义制度之下,将会继续受到尊重的美德和将会消失的美德之间的区别,可用一个对比来很好地说明,这就是那种就连他们最拙劣的敌人也承认说德国人或者不如说“典型的普鲁士人”所具有的那些美德和人们通常认为是他们所缺少,但同时却是英国人有理由作为优越之处引以自豪的那些美德之间的对比。很少有人会否认德国人在总体上是勤勉而守纪律的,认真和干劲都达到无情的程度,对于他们所执行的任务是忠诚和专心致志的;他们有一种强烈的纪律与责任心,而且严格服从当局;他们在遇到身体上的危险时,时常表现出自我牺牲的决心和大无畏的精神。所有这一切把德国人造就成完成指派任务的有效工具,并且,在旧的普鲁士邦和普鲁士大统治的新的帝国中,他们就是这样被细心地培养起来的。人们时常认为“典型的德国人”所缺少的个人主义美德是,宽容和尊重其他的个人和他们的意见,独立精神,正直的性格和维护自己的意见而不为上级所左右的那种意愿,德国人也常常意识到自己缺乏这一点,并把这叫做“刚直不阿”;还有对于弱者和衰老者的体恤,和只是个人自由的古老传统才创造出来的对权力的极度鄙视与憎恨。他们似乎还缺少大多数很细小的、但很重要的品质,就是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会促进人与人之间互相交往的那些品质:和蔼和幽默感,个人谦逊,尊重别人的隐私和对邻人的善意怀有信任。

                                在以上这些言论之后,我们再说,这些个人主义的美德同时也是重大的社会美德,便不会使人惊奇了,这些美德减少社会交往中的磨擦,使从上至下的控制更无必要而同时又使这种控制更难实现。它们是在任何个人主义式或商业式的社会盛行的地方就繁荣,而在集体主义式或军事式的社会占优势的地方就消失的那些美德――这样一种区别可以在,或者过去可以在德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发现,也可以在目前在德国占支配地位的见解与西方的特有的见解之间发现。直到最近,在德国那些受到商业文明的势力影响最久的地方,类如南部和西部的旧有商业城市和汉萨城,人们的一般道德概念比现在已支配着整个德国的概念更要接近于西欧各国的概念。

                                然而,由于大批的极权主义国家的人民竭力支持一种在我们看来似乎是否认大部分道德价值的制度,我们就认为他们缺乏道德热情,这是极不公平的。对于他们的大部分人来说,实际情形也许恰好相反:像国家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这一类运动背后所蕴含的道德情感的强度,也许只有历史上伟大的宗教运动能与之相比。只要你承认了个人只不过是为所谓社会或国家这样较高的实体的目的而服务的工具,极权主义政体很多使我们害怕的特点便必定会接踵而至。从集体主义立场出发而产生的不容忍的残酷地镇压异己,完全不顾个人的生命与幸福,都是这个基本前提的根本的和不可避免的后果。集体主义者也能够承认这一点,而同时还声称集体主义制度优于一个容许个人“自私”的利益阻挠公众所追求的目标全部实现的制度。当德国的哲学家们反复说,追求个人幸福这件事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只有完成一个指定性的任务才是值得称赞的时候,他们是十分诚恳的,无论那些在另一个不同的传统下成长起来的人对于这一点是如何的难以理解。

                                哪里存在着一个凌驾一切的共同目标,哪里就没有任何一般的道德或规则的容身之地。在战时,我们自己曾在有限的限度内亲身经历过这一点。但在英国,就是战争和极大的危险也只是造成在一定程度上近似于极权主义的局面,几乎不会为了一个单独的目的而将其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搁置一劳而不顾。但当儿个特定目标支配着整个社会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就有下面的情况发生,残酷有时可以变成责任,违反我们的情感的行为,例如枪毙人质、杀害老弱等,竟被看成仅仅是权宜之计;强迫迁移数万人口竟成为差不多除了受害人以外每个人都赞成的一种政策措施; 或者像“征募妇女以作传宗接代之用”之类的建议也会受到认真考虑。在集体主义者的眼中,总是有一个上述这些行为为之服务的重大目标,并且,照他看来,这一目标使这些行为具有合理性,因为对一个社会的共同目标的追求,可以无限制地忽略任何个人的任何权利和价值。

                                虽然对于极权主义国家的公民群众来说,使他们赞成,甚至作出上述那样行动的,常是他们对一种理想的无私的热忱――尽管这种理想是我们所讨厌的――但不能以此为那些指导极权政策的人们辩护。要成为一个对极权主义国家的运行有用的助手,一个人单单准备接受那些为可耻行径而进行的巧言令色的辩护还是不够的;他自己还必须积极地准备破除他所知道的任何一种道德的约束,如果这对达到为他们所设定的那个目标似乎是有必要的话。由于这些目标的确定是最高领导单独作出的,充当他们的工具的人就绝不能有自己的道德信念。他们首先必须无保留地委身于领导者本人;除此而外最要紧的是,他们应当完全没有原则,并且名副其实地做到不择手段。他们绝不能有自己想要实现的理想;他们应当没有可能会妨碍领导者意图的是非观念。因而在那种权力状况下很少有什么东西能够吸引那些持有过去曾经支配过欧洲人民的那种道德信念的人,很少能够补偿许多特殊任务的不愉快,很少有满足任何更具理想主义的愿望的社会,很少能够补偿不可能拒绝的危险以及在私生活中的大部分娱乐的牺牲,很少能够补偿具有重大责任性的位置所要求的个人独立性的牺牲。唯一得到满足的爱好,是对权力本身的爱好,也就是对有人服从和对成为这个运转良好的、其它一切都为其让路的强大机器的一个部件而感到愉快。

                                然而,能够诱使那些按我们的标准看来算是好人的人们去追求极权主义机构中的领导地位的东西虽然很少,而阻止他们去那样做的东西却又很多,尽管如此,对那些残酷无情、寡廉鲜耻的人们来说、仍然存在着这样做的特别机会。他们要做的一些工作,其恶劣性是没有人会怀疑的,但是为了某种更崇高的目的,这些工作是必须要做的,而且还必须做得同任何其它工作一样熟练,一样有效率。由于有些需要做的工作本身就是坏的,是所有受到传统道德教育的人所不愿做的,因而愿意做坏事就成为升官得势的门径。在一个极权主义的社会里,那些需要实行残忍和恐吓、蓄意的欺诈和间谍工作的位置是很多的。无论盖世太保、集中营的管理,还是宣传部,或者“冲锋队”、“党卫队”(或者它们在意大利和俄国的翻版),都不是适宜发挥人道主义情感的地方。然而通向极权主义国家的最高地位的道路正是要通过这样一类位置。一位美国有名的经济学家,在同样简略地列举了集体主义国家当权者的职权之后得出的结论,简直太正确了:

                                不管他们愿意与否、他们都得做这些事情;不喜欢掌握和运用权力的人能够当权的可能性,是和一个心地非常善良的人在一个奴隶种植园里担任监工的工作的可能性是一样的。

                                不过,我们在这里不能对这个问题作详尽讨论。领导者的选择问题,是和按照各人所持的意见,或者不如说,按照一个人对追随一套不断改变的学说的自愿程度进行选择的那个大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把我们引到极权主义最突出的道德特点之一,即它同属于真理性这个总标题之下的一切美德的关系和对其影响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用单独的一章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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