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正义?作秀?闹剧?评追讨圆明园鼠首兔首律师团发出的律师函 -- 平天下

共:💬19 🌺20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2
下页 末页
  • 家园 正义?作秀?闹剧?评追讨圆明园鼠首兔首律师团发出的律师函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我先抛砖引玉一下,与大家探讨,如有不妥,还请指教。

    黑色为原文,红色为我的批注:

    尊敬的彼埃尔·贝杰:

    阁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本律师携本案律师团共81人向您致意。这包含了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律师在内的81名律师,皆是敝国的资深律师,他们精通业务,办事公道,深受业内好评【不知吴革主任律师是否真的看过这封律师函,如何信任本律师函的执笔者刘洋先生的。通读全文,该律师函执笔者文笔还行,但从法律角度讲错误百出,贻笑大方。且看网上另一位律师的评价:”请求无知的几位据说是中国律师的不要丢脸到国外去。...请莫为国家民族添乱,添折腾。求你们了。】

    阁下:据委托人称【委托人?是的,律师发出本律师函是需要委托人委托并说明事情原委的。可是该追讨文物律师团在公布本律师函后还在匆匆寻找合适的原告,并在前不久选定“全球爱新觉罗家族宗亲会”作为原告。不知以下多段“据委托人称”的内容是何人所言?何人转述?如果是律师本人的意见,那就不能假以“据委托人称”的口吻。否则,岂不是捏造、欺诈?何况以下几段内容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需要伪装成“据委托人称”的口气吗?】,尊贵的伊夫圣罗兰先生于2008年6月不幸辞世。辞世后,他将自己的全部收藏品700余件包括:青铜制造的兔首、鼠首各一件交付给您,而您打算将于今年2月23日—25日将其交付您名下的拍卖行和佳士德拍卖行联合在法国巴黎大皇宫公开拍卖。而仅是铜兔首和铜鼠首就定价3000多万美元,并且您处于伟大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美好的善心,要将此拍卖所得作为公益基金奉献。【这个恭维话还真不好翻译呀。而且“出于”写错别字成了“处于”。】

    委托人又称:您即将其交付拍卖的两尊铜兽首,是出自于中国北京市一个叫圆明园的古遗址公园。在1860年10月7日前后,由于的那段令人伤感的历史事件,这两件兽首从此不翼而飞。【文笔不错!】

    委托人又称:因为这两件铜兽首是在伊夫圣罗兰先生拥有之前,被一些卑鄙的人用非法的、非道德的手段从原所在位置窃掠而去,因此,这两件铜兽首包含着中国人悲伤的记忆和屈辱的情感。现在这个废墟已经被开僻成一个遗址公园供人瞻仰,这历历在目的断石残壁至今还刺痛着中国人的心。这十三亿人共同的创伤虽历经多年,但一直未曾抚平。【我对本段内容深表赞同,对于大家追回流失文物的热情深表敬佩,而且这样做在道义上也是非常正当的。正如外交部发言人所说,中国对这些文物拥有不可置疑的所有权,这些文物理应归还中国,拍卖战争中非法掠夺的文物不仅伤害中国人民的感情,损害中国人民的文化权益,而且有悖有关国际公约。】

    委托人认为:将其拿来公开拍卖,是对中国的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权利和尊严的挑战和侵害。他的被拍卖包括任何不正确处置将会严重影响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深刻友谊。这是委托人不愿意看到的,相信这也是您不愿看到的,更相信这绝对不是伊夫圣罗兰先生愿意看到的。【这能够上升到“严重影响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深刻友谊”的高度吗?在欧美列强博物馆里的中国文物何止成千上万,大英博物馆、卢浮宫都无耻地拒绝归还,事实既已如此,也不足以“严重影响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和深刻友谊吧”。】

    阁下:遗憾的是:因为您对中国人性格和心理的不够理解,对这些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因此,您曾经拒绝过有关部门的请求,(他们的请求是:不要将其进行公开拍卖)。本律师认为:因为您的误会和行善心切,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并可以原谅的,但这绝对是不能被赞同的。【“原谅”用词不当。本文有一特点,那就是违背了“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该恭维的极尽恭维,应当礼貌的却又不讲礼仪。】

    本律师及所携81名律师团成员,按照委托人的陈述进行认真的研究和仔细的核查,得出的结论和委托人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认为:

    一、本次拟拍卖的物品,是1860年10月7日英法联军攻破圆明园后的几天内,清朝政府及皇室军队对该园放弃防守。占领者亦没有尽到守卫和看护之责,结果是参战士兵、中国的地痞和流氓、苦力、农民以及说不清的什么角色人等,哄抢盗窃而去。其中也包括这两件铜兽首。【中国的地痞和流氓、苦力、农民以及说不清的什么角色人等???苦力和农民是可以这样被挖苦讽刺的吗?是可以和地痞、流氓、说不清的什么角色人等相提并论的吗?是可忍,孰不可忍!暴露了作者的阴暗心理。】

    二、依照贵国和敝国共同签署的《联合国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后简称“公约”)的规定:被盗文物应当返还。上述被盗物的拥有者,即应当返还上述物品。【道义上,我们认为中国对这些文物拥有不可置疑的所有权,这些文物理应归还中国,这是无可质疑的。但是很遗憾,法律上,该律师函所提出的要求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际条约没有溯及力,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国之间以其他方式达成协议。本条所指《联合国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首先名称引用错误,正确的名称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是在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至二十四日在意大利举行的有关“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关于国际范围内归还非法出口文物公约草案”的外交大会上订立的。对该公约明示无溯及力的状况,我国于一九九六年签署该公约时声明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但这仅是单方面保留,并不被其它缔约方所同意,在国际法上无约束他国的效力,更不用说未签署该公约的英美发达国家了。律师的本条要求,仅引用了条约名称(而且还是错误引用)和提出返还要求,并无论理和证明,完全没有说服力。】

    三、阁下拥有的物品并不受贵国《法国民法典》的关于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规定约束和调整。因为,按照国际通行法律原则,应该首先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完全是废话!】

    四、公约第三条第(一)项,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因为阁下目前拥有该文物,故应当归还该文物。【同上,仅引用了条约条文和提出结论,并无论理和证明,完全没有说服力。特别是不符合三段论论理,因为仅指出“阁下目前拥有该文物”,就得出“应当归还该文物”的结论,完全忽视了最重要的文物属于“被盗”这一要素的证明。(姑且承认该公约能够适用的情况下)】

    五、根据“公约”第三条第(四)项:请求返还的时间应自知道该文物所在地,自文物的拥有者身份之时起三年以内提出请求的时间限制。但敝国签署的时效期间是75年。

    六、根据前项的“公约”规定,该文物的时效计算起点并不从1860年开始,而是去年您交付拍卖时开始。【同上,仅提出结论,并无论理和证明,完全没有说服力。】

    七、根据“公约”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公约并不要求和限制归还被盗物必须是公约生效后被盗的。“只要该物品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位于该国”。

    八、根据世界所有国家的统一法律原则和无论贵国法律还是敝国法律的具体规定。“物品的拥有者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后手均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以无论你的得来物品是如何的合法,其前手的非法行为阻断了你权利的行使。充其量你不过是善意取得者(在本文只是一种假定)。【只有古代罗马法,就传来取得有所谓“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原则。而对于“所有国家”来说,“物品的拥有者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后手均不得优于其前手”恐怕是本文作者“律师”自己创造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吧?闻所未闻!作者学艺不精、一知半解,半瓶子水晃晃荡荡,只能贻笑大方,把我们中国法律人的专业素养的脸面丢尽了,真是奇耻大辱!能够想象律师引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自己臆想的法律原则、规则吗?这就好比以下情况那么荒唐:一位律师替一位奸淫幼女嫌疑犯辩护说:1000年前与14岁以下幼女性交无罪,这也是世界所有国家的统一法律规则,也是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所以被告应当被无罪释放。其次,作者还把“权利”写成了“权力”,完全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敏感性。】

    九、但是否善意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公约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十、因此本律师有理由认为阁下不是善意的拥有者。因为你已经自认并宣称此物事源于何处。并且此处流出的文物,均是卑鄙之人以非法、非道德的方式盗窃实施的。【同上,仅提出结论,并无论理和证明,完全没有说服力。】

    十一、而且“公约”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拥有者若以继承或者其他无偿方式从某人处获得文物,则不得享有优于此人的地位。故,我们甚至可以很遗憾的告诉阁下,你甚至无权要求请求归还人给你补偿。

    以上法律规定是明确具体而且充分的,故本律师及所携81名律师成员均一致认为,给阁下致此函件,从而推动双方和解的程序,则有利于双方特别是阁下。因为:

    一、您将也许会得到适当的补偿。

    二、将不会损害伊夫圣罗兰先生及您在中国人民心中的美好形象。

    三、将不会损害伊夫圣罗兰商品品牌的商品在中国的声誉和销售业绩。

    四、将不会陷于无休无止的诉讼中。

    五、您的美好品德和慷慨的作法将获得我们永久的感激。

    故我们致函于您。

    此外,作为本律师团首席律师和本函执笔者的我,和您有着更多的共同性:(一)我们同样深爱着伊夫圣罗兰先生,在我的衣柜里就陈放着他精心设计的品牌西服(但愿它不是冒牌的,但愿不会在巴黎的机场被人脱光。哈哈),(二)我们俩都是上帝的信仰者,我们是兄弟。我们的主要求我们爱一切人(但他从来不让我们伤害一些人)。在我们伟大的主面前,让我们挽起手来。【第一,这一段前一部份的描写和语气怎么和全文如此的不协调?荒诞滑稽!第二,这一段后一部分诉诸于和本案无关的事实和感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更加将原告委托人(如果真的存在的话)排除在外,再次引发人们对该律师诚信的怀疑,让人哭笑不得。】

    致 礼

    抄送:佳士德公司中国区公关经理陈彦先生

    佳士德公司法国代表处代表先生

    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

    首席律师刘洋敬上

    81位律师一起向您致意

    另外,本律师函中未能反映的该律师的一些做法和言论再次证明其学艺不精、荒诞不经。试举几例:

    1、关于选定“全球爱新觉罗家族宗亲会"作为原告:

    正如网上一位律师所说,我在此部份摘录,以表示支持和赞同(特别是以下红字部分):

    如果真的要起诉的话,

    起诉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适格的主体。如果以爱新觉罗氏为原告,等于承认了大清只是一个家族的大清,而不是中华民族的大清,也承认了大清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从而承认八国联军不是对中华民族的侵略,不是对中国这个主权国家的侵略,只是对一个家族的抢劫,只是对爱新觉罗氏的抢劫。在否认大清是中华民族历史上一个主权国家的同时,也否认了此后的孙中山先生的辛亥革命,否定了中华民国,否定了中华民国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法上,一个主权国家,无论政府如何更替,但国家只有一个,民族只有一个。政府之间是继承关系。上届政府的权利义务由下届政府继承......从国家继承的层次上,圆明园及其财物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今天,如果收回这些文物的条件尚不具备,可以先放一放,整理河山待后生。但不可搞乱。搞乱了,后生整理起来可能更费力。请求无知的几位据说是中国律师的不要丢脸到国外去。你们也知道,这不是几个自以为是血气方刚的律师的事情,这真的是个国际法的问题是个国家主权财产权问题。请莫为国家民族添乱,添折腾。求你们了。

    2、该律师声称,”依照法国民法,兔首鼠首显属不动产。但是,依照国际私法,不动产的诉讼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评论:该律师连什么是动产、不动产都不清楚,这是任何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能懂得的问题呀!】

    3、该律师声称,因为拍卖的标的是2亿,所以至少需要40万元诉讼费用。据说该律师已经获得了40万元的捐款赴法国打官司。

    【评论:据说该律师已经获得了40万元的捐款赴法国打那个根本不可能成功的官司,而更有越来越多的爱国者、企业家愿意倾囊相助。实际上,能否在法国获得立案都值得怀疑。我并不十分了解法国的法律。但是第一,根据我了解的美国诉讼法,这种情况属于”恶意诉讼“,即根据一般有执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律师的判断都不可能有任何希望的诉讼,如果原告坚持要起诉到法院的话,一旦被判定是”恶意诉讼“,非但不能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代理本案的当地律师也要面临惩戒甚至是吊销执业资格的惩罚(因为涉及到恶意诉讼和浪费司法资源)。第二,即使在流失文物所有权被侵害的中国本国,该律师首次在中国洛阳法院起诉,追索洛阳龙门石窟佛首的案子,也被洛阳法院判定为“主体不适格”而告失败!】

    总结:

    我们呼唤中国文物的回归,我们铭记那段屈辱的历史,我们谴责曾经的欧美列强侵占中国文物拒不归还的行为,我们义正词严、在道德上理直气壮、无懈可击。

    但是,该文物追讨律师团首席律师的所作所为,从轻的说,就是徒有满腔热情、缺乏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重一点说就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再重一点,就是作秀;再说重了,感觉怎么就象又一个戴着正义面具、利用民族感情的周老虎!

    依我看,要想真正追回流失的文物,只有靠我们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励精图治、发奋图强,直到我们国家具有强大的综合国力,能够有足够的影响力来行使正义,能够有充分的道德感召力和表率力,能够有高超的文物保护科技和人力资源,能够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决策和执法,才能够迎得流失文物的回归,才能在一切意义上真正主宰我们自己的命运。相信这一天的到来不会太久的!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2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