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有法律人士分析一下吗?到底应该算嫖宿还是强奸? -- Y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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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还有一个问题在于

        所谓嫖宿幼女罪 是不是就等于默认定性了这些幼女算是妓女了呢

        要是这样的话 就算是判了那些人渣的刑 也等于对这些幼女的人格造成了另外一次伤害

        • 家园 和谐别折腾

          中国不管什么好制度,都可以钻空子。领导的利益最大化才是硬道理

          所谓嫖宿幼女罪 是不是就等于暗示定性了这些幼女算是妓女了

          大概这就是和谐社会了。大家别折腾了。

        • 家园 这不是个问题

          法律当然不会这么认定,刑法上妓女和幼女是两个概念。妓女讲一种职业,幼女是14岁以下,法律连幼女性交的意思都能力都否认,不要说职业了。两个概念没有交集。

          当然如果非要从嫖宿二字得出妓女的推论也没办法。总不能指望法官在判决中说:幼女不是妓女。此地无银三百两?

      • 家园 不过现在有些小孩很开放

        13、4岁就乱搞,还有援交什么的。如以强奸幼女罪代替嫖宿幼女罪,量刑会过重。

        • 家园 这不能算做理由

          要知道 未成年人没经过监护人同意私自买个手机都是可以视为无效的

          就是因为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某些行为不能确切的理解其真实意思

          像是否将自己的身体交给一个人渣来玩弄以换取某些好处这样大的事情更没有让未成年人自己决定的理由

          更不能以所谓的该未成年人自愿来作为脱罪的理由

          而且 话说回来 那些人渣 可是专门找的就是幼女

          要不是幼女人家还不要呢

          这还能说他们不知道对方年龄?

          • 家园 嫖宿幼女罪也够了

            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够重了。没有必要合并到强奸幼女罪里。

        • 家园 您是学法律的么

          大哥,恕个罪说,您这是什么逻辑啊??13,4岁的孩子懂什么?如果成人,如果法律不从严从重地保护他们,他们能分清是非保护自己吗??他们又有那个能力保护自己吗?

          所以就是要定罪重重地惩治那些嫖宿他们的成年人,而对他们则可以进行教育改造,尽量不要量刑,

          就是要达到强力震慑的效果,让那些成人每次心痒痒的时候都摄于法律的严厉而不敢动手,这样也可以相当程度地从源头断绝幼女卖淫情况的发生(因为市场萎缩).

          • 家园 嫖宿幼女罪难道不够保护她们?

            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完全能达到威慑的目的。强奸和嫖宿是两个概念。

            • 家园 问题是实际操作中很难区分强奸和嫖宿这两个概念

              尤其是像此案中这些有权势的人,对被害者施加压力之后,就更难区分了.

              • 家园 成年人卖淫也有被强迫的啊

                刑法上有专门的“强迫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3个档次

                一是对犯有强迫他人卖淫罪,而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对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是对具有上述情况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家园 嫖宿幼女量刑也不轻

          5-15年呢。

          幼女就是说法律认为她啥也不懂,无法为自己的性行为负责,所以虎视眈眈的对成年人说:哪怕幼女自己乐意,法律也不承认这种乐意的有效性。

          掏钱的是嫖宿不掏钱的强奸。

          • 家园 我的理解是,

            在非法制的国家里,说你什么罪就是什么罪,刑法上没有的法官现编个罪名给你。

            按土鳖国刑法(大部分国家刑法也是)没有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卖淫。

            嫖宿幼女最高可判15年确实不低,可比强奸幼女最高的死刑起码差了2档。

            从法官目前的态度来看,这个事件关注的人再多,也没什么作用。毕竟你是看客,他是法官!

          • 家园 是啊

            所以二罪无合并的必要。

    • 家园 神奇的土地啊

      没语言了

    • 家园 我不是法律人士

      顶头算是个业余法律爱好者吧。

      我记着前几年改新刑法的时候争议比较大一条就和这个有关。以前只要是和14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都算强奸。新刑法好像是说如果能证明犯罪人没看出来那是14岁以下的少女而且是卖淫的话(我的白话,不知法律用语怎么说的),算是“嫖宿幼女”。

      所以那位检察长的话很不专业。但说“无效的法律”倒不至于。。。

      ---------------------

      查了一下法律原文:

      刑法第六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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