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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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从法条上讲肯定没问题

          这是中国司法的一个特点,故意给法官留下了一些口子,就像收容站似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什么情节都可以往里面装。这样设计有利于在一定原则下灵活处理,当然,同时也给法官创造了贪渎的机会。另外,这种自由裁量不属于法官个人,而是审判委员会集体掌握,审判委员会成员同时差不多都是法院党委成员,用这种设计来实现“党对司法的领导”这个目的——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

          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这次的案件,如果动用这个口子、从重处罚,在法理上无疑是践踏了司法原则的,在政治和社会影响方面则有利于政府避免麻烦。前者,是对国家的长远利益的损害后者,有利于政府的眼前利益。最终如何抉择?肯定少不了一个权衡兼顾原则——这还是中国特色

          • 家园 这回闹钟兄终于回到点子上了

            在中国,法律从来就不只是法律,因为中国的法律太宽泛,判轻判重都是可以的,都是可以说“公正司法” 的。—— 至于到底是判轻还是判重,这不取决于法条,更不取决于判例,而是取决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博弈。

            媒体和网络为什么要这么闹?因为对这种畜生我们希望重判!而为什么当事人的家属要拖关系,因为他们希望对自己的儿子轻判 —— 其实这都是合法的。最终的判罚,是看谁博弈得胜而已。

            所以,闹钟兄被人拍砖,只不过是别人觉得你PG是坐在当事者一方而已,而你所说的从法条上来说并无太大问题,唯一的问题就是绝对化了 —— 因为你忽视了,这件事情重判也是合法的(前提我没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 家园 呵呵,那也是不好说的呀

              成文法的本身就有一个天生的问题,就是不可能面面俱到,再详尽的条文都可以理出弹性来,这无关"阴谋论",至于政体对法律的影响是另一回事,不在这里讨论.

              是不是英美的判例法就更好?那也不是.这里就不展开了.以美国为例,有很多案子一样受媒体舆论影响,不独中国这样,哪国都一样.

              俺不正确的认为受舆论影响总比受金钱权力影响来得好,完全独立不受干扰的审案,在现实生活真是很难得的.而大多时候舆论监督往往是有益于司法公正的.

            • 家园 好像并不只是中国的法律有这问题吧

              美国的法律在你看来算完善了吧?不也一样有大量的问题,象R大前段时间刚贴出来的天才杀人案不也一样是法官作的自由裁量。

              法律这东西说穿了也就是死的规则,现实的情况千变万化,完全指望法律能够覆盖包容一切,这也不太现实。

              • 家园 判例法和成文法不可混为一谈

                两者根本不是一个体系。在海洋法系内,法条的重要性恰好比大陆法系要弱,法官判例更为重要。

                • 家园 海洋法系,哈哈

                  刚入门的人经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听到大陆法系,就想当然的来一个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对应的是英美法系。

                  在海洋法系内,法条的重要性恰好比大陆法系要弱

                  哪个英美法官敢说这种话不卷铺盖走人才怪。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英美法系的法条重要性一点不比大陆法系相应的法条差,区别只在于前者法条不如后者丰富广泛。

                  • 家园 嘿嘿,你就找茬抬杠吧

                    一、海洋法,普通法,美英法,都是约定俗成的词汇。

                    二、大陆法系以法条为核心,海洋法系强调“判由心生”,你说法条、判例在两个体系内,各自的地位到底如何?

                    抬,抬,继续抬,谁怕谁啊:-)

                    • 家园 约定俗成?是望文生意把,你去看看有没有海洋法系的英文

                      我劝你看点正经的法律教材,别看些二手科普读物被人忽悠了还不知道。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Common law system

                      Continental lagal system

                      Civil law system

                      Ocean law system

                      Ocean law你准备怎么翻?

                        • -- 系统屏蔽 --。
              • 家园 偶对美国法律是法盲
            • 家园 再多说两句我对普通交通肇事案的观点

              一、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性质恶劣的情节、当事双方在私下也达成了一致的情况下,比较普遍地采用了民事赔偿加码、刑事处罚从轻或者免除的办法。应该说,这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降低社会成本(判决和处罚一个刑事案件成本还是很高的),二是让受害者的家属在经济上有更好的保障,三是肇事者因此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他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二、这种处理方式,对大多数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是适用的、也没有违背立法目的,但是在当事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特别是肇事一方经济条件很宽裕的情况下,是不合适的。因为民事赔偿再加码,对他们来说触动不够,还不足以告诫他们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比较合理的做法是给予适当的刑事处罚,这样也吻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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