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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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太欺负偶了

                偶既不司法,也不立法,至于法律原意,偶只能猜测 —— 而且一般还总是猜错。

                只能指出,重判轻判都是合法的。至于是不是有利于和谐社会,是不是有利于社会稳定,是不是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你不能这么欺负偶滴。

                • 家园 符合法条和符合法条的原意、符合司法精神是两个层次

                  两者根本不是一码事。

                  符合法条是最基本的要求,否则就是在赤裸裸地枉法——这是法制的层次。

                  符合法条原意、符合司法精神,这就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而且应该是超越当事双方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等因素,通俗点讲、一碗水端平——这是法治的层次。

                  坚守法治精神,难度更大的地方还在于,不是坚持了表面的、机械的公平公正就可以了。就像我说的交通肇事案件的两种情况,套用机械公平原则,富翁同样可以花钱赔偿、换取和普通人一样的从轻处罚,实际上就不公平,就违背了制定法条希望做到的适度惩处、防范犯罪的原意。

                  • 家园 偶只能保证符合法条

                    因为所谓原意、精神,这些是可以解释的 ——就像我手中的消费卡,最后解释权归XXX。

                    而显然,司法上的XXX并不是公正的,所以才会有各种各样钱权交易的嫌疑和质疑,当然,你一定要说现在的司法怎样的公正,那么我微笑:->。

                    尽管追求法条本意远非公平,但在目前的普遍性的司法黑暗之中(如果你觉得不黑暗,我再一次微笑:->),这是一切不公平中最公平的一种,因为,中国的法律远不止是法律。。。它是法律和一切社会关系的集合。。。

                    • 家园 如果只是在字面上符合法条

                      那我只能说,永远别想实现你希望的公正。因为法条从来没有规定说,对什么身份的人重判、什么人轻判。

                      如果寄希望于发动舆论攻势,对不起,一次两次可以,次数多了大家都会疲劳的,也不是每一次都可以挑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文革期间,从初期的“群众运动”变成了中后期的“运动群众”,道理类似。

                      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其实就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你专注于短期利益,长远利益也就不要有多少指望了。

                      • 家园 长远利益,也不仅仅是司法公正问题

                        这次的案件,如果动用这个口子、从重处罚,在法理上无疑是践踏了司法原则的,在政治和社会影响方面则有利于政府避免麻烦。前者,是对国家的长远利益的损害;后者,有利于政府的眼前利益。

                        你忽略了另外几个长远利益:1)本次重判,对日后全国范围市区内飙车,杀鸡儆猴,将会有效遏制此类恶意忽略别人性命的事件发生;对普通市民百姓的日常安全会进行有效的保护;2)从长远来看,此次暴露的富二代的冷漠,以为权钱交易可以稳胜一切的思想,将会被极大的打击,遏制,为日后的社会稳定,奠定基石。

                        而法理,如果不能让社会稳定,安全,要它作什么?

                        • 家园 好,长远利益和法律精神不仅是所谓公平
                        • 家园 同意第一点

                          第二点不赞同,公正执法就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不需矫枉过正。

                        • 家园 如果是这样,那也应该至少由最高院进行司法解释

                          明确飙车(超速行驶)属于主观故意的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后等到张斌也好,李斌也好,超速致人死亡,再适用。

                          • 家园 最高法院,会根据什么,进行司法解释?

                            或者说,是什么,会促使最高法院,对一项行为,开始考虑,然后进行,司法解释?

                            此次死了一个,以后还需要多少个,才能让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

                            我想,现在大多数民众,至少我个人,是希望现在的呼声,尽量的去代替中间的多少个,能够因此而少一个张斌或者李斌,也是好的。

                            不能因为现在达不成,就放弃了,那不叫长期利益,那才叫短视。

                            • 家园 也是就是说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最高人民法院具文,然后,由最高院根据法律的精神以及价值取向对法条进行解释。或者,杭州中院具文最高院,就此案是否适用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复。

                              • 家园 如果一点民意都没有,杭州中级法院是否会自觉认定这个?

                                以您对中国法院的熟悉状况,请问,中级法院会根据什么来作您所说的?

                                或者说,在一点民意都没有的情况下,有多少,是中级法院自动的作您所说的?

                                是否说,民众不需要任何表示,相信法院,会自动自发的去向最高人民法院具文?

                                您敢拍着胸脯说您相信?

                                也是就是说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丰南隐士 ] 于:2009-05-12 18:04:37

                                向最高人民法院具文,然后,由最高院根据法律的精神以及价值取向对法条进行解释。或者,杭州中院具文最高院,就此案是否适用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复。

                                • 家园 这种情况很普遍,如果地方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很普遍,如果地方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可以通过高院向最高院提请批复。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杭州中院会不会做,要看他们够不够滑头,在现在舆论压力下,如何如适用法律是很敏感的,我个人认为应该使用交通肇事罪,可是河里某些人,网络上某些人,建议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杭州中院选择后者,明显对被告方不利,在法律上也未必有足够的理由,被告完全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诉讼时间过长对受害人利益不利)。如果他们提请最高院批复对他们就好办多了。

                                  • 家园 但是还有一个疑问

                                    如果,此时的杭州中院自己不出具,直接提交具文到最高法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发生?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上诉是什么后果呢?

                                    • 家园 一共有四种情况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包括罪名不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

                                      3.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如果一审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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