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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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现在不有个很典型的邓玉娇例子?被疑抑郁症杀人送精神病院的

      用不着看电影。即使是有抑郁症,用得着当精神病处理,四肢大绑床上,跟真正的精神病人放一起?

      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事件最新视频

        祸起死者向邓玉娇索要异性洗浴服务

        

        警方通报说,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侦查

        

        在情况通报中,巴东县公安局强调说,他们将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巴东县公安局称,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该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一直关注邓玉娇事件,今天事件有了新的进展,记者拍到了玉娇的状况,看到视频里的邓玉娇,我实在忍无可忍,这是个什么国度,我们的政府制定的法律是来维护人民的还是维护自己的,这件事无论玉娇有没有病,都和案件无关,为什么公安机关非缠着她是否有神经病在那拖延时间,现在玉娇被强制送往在神经病医院,据一位网友记载

        2009年5月16日晚9:30,邓玉娇朋友到恩施州忧抚医院见到邓玉娇,发现邓玉娇四肢用绷带绑在床上,面无表情。问她现在怎么样,她回答:他们打我,要我说自己得了抑郁症,这样可以免于死刑,也给政府出路。问及其它话题,她只说:我现在什么都不想说

         公安说要等专家鉴定玉娇是不是神经病,等你们找来专家,估计玉娇早就疯了,一个正常人被关进神经病医院,天天手脚被绑着,整天有这样那样的人来给他洗脑,也会疯的,何况是一个刚受到刺激的小姑娘,是国家干部干出来的好事,应该有政府官员出山去安慰玉娇才对,应该让玉娇回家疗养心灵的创伤,而不是关进医院,她犯了什么罪,她有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震耳欲聋的无言包庇

          黎阳

      邓玉娇反抗强奸刺死淫官一个多星期了,只有网民一边倒地支持她,却不见有任何官方机构(包括妇联这种以保护妇女为本职的机构)对邓玉娇表示出一丝一毫的同情和肯定。相反,只见警方对调查邓玉娇感兴趣,不见警方对调查那三个强奸犯感兴趣;只见警方拼命收集邓玉娇有“精神病”的证据,不见警方拼命收集强奸犯罪的证据。显然调查倾向是如何把案子性质从“强奸犯罪”变成“精神病人伤人”。

      这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言却态度鲜明的立场,无言却震耳欲聋的表态:包庇强奸犯。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好!!!
      • 家园 人善被人欺
      • 家园 从法律上讲,如果最终诊断邓并非精神病的话

        那么就一定要将其羁押,并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至于是否从轻,那要看法院的判决——死一伤一,而且还是很多刀捅到要害上,再轻也轻不到哪儿去

        至于“防卫过当”这种根本没常识的话就不要说了,根本无法成立。

        其实这个案子,非常明显地,公安机关在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帮助邓脱罪——邓的包里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并长期服用,不等于她就有精神病,犯不着现在就把她往精神病院送。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他们显然倾向于认为邓是有精神病的。老实说,警察是在设法帮邓某、而不是害她……某些人没有法律常识,就不要瞎起哄帮倒忙了

        • 家园 【讨论】问题的关键是”推倒“算不算强奸

          事先说明,论据都是百度来的,不代表我已正确理解他们的本意及各种引申义。。。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定义 外链出处

          但是!“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强奸罪定义外链出处

          无限防卫可以应用于强奸未遂上么?

        • 家园 难道正当防卫杀人不是可以免罪的么?

          我真的不了解

        • 家园 小A又跳出来了,呵呵呵
        • 家园 不是法盲的这一位,我想问一下啦。

          如果邓玉娇不掏刀子,那当她被再次推坐在沙发上之后事态要怎么个发展?故意杀人罪是怎么个定义?为什么“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立案侦查”而不是“以邓玉娇涉嫌过失杀人罪对其立案侦查”。感情邓玉娇早就预谋着杀这个大官人了?

          把抑郁症弄成精神病是帮了她,你怎么不干脆说她是正当防卫杀人无罪?

          这个难道不是法律,不足以替邓脱罪?

          刑法第二章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还有啊~在警方通报里一字未提类似强奸的字眼,甚至连性骚扰都没用上,最厉害的字眼只是说“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然后就是推撞……中文真是博大精深。

          邓玉娇是精神病,大官人死是因为对方精神病了,双方是因为服务问题起纠缠了,这个服务纯洁得很高尚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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