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投票【原创】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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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参与 208 / 46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佩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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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但我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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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但我佩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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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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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佩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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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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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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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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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打酱油(现在投票流行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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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律师仅对当事人负责,不做道德判断。

      不开口是没错的,他做错的是踩过线了,有些东西不是律师该去碰的,他没学会保护自己。

      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胜败都是浮云罢了,一单案件仅仅是职业生涯的一小部分,没必要太执著。首要的是不能把自己逼到绝境。

      这个案子里,这家伙的问题是看了不该看的,作了不该作的,所以没办法回头了。

    • 家园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加“合法”才行
    • 家园 想起了最近看的电影Nothing but Truth

      电影Nothing but truth,翻译过来叫“真相至上”,讲的故事与这个小律师的类似,也是一类职业道德的问题。

      点看全图

      外链图片需谨慎,可能会被源头改

      这里有影片的简述,俺就不多说了。

      新闻记者雷切尔·阿姆斯特朗(凯特·贝金赛尔饰)就职于华盛顿特区的日报《国会太阳时报》,专门负责国内的政治领域。然而,她却发表了一篇爆炸性的文章,内容直接揭露了一位隐姓埋名的CIA秘密特工埃莉卡·范·多伦(维拉·法梅加饰)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掀起了轩然大波,政府部门找到雷切尔,要求她说出这则新闻的来源。在编辑邦妮·本杰明(安吉拉·贝塞特饰)、报纸的内部律师埃弗里尔·亚伦森(诺亚·怀尔)和丈夫雷(大卫·休默饰) 的支持下,雷切尔公然拒绝了魅力十足却也公事公办的独立检察官帕顿·迪布瓦(马特·狄龙饰)的要求,同时也不肯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提供任何有关新闻背后的信息,结果雷切尔因为蔑视法庭罪,被关进了监狱中--她不仅一次被不同的人好心“提醒”,那把能打开囚室的钥匙,就掌握在她自己手中,也许坐牢可以让她那颗顽固的脑子更加清楚一些。随即,整个故事发展出两个平行前进的分支,一个主要展示的是雷切尔在牢房里受到了什么样的痛苦折磨和非人待遇;另一个则对焦在了她的律师阿尔伯特·伯恩塞德(阿伦·阿尔达饰)的身上,他不顾一切地将这个案子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点,决定在最高法院申请上诉……现在,一直通过媒体关注着整个事态发展的人们,最最想知道的是,到底是谁为雷切尔提供的这条新闻线索,而为什么她甘愿牺牲一切,也要保护这个人的周全?

      很显然,影片揉合了近几年的热点新闻,包括瓦莱丽·普莱姆事件、水门事件“深喉”最终现身等等影响,但影片聚焦在了新闻记者道德准则与法律、世情之间的矛盾冲突。如果说对抗政府还能让女记者心存道德高度的话,那么影片中因身份被曝光而导致女特工家破人亡的情况,让女主角在坚守自己职业操守上该有多么痛苦的心理煎熬,尤其片终闪回,观众得知消息来源后,更能理解女主角的那份情感与道德之间的心理争斗。

    • 家园 羊是无法理解狼为什么会吃肉的

      大部分人对这一行为的评价没什么意义,因为根本就是把原事搬到中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下来进行道德评判。四川人评粤菜,能指望什么,唯一有价值的判断也只有“不辣”二字而已,好坏是根本说不出个道道的。

      美国人并不会把为社会除恶扬善的道德使命套到律师头上,律师维护社会正义是通过排除感情因素尽一切可能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权益来实现——如果律师越过这一步去妄谈社会正义和道德的结果就是用自己个人的正义去剥夺法理的正义,以自己的价值观来“代表”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任何单个人的价值判断都是不可靠的——也许你一个律师是圣人,你同事所有律师还能个个都是圣人不成?

      虽说西方的人情世故也颇多,但在内心的理念上是相信制度力量的,这一点跟只会抱怨体制的中国人大不相同。其间的区别,跟男人女人的区别差不多。

    • 家园 小律师的死结在于他身份的双重性

      如果他没有好奇去看一眼埋骨地,他坚守律师保密诺言是至少符合程序正义的。但是看了埋骨点,还把土埋回去,这就成为从犯了。

      他的难处在于:他不能从从犯从良的角度出发,而不违反律师保密承诺。在两者之间,他选择了后者,这才造成争议。

      关于律师保密承诺,电影Class Action也不错,那个例子是反过来的。

    • 家园 这个小律师走火入魔
    • 家园 这可以说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
    • 家园 不知地主看过《魔鬼代言人》吗?

      《魔鬼代言人》也是一部涉及律师的魔幻寓言电影。

      一开场,主角为一个涉嫌性骚扰女学生的教师辩护。在辩护中,主角发觉这个教师确实是性骚扰女学生,不过他还是帮这个教师打赢了这场官司。

      随后,主角被招揽到纽约的一个大律师事务所。之后主角是一路平步青云,不过他所辩护的案子越来越谈不上公正。

      最后,主角是家破人亡。

      当他穿越时光回到过去,正是一开场那场性骚扰辩护,这一次他不再为那个教师辩护。

      或许,只有亲身经历过家破人亡才会真正明白吧!

      对于那个小律师,我反正不会佩服他的。

    • 家园 美国的律师职业规则也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

      看了大家的回帖,有点想法

      首先,这不是简单的法律和道德的冲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案子外链出处的原型介绍中有这样一段话

      (注:英文附在后面)

      George Wash ington University 的Thomas D. Morgan教授认为,阿玛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英雄人物,因为他面临着各种艰难的抉择,并最终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他说:“该案并不是给历史做的一个有趣的脚注,而是在发展和理解何为律师之一命题中的核心案例。”

      Morgan及其他专家认为该案与仍在讨论的律师保密职责的范围有紧密的联系。美国律协职业行为示范规制1.6中对该问题作出了规定。阿玛尼两位律师代理Garrow案时,纽约州实施的是美国律协职业责任示范守则。示范守则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犯罪意图及组织犯罪所必须的信息。”

      1983年职业规则取代了示范守则,在职业规则第一版,规则1.6中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秘密“以阻止委托人实施律师认为有可能导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重大伤害的犯罪行为。”在2002年的修订版中该条被修订为允许律师皮论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以阻止合理的死亡和重大伤害。” (In 2002, Rule 1.6 was amended to permit a lawyer to revea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pre vent reasonably certain death or substantial bodily harm.”)

      阿玛尼说,1973年职业行为示范守则颁布时他并不知道纽约律师有一部这样的书面道德守则,他只是根据其1956年宣誓成为律师时的誓言指导自己的行为。在誓言中他允诺“保守委托人的秘密并保证其不受侵犯”。这也是他和Belge所做的。

      阿玛尼坚持认为他并不是英雄,如果类似Garrow案再次发生时,他仍然会那样做。

      也就是说,我们不应当简单的说律师是否应当保守秘密,事实上律师的职业规则也是在逐渐明确和细化究竟什么时候应该保守秘密的

      按照最新的规则(我的理解和前面的比较,范围明确和缩小了),如果委托人的秘密信息"可能导致死亡或重大伤害",律师就应当披露秘密信息

      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的秘密是关于人质的生命,显然是需要披露的,在这里,程序正义和大义并不矛盾

      那么回到这个真实的案子和地主讲的电视剧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不是简单的律师该不该披露秘密,而是律师该不该披露不该披露的秘密,因为按照规则,不披露埋尸地点对受害者家属造成的伤害,不是死亡或重大伤害

      阿玛尼之所以被认为是英雄,是因为案子发生在1973年,所以才会说“该案并不是给历史做的一个有趣的脚注,而是在发展和理解何为律师之一命题中的核心案例。”

      他走在了时代的前面

      个人感想

      事实上,在契约社会,也不是简单的一句誓言,法律是什么?法律不是刻在柱子上的条文,而是在人们心中,更确切地说,在法律体系从业者心中,再细的法律,也是抽象的,条文总是有限的,究竟符合哪一条法律,需要人来判定,而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都可能不同

      看到有法律系学生对此案的评价,指出了这种保守委托人的秘密是为了让所有未来的委托人知道自己的秘密可以被保守,从而对律师说出自己的秘密,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审理,就是说,这是个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问题

      契约社会中,法律如果和道德发生了冲突,有的是法律不完善,需要修订,有的可能是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冲突(或者说车上的人和行人的冲突,很多人开车的时候骂行人,走路的时候骂开车的),还有一些,本来就是媒体和公众舆论因为得到的信息不全面,加上了许多臆测之后,产生的矛盾(其实最近几年影响较大的案子都多多少少有一点,例如瓮安等等)

      英文参见

      外链出处

      “This case is not just an interesting historical footnote,” says Morgan. “It’s a central case in our development and understanding of what it means to be a lawyer.”

      NO SECOND THOUGHTS

      Morgan and other experts say the case still is relevant to the ongoing debate over the boundaries of a lawyer’s duty of confidentiality to clients. In the ABA 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 duct, that duty is set forth in Rule 1.6. (The Model Rules are the basis for conduct codes that directly govern lawyers in most states.)

      At the time Armani and Belge represented Garrow, lawyers in New York were governed by that state’s version of the ABA Model Code of Professional Respon si bility. The Model Code allowed a lawyer to reveal “the intention of his client to commit a crime and the information necessary to prevent the crime,” but not prior acts admitted in confidence.

      The Model Code was replaced by the Model Rules in 1983; in its original version, Rule 1.6 allowed a lawyer to reveal client confidences “to prevent the cli ent from committing a criminal act that the lawyer believes is likely to result in imminent death or substantial bodily harm.” In 2002, Rule 1.6 was amended to permit a lawyer to revea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pre vent reasonably certain death or substantial bodily harm.”

      While those differences in language might seem like ethical hair-splitting, the 2002 amendment was one of the most hotly debated items in a package of Model Rules revisions considered by the ABA House of Dele gates. The House narrowly adopted the new language over objections that it would erode confidentiality rules for lawyers. Other proposals by the Ethics 2000 Com mission to ease the rules on confidentiality were voted down or withdrawn in the face of opposition.

      (A year later, the House revised the Model Rules to allow lawyers to reveal client confidences to prevent financial wrongdoing in some circumstances.) Armani said at the CPR program that in 1973 he wasn’t even aware there was a written ethics code for New York lawyers. His guide was the oath he had taken when he was sworn in as a lawyer in 1956. He had promised, he said, to “maintain the confidence and preserve inviolate” the secrets of his client. And that was what he and Belge did.

      Armani insists he is no hero. And he says he would handle the Garrow case just the same if he had it to do over again.

      “Of course,” he says. “I’d have to.”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这个说得很有道理

        黄河故人兄提到:

        但我实在无法接受我的生活圈里面有这么一个冷血的人,让十几个家庭永远破碎,甚至连尸体都找不到的人。

        如果这厮能够告诉那些被害人家属尸体在哪里并且自杀以谢客户的话,我想我会佩服他的。

        你丫要是真那么看重“信”这个字,就把“信”放到你自己的生命前面。

        但实际上人死都死了,难道找到埋尸之处,家庭就能不破碎了吗?这么如果这些受害者家属是佛教徒或者唯物主义者,对这件事就能想得开,也就不会对律师的行为过于义愤填膺,然而他们不是,这就是所谓价值观冲突无药可医吧?

        • 家园 您这个id太强悍了,必须花

          再胡扯几句

          我想其实很多河友都提到了,中美两国还是有很大差异的,我觉得,这不是文明和野蛮的差异,而是两种文明的差异

          海外河友,对契约社会比国内有更深刻的体会,其实在国内,魔都比之帝都,中小城市比之大城市,农村比之城市,和中美之间情况类似

          商业化乃至市场化之后,冲突是难免的,必须用法律代替道德来维持秩序,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但其实法律和道德本身也是对立统一的,更何况道德本身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其实归根到底,还是价值观的问题,个体和整体,生命,情感,财产,孰轻孰重。具体到阿玛尼的这个快乐湖案件,倘若发生在一个认为人死之后必须的身体具有极其神圣甚至远超过生命的意义,那么毫无疑问属于“死亡和重大伤害”(可以参考虽远兄的输血的例子虽远必诛:附加资料

          也就是说,阿玛尼成为英雄,是因为他走在了时代的前面,所以说他不是注脚而是方向。

          但是注意这个时代,是西方文明的时代

          中国社会的发展,价值观必然会有向西方靠拢的的地方,或者说这本身就是人类的共性。但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大的框架可能是一样的,但那个“死亡和重大伤害”的解释,可能会不同。

          因为法律要体现当下的社会道德

          • 家园 虽然id是这个

            鄙人可不是凶手的同党哦……

            我目前也在国外,来的时间还不长,但稍微有点体会,就是职业道德对他们确实非常重要,感觉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石。如果没有职业道德,人人都不甘心被剥削而时时地地争权益,那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压根就没法发展,整个社会恐怕也要停滞。所以我认为对于他们来说,誓死维护职业道德的人是英雄,这样的观念确实不是无源之水。

            关于这个人死之后其身体是否还具有意义这个子问题,大家都知道中国人比西方人重视。在中国历史上只有佛教徒不把肉身当回事,而西方的一神教传统则反而一直存在着对肉体蔑视的倾向,对人体的观念的变化。普遍认为是文艺复兴的一个大功劳。

            而个人认为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和无神论,实际上就跟这种一神教观念有关(听起来很矛盾是吧)。于是这种西方的观念就通过共产主义的理念传入了中国,造就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二批不把死后肉身、祖坟之类的东西当回事的人——共产党员。而共产党在大陆的胜利,也就代表了西方观念对中国社会和观念改造的初步成功,而国民党那套改良主义的办法对旧中国的社会已经彻底无能为力了,抗战和内战期间历史上罕见的丑态说明了一切——旧中国的社会自我改造、向上提升的可能性已经彻底没有了,中国社会非西化不可(注意:不一定是全盘西化,也不一定是照某一个特定西方社会的模子进行西化)。

            ps:对于国民党来说,不幸中万幸的是,他们最后的“复兴基地”竟然是台湾——一个已经被日本统治和改造了五十年的地方,具有了一定的西化基础。国民党那套在大陆纯属隔靴搔痒的改良主义措施,在台湾竟然可以实行,盖因台湾社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组织化和基础条件。因此台湾社会也得以成为了一个近代化的社会,但比我们稍微多保留了一些旧中国的玩意(这是比例的差别,而非本质区别,双方都不是西方社会,也都不是传统中国社会了,嗯)。

            • 家园 呵呵

              基本赞同你的说法

              此外,稍稍重复一下我最上面那个帖子看法——西方的职业道德也是在进化的,粗浅的理解就是从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犯罪意图及组织犯罪所必须的信息。”进化到了允许律师披露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以阻止合理的死亡和重大伤害。”(我觉得这里翻译的不好,应该是说“阻止理论上必然发生的死亡和重大伤害”)

              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法律的互动很有趣,就说身体是否还有意义,火葬也可以算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不过这个都和主题无关了,有时间单聊吧,不再歪楼了:)

              握手,聊得很愉快

    • 家园 或者是地主对故事的描述不够精准,或者是

      编剧出现明显纰漏:

      我当律师的时候发过誓的,要尽我的全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虽然死了,但是他的意愿并没有变。

      这个问题下面已经有兄弟指出了。我觉得无论地主有无表述不精准的问题,主要问题仍在编剧。

      具体到那个实例(就是这一集所依据的实发案例),我觉得这是一个永远存在争议的程序正义(小义)与目标正义(大义)的问题。如同“服从命令是军人天职”的说法一样,TG也有“服从命令听指挥是三大纪律之首”的原则。这些都是在强调程序正义。过于强调程序正义会引发荒唐的结论,比如我们会认为那些枪杀刘和珍的北洋军警都是好军人,解放战争中投诚的国军都玷污了军人荣誉。但过于贬低程序正义的倾向也有严重后果,因为这容易让那些害怕牺牲个人利益的人们得以用“舍小义取大义”这种堂而皇之的借口来rationalize自己自私软弱的行为,会令软弱卑劣的人性无限泛滥。(也因此,我对那些面对TG泰山压顶之势仍死战不降的国军将士始终抱有敬意,如同我对姜伯约们的)

      坚守程序正义,还是超越程序正义而追求目标正义,借岳武穆之言就是:“...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这么说其实也容易导致轻视程序正义和随意性,所以我再加上两句:(1)大多数情况应该遵循和坚守程序正义;(2) 如果你认为自己不够智慧、不太有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能力,那么还是坚守程序正义,犯错的概率比较低些。

      具体到这个小律师,我当然认为他的所为是错误的。至于是佩服还是鄙视,说实话都有一些,鄙视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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