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邓案两位律师于25日20时许有新行动了, -- 新义和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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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邓案两位律师于25日20时许有新行动了,

    这回指控黄是强奸犯罪嫌疑人,不是死者,我,认为他们是表演

    http://xialinblog.blog.sohu.com/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如果有拿自己身家性命去表演的,我觉得这表演值得一看

      诬告陷害罪起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3-10年。出来以后律师资格肯定是没了的。

      这两个“人血馒头”律师不管目的水平如何,敢把自己赌上去,还算有种。

      • 家园 不可能的,黄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即使事情结束,

        也不会告律师诬告陷害,在中国,嫖娼是能做不能说(公开说)的事,他不会这么傻。

        而名誉损坏属于民事诉讼,他不告,官不究的。

        • 家园 诬告陷害罪和普通的民事名誉侵权不是一回事

          这属于刑事案件会被公诉的。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

          如果两个律师的诉状和警方掌握的材料不符,现在可以对这两位刑事立案了。

    • 家园 恩,他们开始针对邓姑娘行动了

      邓姑娘你千不该万不该,不该请了这俩WBD,更不该请了再撵人家走。人家好容易攀上你这顶高帽子,这一撵人,能不恼羞成怒么!

      看看,原来只是剥夺邓姑娘轻判的机会,喂饱自己就够了。现在一看邓姑娘认清了他们的真实嘴脸,干脆下手报复,不弄死不罢休了。

    • 家园 他不是已经被解除了委托关系了吗?

      怎么还在上蹦下跳的?

      • 家园 请神容易送神难。

        我不懂流程,不知道当事人要解约必须当面执行还是通知一声即可。

        但不管怎么样,这个律师已经把邓玉娇推倒了极其不利的地步。

        在这个律师没有介入以前,我知道的是:有官员到娱乐场所,强逼服务员做非法服务,在受到拒绝以后发生争执,官员挑衅导致邓玉娇用刀反抗,致一死一伤,警察初步调查,邓玉娇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到此为止,一切都对邓有利。

        律师介入以后,我知道的是:邓玉娇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官员试图强奸未遂,犯罪中止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如果有的话,就是根本就不可能取到的衣物上的指纹),在另一个场所,官员和邓玉娇再次发生争执,官员们挑衅,邓玉娇用早有准备的刀子致一死一伤。

        好了,盘点一下,看这个“热心”律师介入对邓是有利还是有害吧。

        这个案子,本来从好的方面来说,邓将无罪释放(如果精神疾病确认的话),或者轻罪。现在我的感觉是,邓玉娇最好的结果就是轻罪(是不是叫故意伤害),搞不好就是重罪(故意杀人)。

        现在的律师是按照轻罪的方案去制定方案,但是已经被骂死,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而前律师声称要使邓玉娇在无病的情况下无罪释放的豪言,除了煽动起滔天巨浪以外,我看不出一点实现的可能,到是有可能直接致邓于死地。

        当然,要使破除现体制,到是有可能,但是一个律师,想在现有体制以外解决问题,他还是一个律师吗?说他是“革命者”更合适吧。

        截至目前为止,唯一的获利者就是这个律师(如果不算那些与此事没有直接关系的网民的话),邓不管有罪无罪,不管轻罪重罪,他都有说辞,他已经立于不败之地。

        • 家园 刀子不是问题

          刀子作为作案工具,是不会搞错的(只要不是勘验部门故意作假)。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尊重事实就是了。邓玉娇买水果刀也不是为了杀人,情急之下抓起自己的水果刀还是单位的修脚刀并不是问题。

          精神病的问题有点意思,一般情况下,都是辩方(律师)试图证明嫌疑人有精神病以减轻罪责甚至免罪,控方(公安局检察院)试图证明嫌疑人没有精神病应承担罪责,这次却正好反过来了。

        • 家园 补充一点,该律师还口口声声杀错了人

          意图强奸或者已经强奸的是黄,邓贵大不过是和玉娇起了争执。真是不把玉娇置于死地不甘心。在一心要把事情闹大的同时,该律师难道也顺便收了邓贵大家的钱?越看越像是邓贵大家雇佣的内奸。

    • 家园 维权维权, 多少罪恶借其名而行之

      竹竿伸过来是为了救人,还是为了持竹竿者的利益不惜以落水者为支撑点做撑竿跳? 俺每年自费到农村调研,看多了竹竿伸过来未必是为了救人的例子。

      所谓维权律师里面,无论自称右派左派宪政派自由派还是其它什么拍的,不少是志大才疏,业务不行,动不动就泛政治化,其实常常对当事人有害无益。

    • 家园 煽动群众攻击公检法,文革隐隐欲现

      想在中华网上发起反击,没有想到版主就是那个样子,怎么骂,再脏的话骂了也没有用

      中国很多网络对人身攻击不进行隔离,导致整个论坛基本上没有任何理性可言,这样的垃圾论坛的增多也是某些势力能够一再得逞的原因

    • 家园 谁给了他表演的机会?这回还要正式反告大官人强奸未遂

      不要光说表演了,不如来关注一下这份控告书描述的是不是事实。你说律师是表演,律师在吃人血馒头,就能证明大官人在八荣八耻中被精神病人无辜杀害了吗?

      (注:本控告书已于2009年5月25日20:00提交巴东县公安局,多家媒体在场见证)

      控 告 书

      控告人:邓玉娇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律师

      夏楠 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律师 夏楠律师(实习)

      签字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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