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既不易解,又很费解,“真实的历史”何在? -- 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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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话说的有道理

            真要信那些东西的人,双石老兄就算写破了纸别人还是会信,就算不信这篇也有大堆其它的呢,要不怎么说唯NC无药可医呢。

            还是多写写有份量的影响那些新人吧。

    • 家园 他只是想澄清电文原稿起草者也就罢了,如果

      要争著作权,法律上基本无胜算。文件以单位或领导名义发表,责任是由具名人承担,著作权也归具名人,如有稿费,顶多领导酌情分执笔小秘一点报酬。

      • 家园 del
        • del
          家园 老人家还是安息吧

          这个在著作权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里早就有规定了。

          • 家园 噢?花,介个东东俺真还没查到,哪有?

            另外,介个事情确实比较特殊。介个文稿的发布机关署名是“中原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华东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文稿肯定是毛泽东改定(甚至可能就是毛泽东亲撰)的,介种东东收入《毛选》在注释中不注明起草者,是否有现行法律的依据?

            • 家园 两个基本原则

              1。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著作权法和高法的司法解释的颁布,一个不到20年,一个不到10年);2。即使按民法,诉讼时效也早过了。

              另外,“中原人民解放军司令部、华东人民解放军司令部”也不可能会向毛泽东主张著作权啊,再说,印毛选的时候连民法著作权法还啥都没有涅

              即使现在发生这种事,举个例子,领导讲话、作报告,一般是由秘书起草的吧?集结成册出版,署名或是单位或是领导,署谁的名谁就是著作权人,有注明某某秘书起草这回事的咩?再举个极端的例子,人大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法律法规,总是有人起草的吧?法律法规颁布时,有谁见过下面注明谁谁起草的?

              所以说,起草者如果意在说明自己是该电文起草者,就如有些学者自我介绍说参与过某某法律的起草工作以示权威,这都可以理解,要是因此主张起著作权来,这个这个...

              • 家园 明白了!花谢!原本想在上文中谈介个,但自己没弄清……

                也没把握,就算了!

                现在看来,庄老先生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也就说是,他把《敦》文收入自己的文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 家园 【原创】从法律上做简要分析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所以,如果这篇文章被认定为属于前述情况,那么,即便此文是庄老先生写的,那么他也没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发表等权利,正如禅人前辈讲的法律的起草者无权主张(著作相关的)权利一样;

                  第二,如果庄老先生坚持认为这篇文章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务作品,至少署名权应当归属作者,而且这种观点在法院也被认可的话。那要提另外两点:

                  1、从程序上讲,既然现在已经有人先占了这个署名权,而且在超过民事权利保护最长的20年期限内,庄老先生都没有提出权利主张,那么不管实体权利如何,庄老先生的胜诉权已经失掉了,虽然,他的实体权利还是可能存在的;

                  2、从实体上讲,现在有很多出版社都把此文的作者署名为主席,这种情况下,庄老先生主张自己是此文的作者,那就有证明从主席到各出版社侵权的义务,既然您这样的非专业选手都能把庄老所列的理由驳斥一番,我想这个问题真到法庭上的话,庄老未必会赢。如果他连实体权利都没有的话,OK,看下面的规定吧。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P:由于署名权有人身权属性,所以并不受著作权保护年限的限制,庄老真这么干的话,有不爱打酱油的且有影响力的人给版权局打个电话都能给他点color see see,实际上出于各种考虑,我国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很可能是不会给这种书放行滴(今天清算主席没人管,明天呢?)。。。。

                  • 家园 庄介个情况肯定不属于“职务作品”,只适用于……

                    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介个〈敦〉,全部体现的是“组织”意志。

                    • 家园 其实我觉得双石兄倒该为自己研究一下

                      著作权法和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老兄现在不说著作等身,等腰至少等膝总有了,要是可能有朝一日哪位老革命找你执笔以第一人称写回忆录啥的,除非你心甘情愿白写,否则一定记得把责权利,诸如著作权或署名权、版税归属或分配等等等等一五一十写清楚,所谓丑话说在前头,不然,即使老人家不在意,万一眼睛一闭,有子女来找你打官司,你可就郁闷啦

                    • 家园 对的,

                      总之,这件事,没必要跟他们认真的,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炎黄是什么样的杂志,正如原来的冰点,现在的南都。。。

                      它们的读者群,除非有办法格式化,否则他们认准的东西是没法改变滴。。。这样也好,自娱自乐去呗,人总是要留条活路嘛。。。

              • 家园 你的这个头像也太雷了

                从哪里整来的?

                简直是极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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