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我估计韩俊波很可能被政府作为牺牲品处死 -- True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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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你这种宣传很成问题

      单从犯罪事实来说,为什么他不该被判死刑?

      • 家园 判刑是需要考虑犯罪动机的

        记得法律基础中这样说过,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犯罪四要素之一,而犯罪动机是量刑中应考虑的问题。

        • 家园 那不能取代对犯罪事实的考察

          韩杀的人究竟是不是无辜者?若是,再怎么“义愤杀人”,亦是死罪。否则,是不是哪个维族的亲戚在韶关被杀了,他就可以去大街上随便杀个汉人来,就成了“义士”了。

          要质疑,恐怕还是得冲事实本身,若被杀者不那么无辜,那还可以说道说道

          • 家园 犯罪动机对量刑起作用

            这是法律上的原则,至于怎么起作用,那是法官的问题,我不是法官,我不乱说。

            我所回复的人所说的是:单从犯罪事实来说进行的量刑,不考虑犯罪动机进行量刑,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 家园 你仔细看清楚,我没有否定对犯罪动机的考量

              但其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有人说死缓,如果其杀死的对象不那么无辜,犯罪动机可以考量,但若其杀死的是无辜,那恐怕很难减轻其罪。

      • 家园 单从犯罪事实上应该。

        不过,我百度了一下“五四运动”,看到这样的提问:

        “如何看待五四运动中大学生火烧赵家楼,动手打人的行为。”

        还看到这样的回答:

        高中课本上说这是第一次把爱国行为付诸行动的运动。不论是北大学生领袖罗家伦还是前北大文科学长陈独秀,都高度评价。

        但是90年后的今天,我们再看五四运动是不是应当针对火烧赵家楼、动手打人等行为进行法理反思?

        曹汝霖等人,纵使罪大恶极,但只要还没有被定罪,就有他的自由和权力,就不能被施之暴行。正义之事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施。

        (貌似南周有一篇文章写过这个,今年五月的)

        我还看到了曹长青的言论:

        五四运动90周年了,我在“应从否定五四运动开始”一文中说,从五四的领导者、口号、结果这三方面来看,就应否定五四,因它明显是一场煽动集体主义,走向集权主义的运动。另外,从五四的标志性事件“火烧赵家楼”来看,也应否定这场运动。因为这个以爱国的名义烧毁民宅、群殴嗜血的行为,正是后来共产党以群体的名义剥夺个体权利,为了目的不择手段的写照。五四暴力的第一把火,点燃了后来“红色中国”的一切血腥。

        火烧赵家楼,是事先预谋的。五四前夜的学生会议,有两派意见,一派主张守法游行,更一派则主张暴力,揍政府官员,烧曹汝霖的私宅。结果激进派占了上风,所以学生事先就准备了汽油、火柴等;还收集了曹汝霖等三名官员的照片,准备殴打,甚至暗杀。

        这种理论也算是叹为观止啊。

        如果单从犯罪事实上来看,你也会支持曹筒子的观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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