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文摘】一场正在围绕小女婴展开的公共事件 -- 酥油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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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糊涂帐吗?说话的人好歹是会认的吧

                          如果你也对法律有所了解的话,就知道原始的一面之词也有它的价值了。

                          对,这件事情如果扯监护权的话,监护权当时是不在父母手上,还有临终医院进来,不过本帖目的不在讨论与此,欢迎提出意见,人身攻击就不用了,谢谢

                          • 家园 原始的一面之词当然有价值

                            比如信用问题。

                            监护权怎么会不在父母手上呢?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知道这个词的含义,请不要乱用。这会对你辨别是非带来困难的。

                            • 家园 好,我们来看看监护权转移的概念

                              究其监护权的转移原因,主要是由于监护人临时行为障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监护人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如监护人生病,在外地工作或正常工作,探亲,旅游,出差等;第二,因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将共置于他人的照管之下,如上学,入托,寄养,就医等;第三,因被监护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打工,旅游,探亲访友等;第四,因第三人或监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被监护人因不服管教,违法或犯罪情况下被强制劳教,送入工读学校或收容场所等;第五,其他原因。上述各种情况下,均可能导致监护人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此时如不能为被监护人设置法律上的监护承继关系,则会使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一个空白或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因而,在监护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监护职责时,通过相应的程序,使监护权发生转移,为被监护人设置相应的监护照管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对被监护人始终设立监护应该是一项法律原则,是不容许讨论的。

                              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根据监护权的性质,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或财产履行保护和照管之责。其中亦包括维护其受教育、入托、就医等方面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维护既可以通过监护人自身来行使,也可以通过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来达成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在当今社会,限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及监护人的具体状况,单纯依靠监护人自身的能力满足被监护人在学习、就医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显然不切合实际。因而,被监护人的教育、就医等事项委托专门机构来承担,则成了被监护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且这种权利已经超出了“私法”调整的范围,部分地成为公法上的权利。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规定了未成年人有获得教育的权利,监护人、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此项权利。因而监护人将被监护人送入学校求学、送入医院就医,不仅是履行其监护职责,也是履行“公法”上的法律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亦随同转移给这些机构承担而无需专项进行委托,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因为这种基于“公法”上的权利规定,已经在“私法”上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尽管其“具有非规范化的特点”。且学校的监护责任已为司法实践所确认但值得注意的是私立学校,包括寄宿制学校,兼有营利性的目的,其某些监护职责是基于监护人的委托而设立的。

                              前面讨论了监护权转移的成因及条件,明确了监护权转移后受托人应履行监护的职责。但受托人从何时开始履行监护职责,其终期如何,亦应祥加讨论之。一般来说,受托人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由于监护权转移的情况不同,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始期和终期亦有差别。在依法律规定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况下,从法律规定事由出现,被监护人置于特定照管之时为始期,依法定事由消失为终期。如被收养人的父母恢复对其亲权、实现了对其的管领和照顾,则基于收养发生的监护权转移亦告结束。再如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监护权从被监护人被收容教养时开始,依公法上的权力形成事实上的监护权转移,受托人的职责始于被监护人置于其照管之下。再如学校的监护职责始于学生到校,终于学生离校,学生在校的全部期间,均为学校应履行监护职责的期间。即使在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学校亦负监护之责。除非有特别约定,学校不负责学生的接送,学生在入校前和离校后的监护职责仍由监护人履行。又如精神病人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从病人入院的那一刻起,医院就应当履行监护的职责,直到其出院为止。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精神病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权转移-当事人责任

                              监护权转移下的当事人的责任,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所谓监护职责又叫监护义务或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或财产所应承担的义务。所谓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监护权转移下的当事人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和受托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临时监护权的人。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监护关系中承担不同的职责,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又是GOOGLE解决一切的人

                                你所引用的监护权的转移其实就是监护责任的部分转移,这个部分转移是基于监护人的委托,而不是父母没有监护权或部分丧失监护权。你把监护责任的部分转移和监护权变更混为一谈了。

                                所以,你虽然放GOOGLE一大堆文字,却并没有明白其中的真正意义。基于错误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曲解,使你对此事的分析、辩解都站不住脚。

                              • 家园 这种网上下来的东西作不得数的

                                先来看一看监护权。民法通则 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近亲属"是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权是监护人拥有的权力。所以是不能转移的。能转移的只是监护人。监护人换了,监护权才能转移。

                                你抄的那个东西里,最根本的是混淆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的不同。所有那些上学,医院什么的,说的都是行使部分监护职责。比如说上学的时候,学校的监护职责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主。而无权干涉其它。比如说有监护权的监护人可以用手里的监护权把孩子带出去旅游,可学校就不行。因为学校有的只是有限的监护职责,而不是监护权。送到医院也是一样,医院只有有限的监护职责,而没有监护权。所以做手术要有监护人的签字才行。象你抄的那个网文里说的监护权转移来转移去的,有很大法理上的漏洞。学校说了,在学校里监护权就是学校的。孩子不让上课,玩命让孩子练钢琴。说是孩子有天份,练琴是为了孩子好。反正学校有监护权,家长无权干涉。把孩子送医院,医生说了孩子眼睛长的不好,做个双眼皮吧。反正送进了医院监护权就是医院的。

                                再回到这个病孩子身上,在家长的监护人身份没有被法院取消以前,他们的监护权是绝对的。所以,未经家长的同意就把孩子带走就是绑架。

                                通宝推:玫瑰灰,唐家山,
                                • 家园 花一个,终于看见一个明白人了。

                                  看的累死了,有些人根本分不清监护权和监护职责。

                                  好像除非依法剥夺,或者监护人死亡,否则监护权不能转移,只是委托履行监护职责。

                                • 家园 渔樵山人“未经家长的同意就把孩子带走就是绑架”

                                  我只能说法律实践没有这么简单的判法,当然我们在这里说的话也都不做数的,但还是要注意一下说话时的严密程度,先扣帽子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后面的讨论范围和讨论气氛

                                • 家园 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法对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家园 忘掉了关键的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没有任何其它条件,这才是适用的法律。

                                • 家园 赞,花一下,监护职责只能说是部分的监护权

                                  我们应该都背过类似:没有脱离权利的义务,也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的话。

                                  医院和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可以说是一定的监护权,因为这里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把两者分开。就说你举得学校的例子吧,家长如果愿意,可以让孩子转学,但是从法律上讲他们没有权利让未成年孩子辍学(虽然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例子),所以家长和学校的权责博弈在很多情况下是在学校这一边的,比如学校通知孩子周六补习,家长有不让孩子去的自由,但实施上很少有家长选择这么做,再比如中小学校安排了很多非教学相关的事情,比如某某开幕式让学生去站队或者摆造型,往往占用上课时间,也没有听说过有家长反对的。再比如,医院收治孩子后有权利根据孩子和医院情况禁止家长探视陪护,如果孩子是某些传染性疾病(比如我家经历过的非典)家长事实上也没有让孩子病好或病死前出院的可能,转院必须在和医院同意的情况下,而家长签了手术同意书后,事实上就是承认了风险后把如何做手术的权利交给了院方,这里有无数的细节是有医院方面来决定和把握的。

                                  所以医院和学校在这里也有对孩子人身权利的基本义务,比如孩子在学校发生紧急情况学校有处理的责任,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学校应承担责任。同理如果医院没有对孩子承担基本的看顾责任让孩子受到不必要的伤害的话也要承担责任。

                                  不过越说越远之前,你说的绑架犯和“这种网上下来的东西”一样做不得数的,哈。

                          • 家园 什么时候父母的监护权被剥夺了呢?
                      • 家园 别混淆监护和看护的区别

                        24小时看着才叫有监护?

                        那按您的理论推演一下,

                        中小学生放学之后,自己从学校回家,这是正常的吧。

                        那人贩子在路上把小孩子给劫了,拐走了,还可以说是“因为他没有在家长监护下啊”,“据说也就头几天奶奶接送了两天”

                        通宝推:唐家山,
                        • 家园 你这个例子,从学校回家起即发生监护权转移

                          所以有安全隐患的话,家长有接送的义务,如果在上下学的时候出事,学校不承担责任。

                          所以我前面说的也不确切,不管家长是否24小时陪护,从孩子进医院起,监护权应该被认为自动转移给医院,因为这个时候孩子的医疗需要如输血,做手术的实施权利已经转到了医院,家长即使陪护也无法否认医院这时候事实上接过了孩子的监护权,比如如果有必要的话,医院可以禁止家长陪护,当然这时候医院的很多医疗措施取决于家长的决定和支持,这个关系类似于家长和学校的关系。具体如何量定是法院的事情,但在这里可以判断的是孩子进医院的时候发生了“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 家园 咱们讨论的不是学校有没有责任,而是人贩子是否可以劫孩子

                            在这个事例里面,学校对应医院,人贩子指的就是你为之苦苦辩护的水妖等人。

                            哪怕按照你的逻辑,学生离校学校不对孩子承担责任,人贩子也不能因为家长没有全程接送,“没有24小时监护”或者说因此上升到“自动放弃了监护”的地步,然后就能合法的在上学路上把孩子劫走。

                          • 家园 我不是看错了吧

                            从孩子进医院起,监护权应该被认为自动转移给医院
                            哪个医院有这样的权力或者说哪里的法律会有这样的解释。

                            做什么手术应该都是需要监护人同意的,不经同意擅自做手术?虽远必诛大夫要找帖子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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