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当流氓学会了武术 -- 吴刚看你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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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判小李6年

      倒是没什么问题。以一般交通案件而论判罚也是比较多的。

      大众浮躁只是因为社会公平缺失,富二代官二代容易被人瞩目,从而成为社会情绪的发泄点而已。

      解决社会公平让政府系统变透明才能不让李启铭现象反复出现,现在无法解决的恰恰是公平和透明问题。

    • 家园 LZ你有些词不达意了

      公检法系统,尤其地方上确实存在很多很大的问题,但你拿李刚这个事情来说,却是毫无说服力。

      一开始流毒最广的传言是李启铭判3缓3,受害者同宿舍室友集体保研。但最后是判6年,大家都看到了。

      请察看交通肇事罪量刑适用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年是重判还是轻判,这个显而易见。

      但因为案件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内,是否超出了公共道路的范围,所以是否应该按照过失伤人致死来处理,这才是值得讨论的。如果按照过失伤人致死来论处,则必须在10年以上。

    • 家园 舆论监督也有此问题。彰显社会缺乏根本共识。底线一降再降。
    • 家园 现在又开始流行“常识”断案了?

      “拿李启铭案来说,从我的常识来说,这肯定是判轻了”

      过于相信自己的常识可不是什么好习惯呀。

      说起交通事故,给你说件真实的事情:一个人醉架超速兼逆行撞死,撞伤一个,他有没有下车喊自己的老爸是李刚我不知道,不过他撞人的时候正处于藏毒被判感化时期,结果这个人才被判了四年,比那个李启铭还少了两年。你可以用你的“常识”来判断一下这么逆天的事情发生在那里。。。。。。不错正是发生在中国~~~~~~香港。

      http://the-sun.on.cc/cnt/news/20101231/00407_035.html

      • 家园 他这个根本就不是常识,不过是歪曲“常识”来推销私货而已。
      • 家园 大过年的,没着急地回你贴

        因为要说服你这样心性和脾气的人啊,要费工夫做详细的调查,我觉得不值得,就算我拿出一沓子数据,你还是会跟我抬杠,把我拉到你的层次上,再用经验击败我。

        大概这么几个意思吧:

        第一,我要是你,就不会用香港周沛杨判四年的例子,周占了认罪减三分之一刑期的便宜。在香港有专业律师周旋,基本上都能占到这个便宜。所以和李案相比,两者刑期上没有太大差别。可是周没有逃逸行为,没有放任故意的证据。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有故意的主观意识,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很显然李启铭没有象人肉炸弹那样的直接故意,那么就看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是间接故意,就是说他有“不想撞人,但是撞了也无所谓”的态度,那么李案足够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否则就是交通肇事----即便在校内酒驾超速,不看限速标志,都可以说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纠缠于“主观意愿”的判案方式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司法界的耻辱,和“抗拒从严”一样是原始野蛮的观念。主观意愿的判定,给司法机关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使他们成为拒绝进步的既得利益集团。从技术角度讲,醉驾这种事情,不太可能找到间接故意的证据,谁那么傻,显摆他“撞死人也无所谓”的派头啊。

        所以“我爸是李刚”跳出来,是一个千载难逢,千金难买的间接故意的证据,人民法院本来是有这样一个机会的,它可以证明在中世纪的审判体系中还是可以体现公义的,可惜这帮猪浪费了。

        第三,我也给你一个链接吧,

        http://twinsv.com/news.asp?id=61350&mid=0&Page=1

        既然你觉得香港的司法先进,那么也可以学习一下港人的做人方式。提醒你一个事实,你可以在网上搜一下,看是不是我说的这样:

        周沛扬案在香港也引起了很多讨论,很多人都觉得他判轻了,也有些网民发帖说,香港的司法就是给有钱人服务的,生在李家的就肯定没事等等,反正是发发社会的牢骚啦。请注意,在网上所有关于周沛扬案判决的讨论中,没有一个好为人师的装B犯跳出来叫嚣说:“你们这帮法盲,法律是这样这样这样的啦”。香港的装逼犯都跑到哪里去了呢?

        • 家园 间接故意对证据的要求很高的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很容易被混淆,别说您了,就是名校的法学研究生们还有弄混的呢,我就见识过几位。

        • 家园 怎么周旋,那个香港人也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的

          “周占了认罪减三分之一刑期的便宜。在香港有专业律师周旋,”

          你认为李启铭没认罪呢?还是他家请不起律师帮他周旋?而且无论有没有周旋,那个香港人也是以交通肇事起诉的,不是你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

          “可是周没有逃逸行为,没有放任故意的证据。”

          请不要选择性失明,当时车上的同伴劝过他,被他拒绝了,这难道不叫放任故意?

          “请注意,在网上所有关于周沛扬案判决的讨论中,没有一个好为人师的装B犯跳出来叫嚣说.....”

          原来和某些人意见不同,就是装B犯呀。那么以后要是mz了,你是不是就打算把我安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然后挂城墙呢?

        • 家园 妄自揣度别人是种不好的习惯

          其实,你说了这么多,无非就是纠结于他是否应该判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社会安全罪。

          无论有什么样的情节,如果判交通肇事罪,那么上限就是7年,所以6年不能算轻了。

          如果判危害公共安全,你的意见是:“如果是间接故意,就是说他有“不想撞人,但是撞了也无所谓”的态度,那么李案足够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间接故意并不是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充分条件。中国的法律也不像你想象的那么落后,法律对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别有详细的规定,你可以自己去查。

          其次喊“我爸是李刚”能证明是间接故意吗?他喊这句话的动机难道一定是”认为自己撞了人也无所谓吗“?你确定你做出这样的判断不是受了舆论的影响吗?在被愤怒的人群围住,有可能遭到攻击的情况下,他喊出这句话同样也可以解释成“他想保护自己避免挨打”。另外,你难道从未想过这句话有什么问题吗?他为什么要喊“我爸是李刚”?在这个时候,如果仅仅是想依仗自己的身份威胁别人,他应该喊“我爸是公安局长”而不是“我爸是李刚”,这样更有威慑力,毕竟对于现场的人而言,有几个会知道当地的公安局长(还是个个副职)叫什么名字呢?也只有这样喊才符合当人面对陌生人时正常的反应。那么他为什么要喊出他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更有震慑力的公安局长这个官衔呢?一个符合逻辑的解释,就是现场有他认识的人,他这句话是喊给那个人听的,而不是用这句话向学生示威。事实上,也有报道提过,他这句话是喊给现场一位保卫处的老师的。在被人团团围住,感觉到危险时,紧张之下自报家门寻求熟悉之人的保护是一种合理的反应。这个解释远比你牵强地“撞死人也无所谓”的动机要合理。

          当然这么个解释并不一定就是真相,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李启铭喊“我爸是李刚”的动机并不唯一。“间接故意”的判断也绝不是你所说的那样的板上钉钉。

      • 家园 你的判断是建立在司法判断公正的基础上的。其他神马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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