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药家鑫判死刑了 -- ne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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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嘿嘿,中国法院算法院么?连司法独立都不敢提,

          你选一条对自己有利的拿来比,有意思么?

        • 家园 如果这样的话

          如果真要这么干的话,又有人要叫唤为什么不用美国的第一修正案保护媒体自由了。

          现在国内的舆情就是看外国的“好东西”就想学过来,殊不知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从漫长的历史、社会和司法实践中衍生出来的一个自洽的系统,零敲碎打地挑拣出所谓的好东西,最后只能是自相矛盾。

    • 家园 刚看到报道 张妙家人放弃接受赔偿 说留给药父药母养老 不

      过还不是终审 还没有最后落定 这说明他们并不“难缠”并不是眼睛盯着钱

    • 家园 今天看到的笑话,勿花

      刚刚开车,路中央猛的跑出个人,尽管我及时踩刹车,但仍然撞到那人。

      我心想:这事大了,赶紧下车要道歉,并准备送她去医院,刚打开车门,还没等下车,她就跑啦,跑的比我车速都快。

      我急忙喊道:“我爸不是李刚!”

      她边跑边大叫:“我怕你是药家鑫!”

      通宝推:注册之后,
      • 家园 那是开车人的YY,人都跑了还不烧香

        问题是有可能么。

        更有可能的是,撞完人后正犹豫是采取前后开三趟还是下车直接出手的当口,发现被撞人先掏出个手机快速把车牌先场照下来,然后引爆一颗烟雾弹,消失在烟雾中了。你自己因为车周围都是烟看不清,结果也开不走,只好留在原地等警察。

        这才是开车人的恶梦,看你还笑的出来。

    • 家园 开个盘口,高院会不会发回重审?

      我觉得会,从新闻里看,关键是在自首的认定上,中院的判决上好象没解释为什么没认定,我要是药家就会在这上施力。

      • 家园 认定了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家园 赌什么?

        我赌不会。

        • 家园 通宝吧

          照下面这趋势,我仅有的18个通宝怕是不够赔的

          • 家园 好吧

            俺赌二审维持,俺拿俺现有的三十多个通宝押注。

            • 好吧
              家园 愿赌服输

              不好,原来18个通宝,一不小心只剩16个了,兄弟不嫌弃就拿去!只是。。。怎么给啊?

              • 家园 呵呵,还没到最后呢

                二审完了不还有最高法院的复核嘛。不过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咱们的赌局是到二审就开盘啦。

                恩,以后俺的文章就麻烦您多推几次宝吧,呵呵。

      • 家园 估计不会返回重审,自首不一定从轻,是可以自由裁量。
        • 家园 这个案子中相关部分的裁量并不自由

          根据一审法官答问: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判决书说药

          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要以自首为由减轻处罚,必须能推翻这三个极其三个特别。高院有谁愿意或有能力公开推翻这一判词?真有这能力,一审更容易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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