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药家鑫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住在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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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新闻里多见的是药的照片,少的是苦主家庭的照片啊

        受害者生前的照片、孩子的照片或者冰格里带着伤口的照片。。。总是小药可怜兮兮的照片。。。 有胆子做,没胆子担,卖可怜博同情,丟刹人也。

        • 家园 受害人的照片特别是尸体照片好像不能随便刊登吧
          • 家园 冰格里的是随便说说。就是这些联名的教授恐怕不记得

            受害者被夺命时一刀、一刀、一刀。。。的痛楚,不记得她在那一刻对生的留恋、对孩子的留恋、对还远没有教授们那般优裕但还过得去、吃的饱的生活的留恋。

            新闻报道要平衡,登一张小药的,不妨也配一张受害方的,也介绍一下受害方生前和遗属目前的情况,讲一讲小药谈钢琴和开车兜风时,受害方如何上班挣奶粉钱的。

            这些教授要是爱心泛滥的话,楼下笨笨兄的办法最好

            其实我一直有一个建议,对于所有心情容易复杂者,死刑反对者,签署一份申明和协议,声称所有以自己为对象的犯罪行为,不适用死刑。我相信,只要签了这份协议,心情一定就会变得简单,再不复杂了。

            他们5个就公开签这么个协议,全国人民帮他们记着。

    • 家园 终审后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因是死刑,一定要最高法院走死

      复核程序。现在唯一的担心是最高人民法院现在是尽量的减少死刑。外面rq组织的压力比较大。

    • 家园 主观恶性强,自首情节不足以减刑

      报纸登出法院判词是很清楚的,作为普法材料的话很有价值。

      药杀人主观恶性超出抢劫杀人等常见暴力犯罪的恶性,后者,按我的粗浅理解,有一种暴力犯罪的激烈环境,杀人行为有一定的、平衡的理由,比如非法获取财物、防止被害人报警等等。当然杀人行为本身都是错误、应受制裁的。

      药案,杀人获得的“收益”仅仅是免除交通肇事责任,而后者可能并不严重(被害人被撞倒后,尚能说话行动),药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这个关系,而选择了杀人。

      自首非法定情节,可以不减刑,所以判死刑是没话说的。之前在河里的讨论中,我关心的是会不会考虑自首情节判为死缓。

      仅从“复仇”角度来说,死缓未必不如死刑。监狱里的漫漫岁月,正常比如说25年后出来,命也只剩下半条了。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惩罚,我个人以为。

      民意汹汹,对判决多少还是有影响的吧?

      关键词(Tags): #药案
    • 家园 事情很简单,心情很复杂

      药的事情本来十分简单,看楼下的某些回复,偏偏心情复杂了起来,如果仅是自己复杂一番也就罢了,却又复杂到别人头上,从群众和舆论到法律和政府复杂了一番,更把鲁迅笔下的烈士和愚民都给复杂进来,真是复杂到了极点。其实:

      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这很简单。

      舆论监督法律是理所当然的,这很简单。

      群情激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很简单。

      让药伏法是为了拯救下一个张妙,这很简单。

      鲁迅笔下的看客是蒙昧和可耻的,因为他们不知道烈士为谁献身,他们仅仅想看到有人死,这很简单。

      今天呐喊的群众是觉醒和可敬的,因为他们不想自己或别人“被献身”,他们不想再看到有更多的张妙死,这很简单。

      就这么简单。

    • 家园 对楼下所说的震慑作用的看法

      其实,震慑作用在此案中是不重要的。

      重要的是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一个期望。而这个期望是很多法律界人士有理解偏差的。

      对法律界人士而言,可能程序正义,是对公平公正的保护和前提。但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所谓的公平公正往往是直接的个人感受的反馈,也就是说对平素自身所遭遇到的不管是如何而来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感觉,在这个案子,当然也可能其他案子上的,一个投射与反馈。

      换句话说,个人的期待往往不是繁琐的程序正义所能表达与维护。而往往是最终的结果,是否能够满足,或者至少不是那么不满足,大多数人的期望。

      个人非专业不成熟的看法。

      • 家园 没错。

        中国大部分老百姓的道德、正义的标准是很接近的,这个标准来自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但是很遗憾,往往和法律专业人士援引自西方的标准有差别,有时候差别还很大。比如程序正义,中国的老百姓是不认同的。中国老百姓要的是符合大家道德、正义标准的结果。

        与之类似的还有选举。现在有人在农村搞罗伯特规则的培训,中国的农民也能接受,并且执行的很好。但是这种规则实际上和中国的传统是有冲突的。中国人要的是结果。

        • 家园 现在看来,程序正义的缺陷是明显的

          中国人要的是结果

          程序正义讲的是只要经历了合法过程的结果就必须得到尊重,即使有可能的错误在内。这看似很合理,毕竟世事无绝对,法官也是人,司法系统也是人组成的,毕竟会犯错误,错判漏判冤案是难免的。 但是,要看到: 首先这个“程序正义”并不比“结果正义”更准确。如上所述,程序正义也有错判漏判冤案,其次,大家所说的“结果正义”从未排斥一定的程序来约束错误发生的几率。但“结果正义”的区别在于当经过一定的程序后,任然未得到公认的“结果正义”时,倾向于存疑并反复核查,并不轻易松手。这也是很多长期超期羁压的原因之一,但也留下了深究活口和保命的机会。 而程序正义则轻松很多,当甩手掌柜。

          强调程序正义的关键其实更在于“谁掌握程序”。讲结果正义的时候,天平更倾向于大众是否满意、受害方是否觉得合理。这里大众的常识得到了尊重。但程序正义时,天平就开始掌握在程序制定和执行人手里了,经过所谓程序的结果,无论冤假错漏就必须接受。 同样是无法完美,是改进结果正义,使其更加准确、更低成本,但保留最高追求好呢,还是完全放弃最高追求,把正义的权力委身于一部分人,并得到并不更好的准确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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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和法律传统有关

            中国的法律从来不仅仅是法律,判案也从来不是就事论事。更多的是一种宣告、惩戒。

            所以西方会有司法独立一说,而中国不会有。因为在西方,法官、律师是一种职业,而中国的法官是官员。西方的法官可以搞程序正义,因为这个是他职业范围内的东西。他只需为此负责,而不需为不再他的职业范围内的结果负责。

            中国的法官是官员,必须要完成法律所承担的宣告、惩戒的职能,所以必须要对结果负责。如果判不好,老百姓是要造反的。

          • 家园 何必这么辩论呢

            程序不正义怎么还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公正的审判首先是程序正义。可是这个跟药的案子毫无关系。药的案子程序是正确的。

            • 家园 发在这里是不合适,目前也与药无关。

              只是顺着猫元帅的思路往下想就发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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