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商榷】实在受不了河里的大旗派、体制派了,贴出宪法部分原 -- 卢比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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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商榷】实在受不了河里的大旗派、体制派了,贴出宪法部分原

    文,如果你们真的拥护现有体制,起码也尊重一下现行体制的根本大法吧,我只问你们,如果你们拥护的当局违反了自己的宪法,你们到底站在那一边?

    外链出处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家园 我国法院长期以来在法律文书中拒绝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裁判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

      宪法进入诉讼,还处在讨论阶段

    • 家园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关键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这才是关键,这一条没有,后面的都是扯淡!

    • 家园 嘿嘿,中国本来就不是一个法制社会

      谈法有什么用

      • 家园 应该叫儒制社会才对

        法治社会必须得在有宗教情怀的社会中才有效,否则法也不能责众不是。

        以德治国算是个明白人,干了一辈子领导,才算有了点醒悟。但是跟以教治国的太祖,与以儒治国的历朝太祖比,就太小儿科了。

    • 家园 乌鲁木齐9.3大规模游行示威并未在宪法框架内进行,群众大

      喊王某人下台,甚至将可乐罐砸向阳台上的王某人。

      由此可见,彼宪法已被因时而论。

      • 家园 9.3游行绝对是特例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条法律人尽皆知,但你不要想去游行。

        你说我半夜睡觉那,房子就被人拆了,所以我要带领亲友去示威;你说我家闺女被某公务员强奸了警察说戴套就不算强奸,所以我要约上一帮愤怒的老师去示威;你说政府部门三公费用高得离谱所以我要去游行一下表示反对。。。行不行?门都没有。

        tg一直以来都是以审批方式来限制上述行为,这个倒也算是与国际接轨,但从根本上说,tg似乎比奥黑他们更害怕老百姓上街。现实中的不可操作性已经使中国的平民渐渐丧失了为侵权事件聚众游行的兴趣,短期来看这是tg执政的成功,长远看则不无担忧之处。

        汶川地震后的成都集会为汶川加油是否事先申请批准了的不好说,北京那个加油活动肯定是事先申请过的。乌鲁木齐这个,我相信是民众自发的、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因为它相当部分针对的就是政府,政府能批准才怪。

        但9.3游行得以成行,就是因为政府管理能力下降,面对维族暴徒束手无策,仍机械地使用常规的捂、挡以及和事佬式的维稳方式,导致民众的怨愤终于被点燃。民怨一旦爆发,政府的管理能力几乎降为零,具体表现为不敢对这么一个违法的游行“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换句话说,我个人认为9.3游行带有一定的无政府主义色彩。

      • 家园 中国是有集游法的。

        乌鲁木齐9.3大规模游行示威并未在宪法框架内进行,群众大喊王某人下台,甚至将可乐罐砸向阳台上的王某人。
        如果游行的暴力仅止于此,还不足以说他没有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因为“大喊王某人下台”是言论自由。“将可乐罐砸向阳台上的王某人”只是轻微的暴力,甚至算不上真正的暴力。

        但是我国有《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除以下两类之外,必须事先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如果承认《集游法》,那么乌鲁木齐的游行若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即为非法游行……

        关键词(Tags): #民主
        • 家园 有老师嘲笑说,集游法应该叫做《(不准)集会游行示威法》

          例如这一条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基本上你申请的游行路线不荒郊野外,主管机关就有理由更改,给你改出一条鸟不拉屎的游行路线,或者给你改到几个月以后,你还去不去?

          类似的条款还可以找出不少。

          这部法律制定的大背景是8*8后,其主要目的是让有关部门“合法”的限制游行示威。

          至于其一些条款是否合乎宪法,那就是不可说了,反正中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基本上就是个理论上存在的东西。

          • 家园 法治国家都会有这么一部游行集会法的吧。

            具体名称可能会有不同,不过也肯定会有与第十一条相当的内容的。

            日本各地方制定的公安条例,就是管这个的。

            • 家园 都不用去看日本,看看台湾的法律就知道了

              外链出处

              台湾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室外集会、游行经许可后,因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主管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集会、游行安全之紧急必要,得废止许可或变更原许可之时间、处所、路线或限制事项。其有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废止许可。

              主管机关的游行变更权行使的前提是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大陆并无此限制。

              类似的地方还有不少,不同国家地区对同样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不一定体现同样的立法目的。大陆这部法律制定的年份是1989,其立法目的自不待言。

              其实就法律的运行就知道,这20多年,这部法律基本上就处于手纸状态,群体事件集会的群众不鸟它,执法者也少见落实这部法律的例子,偶见个别天真的人去申请合法游行集会,其结果大多是一鼻子灰结束。

              • 家园 看来台湾比较松啊。

                主管机关的游行变更权行使的前提是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大陆并无此限制。

                东京都公安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3 公安委員会は、前二項の規定にかかわらず、公共の安寧を保持するため緊急の必要があると明らかに認められるに至つたときは、その許可を取り消し又は条件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前两项的规定是指当局得可在附加某些条件后批准游行以及至少须在游行集会24小时前将写有附加条件的许可书送达给申请者。

                这个第三项说的是当局为保持公共的安宁,在认为有紧急的必要时,可取消游行许可或者变更附加条件。

                当局不需要以“天然灾变或重大事故”为理由。

              • 家园 重大事故也是很模糊的概念啊

                另外说一场在英国亲身经历的游行。

                08年闹藏独那会子,我所在的城市学联组织了一次支持北京奥运的游行。警察推三阻四,费了好大劲总算申请下来了。到了游行那天,到场的中国人总有两千多吧,把警察和路人都吓了一大跳。确实,以城市规模来讲,连组织者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多人参加——都是让BBC刺激的。我们走过市中心主要街道,举标语喊口号唱国歌,把多日来的愤懑都发泄出来。结果只走了申请路线的一半,就被警察引导到一个公园里,提前结束,就地解散,还对组织者口头警告,理由是唱国歌没有申请过。我的体会是,即使遵照集游法,当局也总能够以各种理由技术上阻挠对自己不利的游行,难度高低而已。

                顺便提一下,不管是当地媒体还是全国媒体,都很有默契地不报道我们这场游行。只有一份很不重要的本地报纸,登了个豆腐块,说有300人游行云云。

                关键词(Tags): #集游(说了就走)通宝推:坎肩也来谈马甲,
                • 家园 当地法律规定了唱别国国歌要单独申请?

                  唱国歌没有申请过。
                  当地法律规定这个也要申请吗?我认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警察录音,录相。然后要求警方澄清此事。如果必要,可以考虑起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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